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专家协会等单位申请设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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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1〕149号)中关于“积极开展技能竞赛年活动”的要求,结合国家和我省各行业企业职工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需求,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云南省2011-2013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方案》安排,现将2012年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各项赛事安排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12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对接世界技能大赛,提升省内竞赛质量”为主题,着眼于我省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发展,进一步完善现行职业技能竞赛制度,提升竞赛技术标准,调整竞赛工作规则,逐步形成我省技能竞赛与国内和世界技能大赛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培养和选拔优秀技能人才中的引领示范作用,营造学习技能人才,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竞赛内容(一)组织参加全国一类、二类竞赛暨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的省级选拔赛,20个工种。

第五届全国数控技能大赛、第四届全国技工院校技能大赛暨第42届世界技能大赛云南省选拔赛:数控车工、数控铣工、CAD机械设计、加工中心操作工、机电一体化、信息网络布线、移动机器人、车身修理、汽车喷漆、网站设计、电气装置、空调和制冷、模具制造、汽车艺术、园艺、车工、无线电调试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

全国首届验光配镜技能竞赛云南选拔赛: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员。

(二)组织开展我省行业企业的技能竞赛,24个工种。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25•【字号】云人社通〔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选拔和培养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加快推进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0月25日云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人才服务现代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2〕9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能云南”行动的意见》(云政发〔2021〕2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的、纳入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竞赛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四条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院校立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全局,紧贴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需要,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

2024年全国教育科研工作会议举行

2024年全国教育科研工作会议举行

2024年全国教育科研工作会议举行作者:来源:《山西教育·管理》2024年第03期1月17日至18日,2024年全国教育科研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会议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中国教育学建设研究。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总督学王嘉毅出席会议并讲话。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主任洪大用,天津市委常委、教育工委书记王旭出席会议并致辞。

会议指出,近年来,教育科研战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聚焦教育改革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围绕构建教育学科“三大体系”,在理论创新、决策服务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树立了构建中国教育学的学术自信。

教育科研战线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思考“强国建设,教育何为”“教育强国,科研何为”重大课题,深刻把握教育的政治、战略和民生属性,明确新时代教育科研的历史方位,深化有组织重大科研探索,增强构建中国教育学的使命感责任感。

一是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术建构和学理阐释,推动形成新时代教育思想。

二是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教育传统,坚定基于文化自信的中国教育自信。

三是关注重大教育现实问题,增强研究的原创性、本土化和竞争力。

四是参与重构全球教育知识体系,为世界教育知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

五是创新数字教育理论,引领教育数字化新赛道。

天津市教科院、北京市教委、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人作工作交流。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作研究进展报告。

北京师范大学等9所大学主要负责同志和知名专家围绕中国教育学建设作研讨。

中国教育学建设项目组专家咨询委员、成员,部直属师范大学主要领导、有关高校负责同志,部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各省教科院所和规划办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国家重大、重点项目负责同志参会。

2024年云南省职称评审通知

2024年云南省职称评审通知

2024年云南省职称评审通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和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将 2024 年云南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3、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能力,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1、申报正高级职称,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2、申报副高级职称,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7 年。

3、申报中级职称,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 年;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7 年。

(三)业绩成果条件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的要求,申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绩成果。

业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专利发明等。

具体要求以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为准。

三、评审程序(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

(二)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推荐意见,将申报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云人社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20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2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博士后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26号),设立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项目资助和优秀成果奖励,对省级博士后站给予资助。

现将《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2018年4月11日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2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博士后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从2017年起投入300万元,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基金,以后年度根据基金使用绩效对投入资金规模进行调整,投入期限不超过5年,接受社会各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设站单位予以配套资助。

第三条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主要用于: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项目资助和优秀成果奖励,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对省级博士后站给予资助;对工作开展情况较好、评估优秀的博士后站进行奖励。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88]4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88]4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1988)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厅、局、委、办:现将《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附: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挖掘社会科技潜力,鼓励非在职科技人员从事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民办科技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科技机构是指:集体、个体或合伙创办的,由科技人员自愿组合的,实行自行决策、自主经营、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智力型经济实体。

第三条凡具有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辞、退职、留职停薪人员及社会上自学成才的待业人员,均可申请创办民办科技机构。

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明的云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科技人员,准予在云南省境内申请创办民办科技机构。

第四条民办科技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

并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确定研究、开发、服务、经营方向。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研究、开发(包括二次开发)并推广应用;(二)对引进技术、科研成果进行消化、吸收、推广和移植;(三)提供技术咨询、技术信息和技术培训;(四)销售经批准的自身研制的中试产品、科研新产品、仪器设备等;(五)对养殖业、种植业进行科学研究,并推广应用其研究成果;(六)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批批准后,充当技术交易的中介人。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云人社发[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51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精神,针对金融危机和严重旱灾对我省就业局势的影响,为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就做好2010年全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以促进就业、抗旱救灾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农民工转移培训、困难企业职工稳岗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促进就业性资金的投入力度,适当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省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受金融危机和严重旱灾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全省就业局势的稳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云人社发[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9号)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驻滇中央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素质,适应机关事业单位自身建设要求,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暂行办法》(云劳社发〔2008〕14号),现就2009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进度安排资格申报:4月;培训、鉴定:5月至8月;综合评审:9月、10月;核发证书:11月、12月。

请各州市按照以上进度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年度各项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工作。

二、认真组织好本年度机关工考工作(一)工作计划备案各地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及时报送省工考办备案。

各项培训、鉴定计划应在开班前10日内上报省工考办审核,经核准后,试题由省工考办从国家题库中抽取,并于鉴定前7日内发送。

(二)资格申报1.《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暂行办法》已就申报条件进行了明确。

请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省直各部门认真组织报名工作,严格做好资格审核,工作或持证年限达不到申报条件要求的,不得提前安排培训鉴定。

2.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实行总体比例和职数调控。

各州市和省属各部门2009年度技师职数已下达(详见《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各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职数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59号)、《关于下达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职数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58号),网页查询:/ggfw/pxjd/jc.aspx),请严格依据本年度技师空缺职数,按1:1推荐人员参加技师职业资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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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专家协会等单位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增加培训工种等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云人社复[2010]7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6.23
【实施日期】2010.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专家协会等单位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增加
培训工种等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人社复〔2010〕71号)
云南省专家协会等单位:
你们关于申请设立职业技能培训站、增加培训工种等级和变更地址、法人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下列单位设立职业技能培训站
(一)云南省专家协会设立职业技能培训站,名称为:云南兴业职业技能培训站,培训站编号00000138: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25号:负责人杨汝鉴:培训工种为:农产品经济人、蔬菜加工工、餐厅服务员、营业员、客房服务员。

培训等级为:初、中级。

(二)云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职业技能培训站,名称为:云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职业技能培训站,培训站编号00000139:地址昆明市永昌路189号:负责人杜汝清:培训工种为:蔬菜加工工、家畜饲养工、家禽饲养工、手绣工、农产品经纪人、花卉园艺工、果树工、绿化工、插花员、砌筑工、架子工、钢筋工、混凝土工。

培训等级为:初、中级。

(三)云南省继续教育协会设立职业技能培训站,名称为:云南云跃培训中心职业技能培训站,培训站编号00000140:地址昆明市如安街省军转培训中心:负责人薛丽丽:培训工种为:人力资源管理师、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

培训等级为:初、中、高级。

(四)云南技工教育集团设立职业技能培训站,名称为:云南技工教育集团职业技能培训站,培训站编号00000141:地址昆明市盘龙区茨坝北路2号:负责人周世华:培训工种为:化工总控工、化学检验工、计算机操作员、无机化学反应工、和成氨生产工、过磷酸钙生产工、复合磷肥生产工、微量元素混肥生产工、硫酸生产工、磷酸生产工、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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