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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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本新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胡本新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技 会 字第
: “
4

律师 工 作 执 照
,
号码为
170 6 91 11 07 30
,
特 此 声 明作 废

《 仙 桃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司法 会 计 鉴 定 书 》记 述
本市大 福
襄类 市 襄城 区 律 师 事 务 所
乡 粮管 所 业 务 员 胡 本 新


起 诉 书 称 副经 理的 胡本 新 与
,

参 与 刑 事诉 讼 的 风 险无论 有 多大
、 ,
只 要 律师 能 够 坚 持
严格 自律 洁 身 自爱 就 能 置各 种 风 险于 不 顾 而 傲 然 挺 立


审判长


:

3

健全律 师 合法权益 的保 障机 制

,
严 惩侵 害律 师
合法 权益 的犯 罪 分子
不 受侵犯

,

律师在执 业 活 动中 的 人 身 权 力

这是
《 律师 法 》 第三 十二
条 的庄 严规 定 这
陪 审员
显 然 是 针 对近年 来律 师执业 中 人 身权 利 屡 遭侵犯 的 客
依照法 律 的规定
,
仙桃 市第二 律 师事务所 接受 本
,
观情 况 及 律 师 职 业 特 有 的 风 险所 作 出 的 一 项重 要 规


案被告人胡本新的委托 今 天 的 法 庭 参 与诉 讼 接 受 委 托 之后 个 案卷材 料
,
无所
鼠 律师
,

相反
,
正 是这种 严 格 自律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格式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格式

挪用公款免于刑事处罚辩护词格式尊敬的法官、检察官: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为我的当事人提出辩护词,希望能够为他辩护并解释他的行为。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人XXX是一位勤勉尽责、品行端正的人。

他在工作中一直以来都是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指导,对待公款一直保持着极高的谨慎态度。

然而,正是因为他对公款的重视,他才会陷入现在的困境。

被告人XXX的挪用公款行为并非出于个人私欲,而是出于一种无奈的处境。

在他担任财务主管期间,公司遭遇了一系列的经营困境,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和供应商的欠款。

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被告人XXX选择了挪用公款来暂时填补资金缺口。

然而,这并不是他的初衷。

他曾多次向公司高层提出解决资金问题的建议,但都未能得到重视和采纳。

在他无计可施的情况下,他才做出了这个决定。

他心存侥幸,希望能够在公司度过难关后及时归还挪用的公款,以弥补自己的过失。

被告人XXX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他并没有牟取个人私利,也没有对公司和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相反,他的行为实际上是在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做出牺牲。

如果没有他的挪用行为,公司可能早已倒闭,员工和供应商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

在此,我要提请法庭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被告人XXX的个人品行和职业道德一直是良好的,他在公司的工作表现也一直得到了同事和上级的认可。

其次,他的挪用行为是出于一种无奈的处境,他并没有以个人私利为目的。

最后,他的行为并没有对公司和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利益。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的判决能够从轻处理,不予刑事处罚。

我建议法庭可以考虑对他进行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刑事处罚形式的处理,以便让他有机会改正错误,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被告人XXX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他并没有以个人私利为目的,也没有对公司和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他的行为是出于一种无奈的处境,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

挪用公款辩护词

挪用公款辩护词

挪用公款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陪审团成员:
首先,我代表被告在这个案件中提出挪用公款的辩护词。

我会用以下几个方面来为被告进行辩护:
1. 客观情况: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到被告所处的环境和个人情况,以客观地评估这个案件。

如果被告本人处于困难的经济环境中,他可能已经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或者他可能身处一种无法离开的困境,那么挪用公款可能只是他为了生存的一种不得已的手段。

2. 意图和动机:我们必须考虑被告挪用公款的意图和动机。

如果被告并没有明显的挪用公款的企图或动机,或者他只是出于某种错误的判断或误解而进行了这一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应该得到一定的宽容和理解。

3. 行为后果:我们必须明确被告挪用公款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后果。

如果被告没有对他人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害,并且他愿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那么应该考虑减轻对他的处罚。

4. 赔偿和反思:最后,我们必须了解被告是否有意愿进行赔偿并且是否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

如果被告对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且主动进行了赔偿或补偿,那么他对自己的行为已经付出了代价,并且可能值得得到一个较轻的判决。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强调被告的特殊情况、行为的动机和后果,
以及被告对于自己行为的认识和赔偿意愿。

我们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的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虑,并给予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非常感谢法庭的耐心倾听。

2.2刘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辩护词

2.2刘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辩护词
(二)不具有主观故意。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与何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中要求犯罪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具体到挪用公款罪的共同故意则要求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并不构成共同故意。在本案中只有 刘某某明知是何某某非法获取公款为个人谋利,仍唆使、帮助其挪用,才构成共同故意。
第一,刘某某并不明知何某某是非法获取公款的行为。因为虽然该款是土地补偿款,但是根据事实情况无法得知 何某某是非法获取的。何某某为五一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这笔款项在何某某的管理之下是通常情况下是合法、合理的。并且在购买基金之前,何某某已经将该款存入建行个人存折,存款与购买基金同是营利行为,存入建行时 何某某已经非法获取了,并不是在购买基金时获取的,获取的时间点在刘某某认识何某某之前,所以公诉机关把何某某之前非法获取的行为让刘某某来承担责任是违背了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
第二、何某某将个人在建行存款存入中行并购买基金的行为并未告诉五一村村委会成员和其他村民,刘某某对这一行为并不知晓, 何某某也未将这一情况告知刘某某;也不能推定刘某某对这一行为应当知道,所以刘某某认为何某某使用资金购买基金的行为代表集体行为的观点符合事实情况,同时也证明了 刘某某在推荐理财产品时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其次,该款项不属于五一村的土地补偿款,而是属于韦庄等村民小组村民个人的土地补偿款,该款项只是因为村民之间意见不一致暂未领取由 何某某保管的私人资金。再次,起诉书中指控的挪用金额662万明显与事实不符。因为何某某存在中行个人存折的资金不超过270万,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活期存折上最多不超过244万元,截止到 何某某2010年5月案发时,所有补偿款均已发放到村民手中,公诉机关累加的数字没有法律依据,最后一点何某某将红利据为己并不是事前策划的结果,也不是 刘某某事前教唆的。
综上所叙,起诉书中认定刘某某唆使被告人何某某将五一村在中行账户上的土地补偿款用来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与事实不符,其认定2008年12月至2010年2月, 刘某某安排银行工作人员用五一村在中行账户上的土地补偿款为何某某多次认购理财产品也与事实不符。本案的真实情况是2008年1月2日何某某将五一村的700万土地补偿款从五一村在建设银行集体账户转存到其个人在建行的个人存折上,之所以转个人账户上是因为建行工作人员考虑银行业务,要求将公款私存的。2008年1月28日将其中180万转入中行 何某某个人的存折,2009年2月将90万元转入中行的个人存折,刘某某为完成中行营业部的基金代理任务,推荐何某某购买基金,在这过程中仅仅行使了一个中行营业部主任的职责——尽心的推荐、说明;并未唆使其购买基金为个人谋利,也没有在该行为中协助 何某某购买基金为个人营利,至于后来何某某取出红利并侵占仅仅是其个人的行为,刘某某并未知晓。整个过程刘某某的推荐行为与教唆、协助及后来侵占红利没有任何关系。 刘某某安排银行工作人员为何某某服务,只是正常的业务服务,并没有协助进行其他行为,工作人员的对何某某购买基金的帮助和其他人员购买基金的帮助并无不同, 刘某某与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每个中行工作人员机械的工作程序,是每次基金业务办理的必经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刘某某像往常推荐基金一样,告知购买前应与枞阳支行签订的书面理财产品协议书,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提供的意见和观点只供参考,购买与否,由 何某某决定。这个过程并没有策划和协助行为的出现。况且,何某某最后提取红利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刘某某并不知晓,也未予以协助。通过何某某的交代可以看出, 何某某在考虑购买理财产品时,并不知道理财产品一定会获利,其关心的只是资金的安全性,并没有考虑到为自己获利的问题,刘某某在推荐时也只是说明了产品的安全性,没教唆 何某某为个人获利而去购买的意思表示。何某某在回答法庭询问时明确说到刘某某只是要他帮忙完成基金的任务,没有教他为个人谋取私利。私利。

挪用公款罪辩护词

挪用公款罪辩护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挪用公款罪辩护词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构成的犯罪,如果是其它人有类似行为的话,也不能构成该罪。

挪用公款罪辩护词一般是由专业的刑辩律师做出的,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个挪用公款罪辩护词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审判长、审判员:受张某某的委托,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庭审,现就张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研究。

首先,本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张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指控。

张某某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并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一、2009年6月29日张某某挪用“通五指挥部”15.5万元公款准备用于某某公司企业资质升级增资,因张某某同时决定将某某公司的16万余元的存款与“通五指挥部”被挪用的公款置换后分流保管。

因挪用公款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应该视为犯罪情节轻微。

2009年6月29日因交通运输局领导要求某某公司办理企业资质升级,某某公司筹措的200万元增资资金中有15.5万元的保管人魏某某不在通化,张某某决定先用王金发保管的“通五公路指挥部”50万元待发奖金中的15.5万元串一下,魏某某回来后再把钱还上。

王金发取钱交给某某公司后,张某某当即向魏某某保管的存折登记人杜某某交待该存折上的钱是指挥部的奖金。

杜某某在检察院笔录中称“张某某告诉我的,因为我们工程指挥部请示局里要将这笔奖金发下去,但局里没有是否发奖金的明确意见,所以这个存折就先由张某某保管,后来由刘永福保管。

”“2009年我和张某某都在工程指挥部工作,他是副主任,我是总工。

有一次张某某找我,说‘通五公路有点奖金,现在暂时不能发,先以我名义存到银行,密码让我设,存折由他保管,等以后再说’。

”根据杜某某的证实,应该认定:张某某在决定挪用公款的同时,又决定用某某公司的存款置换挪用的公款并作为公款分流保管的事实成立。

挪用公款纠纷案辩护词

挪用公款纠纷案辩护词
在被告人上述的家庭困境下,在被告面对要么挪用单位资金为妹妹垫付学费,要么其十几岁的妹妹就要失学,对于一个没有住房的家庭来说,其失学之后的妹妹无家可回,也许外出打工,在某一个快餐店里,用嫩稚的小手,小心翼翼地揣着满满的一碗热汤走向顾客……十几岁开始就这样永远地告别了书本,告别了知识。如果那样,本案被告人在法律上是受不到惩罚了,但其心灵的折磨也许是更沉重。当然,这也不是挪用资金的正当理由。
挪用公款纠纷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挪用资金一案的被告人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_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清楚,但本案被告人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
但是,从本案实际出发,全面考察被告人挪用资金的上述具体情节,将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面对的法与情的冲撞,面对的家庭基本生存需要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困境,与那些挪用资金供个人挥霍的违法犯罪行为相比,在适用法律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应当体现出法律的公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挪用资金的第二个用途是借给了其顶头上司。被告人如果不借给其顶头上司,也就是得罪了其顶头上司,就面临失业的危险,就意味着可能丢掉饭碗,就意味着可能再也筹集不到他的妹妹下一学期的学费!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敢不借吗?当然不敢。不只不敢不借,并且借出去钱连借条都不敢要!所以,被告人挪用资金借给顶头上司也是被迫的,是被动的。当然,这也不是挪用资金的正当理由。

挪用公款罪的辩护词范文

挪⽤公款罪的辩护词范⽂挪⽤公款罪在我国⼀向都很严重。

那么,挪⽤公款罪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整理带来了关于挪⽤公款罪的辩护词的范⽂资料,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惑,对您有所帮助。

接下来,就让我们⼀起来看看吧。

挪⽤公款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家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依法担任被告⼈赵某涉嫌挪⽤公款⼀案的辩护⼈,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总的观点是:控⽅指控的受贿罪应当以证据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为由,控⽅所指控的挪⽤公款罪应当以没有基本的犯罪事实,指控的犯罪不能成⽴为由,判决被告⼈⽆罪。

我们认为被告⼈的⾏为不构成挪⽤公款罪⼀、被告⼈赵某的⾏为不符合刑法第272条之规定,不构成挪⽤公款罪。

本案控⽅是根据刑法第272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指控被告⼈构成挪⽤公款罪,因此根据该款规定被告⼈必须具有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定的“挪⽤”⾏为。

⽽本案被告⼈在客观⽅⾯没有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定的“挪⽤”⾏为1、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定的挪⽤⾏为是“利⽤职务上的便利,挪⽤本单位资⾦归个⼈使⽤或者借贷给他⼈”,⽽最⾼⼈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挪⽤本单位资⾦归个⼈使⽤或者借贷给他⼈”的司法解释是“挪⽤本单位资⾦归本⼈或者其他⾃然⼈使⽤,或者挪⽤⼈以个⼈名义将所挪⽤的资⾦借给其他⾃然⼈和单位。

”2、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公司借款给--化⼯,借贷双⽅都是公司法⼈,没有⼀⽅是⾃然⼈,都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且有借款合同、记帐凭证等印证,由此可知本案的事实既不属于被告⼈挪⽤本单位的资⾦归本⼈使⽤,也不属于给其他⾃然⼈使⽤,更不是被告⼈以个⼈名义将挪⽤的资⾦借给其他⾃然⼈或者单位,因此本案的事实不属于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挪⽤资⾦⾏为。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

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

通过了解案件事实,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并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某某于2008年7月份至2010年7月份,与王某某预谋后,由王某某利用其任濮阳油田第五中学分校校长的职务之便,将该校公款借给被告人某某做生意使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某某和王某某之间不存在预谋、共谋、指使、参与策划(详见附件一:词语解释)行为。

本案中某某是借款的使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追究使用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条件是使用人有参与挪用的行为。

但被告人某某的多次笔录以及在本庭中的供述都能一致地证实某某只是给王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说要借多少钱。

至于是否借,从哪个帐上出钱以及财务上怎么作手续,等等,均没有具体的策划或指使。

故此,辩护人认为某某打电话以及电话中所表达的内容均不能认定为指使或共谋策划,不应构成挪用行为的共犯。

所以,起诉书指控的某某存在预谋、共谋、指使、参与策划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

二、起诉书认定某某挪用公款的主体身份是依附于王某某,但王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什么是挪用公款罪(详见附件二:法律法规)。

根据该款法律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具有公务(职务)性。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就本案而言,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者具备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条件;或者具备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条件。

刘兴飞、龙艳茵挪用公款案刘兴飞一审辩护词

1990
指控 的 主 刘 兴 飞在

求填写好 贷款 3 0 万元 的借 据 之 后 填好 三 张支领 凭条
,
刘兴 飞
,
要 事实是
到 曲江路 储 蓄所办理 了 3 0 万 元 贷款手续 并

5
月至

,
1

,
分 别偿还 了 邓 庆 珍 承 包
。 、
任 荆 州镇 信 用 社 主 任 期 间 门

先 后 批 准邓 庆珍 东
辫护 词集 粹

刘兴 飞
龙艳茵 挪 用公 款案 刘 兴 飞 一 审辩护 词
案情简介
刘兴飞
,
组 织 的对该 社信 贷进行 清理 时
,
怕 有损 自己
的声 誉
,
,
找被 告龙艳 茵
,
要求 以 荆 南 毛 纺 织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江 陵县支 行

厂 的名 义 贷 款 3 0
,
万 元 以 掩 盖 邓庆 珍 承 包 的
。 ,
指 派我担
:

,
起 诉 书认 定

邓庆 珍 的原贷 款


概念含
根 据本案 的 基 本 事实 及
19 90
糊 不清
客观 事实是 邓 庆 珍承包 的 江陵 塑 料
,
辩 护 人 的职 责

现 提 出如下 几点意 见
,
二 厂 电机 门市 部的 贷款
4
一 起诉 书指控 被告 刘兴 飞
1
,


第三
业执 照
, “ ”

企 业 法 人 的法

公款挪用案件辩护词

公款挪用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人XX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代表被告人XX对公款挪用案件提出辩护词。

首先,我要声明此辩护词中所述事实完全属实,且基于法律事实和证据。

我将以客观和充分的证据,向法庭阐明被告人XX的无罪辩护。

公款挪用的指控是一项严重的罪行,但在本案中,被告人XX并非有意挪用公款,而是出于特殊情况的考虑和他个人经济困难的压力之下,产生了一系列违法行为。

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证明被告人XX无罪的辩解。

首先,被告人XX的犯罪动机并非恶意挪用公款,而是因经济困难所迫。

XX是一名普通的公务员,长期以来一直勤勤恳恳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然而,由于家庭突发的经济危机,他面临着沉重的经济压力。

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并确保孩子的教育费用,被告人XX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不得已选择了这一错误的方法。

他并无计划长远挪用公款,而是一时冲动间做出的行为。

其次,被告人XX在挪用公款方面并无恶意或个人受益的企图。

事实上,他在挪用公款后,不仅没有为自己谋取任何私利,反而将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了家庭的各项开支和债务,确保了家庭的生活稳定。

虽然这种行为并不合法,但是被告人XX的初衷并非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是为了保护家庭的稳定和正常生活的延续。

在此,我代表被告人XX请求法庭予以宽恕,并寻求对他的处罚能够从轻处理。

我们理解被告人XX的行为属于违法挪用公款,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到他所面临的特殊困境和良好的悔过表现。

因此,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对他进行宽判,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并为自己的错误付出足够的代价。

最后,我要重申被告人XX在本案中的辩护词中所陈述的内容完全属实,并经过了详尽的调查和确认。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听取我们的辩解,给予被告人XX一个公正的判决。

非常感谢法庭给予我们陈述的机会,也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人XX的案件作出公正、平等的判决。

谢谢您的关注和理解。

此致XXXX(被告人XX的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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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

通过了解案件事实,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并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某某于2008年7月份至2010年7月份,与王某某预谋后,由王某某利用其任濮阳油田第五中学分校校长的职务之便,将该校公款借给被告人某某做生意使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某某和王某某之间不存在预谋、共谋、指使、参与策划(详见附件一:词语解释)行为。

本案中某某是借款的使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追究使用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条件是使用人有参与挪用的行为。

但被告人某某的多次笔录以及在本庭中的供述都能一致地证实某某只是给王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说要借多少钱。

至于是否借,从哪个帐上出钱以及财务上怎么作手续,等等,
均没有具体的策划或指使。

故此,辩护人认为某某打电话以及电话中所表达的内容均不能认定为指使或共谋策划,不应构成挪用行为的共犯。

所以,起诉书指控的某某存在预谋、共谋、指使、参与策划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

二、起诉书认定某某挪用公款的主体身份是依附于王某某,但王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什么是挪用公款罪(详见附件二:法律法规)。

根据该款法律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具有公务(职务)性。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就本案而言,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者具备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条件;或者具备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条件。

但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濮阳油田第五中学分校(以下简称分校)在机构类型上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关于学校的性质,所谓“国有民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一个学校而言,考察他的机构类型或性质,必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所确定的类型来认定。

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卷宗材料第三卷第3页)【右下角说明1、显示濮阳油田第五中学分校办学体制上是民办学校】。

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卷宗材料第三卷第4页)【显示机构名称为濮阳油田第五中学分校;机构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证据三:中国银行的“现金缴款单”5份(卷宗材料第三卷第54页、55页)(显示濮阳油田第五中学分校由五个股东王某某、徐国英、杨春燕、杜同敬、胡玉仲出资设立。


在对证人王献丽的“询问笔录”(卷宗材料第二卷第100页)中,王献丽陈述为油田五中分校的五个股东各交缴了(垫付)10万元人民币,油田五中分校的股东有王某某、许国英、杨春燕、杜国敬、胡玉仲。

许国英等人在其询问笔录中对自己的股东身份也是明知并予以认可的。

这些都充分说明该学校由五个股东以个人身份出资设立的事实。

虽然濮阳市油田第五中学(以下简称油田五中)在关于开办分校的资料汇编、教基[2004]355号的批复及濮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文件中都有关于分校为所谓“国有民办”学校的不同说法。

但上述材料或为油田五中的自我陈述,或为地方政府非有效文件(详见附件三: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质证意见),均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3款: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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