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教育系统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暂行).doc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进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重点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金融、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及研发机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区域重点企业进行,上述单位申报的高端岗位均可通过公开招聘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中央在京落地重大项目按照本市服务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人才引进专项计划要与首都发展重点结合,紧密围绕首都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展开。
(二)立足高端。
通过专项计划公开发布的人才引进岗位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应聘人选须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
(三)公开公平。
通过规范公开招聘流程、严格笔试面试环节、加强监督引导力度,确保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第四条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岗位需求申报、汇总发布职位、报名审核筛选、笔试面试确定人选、办理引进手续等流程进行,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由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工作方案确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即可申报;企业单位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或区域重点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且在京注册经营三年以上,掌握自主产权核心技术的成长型企业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小型企业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企业单位人才需求岗位必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高层管理岗位须为部门总监、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核心技术岗位须为技术专家、科技带头人、首席技师等职位,且提供福利待遇条件与市场同等职位相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为七级(含)以上岗位,并须明确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配套政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0•【字号】海行规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0〕24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9月20日第15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月十日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为更好地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人才发展高地,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09〕2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服务核心区建设为宗旨,以建设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和资金支持为主导,以服务为保障,坚持高端引领、项目带动、统筹实施、以用为本的原则,逐步形成完善的人才服务体系,促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核心区聚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核心区范围内的“十百千工程”企业、重点企业和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人员在核心区创办的企业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核心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各自学科、技术领域做出过突出贡献或具有先进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符合核心区产业创新发展所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其重点对象是:(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三)近五年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四)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和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专业技术人才;(五)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惯例,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六)获得国家级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七)核心区紧缺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海淀区教育系统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附件:海人才发[2013]1号海淀区教育系统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人才是海淀教育事业发展的第一资源。
为加快引进高层次、创新型和国际化的教育人才,实现海淀教育保持“三个一流”目标,更好地服务核心区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以及《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海发[2011]11号)和《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推进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海发[2011]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人才引进的原则是:明确高端,以用为本,扩宽引进渠道,激活引进方式,重点引进外省市教育名家、名校长、名师。
对北部地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实行重点倾斜,对特殊人才可实行“一人一策”。
鼓励用人单位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结合用人需求和发展战略,面向全国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教育人才引进工作在海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海淀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人才引进条件与范围第四条办理人才引进人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师德高尚,热爱教育事业;(二)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五)具有其他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的必备证件;(六)符合用人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
特别优秀或紧缺的人才,其职称和年龄要求可酌情放宽。
第五条人才引进分为五个类别:(一)教育专家。
在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的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省(市)级重点(示范)学校校长。
(二)名师名校长。
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教育管理等领域取得出色成绩,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市)级特级教师和省(市)级“名校长”培养对象。
海淀教师引进测评

海淀区教师引进测评是指海淀区教育局为了提升教师的教学质量,引入了教师引进测评的制度。
海淀区教师引进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1.测评标准:海淀区教师引进测评的标准包括教学水平、科研水平、综合素质等。
根
据测评标准,海淀区教育局将会对教师进行测评,以评估教师的教学质量。
2.测评流程:海淀区教师引进测评的流程包括申请测评、资格审核、测评考核、评定
结果等。
在测评流程中,海淀区教育局会根据教师的资料、成果等进行测评考核,以决定教师是否符合测评标准。
3.测评奖励:海淀区教师引进测评的奖励包括聘任奖、聘期延长奖、职务晋升奖等。
海淀区教育局会根据教师的测评结果,为符合测评标准的教师颁发测评奖励,以激励教师的教学积极性。
北京市户口人才引进政策相关问题解析——审核流程具体要求说明

市户口人才引进政策相关问题解析——审核流程具体要求说明时间:2010-04-06 19:25来源:作者:yuanhk 点击:次•大家可以登录评测天下论坛中人才评测栏目查看更过详细的文章!!!!!!以海淀区办理引进人才所需材料为例:(1)单位写出"关于申请XXX调京工作的报告"。
主要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纳税情况、被调入者基本情况、突出业绩和作用、引进人才理由,单位盖章(台头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说明:一般格式是:第一部分,公司情况,主旨:公司的贡献越大越好,包括:公司的纳税情况,是不是重点企业等,有多少写多少;第二部分,个人基本情况,主旨:个人的经历越清楚越好,包括:学历情况,工作情况,取得职称的年月日;第三部分,个人家庭情况,主旨:家庭困难越大越好,包括:说明两地分居多长时间了,配偶的学历,工作,等;第四部分,对公司的贡献,主旨:贡献越大越好,包括:做了哪些项目,为公司创造了什么样的利润,或者为公司节约了多少成本等。
(2)引进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注意:合同的时间。
签订时间和时长,一般签两年比较合适。
(3)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批准证书副本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意:这里所需要的证书均为市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证书,在第一带去后由窗口验证后以后就不用带去了,窗口会在相关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已审。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注意:这里所需要的证书均为市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证书,在第一带去后由窗口验证后以后就不用带去了,窗口会在相关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已审。
(5)调京人员及随调人员学历学位证、职称证、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注意:1、调京人员第一学历必须是本科且具有学士学位;2、如果已经结婚且一方为户口这样的情况一定要说明,因为办理过程中会考虑两地分居的情况;3、职称证,有高级职称最好,有很多软件行业的人员通过软考获得高级资格。
北京户口及海淀区落户政策

办理引进人才须知在代理部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综合代理协议的高新技术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均可申请办理。
一、办理人才引进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需国家干部身份或聘干身份),可办理引进人才手续: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在国内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其国外学历及学位需经国家教委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评估认定证明)二、引进人员所需报送的材料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及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单位的基本情况、引进人才的理由、被调人的基本情况和突出业绩等);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申报单位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被调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并各附复印件一份;5、被调人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被调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或有关证明复印件一份;7、工作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8、在京工作期间在现聘用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9、社会保险缴存证明;10、房产证或租赁房屋证明;11、单位及个人诚信声明;12、《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在申请单位意见处盖章);1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单位在承办单位盖章处盖章,“迁移原因”一栏注明“引进人才”。
如有随迁家属的,配偶单独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在“随迁人员”一栏中注明子女情况);14、引进人员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全面工作鉴定及同意调出证明。
三、引进人才配偶随同调京所需报送材料如配偶在北京有接收单位,可同时办理调京手续,需报送材料如下:1、随调人员北京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由集体、民营、私营等单位接收的,接收函需由人才服务中心或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随调人员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全面工作鉴定及同意调出函;4、随调人员的学位学历证、职称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通知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6、户口本、身份证;7、单位及个人诚信声明;8、填写《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2.21•【字号】京人社毕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7〕4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营造公平竞争的人才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2月21日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营造公平竞争的人才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以下简称引进毕业生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当前学习阶段为全脱产,在校学习期间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时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控制数量、提升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参与的会商机制,协调推进引进毕业生工作。
第五条建立市人力社保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工作三级管理体系,依据职责分工,实行当年引进、次年落户。
第二章指标管理第六条采取指标数量的方式控制引进毕业生总量。
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量,结合全市人口调控目标、重大规划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毕业生总体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京人社调发[2012]42号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京人社调发[2012]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a9ea22a87c24028915fc329.png)
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调发[2012]4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全面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打造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促进引进人才公开招聘平台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重点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制造、金融、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现代农业等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及研发机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区域重点企业进行,上述单位申报的高端岗位均可通过公开招聘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中央在京落地重大项目按照本市服务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条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人才引进专项计划要与首都发展重点结合,紧密围绕首都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展开。
(二)立足高端。
通过专项计划公开发布的人才引进岗位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应聘人选须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秀业绩。
(三)公开公平。
通过规范公开招聘流程、严格笔试面试环节、加强监督引导力度,确保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第四条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岗位需求申报、汇总发布职位、报名审核筛选、笔试面试确定人选、办理引进手续等流程进行,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由年度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工作方案确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即可申报;企业单位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产业或区域重点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且在京注册经营三年以上,掌握自主产权核心技术的成长型企业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科技小型企业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企业单位人才需求岗位必须为高层管理或核心技术岗位,高层管理岗位须为部门总监、副总经理以上职位,核心技术岗位须为技术专家、科技带头人、首席技师等职位,且提供福利待遇条件与市场同等职位相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为七级(含)以上岗位,并须明确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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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人才发[2013]1号
海淀区教育系统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育人才是海淀教育事业发展的第一资源。
为加快引进高层次、创新型和国际化的教育人才,实现海淀教育保持“三个一流”目标,更好地服务核心区建设,根据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以及《中共市海淀区委、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海发[2011]11号)和《中共市海淀区委、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推进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海发[2011]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人才引进的原则是:明确高端,以用为本,扩宽引进渠道,激活引进方式,重点引进外省市教育名家、名校长、名师。
对北部地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实行重点倾斜,对特殊人才可实行“一人一策”。
鼓励用人单位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结合用人需求和发展战略,面向全国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教育人才引进工作在海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海淀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人才引进条件与围
第四条办理人才引进人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师德高尚,热爱教育事业;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其他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的必备证件;
(六)符合用人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
特别优秀或紧缺的人才,其职称和年龄要求可酌情放宽。
第五条人才引进分为五个类别:
(一)教育专家。
在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的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全国劳动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省(市)级重点(示)学校校长。
(二)名师名校长。
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教育管理等领域取得出色成绩,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省部级劳动模,全国模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市)级特级教师和省(市)级“名校长”培养对象。
(三)学科带头人。
在学生德育、学科教学、学校管理或教育科研等领域取得较大成绩,在省(市)围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省(市)级重点(示)学校的校级领导,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国家级学科竞赛金牌教练,省(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和功勋教师。
(四)优秀后备人才。
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的省(市)级模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省(市)级优秀青年教师和中青年骨干教师。
(五)国际化教育人才。
在海外学校、知名学校国际部或国际学校从事5年及以上教育教学或经营管理工作,国际课程教育教学或国际学校管理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
如引进人才同时具备多项荣誉的,只按最高等级类别引进。
第三章人才引进的程序
第六条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岗位情况,向教委人事部门报送人才引进需求计划。
人才引进需求计划应设定引进的人数、条件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教委人事部门面向社会发布人才引进需求计划,组织人才引进公开招聘会。
用人单位通过参加公开招聘会,确定人员进入面试与考核环节。
第八条用人单位按照公开招聘程序,对候选人才进行面试和专业考核。
进修学校、教育党校的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专家撰写专业考核鉴定。
教委人才服务中心对用人单位所报人选进行人才素质综合测评。
专业考核鉴定为“良好”及以上,并且人才综合素质测评为“合格”及以上的,可定为拟引进人才。
第九条区教委人事科、组织科对拟引进人才的有关学历、职称、荣誉及工作业绩等书面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经上会批准后可办理相应的调入手续。
第十条积极拓宽各方面的人才引进渠道,充分利用市、海淀区的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对特别优秀、急需或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申请特事特办。
第四章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十一条区教委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引进人才所需的经费,并纳入区教委年度部门预算。
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海淀区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及《海淀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引进的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安排入住海淀区教育人才租赁住房,并给予租金补贴;自行租赁住房的,每月提供3000元房租补贴,连续提供3年。
(二)根据引进人才的类别给予一次性安家费。
教育专家等级,标准为20万元;名师名校长等级,标准为15万元;学科带头人等级,标准为10万元;优秀后备人才等级,标准为5万元;国际化教育人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家费。
(三)对于北部地区学校、城镇地区薄弱校引进的人才,将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优先安排入住教师公寓。
(四)按用人单位工资分配方案执行的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在用人单位进行岗位聘任时,可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可视情况直接聘任其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的领导职务。
(六)对引进人才的随调家属,区教委和用人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积极协助落实工作,安排其子女到区属示园、优质校入园、入学。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相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政策法规,与正式调入的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义务,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聘期不得低于五年,试用期一般为三到六个月。
第十四条试用期表现与引进要求严重不符的,用人单位经区教委同意后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相应的人事关系调转手续。
第十五条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或因个人原因解除聘用合同后并调出海淀教育系统的,须将安家费按照每年递减20%的标准,根据履行合同的年限折算后退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缴还区教委。
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享受住房租金补贴;合同解除之日起三个月腾退所租住的教师公寓。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要为引进人才创设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建立引进人才档案,并根据个人发展情况和需求进行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在首个聘期除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外,须参加聘期业务考核,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用人单位每年定期将其聘期考核情况书面报送区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并报区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区教委委托教研、科研、师训、干训和名师工作站等部门加强对引进人才定向培养;并定期组织引进人才参加特级教师认定和市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