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的异议程序
商标异议的流程

商标异议的流程商标异议是指对他人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与自己的权益存在冲突或侵权情况。
商标异议程序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详细介绍商标异议的流程。
一、商标异议申请的准备工作在进行商标异议申请之前,首先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并对被异议商标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以确保异议申请的合理性。
同时,还需要准备好申请材料,包括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身份证明等。
二、商标异议申请的递交商标异议申请需要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在递交申请时,需要填写完整的异议申请书,明确表达异议的理由和依据,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同时,还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三、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格式等。
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商标局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或补充。
四、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如果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将进入商标异议的实质审查阶段。
在实质审查中,商标局会对异议商标和被异议商标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冲突情况。
商标局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对异议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据此做出是否支持异议的决定。
五、商标异议的公告和答辩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申请合理,将对异议商标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人可以进行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进行辩护。
商标局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观点和证据,做出最终的决定。
六、商标异议的裁决商标局根据异议商标的公告和答辩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最终的裁决。
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将对被异议商标进行撤销或修改。
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将维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七、商标异议的复审如果异议申请人对商标局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复审程序将对商标局的裁决进行重新审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
八、商标异议的诉讼如果复审结果仍然不能满足异议申请人的要求,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当前社会中,商标异议与商标注册紧密相关,商标异议在商标注册的流程中起到了⾄关重要的作⽤。
那么,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根据我国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均可在初审商标公告之⽇起三个⽉内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如下: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在法律上是任何⼈,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也可以是个⼈;可以是法⼈也可以是⾃然⼈;可以是利害关系⼈,也可以是⽆利害关系的第三⼈;可以是中国⼈,也可以是外国⼈。
商标异议⼈与商标申请⼈的主要不同点是:⼀是国内没有从事经营的⾃然⼈不能办理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异议程序则允许⾃然⼈作为商标异议⼈;⼆是新申请商标⼈与商标有直接的关系,⽽商标异议⼈与被异议商标或引证商标不⼀定有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的企业或个⼈可以直接办理商标异议事宜,也可以经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但外国的企业或个⼈办理商标异议事宜根据《商标法》第⼗条的规定,必须经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否则不予受理。
被异议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未经商标局审查或未登载在《商标公告》中初步审定公告上的商标都不属于可以捉出异议的范畴。
商标局正在进⾏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商标,经商标局形式审查不予受理的商标,经实质审查予以驳回的商标,均不在商标异议受理的范围之内。
另外,在实际使⽤中的未注册商标和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也不属于商标异议受理的范围。
商标异议提出的时间按法律规定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登载在《商标公告》之⽇起三个⽉内,提前或错后都不予受理。
如商标异议期的最后⼀天是国家法定休息⽇,则顺延⾄节假⽇后的第⼀个⼯作⽇。
⼆、商标异议的重要性1.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流程的重要程序。
我国《商标法》确⽴了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为基本的确权原则。
按照上述原则,商标专⽤权需要经过注册取得。
国际商标异议答辩

国际商标异议答辩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在国际商标注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异议的情况。
当有人对某个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时,商标注册人就需要进行答辩。
国际商标异议答辩是一项复杂的程序,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和专业的知识。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商标异议答辩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一、国际商标异议的定义及程序国际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有人对某个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的情况。
异议主要包括商标与其它商标存在相似性、商标涉嫌侵犯他人权益等情况。
在国际商标注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异议情况,因此商标注册人需要了解并准备应对。
国际商标异议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到异议通知:商标注册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如果有人对其商标提出异议,商标注册局会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异议通知书,通知商标注册人有关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2. 答复异议通知: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异议通知后,需要向商标注册局提交答复异议通知的书面材料,包括对异议内容的解释及理由。
3. 审查和裁决:商标注册局会对商标注册人提交的答复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异议进行裁决,最终决定是否注册该商标。
三、国际商标异议答辩的注意事项1. 理解异议内容:商标注册人需要认真阅读商标注册局发出的异议通知书,了解异议的内容和理由。
只有正确理解异议,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
2. 提供充分证据:商标注册人在答复异议通知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立场。
证据可以包括商标使用情况、市场调查报告、商标设计理念等。
3. 专业团队支持:商标注册人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商标代理机构的支持,协助进行异议答辩。
专业团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可以为商标注册人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
四、国际商标异议答辩的常见策略1. 辩称不同性: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强调商标与异议商标的不同性来进行辩护,以证明自己的商标与异议商标不存在相似性。
2. 强调先权: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使用上具有先权,可以强调自己的商标在相关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证明其注册商标的合法性。
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公告

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公告一、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0月27日)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的法律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后,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寄送当事人另一方,限期作出答辩。
当事人逾期未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评审进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申请的复审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也可以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
所谓公开评审,指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行规定的其他情形之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开评审异议裁定复审申请,并公开案件评审结果的制度。
当事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开评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定。
其裁定可以及于全部商品或服务,也可以仅及于部分商品或服务。
而裁定的结果是被异议商标是否准予注册,对于准予注册的商标,移送商标局办理注册公告及其他事宜;对于异议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移送商标局撤销初步审定公告事宜,并将异议复审的结果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三、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的法律规定《商标法》第33条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异议裁定复审,为商标局异议裁定涉及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了行政救济途径,申请人如果认为异议裁定没有充分考虑申请人的事实和理由,根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应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评委申请复审。
知识产权--商标法

3、刑事责任
• • • • 假冒商标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 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信阳毛尖)1995 — 2003 年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doc • 防御商标: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若干个相同的商标。(安溪铁观音、45类) • 联合商标:同一商标的持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 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全聚德、德全聚、聚德全)
4、与商标有关的其他相关标记
• 商品装潢:是用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来装饰商品的包 装物或附着物。 • 商号:是企业名称或厂商名称的一部分,它是企业或商主体 为表明不同于其他企业或商主体而使用的特殊名称,又称字 号。 • 商品名称:是用以区别不同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 • 地理标记:是指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 质量与当地的地理环境、传统技术等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有 关的一种标记,又称原产地名称。 •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型地址的字符型地址,又称网址 或网络门牌。 • 特殊标志:是在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 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 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争议案件中认定的11件驰名商 标
序号省份 商标 注册人/所有人 类别/商品/服务 1 广东 德赛 惠州市德赛公司 第9类 通讯设备等 2 河南 许继 许继电气公司 第9类 继电保护装置等 3 福建 斯得雅 石狮市斯得雅服饰公司 第25类 服装 4 浙江 蜘蛛王 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第25类 皮鞋 5 上海 亚一 上海亚一金店公司 第14类 珠宝、首饰等 6 福建 石狮 厦门卷烟厂 第34类 卷烟 7 湖南 金健GAEA GEM 湖南金健米业公司 第30类 面粉 8 湖南 心相印 湖南恒安纸业公司 第16类 盒装面纸 9 四川 巴国布衣 成都巨辐实业公司 第42类 餐馆 10 陕西 宏发 沈阳宏发企业集团 第20类 家具 11 美国 舒肤佳 宝洁公司 第3类 香皂
中国商标审查流程

中国商标审查流程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
在中国,商标注册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查流程,确保商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国商标审查的流程。
一、商标申请递交商标申请人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递交申请文件。
线上递交申请需要在商标局网站上进行,而线下递交则需要将申请文件邮寄或亲自提交到商标局。
二、初步审查商标局在收到商标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是对商标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申请书、商标图样、商品/服务清单等内容的审查。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商标局将发出初步审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或说明。
三、实质审查经过初步审查合格的商标申请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商标的注册条件进行审查,包括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似、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
商标局将对申请商标进行搜索、比较和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注册条件。
如果商标局认为商标申请存在问题,将发出不予注册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进行答辩或撤回申请。
四、公告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申请将进入公告期。
商标局会将通过审查的商标申请公告在商标公告期刊上,公示给公众。
公告期为三个月,期间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有人认为该商标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可以提交异议申请。
五、异议处理如有异议申请,商标局将对异议进行审查。
商标局将组织听证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
如果异议没有被接受,商标局将继续进行后续审查流程。
如果异议被接受,商标局将发出不予注册通知书。
六、注册证书颁发如果商标申请顺利通过审查流程,并没有被异议所阻碍,商标局将发出注册证书。
商标注册证书是商标权的法律凭证,确认商标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并授予申请人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七、商标维权和监督商标注册完成后,申请人可以享受商标权的保护,并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维权措施。
中石油招标平台异议申请流程

中石油招标平台异议申请流程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
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1、签订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例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2、准备异议书件,拟写异议理由并附相关证据;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递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1、准备工作异议申请书件;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3、在打码窗口踢收文条形码;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寄送书件办理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寄送至商标局。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
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应提交的文件:2、明晰的命令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异议的理由存有哪些?商标异议的理由有:1、经初步审查判定的商标违背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采用了商标法停止使用的标志。
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经初步审查判定的商标违背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起三个⽉内,任何⼈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异议程序及核准注册程序的规定。
⼀、异议程序。
异议是指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注册的意见。
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审查。
将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公告》上公告,让社会公众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意见。
规定异议程序的意义在于,给社会公众提供对商标注册提出意见的机会,从⽽通过社会的⼒量保证商标注册审查⼯作的质量。
本条对异议程序的具体规定是:1.对于任何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都要经过异议程序。
即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每⼀个商标,都要进⾏公告,征求社会公众对该商标注册的意见。
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
2.异议的期间是⾃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起三个⽉内,即异议期间为三个⽉。
⼀⽅⾯,异议期不能太短,以便使社会公众有充分提出意见的时间;另⼀⽅⾯,异议期⼜不能太长,否则就会使商标注册的时间延长。
综合以上考虑,本条规定的异议期为三个⽉。
3.提异议的主体是任何⼈,即本条对异议⼈资格未做任何限制。
提出异议应当以书⾯形式进⾏,异议⼈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并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等。
⼆、核准注册程序。
虽然本条规定每⼀个初步审定的商标都要经过异议程序,但是并不是每个商标都会被⼈提出异议。
如果⾃初步审定公告之⽇起三个⽉内没有⼈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依照本条规定,商标局就应当对该商标予以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进⾏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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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商标的异议程序
【摘要】如今社会,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大,但我国目前《商标法》中规定的异议程序延长了商标申请人获得商标权的时间,减少了商标的价值,而且为恶意破坏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所以有必要就该程序的设置和国外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改进。
本文通过和日本、德国异议程序的比较,对我国的异议程序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商标异议;商标审查;程序异议程序的合理设置与否,对提高商标审查效率和优化商标确权程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所以,如何将异议程序和商标审查其他程序有效结合,借鉴国外异议程序设置的经验,改善我国异议程序的设计,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课题。
1
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异议程序就是初步审定的商标,需要经过3个月的公告期,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就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异议申请的理由可以是该商标不符合积极条件,即不可为视觉感知、不具有显著特征、不便于识别、违反公序良俗(对应《商标法》第9条至第12条规定),也可以是消极条件上的缺陷,即于他人在先商标冲突,影响他人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33条和第34条分别规定了对商标异议的复审和对异议裁定的复议,即商标局在对异议做出裁定后,当事人对裁定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我国《商标法》第41条还规定了对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
在这一程序中,申请人的资格和时限都因不同的提起理由而不同。
这一程序其实是弥补异议程序漏洞的,为了避免重复,第42条也做出了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无效裁定的规定。
以上便是广义上我国商标异议制度的流程,这一制度从异议申请到复审到诉讼再到注册后的争议一步步地保证了申请商标的价值,但也为想恶意破坏商标申请人利益的人提供了众多空子。
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案件数量繁多,缺乏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从异议到复议再到诉讼有可能需要2-5年的时间,而异议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理由又非常广泛,这无疑会对商标使用人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我认为在立法上应考虑恶意提出异议的情形,对异议程序做相应的改进。
2
21日本的异议程序。
日本现行《商标法》是在1960年《商标法》基础上修改的,于1997年4月1日起付诸实施至今。
修改后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将异议程序后置。
原因有二,一是随着日本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越来越追求个性化,对商标的利用需求
越发高涨,且作为消费大国的日本,其各种商品、服务的生命周期短暂,可是原来的商标申请和办理手续的程序过于繁琐,取得商标使用权的时间太长,这就损害了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对商标的价值也是一种浪费①。
二是据有关数据显示在2009年日本受理的异议类型的案件申请量共473件,其中应诉量仅5件,成立(包括部分成立)的裁决量113件,不成立(包括撤回)的408件②,可见异议成立的比率相当的低,因此没有必要将异议前置拖延申请人获得权利的时间。
在日本即使异议人或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理由,特许厅审判部也可依职权对商标注册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为了防止恶意异议,日本的异议程序并非异议人、被异议人直接对抗的程序,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但仅起到启动程序的作用,此后一般没有机会继续直接参与异议程序。
日本也规定了无效程序,其于异议程序可同时进行,但一般优先审理异议程序。
由于两个程序的申请人资格不同,提出的证据水平差异也很大,所以异议的成功率低于无效的成功率。
有这两个程序相辅相成,商标申请人既能较快地取得商标专有权,同时有保证了商标权的合理性。
22德国:异议程序后置。
同日本相似,德国在新商标法实施以前也是将异议前置的,修改后变为异议程序后置。
分析德国前商标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当时德国异议制度的特点有,(1)部分审查
原则,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专商局)只对商标申请人是否存在绝对的驳回理由进行主动审查,对在先权利人只是通知,并不主动援引在先商标驳回在后申请商标;(2)异议程序前置,而且对异议人的资格和异议理由进行限定,只有在先商标权人可以援引其在先商标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③。
新商标法实施后,异议程序后置了,在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商标所有人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理由可以基于在先申请或者在先注册的商标;在先驰名商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授权而将其商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注册。
专商局在进行异议裁定时主要看异议双方的商标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当事人对专商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出诉讼。
可见,德国商标的异议程序和我国的有很大不同,除了其异议程序后置外,在异议申请人资格和异议理由方面也有很大差别,这些限制让恶意提出异议人很难下手。
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价值的提升,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完善商标审查的合理性愈显重要。
通过前文介绍,借鉴国外立法,对我国商标的异议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31将异议前置改为异议后置。
缩短商标申请人获得商标权的时间,将工作重点放在商标审查环节。
对商标的申请实行全面主动
审查,并进一步强调及时审查原则,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即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32缩小异议申请人的资格范围。
异议程序的设置主要是为在先权利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提供一次自我救济的机会,没有必要将申请人的范围扩大到任何人,给恶意异议人提供可乘之机,毕竟商标权是私权。
而且,非权利相关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有限,获得胜诉的几率微乎其微,这对政府资源也是一种浪费。
33恶意异议人需对给被异议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制定判断恶意异议人的标准,被异议人损失计算标准,然后要求恶意异议人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从而控制恶意异议的发生。
34完善其他相应配套制度。
进一步完善商标无效程序、撤销程序,达到商标合理性和商标审查效率的平衡。
注释:
①宋锡祥法律》,2002年4月。
②程晓梅2001年01期。
③文学2006年11期。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