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2019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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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微探-2019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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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微探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做了规定,并且在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章对当事的和解制度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

新刑诉法的出台,以及关于新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意见稿的征集,对于当事人和解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刑事和解受案范围的确定根据新刑诉法第五篇第二章的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可以分为两类,即故意犯罪的刑事和解和过失犯罪的刑事和解。

首先,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来看,故意犯罪刑事和解采取了案件受案刑期和侵犯客体的双重标准,即涉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适用的前提的因为民间纠纷。

而对于“民间纠纷”一词的理解,法律并没有规定区分标准,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新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意见征求稿中,也没有对“民间纠纷”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对于民间纠纷的调解也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对于“民间纠纷”一词,一般以公民之间私权纠纷为基础,适用人民调解。

但是在新诉讼法中对当事人的公诉案件的和解,毕竟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因此对于“民间纠纷”的适用,需要有刑诉法与相配套的司法解释。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法条规定了过失犯罪刑事和解范围,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没有曾经故意犯罪,而在最新的新诉讼法司法解释意见征求稿中,对“五年以内故意犯罪”在时间标准上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即故意犯罪无论判决与否,都认定为五年内的故意犯罪。

新诉讼法对当事人和解的范围区分,并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的情况,但是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和解应该单独规定,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犯罪的判断力。

同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都较小。

而且从社会的接受程度上来将,未成年人犯罪容易被社会公众所原谅,也更容易得到被害人的宽恕,从而使和解的可能性增加。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摘要:随着我国刑诉法的修改,我国便从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这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利于贯彻落实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和解程序引言我国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标志着我国从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这是值得我们欢欣鼓舞的。

一、建立刑事和解程序的背景情况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提倡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关机关又推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为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营造了很好的环境。

过去在刑事方面,被害人常常招到有关机关的冷落,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生活没有好的着落,只把重心放在惩罚加害人身上了,忽略了需要救济的被害人。

也就是说,原来刑罚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身上,没有考虑被害人的损失或者创伤问题。

而现在的刑事和解可以解决这方面的很多问题,可以让被害人得到有效和及时的救济,这更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另一方面,过去我国的司法主要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考虑的角度,没有考虑到如何使犯罪人有效地回归社会,这带来了很多负面的效果。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定义依据我国新刑诉法第277、278和279条的规定,可以这样来定义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指在公诉案件中,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也自愿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国家相应机关则根据这一和解协议书来对加害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从宽处罚的一种制度。

三、刑事和解程序的作用第一,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前,我们更主要地强调惩罚犯罪,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思考角度,往往忽略了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导致被害人精神上无法得到慰藉,物质上也得不到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有助于更好地改造犯罪人,使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刑事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对刑事和解程序进行解析,以加深对该程序的理解。

刑事和解程序是指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自诉人等,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终结案件的一项法定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的实施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刑事和解程序是自愿协商的过程。

和解是参与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各方均能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和解以及和解的内容。

其次,刑事和解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权益。

在程序中,各方拥有平等的谈判地位,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讨论和解的条件和方式,并根据案情和当事人意愿形成和解协议。

再次,刑事和解程序具有灵活性。

和解不仅局限于经济赔偿,还可以包括社会公益活动、道歉、行为改正等多种方式,旨在修复社会关系,达到案件了结和社会和谐的目标。

最后,刑事和解程序需要法院确认和监督。

和解协议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确保和解的合法性、公平性,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法院在确认和解协议时,会考虑和解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确保不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公共秩序。

刑事和解程序的实施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中的矛盾和问题,达到公正、公平、合法的结果。

刑事和解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事和解可以减轻司法负担。

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负担,提高了司法效率。

其次,刑事和解能够保护被害人权益。

在和解协议中,犯罪嫌疑人通常需要进行经济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从而达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赔偿的目的。

再次,刑事和解有助于改善社会关系。

通过和解,不仅可以修复受害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还可以减少矛盾冲突,增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刑事和解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适应。

刑事和解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追求正当生活的机会,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

论刑事诉讼中的和解

论刑事诉讼中的和解

论刑事诉讼中的和解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背景下,各地司法实务部门普遍运用当事人和解的方法来处理一些公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司法实践中探索的刑事和解,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等达成协议后,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被追诉人作出的从宽处理。

与单纯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不同的是,双方当事人在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的同时,还表达其对案件刑事部分的处理意见,包括对案件刑事部分悔罪、认错、谅解、希望办案机关如何作出处理等意思表示。

实践表明,刑事和解充分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尊重,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谅解,可以增加被害人的满意度和安全感;有利于恢复因犯罪而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因审前羁押和适用短期自由刑导致的交叉感染,有利于加害人的复归社会。

在归纳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刑事诉讼法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具体包括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方式、结果和程序等。

本文着重研究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和解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刑事和解法理基础社会效益一、刑事和解概念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目前大多数学者主要借鉴西方的现有研究成果来理解,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得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

它的英文原文是victim-offendermediation,直译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即是在犯罪发生后,在第三方的帮助下,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进行协商,加害人以通过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进行社区服务等非监禁行为,使得被害人因为犯罪所遭受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并最终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及社会的谅解的一种刑事纠纷解决方式。

二、新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一)各地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在司法实践中,近些年由检察机关开展的刑事和解尝试一直都在稳步前行,并逐渐获得各界认同。

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doc

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doc

这类犯罪并不直接针对社会或曰集体法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个人法益的侵犯方面。

在这类犯罪中,被害人作为直接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否对被追诉人表达谅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机关对于犯罪的法益侵害性的评价。

特别是当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可能的宣告刑不超过三年的情况下,国家出于维护-法秩序的考虑,处罚这类的犯罪的迫切性并不很强。

因此,被害人相应地就应拥有更大的发表意见的权利。

从当事人之间关系恢复的角度,既是由于“民间纠纷”而引起的犯罪,除了犯罪直接侵害的法益之外,双方的社会关系也在这一过程中遭到了破坏。

作为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人,无论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都有强烈的修复社会关系,回复原有秩序的要求。

也应赋予当事双方更大的自主决定空间。

(2)第277条第2项体现了刑事法律对过失犯罪较为轻缓的否定评价。

第2项所列的过失犯罪,其主观罪过形式乃是过失,主要涉及预见、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体现出的人身危险性较低,因而立法对其可能宣告刑的限制较第1项为松。

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的法益侵害性主要表现为犯罪结果,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在结果方面能对被害人有所弥补,则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犯罪对被害人的侵害。

但由于渎职犯罪并非一般的义务违反,而是对职务赋予的注意、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因而违反义务本身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

而且这类犯罪不一定针对特定被害人,而更多涉及社会秩序、职务公共安全等,又往往容易造成较大的利益流失和财富损失,因此将其排除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之外,除了体现国家对此较为严厉的评价以外,也标明了被害人处分权的边界——因渎职犯罪涉及社会法益,被害人无权处分。

再次,新刑诉法第278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这一规定对于审查双方和解的合意而言十分必要,但应当将自愿性审查作为重点,将合法性审查作为排除条件。

这乃是因为,刑事和解是否达成,全赖被害人、被告人之间是否就案件的处理方式达成了合意;而从理论上说,被害人、被告人可以基于意思自治达成任何内容的协议。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其中包含了刑事调解和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就这一话题展开探讨,以解析刑事调解与和解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刑事调解的含义与条件刑事调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调解,达成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以达到化解矛盾、追求对受害人的补偿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的目的。

刑事调解的核心在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强调司法和非司法的结合,旨在创造和谐社会。

刑事调解的实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必须自愿且真实地主动参与调解,表明自己愿意达成和解;其次,调解必须具备公正性,调解员必须是个公正的第三方,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平;最后,调解结果必须合法合理,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确认。

刑事调解程序分为调解申请、调解受理、调解协议制作、调解结果确认等环节。

申请人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接受调解申请的机关将召集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庭前调解,若两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员应当制作书面协议。

最后,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提交给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意义与要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经受害人同意,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赔赃款或者物品,或者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消除了罪与罚的矛盾。

和解是在保证法律尽职尽责的前提下,通过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协商来实现善意和谐的关系。

刑事和解的意义和要求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社会的发展。

一方面,和解可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使司法资源得到最优分配;另一方面,和解还能更好地满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帮助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积极影响。

刑事和解的程序包括和解申请、和解受理、和解确认等环节。

首先,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受理机关应受理并向犯罪嫌疑人传唤通知,了解其对和解的态度。

简论刑事和解制度

简论刑事和解制度

简论刑事和解制度【摘要】在当今社会、犯罪改造成本不断增加,被害人心灵创伤难以抚平,赔偿难以兑现等一系列问题越发严重,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最优地解决刑事纠纷,成为了摆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难题。

此时,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模式成为了我们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制度;必要性及优越性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产物,主张在犯罪发生后,在和解机构的主持和帮助下,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

和解协议在经司法机关确认以后可并作为对加害人从轻刑事处分的依据。

刑事和解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害人利益,而且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

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双方选择都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机会。

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及优越性(一)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要求传统刑事司法理念强调实现刑法打击犯罪的功能,由国家代表社会承担起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但是却孤立了罪犯与环境的联系,并且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通常将司法过程限制在被告人和公诉人之间,而忽略被害人的需要。

因此,恢复性司法应运而生。

它认为,以暴力为特征的刑罚并不能最终威慑和预防犯罪,犯罪预防更重要的目的是在于降低已经发生的损害的影响,恢复被害人、加害人以及受损的社会关系。

同时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被害人的需要,更强调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的共同的参与来解决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不安。

这些都是刑事和解制度所具备的特点。

(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权益1.有利于最大程度维护被害人的利益首先,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被害人在遭受伤害后,犯罪人积极主动地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因此在不得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消极对待经济赔偿责任的承担就成了一种合理化的选择。

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探讨【摘要】随着刑法宽严相济政策的实施,刑事和解制度就被理论、实践界所探讨。

刑事和解制度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和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作出了回应,这是现代和谐社会所需,但是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相应的配套制度有所忽略。

【关键词】概念;价值;适用条件;完善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与价值(一)概念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与被害人进行沟通,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进行确认并对加害人予以从轻处罚而解决纠纷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1]刑事和解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它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和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确立了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这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也符合我国传统的“和合”思想和“无讼”观念。

(二)价值公正与效率一直是法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刑事和解制度首先就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对于符合这种制度的案件,当事人能够自愿的和解,这样就节约了司法资源,司法效率也会大大的提高。

其次,有利于使被害人的利益最大化。

在刑事案件中,通过最终审判的案件,加害人对于受害人的赔偿积极性不高。

最后,有利于加害人更好的回归社会。

在我国犯了罪的人一般都会留下案底,等他们回归社会以后会被贴上标签,这样不利于他们更好的生存发展。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一)主观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才可以和解。

刑事公诉案件能够和解的基础是加害人能够得到被害人的原谅,加害人对于自己所犯的罪有悔过的情节,的的确确是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也愿意向被害人赔偿等,这样就避免了现实生活中加害人花钱买减刑,最后加害人回归社会后还是一样会再次犯罪,他的社会危害性依旧存在,这样刑事和解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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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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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标志着我国从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程序,这是值得我们欢欣鼓舞的。

、建立刑事和解程序的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提倡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关机关又推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为刑事和解程序的建立营造了很好的环境。

过去在刑事方面,被害人常常招到有关机关的冷落,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生活没有好的着落,只把重心放在惩罚加害人身上了,忽略了需要救济的被害人。

也就是说,原来刑罚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身上,没有考虑被害人的损失或者创伤问题。

而现在的刑事和解可以解决这方面的很多问题,可以让被害人得到有效和及时的救济,这更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另一方面,过去我国的司法主要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考虑的角度,没有考虑到如何使犯罪人有效地回归社会,这带来了很多负面的效果。

二、刑事和解程序的定义
依据我国新刑诉法第277、278和279条的规定,可以这样
来定义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指在公诉案件中,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
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
解,被害人也自愿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 XX 院、人民法院对 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国家
或者从宽处罚的一种制度。

三、刑事和解程序的作用
第一,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前,我们更主要地强调惩罚犯罪, 以犯罪中心主义作为思考角度, 往往忽略了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 导致被害人精神上无法得 到慰藉,物质上也得不到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有助于更好地改造犯罪人, 使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第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如果犯罪人和受害 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那么两者都是比较满意的, 两者之间的关系 就会大大得到改善,就会营造和谐,融洽的氛围,建设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就会实现。

第四,有助于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减少诉讼的成本, 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

这是我国司法目前应该去追求的, 渴望的。

第五,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四、刑事和解程序的面临的困境
第一,在刑事和解中, 如果是加害人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来 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时,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具体的赔偿
额度,在各个地区都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 没有统一的衡量尺度, 影响赔偿额度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双方当 事人的财产状况等等。

正因为这样, 很多地区容易产生严重的现 象,如被害人要价过高, 加害方用高额的钱财折抵自己严重的刑 罚等等情形。

第二,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多样性。

加害人的财产状况往往 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如果加害人的财产状况很好, 又很主动地 向被害人赔偿损相应机关则根据这一和解协议
失,自然就会得到被害人的宽大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受到的处罚就会很轻或者不会受到处罚,相反而言,那些财产状况不好的加害人,则会受到不同的对待,这表现出不公平的情形,这就违背了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五、刑事和解程序的应用范围
我国新刑诉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从以上的法条中,我们可以得出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刑事和解程序适用下列两种案件:第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
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犯罪, 可能判处三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另外,要注意,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

六、健全刑事和解程序的一些小小建议
第一,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规定赔偿标准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
达成的和解协议,其中的赔偿额度一方面要与加害人要承担的责
任相吻合,另一方面也要与被害人受到的损害结果相吻合,加害
人的赔偿能力等方面的要素可以成为我们酌情考虑的范围之列。

第二,要明确规定刑事和解中调解的期限问题。

这样规定视为了避免刑事案件久拖不决,降低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

第三,可以把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引入到刑事和解调解的参与人员之中。

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多方的力量来进行调解,实现理想的效果。

我国从立法层面上规定刑事和解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将会有效解决社会矛盾问题,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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