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2020010923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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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了遵循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和20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要求,以及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要求,本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项目的每位农民工及时地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如下规定:一、严格执行民工就业的准入制度。

为确保每一位民工的进场时间和出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建立民工的花名册和银行账户办理情况的台帐。

仔细审阅身份证的有效性,对童工、未成年人、无效证件者拒绝吸纳为职工,民工入场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设置意见箱及投诉电话。

1、在施工现场公示牌处设置民工工资投诉意见箱,为因个人工资有异议而得不到解决的农民工提供解决渠道,项目部定时开箱收集投诉意见并逐一解决。

2、在公示牌及意见箱的醒目位置设置投诉电话,在民工工资得不到有效保证时,当事农民工可拨打投诉电话告知项目有关部门进行维权。

三、工资发放方法:1、项目部对民工建立民工花名册,然后每月各劳务分包单位将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交项目部备案,项目部监督落实劳务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落实。

2、各分包单位必须保证民工工资表内容的真实性,特别是民工签字按手印部分,必须由民工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签。

3、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4、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办理签收手续,项目经理部每次支付工资前三日应在项目经理部或各工区所在地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民工工资总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

5、工资表必须提供农民工的有效联系方式。

对于没有足额支付工资的农民工,分包单位要和当事农民工达成协议并在工资表上注明下欠金额,在发放工资时必须通知综合办和安监部到现场监督执行。

四、工资发放监督。

1、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工长对其所管辖的工程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为最终负责人。

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实施细则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民工走向城市,为建设中国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农民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问题尤为突出,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家逐渐完善相关细则,下文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细则1.工资支付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有权选择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其他形式支付工资,但需保证支付方式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同时,企业也需向农民工公示工资支付方式并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单。

2.工资支付的时间企业应当以月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时间。

例如,每月的5日到10日为支付工资的时间,但节假日可以酌情调整。

企业不能超过7日未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否则应当按日加倍支付延迟支付的工资。

3.工资支付的地点企业应当为农民工设立工资发放地点,并及时向农民工公示和告知工资发放地点。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工地或办公室设立工资发放点,让农民工前来领取工资。

如果农民工需要额外支付银行转账手续费,企业应当为其支付手续费。

二、实名制管理的实施细则1.实名制管理的目的实名制管理旨在确保农民工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防止冒名顶替和以假乱真现象的出现,提高工人的管理和保护水平。

实名制管理涉及工人个人信息等隐私,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保密。

2.实名制管理的方式企业应当在农民工来到公司之后,核实农民工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和其他有效证件,并在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中注明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并保存农民工的相关信息。

企业不得强制农民工办理信用卡、购买理财产品等要求,避免侵害农民工的权益。

3.实名制管理的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实名制管理制度,将实名制管理纳入日常管理,保证管理制度的执行。

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信息管理、制度执行和违规处罚等方面,严禁泄露农民工的个人信息。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细则一、引言工资支付是维护劳动者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权益,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工资支付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

二、工资支付的义务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2.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进行,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替代。

3.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当是固定的,一般为每月的固定日期。

三、工资支付程序1.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农民工的工资。

2.工资核对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计算结果及工资组成明细向农民工进行核对,确保工资的准确性。

3.工资发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四、工资支付管理措施1.开设工资专户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在合法金融机构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将农民工的工资存入专户。

2.工资单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资单的制作和发放,确保工资单的真实、准确、全面。

3.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工资支付记录,包括工资发放日期、金额、方式等信息,以备查验。

4.工资支付通知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农民工有关工资支付事项,包括工资发放日期、发放地点、发放方式等。

五、工资支付监督与维权1.工资支付监督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工资支付中的问题。

2.农民工维权渠道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为农民工提供便利的维权渠道,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打击拖欠工资行为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工资支付违法行为处理对拒不支付工资、恶意拖欠工资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农民工工资支付权益的行为,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工资支付管理机制1.政府部门应建立工资支付管理机制,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银行):工程项目名称:根据《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城阳区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试点)的通知》,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编号)。

为保证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账户设置及管理第一条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二)乙方提供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后,3日内完成工人工资发放。

(三)甲方为乙方出具提供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该保函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后,经乙方出具书面同意解除意见,持丙方出具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原件方可解除;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拨款至专户时,在乙方提起申请7日内,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在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内,将资金拨付至专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四)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15日前,将专户拨款对账单报乙方备查。

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关于解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以及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22日前将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丙方。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方法》,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管理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且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工程。

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工程,可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结合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三条市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用账户制度,具体负责市级工程建设工程专用账户管理。

区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市级管理之外的工程建设工程专用账户管理。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入相关单位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三十三条对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立或者使用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和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由人社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总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实施检查的人社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1. 简介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使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向农村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互联网平台等。

本制度中的工资指农民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等合法收入。

2.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1 开户农民工应当在开工之前,与用工单位共同前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用工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开立个人账户,并在账户名称中注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2 所有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所有权属于农民工本人,用工单位只负责代为管理,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将工资支付到该账户中。

2.3 变更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变更时,应当由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共同前往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后的账户中及时转入原账户中的余额。

2.4 冻结和解冻在以下情况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可以被冻结:•农民工工作纪律存在严重问题;•农民工涉及欺诈、赌博、吸毒、盗窃等违法行为;•农民工逃避用工单位的责任或者拒不履行合同;•农民工本人要求冻结账户。

冻结账户后,用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农民工,并协调解冻事宜。

2.5 保密和安全用工单位应当严格保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安全和保密,不得将其用于本单位其他用途。

3. 工资支付和管理3.1 工资支付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工资,不得随意扣除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3.2 工资明细用工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明细,明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等,明细应当真实、准确。

3.3 工资扣除用工单位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央行政策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等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扣除保险、公积金、税费等合法款项。

3.4 工资增加用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调整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并在工资明细中明确增加的金额和原因。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规定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顽疾,我公司本着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入手,建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做到标本兼治,切实保农民工劳动报翻权益,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台账,实行工程款和工资分离整理的工作,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一是在工程项目上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照人民币银行结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底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是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找付到工程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是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三是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将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后,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委托银行,按月统一打卡发放,从根本上解决了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问题,有效避免了严重的工资拖欠群体性
投诉事件发生.。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和及时性,规范和管理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的制度。

1.设立专用账户: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该账户专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2.账户管理:用人单位应指定负责账户管理的专人,定期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账户中的金额足够支付农民工工资。

3.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方式,将农民工工资汇入专用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农民工。

4.账户监管:银行应加强对专用账户的监管,核实资金来源和用途,确保账户的资金安全。

5.账户流水记录:用人单位应保留专用账户的流水记录,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给农民工和法律机构进行核查。

6.账户冻结: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银行有权冻结专用账户,停止支付农民工工资。

7.责任追究:对于未按规定管理账户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追究其责任,依法进行处罚。

总体来说,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和及时性,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按时收到应得的工资。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也能够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追究责任。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doc

若有严重的拖欠行为,业主项目办要下发督办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业主项目办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合同文件和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特别对价款支付、变更审批等关键环节,要按照程序尽快进行办理,为施工企业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六条业主项目办要建立农民工工资管理专用台帐,把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省厅、省局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要求,把该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针对交通建设劳务市场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加强动态管理,当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及时了解并进行统计上报业主项目办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项目部必须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必须建立培训台帐,不得以包代管,施工企业项目部必须配有专人带领农民工,并指导施工,避免造成因农民工操作不规范造成返工,如施工项目部未配专人指导农民工施工而造成的返工,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支付返工工资。
第五条施工企业项目部要加强对合同资料的管理,将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分类编号整理,并把相应的承诺书、任务单和验收单附在合同后面,结算后将结算单一并附后,形成一套完整的书面材料,并编制索引或目录,按要求整理归档。
第六条施工企业项目部经理是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一责任人。
并要求各施工队或包工队推荐1~2名代理人专门负责该施工队或包工队工程计量、结算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每月20日将工资分配方案报项目部审批,待计量结束,张榜公示,民工认定无误后,由业主项目办现场监督,项目部经理参加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里,必须做好工资发放台帐记录。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项目部要为从事危险工作的农民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制作上访程序图硬牌,设置于工地。
第三章施工企业工作要求第十五条施工企业作为项目部的上级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经常进行督查,必须成立防止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指导并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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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行):
工程项目名称:
根据《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城阳区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试点)的通知》,甲、乙、丙三方共
项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编号)。

为保同设置
证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
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账户设置及管理第一章
专户的设立第一条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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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
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
属性;
(二)乙方提供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
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后,3日内完成工人工资发放。

(三)甲方为乙方出具提供工程合同总造价2% 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

该保函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
后,经乙方出具书面同意解除意见,持丙方出具的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原件方可解除;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拨款至
专户时,在乙方提起申请7日内,丙方履行担保义务,在专项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内,将资金拨付至专户,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四)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
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15 日前,将专
户拨款对账单报乙方备查。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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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以及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22 日前将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丙方。

第四章托管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
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和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证
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同时甲方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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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补足款项从乙方专项工资性10
工程款外的应付工程款内抵扣。

协议生效与终止第五章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到期后,丙方全额解付该
托管资金,该协议终止。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第六章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第十条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视为违约,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商定)。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第十一条
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商定)。

专户出现被国家有关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十二条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其他第七章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第十三条
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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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第十四条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方各执贰份,每份第十五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甲方(签章):
日年月签订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章):日月年签订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字):丙方(签章):日签订日期:年月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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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包单位):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
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
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义务
1.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
分包工程农民工工
资,将乙方的工资纳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
用账户管理。

2.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同意将工人工资纳入
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
管理;承诺每月及时核算各班组工人工资,每月日前,将核
算确认的各施工班组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上报甲方审核,由甲方
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3.甲方保障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
月委托代发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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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作为甲方为乙方拨付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由乙方为甲方统一出具分包款发票。

二、现场用工管理和工资核算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备查,没有上报
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

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3.甲方委派劳务管理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
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为施工现场负责人
代表其签字。

出勤统计单未经甲、乙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
农民工出勤。

三、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按时上报农民工工资清单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一经查实,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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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双倍向乙方索赔,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3.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签字):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乙方(公章):
日月签订时间:年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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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
兹有单位于年月日
在我行设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
,账号用账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为:。

特此证明。

附件:《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
(银行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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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项目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分包单位名称:年月日
累计本月身份证号姓名序号本人签字班组银行卡号
支付支付
劳务(专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签章)班组工长:(签章)(签章)分包企业:
(签章)
第页共页
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执一份,提报银行一份,作为月度工资发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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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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