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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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7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10【实施日期】2014.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7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0日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畜牧局,为省农业厅管理的主管全省畜牧业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核职责。

3.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职责下放到市、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2.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3.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4.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将省商务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畜牧局。

(四)承接的职责。

1.草种进出口审批职责。

2.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3.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职责。

4.执业兽医资格认定职责。

5.设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职责。

6.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作的直属机构。

⼀、职能调整(⼀)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政⽤房的基建投资、公务⽤车购置和更新经费的职能,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将有关部门分散建设中央国家机关部级⼲部住宅和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的⼯作,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设和管理。

(三)按住房制度改⾰的精神,负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职⼯住房补贴经费。

(四)增加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职能。

(五)将局机关房屋基建修缮⼯程的组织、物业管理等服务性⼯作,交给直属企事业单位。

(六)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的组织实施⼯作,建⽴⾃主经营、⾃负盈亏、⾃我约束、⾃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标。

⼆、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中央国家机关事务⼯作的⽅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政经费、社会保障经费、职⼯住房补贴经费和⾏政机关事业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中央级公检法机关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政会计事务⼯作;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国务院各部门⾏政⽤房基建计划、投资和产权,集中建设和管理部级⼲部住宅、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分配房屋修缮经费和审批修缮项⽬。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地使⽤权的管理⼯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地规划。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豫政办[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4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六日河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旅游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统筹协调全省旅游业发展,拟订全省旅游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指导全省旅游工作。

(二)制定全省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

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旅游市场的开发工作。

负责全省重大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指导我省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

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

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协调和指导全省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规范全省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豫政办[2014]67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6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6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认定职责。

2.取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查职责。

3.取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备案职责。

4.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2.将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报废与拆除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3.将人防工程使用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4.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职责下放到同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5.将附建式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审查职责下放到工程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6.将加固、改造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2.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国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九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按规定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

河南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南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省级领导、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 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按规定管理车辆购置资金;组织制订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四、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 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有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的处置 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省直机关统建项目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规划、建设、分 配、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住房保障和管理制度并金等住房资金。
六、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
职能转变 一、取消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职责。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委、 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和省直机关后勤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
二、拟订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与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 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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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局机关的国 有资产;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工作,承担省直机关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 工作;负责省辖市驻郑办事处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后勤管理与服务人员培训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省直统建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房地产资金和车辆 购置资金;指导省直机关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机关财务,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并定期审计。 四、房地产管理处 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 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9日河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要求,深入推进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建设美丽河南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以提升节能减排基础能力为支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全面打赢转型发展攻坚战和环境治理攻坚战,加快构建节能环保型产业体系,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较2015年降低16%,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67亿吨标准煤以内。

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5.02万吨、11.18万吨、82.37万吨、90.86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8.4%、16.6%、28%、2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一)公开行政审批信息。

推进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情况等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部门对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在同级政府网站、办事场所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地点及时间、联系电话、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审批事项调整后,要第一时间公开。

省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清单要于2015年9月底前在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均应第一时间主动公开。

(省编办牵头落实)(二)公开行政权力清单。

各级政府要通过本级政府网站依法集中公开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

2015年9月底前公开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

(省编办牵头落实)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三)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

各级政府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决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部门要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复预决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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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17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2
【实施日期】2014.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17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职责。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和省直机关后勤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

(二)拟订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与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三)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省级领导、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按规定管理车辆购置资金;组织制订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四)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有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的处置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省直机关统建项目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规划、建设、分配、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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