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的法律构造——以最高额质押为视点的框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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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相关法律规定(3篇)

债券质押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券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金融市场日益普及。

债券质押是指债务人以其持有的债券为质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获取贷款或其他融资行为。

在我国,债券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受到法律规定的严格规范。

本文将对债券质押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券质押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债券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获取贷款或其他融资行为。

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债务人有权按照约定行使质押权,优先受偿。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押物,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设定担保的,自质权人取得质押物之日起,质权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出质人以其债权作为质押物,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设定担保的,自质权人取得质押物之日起,质权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债券作为质押物,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设定担保的,自质权人取得质押物之日起,质权设立。

”三、债券质押合同的签订及生效1. 合同签订债券质押合同是债券质押法律关系的核心。

债券质押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合法: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反映债券质押双方的真实意愿,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违法行为。

(2)平等自愿:合同双方应当平等自愿,不得有强制、胁迫等违法行为。

(3)明确具体: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质押债券的种类、数量、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4)合法有效: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生效债券质押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取得质押物的占有权,债务人不得擅自处置质押物。

四、债券质押的设立与变更1. 设立债券质押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持有的债券真实有效。

(2)债券质押合同合法有效。

(3)质权人取得质押物的占有权。

2. 变更债券质押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应当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融资融券知识点PPT

融资融券知识点PPT

客户 信用 交易 担保 证券 账户
卖券/融券 卖出
融资 买入
融资 买入 买券
卖券
信用 交易 证券 交收 账户
融券 卖出
买券 还券
直接还券 余券划转
融券 专用 证券 账户
券源 划入
券源 划出
自有 证券 账户
存 管 银 行
客户 管理 账户
资金 划出
资金
客户 结算 账户
资金 划出
资金
客户 信用 管理 账户
七、额度管理
– 客户实际发生融资额与融券额之和不得大于其 融资融券授信额度
– 发生的融资额不得大于融资授信额度 – 发生的融券额不得大于融券授信额度 – 系统自动通过授信额度控制客户信用交易
征信、评级与授信
八、额度调整
– 客户可在开户所在营业部申请调整授信额度。 – 调低额度的处理
• 客户本人携带有效证件临柜提交《授信额度调整申请表》 • 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账户管理岗接受客户申请材料,由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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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评级与授信
征信、评级与授信
一、准入标准
– 不是证券市场禁入的个人和法人 – 在公司开立账户时间18个月(含)以上 – 个人客户证券资产规模50万元(含)以上,机
构客户证券资产规模100万元(含)以上 –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中等及以上 – 融资融券知识测试80分及以上
征信、评级与授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转入通过登记公司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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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与担保物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及折算率的确
证券类型
国债 定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
折算率
≤0.95 ≤0.9 ≤0.8
上证180指数成分股票 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 其他股票

试论我国债券市场担保制度研究

试论我国债券市场担保制度研究

试论我国债券市场担保制度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债券品种不断丰富,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能够大大节约融资成本,但在发债过程中,债券担保的地位日益突出。

债权担保不仅是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有利保障,也是债券在市场竞争中的一种制胜手段。

通过对我国及美国债券市场担保方式的研究,揭示我国债券担保方式的匮乏及制度的不完善,并试着探讨完善方案。

关键词:债券担保;担保方式;制度完善一、债券市场担保方式研究(一)我国债券市场担保方式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担保的主要方式是第三方担保和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物主要为土地或者房产,质押物主要为应收账款、股权、以及海域使用权。

自2007年10月银监会发布《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停止对以对投资项目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各发债主体纷纷探求非银行担保的担保方式,如非银行的第三方担保、无担保、抵押/质押担保以及地方财政收入为偿债提供保障措施。

2008年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企业可以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为无担保信用债券发行提供了制度基础。

一般来说,能够发行无担保债券的企业往往是哪些实力雄厚、信誉较高的大型企业公司;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若想进入债券市场融资,其对信用担保的需求只会更大。

而国内现有的各类担保公司虽然数量不少,但普遍资金规模小,自身的资质和担保能力有限,绝大多数担保机构业务经营有明显的地域性。

(二)美国债券市场担保方式美国债券市场的担保方式以抵押/质押担保、债券保险、第三方担保、优先/次级结构、债券信托等形式为主。

参与美国债券市场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包括:债券保险公司、银行、保险商以及一些专业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经营性企业。

1.抵押/质押担保美国常见的抵押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质押资产包括股票、债权和票据等。

融资融券法律关系及其二元结构分析

融资融券法律关系及其二元结构分析
体 即用 于融 通 的 资金 、证 券 ;内 容 为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证 券 公 司 负 有 按 约 定 向 客 户 及 时 融 出 资 金 、证 券 的 义
股 东 权 是 间 接 的财 产 权 ,最 终 还 是 体 现 在 其 财 产 价 值
上 ,不 影 响信 用 交 易 融 券 的法 律 性 质 。
融 资 融 券 中 的 “ ” 即 融 通 的 意 思 ,融 资 融 券 融 , 即借 进 借 出资 金 和证 券 的经 济 活 动 ,可 见 ,融 资 融 券
的 根 本 即 在 于 借 贷 。《 管 条 例 》第 4 监 8条 规 定 :“ 本 条 例 所 称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是 指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者 国 务 院批 准 的其 他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进 行 的 证 券 交 易 中 ,证 券
反 上 述 义 务 而 导 致 客 户 遭 受 损 失 的 ,客 户 有 权 要 求 证
交 易 的 融 资 应 当参 照适 用 我 国 《 同法 》关 于 借 款 合 合
同之 规 定 。
关 于 融 券 的 法 律 性 质 ,有 观 点 认 为 ,“ 券 的标 融
券 公 司 予 以赔 偿 。
综 上 ,融 资 融 券 合 同在 性 质 上 与 我 国 《 同 法 》 合 中 的借 款 合 同最 为类 似 ,但 也 并 非 完 全 契 合 。笔 者 认
为 ,应 将 我 国融 资 融 券 合 同 性 质 认 定 为 一类 独 立 的有
务 ;客 户 则 必 须 按 约 定 支 付 融 资 利 息 或 融 券 费 用 并 按 时归 还 资券 。 值 得 探 讨 的 问 题 是 融 资 融 券 的 借 贷 关 系 的性 质 。

对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研究终

对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研究终

对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研究终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对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研究2013 届金融系专业金融与证券班级金1002-17学号31004004007 31004004006 31004004036 姓名冯振勇孙建龙李彬指导教师薛俭完成日期2012年月12月20日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任务书姓名冯振勇、孙建龙、李彬学号31004004007、31004004006、31004004036专业金融与证券(理财规划师方班级金1002-17班毕业设计题目对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研究指导老师姓名薛俭职称或职务讲师工作单位金融系一、毕业设计内容:1.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现状2.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问题3.问题的对策分析二、基本要求:1.毕业设计观点正确,论据充分,有自己的见解;2.文章条理清晰、语言流畅、结构严谨;3.分析问题清楚,逻辑严密,层次分明;三、重点研究问题:对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四、主要设计方法:通过指导老师的耐心指导、从图书馆、互联网上查阅相关文献资料、调研等方法搜集毕业设计原始素材,对所用资料进行选择。

并在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资料:[1] 邓文娟,融资融券运行现状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1. 5[2] 刘凤元,中、美融资融券交易和监管规则比较分析[J],特区经济,2009.7[3] 崔媛媛,王建琼,卢涛等,融资融券运行现状分析及问题剖析[J],证券市场导报,2010.10 [4] 聂庆平,融资融券试点情况与转融通业务[J],中国金融,2011.10[5] 梁柳欣,融资融券对国内券商的影响与风险控制[D],上海.上海高级金融学院,2010.6计划进度:1.2012年10月15日—10月31日下达任务书2.2012年11月1日—11月10日撰写毕业设计提纲3.2012年11月11日—11月30日撰写毕业设计初稿4.2012年12月1日—12月20日修改毕业设计,并提交定稿5.2012年12月21日—2012年12月28日毕业设计第一批答辩6. 2013年4月19日-2013年4月29日毕业设计第二次答辩指导教师签字:年月日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评定书姓名冯振勇学号31004004007 专业金融与证券班级金1002-17班毕业设计题目对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研究指导教师评语:指导教师建议成绩(60%)指导教师签字:年月日答辩小组建议成绩(40%)组长签字:年月日答辩委员会最后审定成绩主任签字:年月日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评定书备注姓名孙建龙学号31004004006 专业金融与证券班级金1002-17班毕业设计题目对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研究指导教师评语:指导教师建议成绩(60%)指导教师签字:年月日答辩小组建议成绩(40%)组长签字:年月日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设计评定书答辩委员会最后审定成绩主任签字: 年 月 日备注姓 名 李彬 学 号 31004004036专 业 金融与证券 班 级 金1002-17班毕业设计题目对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研究指导教师评语:指导教师建议成绩(60%)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摘 要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的股权质押制度

试论我国的股权质押制度
其卓越的担保功能、融资功能及效益功能,以及其流动性强、变现快等特点,给 现代担保制度注入新的活力,在我国逐渐受到重视。正如我国一位法学家所言“股 权质押因反映了当代物权法以利用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越来越 凸显其重要作用”。然而,与股权质押蓬勃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股权质押制 度相对滞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宽泛,不够完善,行政部门的职能也不够合理、
a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a pledgee
and

pledgor in

Chapter Five
focuses
on
the
enforcement against


share
pledge.The

concept,
conditions and ways ofenforcing against
pledge
and
features.This
chapter
further
on
summarizes and analyses the concept of shares in light of the new Company Law effective
l January
2006.and recaps
China’s legislation for the share pledge.
analyses the
chapter discusses the scope effectiveness of the
of the creditor’S rights secured by
share pledge,and
subject

融资融券交易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

融资融券交易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合同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其责任方式表现为承担不利后果;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违法行为与不利后果之间存在因果逻辑关系;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大基本类型,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刑罚后果;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融资融券相关法律责任制度同样包括以上三类,但还有一类,即行业自律责任,因为证券行业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行业,行业自律是监督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来说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颁布自律管理规则,行使自律管理权,与此相对应,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行业自律责任。

本文重点对我国融资融券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梳理,并与国外部分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理清我国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一、我国融资融券相关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融资融券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可概括为“1+1+1”:即法律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行政法规层面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和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层面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中各有一个条文。

具体是,《证券法》第205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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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4-5205(2009)05-0149-(008)收稿日期:2009-03-01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5他物权制度的现代化问题研究6(2007JJ D 81016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廖焕国(1974)),男,汉族,湖南华容人,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的法律构造)))以最高额质押为视点的框架分析廖焕国(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1摘 要2 融资融券交易对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发展有重大意义。

担保机制是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构建的基石。

信托关系、让与担保和账户质押等并不足以型构我国融资融券担保交易机制。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应建立以最高额质押为基础的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法律制度,促进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健康稳定发展。

1关键词2 融资融券;担保机制;法律构造Abstract :The m arg i n transactions have pro f ound i m p lica ti ons f o r pro m o ting the u lti m ate develop m ent o f stock m arke t i n our country .T he guarantee system s lay the g round wo rk fo r t he estab li sh m ent o f the m arg i n trad i ng syste m.F or the fac t that the guaran tee for m s ,such as the fi duc iary re lati onship ,the conveyance guarantee as w e ll as t he pledge of account are far from the contri buti on to t he sy stem .It w ill be a useful way to ,under the current sy stem ,buil d a l ega l sy stem based on the m ax i m u m amount p ledg e to push the hea lt hy and steady deve l op m ent of m arg i n trad i ng m arke t .K ey W ords :ma rg i n trad i ng ;guarantee syste m;legal constructi on 中图分类号:D 438.2 文献标识码:A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信用交易的一种形式,是指向投资者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就出现了融资融券的雏形,即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证券公司营业部为吸引投资者而为投资者提供无需担保的/透支0服务。

112383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5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6明文禁止融资融券交易(第41条),随后国家主管部门态度曾一度反复,但1999年的5证券法6最终明令禁止了该项业务(第36条和第141条)。

在证券市场历经了十几年的发展之后,我国在2006年修订实施的5证券法6中删除了禁止条款,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预留了空间。

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5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6(下称5管理办法6)。

此后,相关部门分别发布了各项细则,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

融资融券交易的基础是信用,而信用须臾离不开担保机制。

融资融券具有活跃规范证券市场、扩大证券交易规模的作用,并间接协助企业筹集资金、稳定证券价格;122380但也会放大投资风险、带来市场泡沫。

而/最具实效而兼具抑制投机及授信人债权确保之双重功能者,即为融资融券担保制度0。

132381毋宁说担保机制是融资融券交易的核心所在。

在融资融券交易流程中,有三个环节涉及担保:一是提交初始保证金,即办理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应提交的保证金(5管理办法6第52条第1款);二是基本担保,即融资买入的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价款,当然地作为担保物(5管理办法6第52条第2款);三是追加担保,即担保物价值与债务的比例低于担保维持率时应补缴的新担保物,否则证券公司有权处分担保物,清偿债务(5管理办法6第54条)。

关于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安排,5管理办法6以信托制度为原型设计,而实务和理论界则将让与担保奉为圭皋。

自从5物权法6否定让与担保制度以来,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构造又成为悬而未决的问题。

本文拟在分析现有担保机制理论构架的基础上,提出对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法律构建的一孔之见,以丰富和发展融资融券担保法制的理论和实践。

一、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信托法构造5管理办法6明确引进了信托关系来构造融资融券的担保机制,其第14条第1款规定,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投资者债权的信托财产。

其后,沪深交易所的5交易细则6、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的5登记细则6和证券业协会的5合同必备条款6进一步强化和细化了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融资融券担保构架。

上述规章、指引试图将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纳入信托法规制之下,借用信托关系解决担保问题。

其基本构造如下:证券公司投资者证券担保账户内的证券和投资者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投资者债权的信托财产,设定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投资者为委托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为共同受益人(其中投资者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证券公司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特定目的为担保的信托。

投资者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证券公司交付剩余信托财产;未按期交足担保品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证券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信托财产而优先受偿。

上述制度安排利用5信托法6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认可和保护措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证券的安全,排除司法上的强制执行。

132120同时能合理解释证券公司的强制平仓、优先受偿以及对担保品的转担保或出售等处分权利。

尽管如此,信托关系构建的融资融券担保机制还是存在以下不足:首先,证券公司不具有信托受托人资格,不能从事信托行为。

我国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证券公司到目前为止尚无涉足信托业的业务许可。

即使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相关协议,投资者仍可以证券公司未告知(或隐瞒)不能开展信托业务这一点,请求判定信托未生效,对证券公司以受托人身份处置信托财产提出抗辩。

142对此,我国有学者提出融资融券机制中的信托是民事信托,处于辅助地位,无需业务许可,也无需变更经营范围,不存在因主体不适格产生的信托行为不成立的问题。

15250但此说忽略了我国融资融券机制以信托制度为基本架构的事实。

缺乏相应的信托业务许可,证券机构没有资格开展信托业务,不能不说是信托机制面临的第一个拦路虎。

其次,信托构造不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原意。

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受信人本意旨在将担保品置于证券公司一级账户之下的二级账户之内,将担保品委诸证券公司管领控制来担保主债务的实现,而非通过信托关系来设定相应担保。

第三,信托构造与融资融券的实务有若干冲突: (一)信托关系下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证券公司)所有,而融资融券的债权人也是证券公司,这样就会产生证券公司以自身财产担保自身债权的悖论。

(二)在信托关系构造中,投资人是委托人兼受益人,不能积极处分担保品;而实务上却需要投资人依据市场瞬息万变的时机,作出及时灵敏的反应。

(三)证券公司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和受益人,应该积极地管理信托资产,实现信托财产收益;实务中证券公司仅在担保品价值低于警戒线时,才能消极处分投资者资券,实现其/担保收益0,不具有信托关系中积极管理财产的权限。

由上可知,融资融券的信托构造虽在解决证券公司处分权、信托财产独立性等方面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但信托关系面临主体不适格、违背当事人意愿,以及与融资融券实务多处抵牾等问题。

有学者提出,改造5管理办法6的信托基本结构,将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二受益人,证券公司为第一受益人,建立自身委托自身受托的/宣言信托0。

16288-89姑且不论我国目前对宣言信托的否定态度及其滥用的风险,172192仅就第一受益人(证券公司)而言,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

与一般信托相比,宣言信托不能说明证券公司强制平仓、优先受偿权,域外法上证券公司具有的转担保或销售证券获利等积极处分权利更是无从谈起。

由此可见,信托关系无法为融资融券担保机制妥当性、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持。

二、融资融券担保的让与担保构造实务界认为,5管理办法6及其配套规定按照/让与担保0这一非典型担保方式的原理,设计了融资融券交易中的担保制度,即投资者将担保品所有权移转给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公司融资或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

1822415244192455管理办法6将担保品设为信托财产,目的就在于利用比较法上较为成熟的让与担保机制¹。

让与担保构造下的融资融券有两个方面的优势:一是较为完整地实现融资融券担保品的各项功能,证券公司对担保品有强行平仓权利、优先受偿权和进一步的处分权,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转担保或出售而为清偿时可仅以同种类证券返还;同时,担保品可以继续保留在债务人手中,继续实现对其的占有、使用权能。

二是让与担保手续简便隐蔽,只要交付证券即可,无需过户与背书。

质言之,让与担保简化手续的同时,还实现了对融资融券交易各项功能的法律构造。

但让与担保构造下融资融券担保机制是否可得到全面合理解释,是否能与我国现行其他法律制度实现无缝连接,则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理论基础的检视从理论层面看,让与担保脱离了5管理办法6设定的基本框架和当事人之间的原意,让与担保的隐秘性也与证券公示的内在要求根本冲突。

首先,让与担保与脱离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规章设定的交易模式。

让与担保的核心在于让与权利, 5管理办法6等系列文件均没有关于让与权利的明文规定,5合同必备条款6也缺乏相应约定的提示,授信人处置担保品不过是证券市场交易要求。

可见,让与担保解释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真意,超越了现行交易框架。

其次,让与担保说与现行规章制度相背。

在让与担保机制下,资券所有权属于授信人,当债务人履行完毕债务时,授信人始有返还的义务。

在此期间,授信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证券本身的权利和其所表彰的权利,但该结论与我国5管理办法6的规定相左。

5管理办法6第32条规定,对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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