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卷烟价格包括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卷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与定价的方式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五条卷烟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价格政策。
第六条商业网站和其他互联网平台销售卷烟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相应的价格管理规定。
第二章出厂价格管理第七条卷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定出厂价格,不得实行垄断定价或其他价格歧视行为。
第八条卷烟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场主体公开发布其出厂价格,并及时调整价格。
第九条卷烟生产企业不得通过与其他企业达成垄断协议、价格操纵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第十条卷烟生产企业如需提高出厂价格,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相应的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卷烟生产企业自主决定出厂价格,不得进行价格打压等恶意竞争行为。
第三章批发价格管理第十二条卷烟批发商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定批发价格。
第十三条卷烟批发商应当公开发布批发价格,并及时调整价格。
第十四条卷烟批发商不得与卷烟生产企业串通价格,限制市场竞争。
第十五条卷烟批发商不得通过恶意压价等方式,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商业网站和其他互联网平台作为卷烟批发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价格管理规定,并严格监管卷烟批发价格。
第四章零售价格管理第十七条卷烟零售商不得随意定价,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决定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卷烟零售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零售价格,确保价格透明度。
第十九条卷烟零售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虚报价格等方式欺诈消费者,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二十条各级价格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卷烟零售价格的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是指对卷烟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规和政策。
一般来说,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价格形成机制:规定卷烟价格的形成机制,包括生产成本、税费和利润等因素。
2.价格干预措施:规定政府对卷烟价格的干预措施,如设定价格上限或下限,实施价格管制等。
3.价格监管机构:规定负责监管卷烟价格的机构,如国家物价部门或烟草专门机构。
4.价格违法处罚:规定对违反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比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5.价格公示:规定卷烟价格公示的要求,如定期公布价格信息、加强价格信息披露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卷烟价格的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要具体参考当地的法律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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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长公通〔2013〕338号•【施行日期】201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长公通〔2013〕338号各部委、支队、警校、分区县市局:现将《长沙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沙市公安局2013年9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涉案财物的保管第三章涉案财物的处理第四章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长沙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安执法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取得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以原件形式附入案卷的除外),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确保物随案走、保管规范、案结物清。
第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涉案财物保管登记簿》、《涉案车辆管理登记簿》等专门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财物来源、名称、数量、处理情况等基本情况。
涉案卷烟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缙云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卷烟(物品)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案卷烟,是指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卷烟,包括依法收购或没收的真品卷烟,以及依法查获的假冒卷烟。
本制度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收集的各类证据资料、物品(包括卷烟违法经营活动中的运输、通讯工具等)、抽样取证物品、罚没物品,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本局处理的其它证据、物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或经保全处理的烟草专卖品、其他物证、物品及接收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涉案卷烟(物品)的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小组,管理小组设在专卖科,组长由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担任,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管理小组负责涉案卷烟(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仓库,建立管理台账。
仓库管理员具体负责专卖涉案卷烟(物品)入库、保管、维护及出库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涉案物品管理流程,完善出入库管理制度,建全出入库登记手续。
管理工作程序第五条涉案卷烟(物品)应根据相关单据办理入库手续,发现票据与实物不符,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涉案卷烟(物品)的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有关单据,其它执法机关凭《案件移送函》复印件、《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向仓库管理员进行实物交接。
仓库管理员在收到涉案卷烟(物品)后,应当及时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入库的涉案卷烟(物品)应当向移交部门出具《卷烟入库单》并由经办者和仓库管理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涉案卷烟(物品)入库后,应分类存放,并对入库的物品加贴显著标志,建立库存物品档案。
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按品名登记《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卡》、《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帐》,实行一案一卡、总帐管理的管理模式,每一批次的涉案卷烟(物品)要有据可溯可查。
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

缙云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卷烟(物品)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案卷烟,是指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卷烟,包括依法收购或没收的真品卷烟,以及依法查获的假冒卷烟。
本制度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收集的各类证据资料、物品(包括卷烟违法经营活动中的运输、通讯工具等)、抽样取证物品、罚没物品,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本局处理的其它证据、物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或经保全处理的烟草专卖品、其他物证、物品及接收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涉案卷烟(物品)的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小组,管理小组设在专卖科,组长由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担任,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管理小组负责涉案卷烟(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仓库,建立管理台账。
仓库管理员具体负责专卖涉案卷烟(物品)入库、保管、维护及出库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涉案物品管理流程,完善出入库管理制度,建全出入库登记手续。
管理工作程序第五条涉案卷烟(物品)应根据相关单据办理入库手续,发现票据与实物不符,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涉案卷烟(物品)的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有关单据,其它执法机关凭《案件移送函》复印件、《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向仓库管理员进行实物交接。
仓库管理员在收到涉案卷烟(物品)后,应当及时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入库的涉案卷烟(物品)应当向移交部门出具《卷烟入库单》并由经办者和仓库管理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涉案卷烟(物品)入库后,应分类存放,并对入库的物品加贴显著标志,建立库存物品档案。
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按品名登记《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卡》、《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帐》,实行一案一卡、总帐管理的管理模式,每一批次的涉案卷烟(物品)要有据可溯可查。
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现印发《**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此页无正文)主题词:涉案卷烟价格小组通知抄报:省局专卖监督管理处抄送:市局领导,有关科室**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 2011年11月3日印发打字: 校对:共印40份**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第三条市局成立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由专卖监督管理科、营销中心、物流中心、品牌科、经济运行科,监察科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全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局对涉烟刑事案件的涉案物品采取每案单独出具价格证明的方法进行定价。
具体定价办法和程序严格执行《山西省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
第五条对涉烟行政处罚案件的涉案物品,在《山西省卷烟价格目录》(包括国产和进口,下同)中的卷烟,市局制定《**市烟草专卖涉案物品价格目录》进行统一定价,每个案件不单独出具价格证明。
在《山西省卷烟价格目录》之外的卷烟,由省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进行估价,并出具价格证明。
第六条涉烟刑事案件中对卷烟价格的证明按以下标准确定:1.可查清品牌规格的:由市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根据《山西省卷烟价格目录》(包括国产和进口,下同)中卷烟的零售指导价,制定统一的《**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目录》,并依照目录出具价格证明。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4篇)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在我国,卷烟行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具有极高盈利能力的行业,但是也存在着价格混乱、恶性竞争等问题。
为了规范卷烟价格,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一、卷烟价格形成机制卷烟价格的形成主要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主要考虑到生产成本、市场需求、法律法规等多个因素。
在卷烟价格的形成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
二、卷烟价格的定价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卷烟价格主要采用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定价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和特定品牌的卷烟,通过政府制定的价格框架,保障其正常经营和合理盈利。
市场调节主要针对非国有企业和一般品牌的卷烟,通过市场竞争和供求关系调节价格。
三、卷烟价格监管机构为了确保卷烟价格的合法合规,我国成立了专门的卷烟价格监管机构。
该机构负责制定卷烟价格的政策和规定,对卷烟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卷烟市场秩序。
四、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政府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虚假宣传等。
一旦发现相关行为,将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价格监测与发布为了及时了解卷烟市场价格情况,政府建立了价格监测和发布系统。
通过对卷烟价格的定期监测和收集,政府可以及时发布卷烟价格信息,供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参考。
六、价格投诉处理机制政府建立了卷烟价格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价格投诉进行受理和处理。
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提出价格投诉,政府相关部门将积极处理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价格公示制度政府要求卷烟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卷烟价格进行公示,确保价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卷烟价格的公示包括销售价格、促销价格、优惠价格等,方便消费者进行比较和选择。
八、价格宣传规范为了防止价格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政府对卷烟价格宣传进行了严格规范。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范本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卷烟价格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卷烟生产、销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卷烟价格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确定,不得存在价格垄断、价格虚高或价格低于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将按照法定程序,对卷烟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保障卷烟价格和市场供应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卷烟的价格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存在欺诈、虚假宣传、价格不透明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卷烟价格的确定第六条卷烟价格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卷烟生产成本;(二)市场供求状况;(三)卷烟品牌和品质;(四)卷烟税收政策。
第七条卷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生产成本信息,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卷烟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品牌和品质特点等确定卷烟的零售价格。
第九条卷烟的零售价格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任何方式设定或变相设定不公开的价格,消费者有权按照标价购买卷烟。
第十条国家将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和公布卷烟税收政策,卷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政策要求确定和缴纳相应的税金。
第三章卷烟价格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将建立健全的卷烟价格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卷烟价格的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价格异常波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卷烟价格管制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报告、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卷烟价格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卷烟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卷烟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价格管制部门报告卷烟价格的变动情况,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的价格信息。
第十四条卷烟价格异常波动的,价格管制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第十五条卷烟价格的异常波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管制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违规行为企业将面临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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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烟草专卖局
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卷烟(物品)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案卷烟,是指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卷烟,包括依法收购或没收的真品卷烟,以及依法查获的假冒卷烟。
本制度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收集的各类证据资料、物品(包括卷烟违法经营活动中的运输、通讯工具等)、抽样取证物品、罚没物品,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本局处理的其它证据、物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或经保全处理的烟草专卖品、其他物证、物品及接收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涉案卷烟(物品)的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小组,管理小组设在专卖科,组长由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担任,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管理小组负责涉案卷烟(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仓库,建立管理台账。
仓库管理员具体负责专卖涉案卷烟(物品)入库、保管、维护及出库的
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涉案物品管理流程,完善出入库管理制度,建全出入库登记手续。
管理工作程序
第五条涉案卷烟(物品)应根据相关单据办理入库手续,发现票据与实物不符,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涉案卷烟(物品)的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有关单据,其它执法机关凭《案件移送函》复印件、《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向仓库管理员进行实物交接。
仓库管理员在收到涉案卷烟(物品)后,应当及时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入库的涉案卷烟(物品)应当向移交部门出具《卷烟入库单》并由经办者和仓库管理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涉案卷烟(物品)入库后,应分类存放,并对入库的物品加贴显著标志,建立库存物品档案。
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按品名登记《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卡》、《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帐》,实行一案一卡、总帐管理的管理模式,每一批次的涉案卷烟(物品)要有据可溯可查。
第七条根据案件处理决定,涉案卷烟(物品)的出库,包括送检、发还、收购、销毁、移送、调用等。
仓库管理员必须凭《保全证据处理通知书》、《指定收购烟草专卖品通知单》、《违法烟草专卖品销毁记录表》、《涉案卷烟(物品)调用申请单》等办理出库手续。
发还:依法应当发还的违法物品;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仓库管理
员凭《保全证据处理通知书》和《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发还涉案卷烟(物品)。
收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等规定作出“收购”处理决定的,凭《指定收购烟草专卖品通知单》和《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办理出库手续。
销毁:经鉴别检验为假冒卷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等规定作出“销毁”处理决定的,销毁时应制作《违法烟草专卖品销毁记录表》和《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办理出库手续。
移送:根据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涉案卷烟(物品),凭《涉案财务清单》和《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办理出库手续。
调用:有关部门因调查取证、培训等需要,应当填写《涉案卷烟(物品)申请单》。
管理工作标准
第八条执行缙云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专卖涉案物品管理工作流程》。
第九条涉案卷烟(物品)贯彻“依法行政、精细管理、诉讼预案、可溯可查”的管理方针,掌握规律,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维护涉案卷烟(物品)的安全。
第十条涉案卷烟(物品)实行分案堆放,仓库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符合防火、防盗、防霉、防蛀的要求。
第十一条仓库管理员要认真做好涉案卷烟仓库的温、湿度管理,要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潮、变质、损坏。
仓库内相对湿度要控制在55%—65%,夏季库房温度控制在25℃—30℃之间,并填写《涉案卷烟(物品)仓库温湿度记录表》。
第十二条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仓库;库内严禁吸烟、用火,严禁用明火照明,一切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管理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涉案物品的处理不得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涉案卷烟(物品)的保密工作,严禁向外透露信息。
管理小组每季对涉案卷烟(物品)库存进行清查盘点。
仓库管理人员每月对涉案卷烟(物品)的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保证账卡、帐物相符。
第十五条仓库管理人员要加强库房的清扫、通风、灭鼠等管理工作,在高温和霉雨季节,应特别关注仓库内的温、湿度情况,根据情况变化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涉案卷烟、物品的安全。
第十六条涉案卷烟(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不得收取保管费用,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要依法赔偿。
截留、私分、侵吞或挪用涉案卷烟(物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参照《缙云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管理记录、痕迹要求
第十八条建立《缙云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帐》、《缙云县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卡》、《涉案卷烟(物品)存储卡》、《涉案卷烟(物品)调用申请单》、《涉案卷烟(物品)仓库温湿度记录表》、《卷烟入库单》等记录文件,保管期限按照文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仓库管理员要妥善保存涉案卷烟(物品)出入库原始清单。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与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缙云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