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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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海口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市规函[2010] 906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的通知(暂行)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和开发建设行为,明确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阶段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现印发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海口市规划局2010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为规范规划建筑设计和开发建设行为,明确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阶段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简称《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则如下:一、关于建筑物阳台、露台建筑物阳台、露台(带雨棚或景观亭)进深不大于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超出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关于入户花园、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进深和面宽均不大于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超出2.4米的,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三、关于凸窗当突出外墙的凸窗窗台高度大于0.4米,窗高小于2.2米,且突出外墙面尺寸不大于0.6米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超出上述尺寸任何一项的,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四、关于居住类建筑(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层高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要求执行。

考虑到气候等条件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得大于3.3米。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大于3.3米时,按《规范》计算建筑面积。

若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3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五、关于办公类建筑(含写字楼)层高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按《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规定要求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海南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海南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米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核心滨海区(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 ),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 )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第九条 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 海甸岛、新埠岛) 、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入户花园计算规范

入户花园计算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入户花园计算规范篇一:20xx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xx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xx新版《建筑面积规范》的实施,不仅将直接影响容积率的计算和工程造价的计算,更将大大影响开发商以往对户型设计的思路和工程造价预算,所谓“偷面积”的方式将很难行得通了。

建筑面积计算新规明确阳台飘窗恕不赠送(新算法)送飘窗、送露台、送地下室等以往开发商在房源销售环节管用的推销手段,随着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于20xx 年7月1日的正式实施,或许将成为历史。

一、新规范大量修订“免费”面积计算规定随着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xx(以下简称新《规范》)的实施,旧的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xx也随之废止。

新《规范》主要修订的技术内容包括: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商以往最常赠送、旧版《规范》中不算面积的飘窗,在新《规范》中有了明确要求: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另外,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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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九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完整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完整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九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 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核心滨海区(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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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由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组成。

第四条项目中不计容建筑面积包括:
(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仅作为配套奠能使用,且不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三)设计作为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敞开)、层高不超过4.5米的,并且不得封闭改作其他用途;
(四)结构(没备)转换层,建筑层高不超过4.5米的;
(五)与其他空间不连通,设计上无实际使用功能的坡屋顶;
(六)无维护结构的公共建筑内高度大于两层的空中花园;.
(七)突出建筑顶层的楼梯、电梯间和水箱间。

第五条建筑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其他功能用房)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后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设计作为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经营性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核算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层中的电梯井、门厅等使用空间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四)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时,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超过1.8米(含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地下室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干7.6米(2.7米×2+2.2米)时,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六)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一算。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七)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信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 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
计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综合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八)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永久性顶盖
的开敞空间,其进深如小于或等于2.4米视为阳台,计容面积计算如下:
l、套内面积S小于或等于120平方米,对应的“套内阳台”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不大于15%的,按“套内阳台”水平投影面积1/2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5%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2.建筑面积S大于120平方米、小于等于180平方米的,对应的“套内阳台”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不大于10%的,按“套内阳台”水平投影面积1/2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0%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3. 建筑面积S大于180平方米,对应的“套内阳台”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不大于8%的,按“套内阳台”水平投影面积1/2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大于8%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九)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

突出外墙的飘窗窗台高度不小于0.3米,且突出结构外围不大于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窗台高度小于0.3米,或者突出结构外围尺寸大于0.6米的,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花池底板标高高出室内用房底板(包括阳台和入户花园)标高0.6米以及以上的,不计入建筑面积,如低于上述规定的,视同阳台,按本条第九款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第六条建筑项目设计方案中出现本规则之外或难于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本暂行规定所涉及的条款内容,如国家规范标准有明文规定,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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