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项目风险及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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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项目联合体模式下的法律风险防范

国际工程项目联合体模式下的法律风险防范

国际工程项目联合体模式下的法律风险防范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承包商常常通过组成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投标。

与单独投标相比,联合体模式下,成员之间、联合体与业主之间、联合体与外部第三方之间存在较为复杂法律关系,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影响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内部合作关系,甚至将引发更大的外部法律风险,因而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合理分配联合体各方的权责利,防范联合体模式下的国际工程项目法律风险。

合同型联合体模式下的法律关系合同型联合体模式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联合体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联合体成员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联合体成员与业主以外第三方的法律关系。

一、联合体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型联合体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通过签订联合体协议的形式确立。

国际惯例中,根据联合体成员之间合作紧密程度的不同,可分为紧密型联合体、松散型联合体和混合型联合体。

紧密型联合体成员内一般不对工作范围进行详细划分,但会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体系和流程,在有的国家甚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伙。

松散型联合体成员内部需划分各自的工作范围,但由于各方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自负盈亏,容易因为利益和风险责任产生冲突。

混合型联合体介于紧密型和松散型联合体之间,对于可以区分的工作范围各自负责;对于无法区分的工作范围共担风险。

国际工程承包中,松散型联合体相对更为常见,FIDIC1992年出版的第一版《联合体协议》和国际商会ICC联合体协议范本都约定了各方应承担责任的工程与服务范围,属于松散型联合体。

此外,项目所在地国家也可能有关于组成联合体的法律规定。

如印度尼西亚的法律要求,外国工程公司拟在其境内承包工程,需要与当地工程公司组成联合体。

组成联合体时,需要结合项目需要及项目所在地的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

如建立松散型联合体,建议明确约定各方的分工、权利和义务,并考虑联合体决策僵局、联合体成员破产、不再具有特定资质或不作为被清退等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机制,避免因联合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合作陷入僵局。

联营项目风险及防控措施

联营项目风险及防控措施

联营项目风险及防控措施联营项目风险及防控措施一、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1、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伤亡等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2、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

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供应商与被挂靠企业及/或挂靠人之间的债务纠纷。

这种情况下,如果供应商只起诉被挂靠企业,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会追加挂靠人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因为这时事实交易行为已经成立,法院完全不必继续调查,使本案无异议的复杂化,会直接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这无疑加重了被挂靠企业的经济负担。

被挂靠企业的权益只能通过挂靠人再次回收工程款时予以截留,但一旦发生大量类似案件时,则被挂靠企业的经济计划可能被全部打乱,甚至对挂靠认的追偿权,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或者无法找到而落空。

3、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责任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实际上因为违反劳动和建筑法律法规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

另外,更多的情况是挂靠人与建筑工人之间可能不会签任何合同,工人只知道自己在这个工地上班,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都不知道,一旦拿不到工资,就只有找登记备案的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所有责任。

民工的过激讨薪等行为还会损害被挂靠企业的社会形象。

4、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联营合作项目风险管控7.31

联营合作项目风险管控7.31
联营合作项目风险管控
李素平 2014.7.31


一、工程转包、联营挂靠定义 二、工程转包、联营挂靠风险 三、“五统一”管理规定 四、协助执行管理规定
工程转包、联营挂靠定义
工程转包: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五统一”之三
统一培训
4、培训方式及培训内容:内外部区别培训和共同培训 内部培训:以风险管理主线,重点解读业主总承包合同 及上述固定合同文本的风险防范。 外部培训:树立平等、尊重、双赢、支持理解的理念。 重点解读业主总承包合同及上述固定合同文本的履行, 强调禁止条款及违约责任,高高举起国有上市公司的大 旗,如合作人恶意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可通过司法 途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工程转包、联营挂靠行政责任风险
5、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招标投标 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中标人非法转让、分 包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机关才应采取这种处罚 方式。 6、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企业由地方采招监管办列 入投标企业黑名单中。(地方规章)
工程转包、联营挂靠经济责任风险
1、合作项目未中标、投标保证金损失风险 ①投标保证金由于合作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招标 局没收,合作人通过诉讼方式向公司追偿。(石台 县政府办公大楼案、合作人串标) ②虚假委托书或无授权委托,投标保证金没有退回 到原账户原付款人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厦门安 乐置业案)
联营合作项目风险防范措施
在公司各部门职能管理的基础上,成立联营合 作项目工作组,由市场经营部、法律事务部、工程 管理部、安监局、财务部、总工办及各二级单位共 同组建,加强领导。 工作组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五统 一”的管理模式对联营合作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水利工程项目合作风险控制措施

水利工程项目合作风险控制措施

水利工程项目合作风险控制措施水利工程项目的合作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之间合作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由于水利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合作方的权益,风险控制措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水利工程项目合作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前期尽职调查和评估在水利工程项目合作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评估是必要的。

合作方应通过查看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了解工程的可行性和技术要求。

同时,对合作方的实力和信誉进行调查,掌握其经验和能力。

通过这些调查和评估,可以降低项目合作风险。

2. 合理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是水利工程项目合作中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各方的权责和合作细则。

为降低风险,合作协议应明确界定项目目标、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项目分工和资源投入等内容。

双方应自愿签署协议,并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

合作协议还应设定风险分担和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

3. 严格的质量控制在水利工程项目合作中,质量控制是保证项目成功的关键。

各方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合作方应按照工程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严格把控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同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变更要求,确保工程进展和质量稳定。

4. 预算和资金管理水利工程项目合作中,预算和资金管理是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

合作方应事先制定合理的预算,并确保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金供应。

合作方应建立资金监控和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的合作不顺利。

5. 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水利工程项目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风险事件,如自然灾害、工程事故等。

为应对这些风险事件,合作方应制定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

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措施的制定。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应对流程和责任分工等内容,以确保在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

6. 沟通和协调机制水利工程项目合作中,沟通和协调是保证合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联营项目运营方案

联营项目运营方案

联营项目运营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间的合作与联营项目越来越普遍。

联营项目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为了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合作项目,通过共享资源、技术和市场来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与传统的独立经营模式相比,联营项目可以有效地减少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资源利用率。

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联营项目来拓展业务、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盈利能力。

本文将以联营项目运营方案为主题,探讨如何有效地管理和运营联营项目,以达到双方的合作共赢目标。

二、联营项目运营目标1. 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通过合作共享资源和技术,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提升品牌知名度,从而在市场上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2. 拓展业务领域: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合作,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开拓新的客户群,实现多元化发展。

3. 降低成本和风险:联营项目可以共同承担成本和风险,减少企业的财务压力和经营风险。

4. 提高盈利能力:通过合作共赢,共同挖掘市场机会,提高盈利能力,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

三、联营项目合作模式1. 资源共享:双方可以共享生产设备、技术人才、原材料等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

2. 市场营销:双方可以共同制定营销策略、共享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实现市场份额的共同增长。

3. 技术合作:双方可以共同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共享研发成果,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4. 供应链协同:双方可以共同构建供应链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和物流协同,降低采购成本和提高交货效率。

四、联营项目运营管理1. 项目规划:在联营项目启动之初,双方应明确合作目标、分工、责任和权利,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和计划方案。

2. 项目执行:合作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合作进展和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执行。

3. 项目监控:建立项目监控机制,定期对项目进展进行评估和跟踪,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风险,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4. 项目总结:项目结束后,双方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吸取经验教训,为未来的合作项目提供参考和借鉴。

施工企业联营项目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联营项目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联营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统一施工企业联营项目管理活动,当事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确保项目高效、有序地进行,保障联营项目的成功落地和顺利运营,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项目选址和规划1. 参与方应充分调研市场需求和资源情况,选择适宜的项目选址,并确保选址合法合规。

2. 项目规划要充分考虑地域环境、市场需求、项目投资等因素,明确项目定位和发展规划。

3. 参与方应严格按照选址规划和项目规划进行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项目投资和融资1. 参与方应按照合资协议约定,按比例投入资金,并确保投资款项来源合法合规。

2. 参与方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共同协商确定项目融资方式,确保融资合法合规。

3. 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合资协议约定和项目开支计划进行,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四章项目合同管理1. 参与方应共同签署合资协议和其他相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应清晰明确,防范风险。

2. 项目合同的履行应严格按照约定进行,确保项目合同履行合法合规。

3. 如有需要,参与方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解除等法律程序的处理,确保合同变更、解除程序合法合规。

第五章项目管理组织和运营1. 参与方应共同组建项目管理团队,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和管理层,确保项目决策和管理高效顺利。

2. 项目管理团队应按照项目规划和合资协议约定进行工作,确保项目管理合法合规。

3. 参与方应共同协商确定项目运营计划和战略,确保项目运营方向明确。

第六章项目风险防范和应对1. 参与方应共同开展项目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定风险应对方案,确保项目风险可控。

2. 如项目出现风险,参与方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处理风险事件,确保项目稳定运营。

3. 如有需要,参与方可以共同购买项目风险保险等产品,增强项目风险防范能力。

第七章项目监督和评估1. 参与方应共同设立项目监督机构或采用外部监督服务,进行项目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管理合法合规。

2. 同时,参与方应设立项目绩效评估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经营状况进行评估,以便及时调整项目经营方向。

国有建筑企业联营合作、投标竞标、财务管理等十大廉洁风险防控重点

国有建筑企业联营合作、投标竞标、财务管理等十大廉洁风险防控重点

国有建筑企业联营合作、投标竞标、财务管理等十大廉洁风险防控重点建筑企业联营合作、投标竞标、财务管理等十大廉洁风险防控重点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廉洁风险和腐败案例,历来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人甚至存在“经济要上,纪律要让”的错误观念,它严重地损害了公共利益、扰乱了建设市场、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

近年来,通过认真开展内部巡察、内部审计、检查督查、监督执纪,深入研究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认真查找国有建筑企业廉洁风险点,探索总结出建筑企业十大廉洁风险。

一、市场经营方面廉洁风险主要特征:以生产经营、开拓市场为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甚至内外勾结损害企业利益,个人或少数人中饱私囊,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防控重点:1. 挥霍浪费、超标准接待,摊派接待,公款旅游,超标准出行,公车私用,私器“公”养,公款报销个人费用。

2. 长期占用大额备用金,只借不还,公款私存,设账外账、“小金库”,以白条或假发票虚报冒领。

3. 违规挂靠出借资质,少收或不收管理费,收不入账,个人或少数人直接得益或转为期权干股。

4. 违规出借资质或出卖资质,擅自帮助发包方及下游分包方解决资金短缺,违规对外放贷、拆借资金。

5. 不顾企业资产流失、职工利益损失,单纯为完成经营产值指标,恶意承接大量垫资、没有盈利或潜在亏损的项目。

二、投标竞标方面廉洁风险主要特征:为了中标不择手段、违法违规,以“潜规则”对抗“明规定”,导致企业信用形象受损,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防控重点:1. 参与陪标、卖标、围标、串标、行贿、造假等行为,为个人或其他企业非法获利。

2. 具备独立投标能力情况下,恶意会同个人“小老板”开展所谓“联营”,方便利益输送。

3. 竞标成功后,为了特定关系人利益或被其他企业收买而放弃中标,导致企业遭受处罚。

4. 借组织或参与陪标、卖标、围标之机,串通利益相关方提取费用,个人从中分利。

5. 投标关键岗位人员透露本企业投标机密,甚至利用企业资源私自投标。

建筑联营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联营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确保建筑联营工程的安全,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联营工程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

3. 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有序施工。

二、安全责任1.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包括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与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等。

2.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安全因素,确保设计合理、安全。

3.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规范。

4.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与培训(1)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2. 安全设施设备(1)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2)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与维护。

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4. 重大危险源管理(1)施工单位应识别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2)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5. 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检查工作,对事故及时报告、处理。

四、监督检查1. 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工程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施工现场安全情况。

五、奖惩1. 对在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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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营挂靠法律风险防范方案一、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1、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伤亡等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2、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

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供应商与被挂靠企业及/或挂靠人之间的债务纠纷。

这种情况下,如果供应商只起诉被挂靠企业,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会追加挂靠人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因为这时事实交易行为已经成立,法院完全不必继续调查,使本案无异议的复杂化,会直接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这无疑加重了被挂靠企业的经济负担。

被挂靠企业的权益只能通过挂靠人再次回收工程款时予以截留,但一旦发生大量类似案件时,则被挂靠企业的经济计划可能被全部打乱,甚至对挂靠认的追偿权,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或者无法找到而落空。

3、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责任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实际上因为违反劳动和建筑法律法规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

另外,更多的情况是挂靠人与建筑工人之间可能不会签任何合同,工人只知道自己在这个工地上班,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都不知道,一旦拿不到工资,就只有找登记备案的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所有责任。

民工的过激讨薪等行为还会损害被挂靠企业的社会形象。

4、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等费用。

5、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当地停止招投标、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因此,被挂靠企业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如果在施工中监控不严,还会引发诉讼,影响以后投标时的资格审查;另外,如果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挂靠人当然难逃刑事制裁,但被挂靠企业也难以幸免,甚至被挂靠企业资质可能被降低甚至被吊销,这对被挂靠企业来说就是灭顶之灾。

二、被挂靠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一般情况下,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挂靠主要通过以下四方面: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施工方之间有无产权关系;二、双方有无统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财务管理;三、施工单位对现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有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施工单位与现场的工人之间有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对于项目挂靠,主要还是通过签订合同来约束双方权利义务。

一般采用联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或者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这三种方式来规避。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明确责、权、利关系。

1、一般采用联营方式订立合同的各方,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联营各方面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要求,所以一般容易被认定为转包。

在这里不建议使用这种方式规避法律规定。

2、采用内部承包方式。

被挂靠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而是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因为企业内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许的,同样也是我国国情下所特有的合同模式。

(1)项目承包合同名称建议定为“企业项目承包责任书”,明确为企业内部签订的承包合同,仅为明确责、权、利的责任书。

(2)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承包人结算后,以管理费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不缴纳管理费。

企业签订承包合同过程中对管理费的收取,更换为最终以××%予以结算,避开对管理费的敏感称谓;(3)责任书的性质定性为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经营,作为一种内部经营方式,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为明确公司与员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将挂靠项目实实在在地转变为被挂靠企业的自有项目。

(4)关于承包人提交的保证金,针对容易出现承包人在工程无法进行时,承包人以合同无效名义起诉,最终要求法院返还保证金的情形,可以考虑,采用在项目施工期间具体由承包人向企业提供无息借款的名义进行规避,避免出现承包人要求返还保证金的情形。

(5)、关于对于承包人身份的认定问题,涉及到对合同性质定性,即合同是转包还是内部承包的问题,可以与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向其支付工资(仅需承包人出具收到工资的手续;出具认可自愿交纳社保费然后到公司报销的承诺。

但此需要承包人认可!),但是仅签订一份保留公司,待有必要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6)、为了防止承包人利用劳动合同向公司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等,可以要求承包人签订承诺书,承诺该劳动合同不与承包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承包人自愿放弃合同相应的权利。

(7)、加强工程款的管理。

现实中挂靠人常常以各种方式套走工程款但又不用于项目本身,从而给项目的运作带来很大的障碍。

因此,项目的建设资金应由被挂靠企业进行具体管理。

在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上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以确保项目资金完全用于项目支出。

所以在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甲方所有工程款汇入乙方指定帐户”,且委托代理人栏目中不得由承包人签字,避免出现代理权限,出现私自到业主方领取工程款的情况。

2、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的方式。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挂靠施工合同分为如下两个合同:一是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被挂靠企业将建设工程的材料全部委托给挂靠人采购;二是将建筑劳务合法地分包给有劳务资质的挂靠企业完成。

两个合同标的加起来就是该建设工程的所有工作。

由于将施工任务分解为材料和劳务两部分,分别签订合同,比较隐蔽,若不同时发现两个合同存在则挂靠关系就不会被揭穿。

否则,仍然存在双方被认定为挂靠或者转包关系的风险。

3、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1)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将挂靠项目纳入到移动办公范围,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甚至可以要求比工程监理更严格,因为质量一旦出现问题,被挂靠企业所受的损失将比所获得的利益大得多,甚至会危及被挂靠企业的生存。

(2)严格财务管理。

即将项目管理纳入到被挂靠企业正常的财务管理中,严格防范挂靠人拿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挪用、占有甚至携款潜逃,必须监督挂靠人将款项用于项目建设,如挂靠人到被挂靠单位领取工程款时需提供前次工程款去向证明,以达到专款专用。

具体方式可以包括,如支付工人工资的收据、支付材料款的发票或其他相关凭证等,被挂靠人核实原件后,保留复印件;对分包单位发放工人工资情况进行实时跟踪。

(3)完善劳务管理。

被挂靠企业应积极督促挂靠人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

完善挂靠人与其招聘的建筑工人的劳动合同,争取劳动争议发生后,工人第一时间追索的是挂靠人而不是被挂靠企业。

4、发生纠纷后,被挂靠企业应当审慎选择是否暴露挂靠关系。

总包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中标企业与建设工程发包方签订总包合同时是否已经存在挂靠关系。

如果在签订总包合同时已经签订挂靠合同(合同名称多种多样)或者虽未签订书面挂靠合同但由实际施工人组织投标,实际施工人纯粹只是借用了名义上的投标企业的资质,则投标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挂靠关系,总包合同无效、挂靠合同也无效;如果在签订总包合同时以自己名义参与投标、后来中标的企业还没有与其他企业或个人达成一致意见或签订合同,约定中标后由该企业或个人实际施工,则中标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是转包关系,总包合同有效、转包合同无效。

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现的。

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先和挂靠方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标,则挂靠方在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正式的合同,当然,这些协议都不会对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发包方很难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发包方才发现其中的玄机,只能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

因此,一旦与发包方发生纠纷,选择总包合同有效或无效还要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罚则和关于挂靠事宜的罚则,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来进行决定,因为正常情况下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生产调研:我于近4天反复督促、提醒、培训张洪龙,需他写出5月份生产系统的目标计划,他反馈的信息是工作太忙,天天去工地,天天搞维修,,没有时间去写这些东西,我告诉他不要找借口,挤时间写,他说杨总找他他也是这么回答。

我连续4天反复打电话、发微信督促他,他说所有的一切的东西都包含在在工程部管理手册里面了,我说你要按照思路和要求,为保证工地不出问题,列出每一条问题的解决办法、明确谁来负责,不要光抛问题,要解决一项是一项,要明确责任人,不能不了了之,,最后我自己写了份生产系统提纲都给他发过去了,就差给他写了,他也接收此文件了,但是目前迟迟没有回复,都这么大的人了,我也不再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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