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执照管理程序
中国民航执照介绍

中国民航执照介绍
中国民航飞行员执照根据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的规定,分为私用、商用、航线运输驾驶员、多成员驾驶员执照等几种。
具体介绍如下:
- 运动驾驶员执照:指驾驶运动类航空器的飞行员执照,是航空领域成为飞行员的最低门槛。
这类飞行执照和飞行员管理基本在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申请和管理。
报考要求层次也最低,满17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即可。
- 私用驾驶员执照:类似于私家车的C1执照,经过正规的飞行培训学校训练,考核后获取,但不得从事商业取酬性质的飞行活动。
- 商用驾驶员执照:是强化版的私照,类似于出租车、网约车取得的驾照,可以开展商业运营。
-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是等级中最高的飞行员执照,在运输航空公司中从事航线运输,类似于汽车运输中的A照和B照。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中国民航执照的信息,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MD-FS-2015-13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档案管理程序

1.3 依 据 《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颁 发 管 理 程 序 》 (AP-61-FS-2015-01)及《民航案工作规定》(民航发〔2013〕57 号),参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制定本管理程序。
备注
整 理 人: 整理日期:
检 查 人: 检查日期:
方式符合要求的,应维持不变。可以使用不锈钢夹、不锈钢订书钉或
封套装订。
3.7 编页
页码应逐页编制,分别标注在文件正面右上角或背面左上角的空
白位置。
3.8 盖归档章
对已分类、排列、修整、装订、编页完毕的文件应在文件的首页
顶端空白处加盖归档章,电子文件可由系统生成归档章样式。归档章
内容及格式如下(尺寸参照 DA/T 22-2015 的附录 A):
2 定义 2.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档案 用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及等级的,由申
请人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提交的纸质或电子申请材
料。 其中,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纸质档案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驾驶
员执照或等级申请人向局方提交的纸质文件,包括驾驶员执照申请表 (含飞行经历记录表)以及附件。附件包括体检合格证复印件、身份 证明文件(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复印件、理论考试成绩单 复印件、实践考试工作单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临时执照复 印件等其它必须的申请材料。
7.3.5 每 6 个月对电子执照档案进行抽查,确保电子档案安全、 有效。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9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9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10月15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第三章执照管理第四章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经历和技能第五章训练机构和训练课程第六章附则附件一飞行签派员训练课程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表附件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成绩报告表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统称航空营运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职责的人员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程序以及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是飞行签派员的资格证书。
凡被航空营运人指派履行民用航空器飞行签派职责的人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飞行签派员取得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后,应当按照航空营运人的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并取得上岗资格,方能在负责的相应区域内,履行飞行签派员职责。
第四条飞行签派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颁发。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飞行签派员执照的审批、颁发和管理,并负责批准飞行签派员课程训练大纲、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的审查、执照考试和执照管理。
飞行员执照有关问题说明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境外型别等级训练
在境外训练中心进行训练(取得境外民航 局颁发的执照或仅使用模拟机除外)而需 要直接取得中国执照或等级的,其训练中 心须经民航局审定获得CCAR-142部合格证 并取得考试权;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18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境外型别等级训练
对于未取得考试权的142训练中心或经局方 认可的训练机构,局方应指派委任代表或 有资质的监察员实施考试;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AC-61-FS-2014-03R5 2014年8月13日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2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目的
为规范执照办理工作程序,统一标准,以 及针对特定问题作出说明
4பைடு நூலகம்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修订说明
更新了执照本记录页“检查类型”签注代 码; 增加执照到期换发相应程序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5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6•【文号】民航总局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05.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总局令(第136号)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A 章总则第65.1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
第65.9条管理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考试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和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人统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b)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审定工作,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考试,颁发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和机型签注,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训练课程和训练质量。
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第65.11条执照申请、受理与颁发(a)飞行签派员执照(在本章中简称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填写本规则附件B中规定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2)提供本规则第65.57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寸标准红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3)申请人只申请理论考试的,应当提供证明符合本规则65.53条(a)款要求材料。
执照管理规定机场管制(3篇)

第1篇在航空领域,机场管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涉及到确保飞机在机场的安全运行,包括起飞、降落、滑行、停泊等环节。
机场管制员的职责是维护空中交通秩序,防止空中碰撞,确保飞行安全。
为了确保这一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执照管理规定。
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对机场管制员的执照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机场管制员执照的申请条件1. 年龄要求:申请机场管制员执照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
2. 学历要求:申请者需具备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3. 身体条件:申请者需通过民航局规定的体检,包括视力、听力、心脏、血压等各项指标。
4. 语言能力:申请者需具备良好的普通话水平,能够熟练进行普通话口语交流。
5. 专业背景:申请者需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如航空管制、航空管理、交通运输等。
二、机场管制员执照的考试内容1. 理论考试:包括民航法规、空中交通管制、气象学、通信学、飞行原理、飞行性能、导航、机场地面运行、航空器性能等课程。
2. 实际操作考试:包括模拟机操作、实际地面操作、通信技能考核等。
3. 心理素质考核:通过心理测试,考察申请者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
三、机场管制员执照的考试流程1. 报名:申请者需向民航局指定的考试机构报名。
2. 理论培训:参加民航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理论培训。
3. 理论考试:通过理论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际操作考试环节。
4. 实际操作考试:通过实际操作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得机场管制员执照。
5. 实习:获得执照后,申请者需在机场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以积累实际工作经验。
6. 转正:实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方可转为正式机场管制员。
四、机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1. 定期复审:机场管制员需定期参加民航局组织的复审,确保其执照的有效性。
2. 培训与进修:机场管制员需定期参加培训与进修,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 纪律要求:机场管制员需严格遵守民航纪律,确保飞行安全。
五、机场管制员执照的撤销与注销1. 撤销:机场管制员在任职期间,如有违反民航法规、严重违反纪律等行为,民航局可撤销其执照。
飞行员执照有关问题说明

符合机长 经历要求
ATPL
CPL
机长经历不足
CPL+PIC 备注“升级”
CPL + PC-PIC 直至满足 经历要求
下一次PC前仍 未满足经历要
求
副驾驶 SPIC 满足经历要求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12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3
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适用范围
所有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及 申请人。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记录页填写说明
“检查类型”签注代码新增条目 SI 运动教员Sport Instructor FI 基础教员Flight Instructor FII 仪表教员Flight Instructor-Instrument TRI 型别教员Type Rating Instructor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记录页填写说明
“检查类型”签注代码
PIC 机长资格Pilot-in-Command Qualification
CP
副驾驶资格Co-pilot Qualification
IR
仪表等级资格Instrument Rating Qualification
AC-61FS-006R2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

5. 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申请、培训和颁发
5.1 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填写申请表(或由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在网上填写申 请表),所在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根据需要向局方进 行推荐,并负责对申请人的进入条件进行审核。
定评估小组并报飞行标准司公布备案,每个评估小组由具备资质
的运行监察员负责,并按需要选择部分该型别委任代表组成;飞
行训练结束时,受训者应当经上述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合格者方
可颁发飞行教员执照。
5.2.4 经局方批准,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可以委
托其它符合本咨询通告要求的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
4.运输航空飞行教员的分类和在执照上的签注
依据 CCAR-61.221 条的规定,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分为 3 类: 航线飞行教员(a 类),模拟机飞行教员(b 类),本场飞行教员 (c 类)。每类飞行教员所能担负的教学任务不同(即权利不同), 他们所需的训练也不同。
4.1 航线飞行教员(a 类)。航线飞行教员是指能帮助驾驶 员在航线运行中建立运行经历的飞行教员。对于申请此类飞行教 员执照的驾驶员,需完成地面理论训练和模拟机带飞训练(着重
5.3.2.1 允许符合转教员条件的机长直接转 b 类或 c 类教员。
跨类申请时,训练时间累加计算。
5.3.2.2 如果原教员执照持有人没有完成 5.3.1 款要求的 b
类或 c 类教员训练,其培训需按 5.3.1 款相应要求进行。
5.3.2.3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航空公司引进新机型等,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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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行 员 飞行人员必须在所持“技术审 CCAR-121F 个人 定批准书”有效期终止日前 45 S 天向中队书面或口头提出检查 申请。 飞 行 中 中队依据本人申请,在其飞行 飞 行 ( 计 队长 执照到期前至少 20 日安排合 划)动态记 格委任代表进行认真检查。 录本 CCAR-121F S 检 查 委 检查员根据检查实际情况认真 乌 管 飞 发 任代表 填写相应表格交技术管理室。 〔2002〕20 号 部 技 术 审核办理执照申请文件填写是 管理室 否规范,申请文件必须使用黑 执照管 理员 色碳素笔填写,不得有漏项、 涂改,文件填写者必须对其真 实性负责。
流
程
职
责
工
作
要
求
相关文件/ 记录
驾驶员执照者应本人亲自到管 理局飞标处领取,并到公司安 全技术部备案。
4. 相关文件 5.质量
工
作
要
求
相关文件/ 记录
安 技 部 在收到申请文件后 3 个工作日 执照主 内报请公司技术负责人(总飞 管 行师)签署。 公司技术负责人(总飞行师) 审批, 在有关申请文件上签字。 公司总飞行师出差时由公司总 经理或主管飞行的副总经理审 批. 经公司技术负责人 (总飞行师) 签署后的文件迎在一个工作日 内报管理局飞标处申请办证。 安 技 部 管理局飞标处对申请文件进行 执照主 审核. CCAR-61FS 管 如属初次办理商用 / 航线运输 飞机驾驶员执照,需报民航总 局审批。 、 62FS、 63FS、 121FS
交接记录
合格 否
安 技 部 根 据 CCAR-61FS 、 62FS 、 CCAR-61FS 执照主 63FS、 121FS 及申请人《驾驶 、 N 管 员经历记录本》 、 机型训练大纲 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执照 62FS、 63FS、 121FS
Y
退 回
的技术资格. 审核申请人申请办理执照前是 否有违反民航法规及影响飞行 安全的事件发生。 审核不合格者,应及时将申请 文件退回飞行部,并向安全技 术部主管副部长汇报。
填表
不合格
审表
合格
流
程
职
责
工
作
要
求
相关文件/ 记录
逐项审验所交表格, 如有不符, 退回重新填写。
技 术 管 技术管理室将表格经室领导、 理室执 部领导审核签字后在一个工作 照管理 员 日内报送安技部。 飞行执照的定期检查必须在到 期前至少 15 天将有关申请文 件送公司安全技术部审核。
审核不合格者将其申请文件退
回公司安全技术部。合格者局 发文记录 方将按有关程序办理执照。
安 技 部 执照办妥后立即通知飞行部技 发文记录 执照主 术室领取飞行执照、技术批准 管 书技术检查报告表、驾驶员飞 行经历记录本并签字。 技术管理室执照管理员负责登 记、发放上述文件。 初次办理商用 / 航线运输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