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
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9.23•【字号】冀食药监市[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冀食药监市[2004]65号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第二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应设置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验收、养护等组织。
第四条质量领导组织、质量管理机构及药品验收、养护等组织应有明确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并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九条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申办开药店的手续与流程

申办开药店的手续与流程附录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须知一、审批内容批准新开办或移地生建药品零售企业,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开办条件1、凡符合有关工商管理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夫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在大连市辖区内新开办或移地得建药品零售企业。
2、凡属个人独资或以股份合作形式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其企业负责人应当专职在新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并且要通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考试。
药品零售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高中以上学历(乡镇村区域内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医、药方面的工作经历。
3、药房必须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属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市县城区区域内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不得兼任。
4、坚持合理布局,方便购药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营业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区市县城区区域内不得少于80平方米;乡镇村区域内不得少于平方米。
仓库使用面积标准: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在市内中山区青泥洼桥(北起长江路,南至五惠路,东起解放路,西至友好路)、天津街(北起长江路,南至中山路,东起民意街,西至解放路)、沙河口区西安路(北起中长街,南至五一路,东、西只限于西安路两侧)、甘井子区山东路两侧(南起松江路,北至中华西路)、千山路两侧(东起华东路,西至七迎路)5个繁华商业区和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的直营门店外,应与已有的药品零售企业和非营利性一、二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距离150米以上。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开办筹建审批流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开办筹建审批流程图(图1)承办机构:窗口办、药品市场监管科承诺时限:15工作日《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核发流程图(图2)承办机构:窗口办、药品市场监管科 承诺时限:9工作日注:参照执行的项目: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换证审批2、《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变更(需要现场勘验)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变更企业地址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需要现场勘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变更(不需要现场勘验)流程图(图3)承办机构:窗口办承诺时限:立即办注:参照执行的即办项目: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2、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变更;3、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变更;4、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不需要现场勘验);6、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者代表备案;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准;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准;药品批发企业开办筹建初审流程图(图4)承办机构:窗口办、药品市场监管科承诺时限:15工作日注:参照执行的项目:1、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换发初审;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筹建初审;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换发初审;4、药品批发企业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初审。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流程图(图5)承办机构:窗口办、药品市场监管科承诺时限:9工作日注:参照执行的项目: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2、《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总部)变更初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流程图(图6)承办机构:窗口办、药品市场监管科承诺时限:35个工作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许可流程图(图7)承办机构:窗口办、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科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流程图(图8)承办机构:窗口办、医疗器械监管科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1、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重新注册审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法人)核发(换)证审批流程图(图9)承办机构:窗口办、医疗器械监管科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注:参照执行的项目: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非法人)新开办申请和换证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资质核准流程图(图10)承办机构:窗口办、药品市场监管科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注:参照执行的项目:1、科研和教学购买医疗用毒性药品资质核准2、零售连锁企业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资质核准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初审流程图(图11)承办机构:窗口办、药品市场监管科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注:参照执行的项目:1、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初审;12331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工作流程图(图12)承办机构:12331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注:参照执行的项目:1、局政务网站局长及投诉信箱(承办机构:办公室、监察室、稽查科及相关科室);2、市政府12345政务服务平台(承办机构:12331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办公室)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流程图(图13)承办机构:办公室注:参照执行的项目:1、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单位交办、转办事项(承办机构:办公室)机关效能投诉事项办理流程图(图14)承办机构:监察室.贯彻落实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流程图(图15)承办机构:机关各科室发文办理工作流程图(图16)承办机构: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流程图(图27)承办机构:办公室药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图18)承办机构:办公室。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一)人员1.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2.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小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药士(中药士)以上职称。
3.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4.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5.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6.药品零售企业从事验收工作人员和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
若为初中文化,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7.以上人员应经省辖市药品监督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二)房屋1、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不低于30平方米;中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小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2、营业场所、仓库与办公、生活区域分开或分隔。
(三)设施必须配备所经营药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
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备能安全储存特殊管理药品的专用设施。
(四)制度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陈列等环节的管理规定3.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4.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5.拆零药品管理规定6.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7.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8.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0.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11.服务质量和管理规定12.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五)台帐1.药品验收记录2.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3.药品质量查询、投诉、退货、抽查情况记录4.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5.温湿度记录6.计量器具检定记录7.质量事故报告记录8.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9.进口药品、特殊管理药品验收记录10、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批记录11.药品缺货记录12、顾客意见表13、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六)质量管理档案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2、员工培训档案3、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4、计量器具管理档案5、近效期药品催销表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二、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程序(一)立项程序1.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的报告(地址、负责人、质量负责人);2)申请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4)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离职材料原件、复印件(如为外地人提供暂住证);5)拟经营药品的范围(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药、生化药品);6)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7)拟设置药品零售企业位置示意图、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意向协议、营业场所平面图;8)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药店开设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药店开设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冀药监法〔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药店开设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药店开设审批,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持续优化药店开设审批服务按照《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冀药监法﹝2021﹞30号)、《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保留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冀审改办﹝2020﹞9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9号)要求,落实“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对应的各项改革举措,坚持“目录之外”无审批的原则,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营业执照等材料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
各地行政审批部门要做好办事指南更新维护,确保受理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各要素清晰准确,简明易懂。
要强化信息公开,实时公开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
二、取消药品零售企业设定距离及营业面积等要求要严格落实《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冀药监药流〔2019〕4号)及《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冀药监规〔2020〕4号)精神,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审批标准,坚决取消药品零售企业距离设定和营业面积等限制。
按照营业面积、设施、人员等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办理药店开设审批。
根据药品管理法简述药品经营审批程序

药品经营审批程序
药品经营审批程序是药品管理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涉及到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
下面,我将简述药品经营审批程序的相关内容。
一、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药品管理法,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
2. 有符合药品经营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3. 有符合药品经营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有符合药品经营要求的药品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管理制度;
5. 有符合药品经营要求的药品检验、检测和质量控制体系;
6. 有符合药品经营要求的专业人员。
二、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1. 申请: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验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经营场所、设施、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现场验收;
4. 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药品经营企业需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换发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换发的决定。
审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

审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根据我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医疗药品管控]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
![[医疗药品管控]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19630288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17.png)
[医疗药品管控]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第一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在办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登记前,需先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需提供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信息,确保企业名称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步: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1. 申请人需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企业章程、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相关资料等。
2.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步: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人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章程、企业负责人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需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营业执照、企业负责人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五步:办理税务登记证申请人需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负责人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
税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
第六步:开设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需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根据经营计划开设门店。
门店的开设需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包括门店的设施、设备、人员等。
在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人需按照上述审批程序,依次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和开设门店等步骤。
在整个审批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重点和难点解析:在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审批程序中,有几个重点和难点需要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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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了河北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程序。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和统一标识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统一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标准、采购与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的组织形式进行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并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门店组成。
各门店均应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可以统一企业负责人。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申请办理配送分中心,必须经企业总部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验收,同意后方可设立。
配送分中心由配送中心统一管理、承担质量责任,所储存药品应全部由配送中心配送,不得自行采购。
一、申办条件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是企业法人;
(二)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店达到(含)10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四)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六)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质量管理机构;
(七)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八)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九)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十)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配送能力,应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办程序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书面证明;
2、拟办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4、拟办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以及营业场所、配送中心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局图,平面布局图中应标明营业室、常温库、阴凉库、冷库、验收养护室的面积;
5、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6、拟设营业场所、仓库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7、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8、零售(连锁)门店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名单,以及各门店原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9、各门店质量管理人员名单和技术职称、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拟办企业名称证明文件;
11、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话)。
(二)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