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粉尘的控制职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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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之车间内常见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标准

《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之车间内常见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标准

车间内常见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标准
常见有害物质在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如下:(一)有毒物质:最高允许浓度,mg/m3
1)一氧化碳30
2)苯40
3)甲苯、二甲苯100
4)丙酮400
5)甲醛 3
6)金属汞0.01
7)苯烯40
8)化胶化物 1
9)氨30
10)臭氧0.3
11)铅烟10
12)氯 1
13)氧化氢及盐酸15
14)四氯化碳25
15)氯乙烯30
16)溶剂汽油300
17)甲醇50
(二)生产性粉尘
1)含有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 2
2)含有50%~80%游离SiO2的粉尘 1.5
3)8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 1
4)石棉粉尘及含10%以上石棉粉尘 2
5)含有10%以下游离SiO2的水泥粉尘 6
6)含有10%以下游离SiO2的煤尘10
7)铝、化铅、铝合金粉尘 4
8)其它粉尘10
*其中粉尘系指游离SiO2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

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粉尘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包括灰尘、尘埃、烟尘、矿尘、砂尘、粉末等。

粒径小于75μm的固体悬浮物被定义为粉尘。

在生活和工作中,生产性粉尘是人类健康的天敌,是诱发多种疾病的主要原因。

术语:生产性粉尘: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作业场所: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工作在生产性粉尘的作业场所,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中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工人在1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实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度浓度超过该作业地点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致癌性:生产性粉尘具有致癌作用的特性。

尘肺病: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

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职业健康卫生标准:游离SiO2含量为10%≤游离SiO2含量≤50%时,总尘PC-TWA为1mg/m3,呼尘PC-TWA为0.7mg/m3;游离SiO2含量为50%<游离SiO2含量≤80%时,总尘PC-TWA为0.7mg/m3,呼尘PC-TWA为0.3mg/m3,总粉尘PC-TWA为0.5mg/m3,呼尘PC-TWA为0.2mg/m3.操作规程:在生产性粉尘作业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浓度,保证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工人应当佩戴防护用品,如口罩、防护服等。

作业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理粉尘,减少粉尘积累。

同时,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已经患有尘肺病的工人,应当停止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进行相应治疗和康复。

生产性粉尘与职业卫生(三篇)

生产性粉尘与职业卫生(三篇)

生产性粉尘与职业卫生粉尘是指直径很小的固体颗粒,可以在自然环境中天然生成,或在生产或生活中由于人为原因而生成。

`生产性粉尘是指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并能较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

它不仅是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主要职业性有害因素,可引起包括尘肺在内的多种职业性肺部疾患,而且还可污染周围环境,危害居民的健康。

一、生产性粉尘的来源生产性粉尘来源甚广,几乎所有矿山和厂矿在生产过程中均可产生粉尘。

如采矿和隧道的打钻、爆破、搬运等,矿石的破碎、磨粉、包装等;机械工业的铸造、翻砂、清砂等;以及玻璃、耐火材料等工业,均可接触大量粉尘、煤尘;而从事皮志、棉毛、烟茶等加工行业和塑料制品行业的人,可接触相应的有机性粉尘。

主要来源有以下四个方面:1.固体物质的破碎或机械加工:如矿石的钻孔、爆破和粉碎,金属的切割和研磨以及粮谷的脱粒和磨粉等均可产生粉尘。

2.可燃性物质的不完全燃烧:如煤炭燃烧时可产生烟尘。

3.某些物质加热时产生的蒸气在空气中冷凝或氧化:如熔炼黄铜(含锌)时可产生氧化锌的烟尘。

4.粉末状物质的混合、过筛、包装、运输等:如调制型砂、包装水泥等均可产生粉尘。

二、生产性粉尘的分类生产性粉尘的分类方法很多,按粉尘的性质可分为无机粉尘、有机粉尘的混合粉尘三类:1.无机粉尘:①矿物性粉尘:如石英、石棉、滑石、煤等粉尘。

②金属性粉尘:如锡、铝、铁、铅、锰、锌等金属及其化合物。

③人工无机粉尘:如水泥、金刚砂、玻璃纤维等。

2.有机粉尘:①动物性粉尘:如兽毛、羽毛、丝、毛发、骨质、角质等。

②植物性粉尘:如棉、麻、谷物、木材、甘蔗、烟草、茶等。

③人工有机粉尘:合成纤维、有机燃料、农药、炸药、合成树脂等。

3.混合性粉尘:上述两类粉尘混合存在时,称为混合性粉尘,是生产作业中最常见的粉尘存在形式。

如棉、麻、烟草初加工时,常产生棉、麻、烟草与砂土的混合性粉尘。

三、粉尘的理化性质及卫生学意义粉尘的理化特性不同,对人体的危害性质和程度亦不同,所以其理化特性有重要的卫生学意义。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职业卫生标准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职业卫生标准
含50%~80%游离SiO2 含80%以上游离SiO2 木粉尘
PC-TWA( mg/m3)
总尘 呼尘
4
-
4
2.5
1
0.7
0.7
0.3
0.5
0.2
3
-
第一节 法律措施
• 粉尘的测定方法 • 《生产性粉尘的测定方法》包括: • 总粉尘浓度的测定方法 • 呼吸性粉尘浓度的测定方法 •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方法 • 粉尘分散度的测定方法
第一节 法律措施
1.相关法律和条例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劳动人事部对《
工厂和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和《生产场所粉尘测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第 一次规范了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共六章二十八条:
第一节 法律措施
第一章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措施
•法制措施
•生产性粉尘
•的控制
•卫生保健 •措施
•技术措施
第一节 法律措施
•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政府先后公布、颁布 了二十多项有关粉尘作业场所和尘肺病管 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最重要的法律、法 规为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2002年5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 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接尘工 人的身体健康和维护接尘工人的合法权益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技术措施
• 一、掘进工作面防尘 • 二、采煤工作面防尘
•通风排尘 •湿式作业 •喷雾洒水 •水封爆破
•煤层注水技术
•炮采防尘技术
•机采防尘技术
第二节 技术措施
• 一 、掘进工作面防尘 • 巷道掘进是矿井生产过程中的主要产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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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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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一、引言粉尘是一种常见的工作环境污染源,对职工的健康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危害。

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加强粉尘岗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定本操作规程,以规范粉尘岗位的职业卫生操作。

二、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粉尘岗位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仓库等产生大量粉尘的场所。

三、职业卫生评估在岗位设立或改建前,应进行职业卫生评估,确定是否存在粉尘污染,评估结果作为进行职业卫生管理的依据。

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并完善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工作环境检测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调查表等。

2.职业卫生档案应保存完整,备案并定期更新。

五、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管理1.定期对粉尘岗位进行环境卫生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2.进行定期的清洁工作,保持工作场所干净整洁。

3.加强通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空气流通畅通。

六、个体防护装备使用1.在粉尘岗位操作过程中,必须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如防尘口罩、防尘眼镜等。

2.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换损坏或过期装备。

七、操作规程1.在粉尘岗位操作之前,应接受相关的岗位培训,熟悉操作规程。

2.在操作过程中,严禁产生粉尘扬尘源,如需操作粉尘物质,应采取湿式作业等措施进行控制。

3.避免产生粉尘烟尘,不得擅自使用粉尘机械设备。

如需使用粉尘设备,应经过相应的授权和培训。

4.严禁在工作岗位上食用食品,以免引入粉尘等污染物。

5.定期对岗位进行检查,确保操作规程的执行。

八、职业卫生培训1.定期组织粉尘岗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养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培训内容包括岗位操作规程、个体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方法、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治等。

九、事故处理1.如发生职业病疑似病例或事故,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相应处理。

2.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不断改进操作规程。

十、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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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 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 生标准。
•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 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17
第一节 法律措施
第十二条:职工使用的防治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 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 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 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 事粉尘作业。
6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2005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 包括西藏、港、澳、台)收到各类职业病 报告12212例,其中尘肺病例报告9173例, 仅煤矿达4153例。截止2005年底尘肺病累 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470089例, 死亡137481例。
7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我国尘肺的危害表现在: ①病人基数大 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已经累
12
第一章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措施
煤矿的职业危害可以预防的理论有雄厚的实践基 础。以煤工尘肺为例,如果我们能够保证一个煤 矿工人在30年的工作实践中,每天暴露的呼吸性 粉尘浓度低于2mg/m3,且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低于 25%,那么他在30年后发生煤工尘肺的可能性应 小于5%。只要我们在煤炭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采 取适当的防尘措施,即使工作过程中不产生粉尘 或少产生;使粉尘,尤其是呼吸性粉尘在空气中 的漂浮时间尽可能短;使工人不吸入或少吸入, 就可以大大降低煤工尘肺的发病几率。对于粉尘 的危害的控制措施如下图所示:
18
第一节 法律措施
•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 粉尘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 术标准粉尘的测定。
19
第一节 法律措施
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 事 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 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 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 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 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 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13
第一章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措施
法制措施
生产性粉尘
的控制
卫生保健 措施
技术措施
14
第一节 法律措施
•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先后公布、颁 布了二十多项有关粉尘作业场所和尘肺病 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最重要的法律、 法规为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2002年5月1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接尘 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维护接尘工人的合法权 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
第一节 法律措施
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七十九条: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
9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③尘肺的病情严重 在我国,煤工尘肺病人的病期构成与国际 平均水平相比,Ⅱ,Ⅲ期病人所占的构成 较大。一般地说,无烟煤矿的Ⅲ期尘肺构 成在10%-15%之间,最高的可达25%以上。 有烟煤矿的Ⅲ期尘肺构成在5%-10%之间, 最高可达20%。
10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尘肺病情严重的原因一是所暴露的粉尘浓 度高,可能超过卫生标准几十倍甚至上百 倍才出现能这种结果。二是暴露的粉尘中, 尤其是新鲜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高。 三是工作时无有效的个体防护。四是所暴 露的粉尘中呼吸性粉尘所占的比重较大。 从尘肺的发病机理和大量的流行病资料看, 个体只要粉尘暴露达到一定量,不管之后 还是否有粉尘暴露,尘肺将按照自己的规 律发生发展,由轻到重,不可逆转,无法 彻底治愈。
计报告尘肺患病人数608763例,是目前世 界其他国家全部尘肺病人总数的3倍还要多, 其中煤工尘肺300469例,占尘肺病人总数 的51%。中国是世界上尘肺危害最严重的 国家,中国的煤炭工业是世界上尘肺危害 最严重的行业。
8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②发病率持续在较高水平 我国的尘肺除了发病基数大以外,还有一 个显著的特点是发病率高。我国近5年平均 每年新发尘肺病例为1.2万人。发病率高一 是说明多年来积累的粉尘危害一直处于持 续的状态,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潜伏期 过后发病是必然的现象。二是说明工作场 所的粉尘浓度没有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 三是工人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是防 护措施不力。
11
第一章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措施
• 有位哲人曾经说过“人类在创造物质文明 的同时,也在毁灭人类自己”。我国在煤 炭生产中是否坚持了科学发展观,确实应 当反思。我们在满足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需 要的同时,有成千上万的工人兄弟献出了 宝贵的生命,或者因为职业危害而患上职 业病,生活质量明显下降,终身被疾病所 折磨。我国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框架下, 对职业危害的防治给予了高度关注,出台 了一系列保护职业人群健康的法律、法规 和条例,使得这项工作有法可依。
15
第一节 法律措施
1.相关法律和条例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劳动人事部对
《工厂和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和《生产场所粉尘测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第 一次规范了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共六章二十八条:
16
第一节 法律措施
3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一、安全生产 煤尘爆炸:当煤矿粉尘达到一定浓度,遇到
火源就会发生爆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5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生产性粉尘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最严重的是 会引起尘肺病,尘肺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有 效地的治疗方法。除此之外更为严重的是 目前尘肺病已成为我国职业病的主要病种, 并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尘肺病正在威胁 着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职业卫生标准
路漫漫其悠远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主要内容
•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 我国尘肺病的发病情况及控制粉尘的紧迫
性与重要性 •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措施 • 职业卫生标准的概述 • 粉尘的职业卫生标准
2
教学目的
• 了解生产性粉尘的危害性 • 了解控制生产性粉尘的重要性 • 掌握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措施 • 了解职业卫生标准的概念 • 掌握粉尘的职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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