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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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解洗钱案件(3篇)

法律知识讲解洗钱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通过一系列复杂、隐蔽的金融交易,掩盖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洗钱犯罪活动也呈现出日益猖獗的趋势。

为了有效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洗钱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对洗钱案件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

二、洗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1. 洗钱犯罪的概念洗钱犯罪,是指将犯罪所得通过金融系统进行转移、转换、掩饰、隐瞒等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犯罪不仅侵害了金融秩序,还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

2. 洗钱犯罪的特征(1)犯罪手段隐蔽、复杂。

洗钱犯罪涉及多个环节,如资金转移、账户管理、虚假交易等,犯罪手段隐蔽、复杂,难以追踪。

(2)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洗钱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跨国洗钱案件较为常见。

(3)犯罪所得多样化。

洗钱犯罪所得包括毒品、走私、贪污贿赂、恐怖融资等多种非法所得。

(4)犯罪主体多元化。

洗钱犯罪主体包括犯罪分子、洗钱中介、金融机构等。

三、我国洗钱犯罪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规定了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对洗钱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反洗钱工作的法律,明确了反洗钱工作的目标和原则,规定了反洗钱工作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和法律责任。

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

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

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

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

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

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贿赂等)的继续。

什么是洗钱罪

什么是洗钱罪

什么是洗钱罪在很多时候我们可能会涉嫌⼀些洗钱罪,在很多时候洗钱罪是⽐较严重的,⼀般情况会根据洗钱的⾦额进⾏判刑,那么什么是洗钱罪?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段使⾮法所得收合法化的⾏为。

洗钱,顾名思义是把⿊钱、脏钱洗⽩、洗⼲净。

所谓的⿊钱、脏钱、⼴义地讲就是指来路不明或者违法所得的钱,如犯毒、⾛私、恐怖、⿊社会性质、贪污、受贿等得来的钱。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为⼜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为掩盖其不法⾏为,将赃款通过⾦融活动将“⿊钱变⽩”,从⽽达到可以公开使⽤的⽬的。

换⾔之,即犯罪分⼦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种犯罪⾏为,使其合法化。

据世界银⾏1994年报告,国际犯罪集团的⿊钱达到惊⼈的7500亿美元,⽽同年中国的国内⽣产总值才5000亿美元左右。

这些⿊钱绝⼤多数都将由犯罪分⼦“洗⽩”,堂⽽皇之地进⼊正常的经济⽣活中。

例如,1993年澳⼤利亚就曾查获⼀特⼤洗钱案,涉及⾦额达5100万美元。

当警⽅破案时,其中4100万美元已被“洗净”了。

贩毒猖獗的哥伦⽐亚,每年可因洗钱⽽增加约70亿美元的收⼊,委内瑞拉也达30~50亿美元。

⽬前,洗钱活动的多发地为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哥伦⽐亚、委内瑞拉、⾹港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鉴于洗钱犯罪活动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1995年伊始,来⾃警察、海关、⾦融、⼯商和财政等部门的1200多名代表聚集在塞浦路斯⾸都尼科西亚市,召开了为期⼀周的制⽌银⾏系统洗钱研讨会。

会议呼吁各国加强措施,要求银⾏提⾼辨别洗钱犯罪的能⼒,以杜绝国际社会上的洗钱犯罪。

反洗钱法律法规

反洗钱法律法规

洗钱行为最常用的五种形式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介绍,洗钱的方式多种多 样,最常见的有以下五种洗钱方式: 其一,利用金融机构 利用金融机构。包括:伪造商业票据;通过证券 利用金融机构 业和保险业洗钱;用票据开立账户进行洗钱;利用银行存款 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信贷回收;利用期货、期权洗钱。 其二,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 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包括:成立匿名公司, 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 隐瞒公司的真实所有人;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利用假财务 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 其三,通过商品交易活动 通过商品交易活动。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 通过商品交易活动 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洗钱者可能会因受到现金交易报告制 度的严格限制,在短期内无法方便地将现金转变为银行存款, 但大量持有现金对犯罪组织来说是极其危险的。为了达到尽 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的目的,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 珍贵艺术品,也是洗钱者选择的一种方式。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 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 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 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 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 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 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 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 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 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 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 层的批准。

《国际反洗钱法》

《国际反洗钱法》

《国际反洗钱法》国际反洗钱法》:一、主要国际组织的反洗钱措施主要国际组织的反洗钱措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40+8建议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反洗钱国际标准,是反洗钱领域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标准。

(一)《关于洗钱问题的40条建议》FATF的《40条建议》最初发布于1990年4月,1996年经过修改,2003年6月20日通过了新的修订稿。

《40条建议》为全球的反洗钱制度设计了基本框架,规定了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内容涉及刑事司法系统、执法部门、金融系统和监管当局等反洗钱工作的各个领域。

《40条建议》尽管不是强制性文件,但已得到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众多国际组织的支持,很多国家也做出政治承诺执行《40条建议》以打击洗钱。

因此,《40条建议》是反洗钱领域的基本纲领。

FATF同时为执行《40条建议》提供一系列解释性文件。

* 40条建议主要包含以下基本义务:将洗钱犯罪定为刑事犯罪,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尽可能的广泛(建议第4条),并制定将犯罪收益查封和冻结的法律(建议第7条);* 金融机构及特定的非金融机构有了解客户,包括实际受益人,以及保存记录的义务(建议第10条-12条);* 要求金融机构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建议第15条),并实施一系列内部控制措施(建议第19条);* 建立对金融机构充分控制和监督的系统(建议第26条-29条);* 签署反洗钱国际条约,通过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间反洗钱领域各个层次的合作有效开展(建议第32条-40条)。

(二)反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9.11事件后,2001年10月29日-30日,FATF在华盛顿召开特别会议,通过了打击恐怖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并在随后出台了一系列对8条特别建议的解释性文件。

与40条建议相似,打击恐怖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得到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支持,成为打击恐怖融资领域的纲领性文件。

打击恐怖融资的8条特别建议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签署和执行联合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文件。

洗钱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洗钱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洗钱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我国有严格的⾦融管理秩序,洗钱活动破坏我国正常的⾦融秩序,要受到法律追究,那么洗钱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关于洗钱罪指的是什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洗钱罪指的是什么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洗钱的表现形式有哪些1、成⽴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的洗钱模式。

2、化名存款或购置⾦融票证洗钱。

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融机构将⾮法资⾦混⼊合法资⾦。

4、利⽤进出⼝贸易洗钱,利⽤⾼卖低买等⼿法向国外转移赃款。

5、成⽴外资公司或利⽤外汇⿊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份回国投资。

6、骗税洗钱。

成⽴假企业,搞假出⼝,骗取退税后将⾮法资⾦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

7、利⽤关联单位洗钱。

8、异地⼤额套取现⾦洗钱。

9、通过“地下钱庄”洗钱。

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

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

11、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

12、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

13、利⽤国有企业改制洗钱。

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私⼈企业。

洗钱罪指的是什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段使⾮法所得收合法化的⾏为。

洗钱,顾名思义是把⿊钱、脏钱洗⽩、洗⼲净。

所谓的⿊钱、脏钱、⼴义地讲就是指来路不明或者违法所得的钱,如犯毒、⾛私、恐怖、⿊社会性质、贪污、受贿等得来的钱。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式协助资综合上⾯的介绍,洗钱,顾名思义是把⿊钱、脏钱洗⽩、洗⼲净。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洗钱罪指的是什么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反洗钱

反洗钱

一、反洗钱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洗钱罪(第191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 312条) –窝藏、转移、隐瞒毒脏罪(第349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一、反洗钱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第二节 国外反洗钱法律制度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澳大利亚 • 四、瑞士
一、美国
• 《1970年银行保密法》 • 《1986年洗钱控制法》 • 《1992年阿农奥—怀利反洗钱法》 • 《1994年禁止洗钱法》 • 《2001年爱国者法案》
二、英国
• 《2002年犯罪收益法》 • 《2000年反恐怖法》 • 《2007年反洗钱条例》
第二节 国外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澳大利亚 四、瑞士
第三节 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建立 和完善
• 《刑法》:1997年、2001年、2006年 • 《中国人民银行法》 • 《反洗钱法》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令
第四节 我国现行反洗钱法律制度
• 一、反洗钱法律 • 二、反洗钱行政法规 • 三、反洗钱部门规章
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分类
• 不同的角度得到不同的分类结果:
–从形式渊源的角度看 –从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看 –从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看 –从法律规范的主要功能看 –广义的理解和狭义的理解
三、反洗钱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 • • • • • • 洗钱行为刑罚化 犯罪收益没收、冻结、扣押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金融隐私权利的保护 携带现金、无记名证券出入境制度

洗钱罪法条

洗钱罪法条

洗钱罪法条洗钱是指以资本犯罪为目的,将非法所得转换成合法财产的行为,其技术手段又分为金钱蒸发、转账、借款、虚开发票、购买无形资产等。

由于洗钱活动会破坏金融秩序,有害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洗钱罪法条,以制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一、洗钱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是指“通过转换、转移、对付或者隐瞒资金或者其他财产的原始来源,以及通过以欺骗以及其他手段,以偷税漏税、贪污受贿、恐怖主义资金等方式获得的非法所得转换为合法财产的行为”。

二、洗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洗钱罪行:(1)以虚开发票、操纵市场、虚假交易等在市场的各种活动当中,私自改变资金流向、扩大账户余额,进而转换、隐瞒非法所得来源的行为;(2)以各种手段把非法所得转移到国外或者再把它再次转回国内,同时以各种手段改变财产的所有权,使非法所得形成合法的财产的行为;(3)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把收入来源及其实际数额填写到报税、申报等文件上的行为,而把非法所得报为合法收入的行为;(4)以投资、消费、存款等各种渠道,将非法所得洗洗,隐瞒资金来源、捏造资金出处的行为;(5)利用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虚假开立账户,或者利用已经存在账户进行洗钱的行为;(6)以自身名义收受非法所得,以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名义开出发票,将非法所得变价同时隐匿其来源的行为;(7)以购买无形资产、购买应收账款、租赁财物等形式,把资金转入合法商业活动,以洗去资金的污点的行为。

三、洗钱的法律制裁洗钱犯罪的行为人,除在犯罪所得上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惩罚外,还应当被勒令退还被收取非法所得的数额,并偿还进行洗钱活动的损失。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涉及洗钱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有可能被吊销或者撤销资格。

总而言之,洗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有以上洗钱罪行的可疑情形,应当及时上报警方,以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固。

同时,常年压实技术关口,细化管理制度,时刻保持对资金流向的敏锐监控,加强内部流程控制,加大检查力度,制止金融犯罪行为,做到实体企业犯罪真相揭示,洗钱者受到重罚,责任者带头道歉,真正做到“坚持正义,保护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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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

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

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

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

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

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贿赂等)的继续。

洗钱犯罪也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隐藏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这无疑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查难。

把“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和洗白需要经过很多刑事环节,涉及方方面面,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拨开迷雾,发现真相,查处的代价十分高昂。

二是取证难。

很多洗钱活动是通过犯罪分子自己或家族的私营企业来进行的,这类“企业”管理的家庭化、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财务帐目和基础资料的不完全,以及大量的现金交易和帐外交易,很容易成为腐败分子洗钱的防空洞,也成为取证工作的难点。

三是追赃难。

由于腐败分子急于把赃款(“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而且用违法犯罪手段侵占的财产不存在“成本”问题,他们往往为此不惜代价,而一些中介机构也往往看准这一点,狠狠斩一刀。

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把钱“洗白”,要在当地设立空壳公司,编造假的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造成赃款的流失。

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高达40%以上,企业所得税也达25%以上。

在这种情况下,转移到那里的赃款仅纳税方面的损失就十分可观,即使通过种种途径最终追回了赃款,也所剩无几了。

四是定罪难。

一些已经案发的腐败分子有很大一部分赃款被其利用洗钱行为隐藏起来,造成重罪轻判。

检察机关立案后从职务犯罪嫌疑人家中收出与合法收入明显不符的巨额现金、存折、贵重物品,是能够证明其贪污贿赂行为的重要犯罪证据,即使难以一一查实,至少也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但随着洗钱“水平”的提高,那种家藏金山银山的贪官越来越少了,即使发现了巨额财产,但能拿出“说法”的情况越来越多了,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无法指控。

可见,洗钱犯罪也严重妨害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得有案难破、有罪不判、重罪轻判、漏罪等司法非正常现象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

(二)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1、提供资金帐户。

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首先在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帐户,然后才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

行为人将“上游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存入自己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帐户,或者将自己的帐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或者是为有关的犯罪分子开立新的帐户,让其将赃款存入金融机构。

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具体手法是为赃款持有人提供帮助,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合法帐户或开立假帐户。

通过上述行为,使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的去向。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社极其联社;邮政储蓄机构;非银行类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除可以获得现金、收益外,还往往会得到大量不便于携带、难以转移的财产,诸如股票、债券、贵重金属、名人字画乃至汽车、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动产。

行为人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三种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将国内的赃款迅速转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银行”是赃款持有人经常采用的方式。

而在我国,资金的境内、外之间流动是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尤其是资金调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业所能办到的。

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将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公民、企业,只要其为赃款调往境外提供帮助,即可构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入藏匿于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酒吧、饭店、旅馆、超市,夜总会、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

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判决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就是典型的一例。

长期在加拿大、香港以及广东从事毒品贩卖活动的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由香港入关带回广州,汪某负责接应。

区某将港币520万元(折合人民币550万元)作为投资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60%的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务。

汪某出任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公司对外联络事宜,并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

区某通过该公司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再从该公司将资金转出使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洗钱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均属既遂;第二,洗钱必须是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后才能实行,而且事先与赃款持有人(即上述各种犯罪的罪犯)没有通谋。

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通谋,在其犯罪以后帮助洗钱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三)洗钱罪的主观方面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刑法修正案》(六)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从这一表述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因为上面的规定中含有“目的”,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然而,从司法实践看,《刑法》及修正案对洗钱罪的“明知”规定,一方面不利于打击犯罪人,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从彻底打击洗钱活动的立场出发,《刑法》应当把那些“应知而不知”和“因重大过失”而实施的洗钱行为犯罪化,以避免犯罪分子借口不知其所接受的财产是犯罪收益而逃避法律的惩罚。

有些国家规定过失也能构成本罪,比如法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出于严重过失而未能认识到所交易的财物的来源具有非法性质的,也应当追究其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应当放宽洗钱犯罪的罪过范围。

我国《刑法》将洗钱犯罪的罪过心理限定为故意,并且要求被告人必须明知(明确地知道,而不是可能知道)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洗钱才构成犯罪。

这就给公诉活动增加了困难。

要使行为人对其洗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就必须证明被告人明确地知道其所清洗的财产是来自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等几种特定类型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但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被告人的这种明知是相当困难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欧洲等国的经验,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重新界定洗钱罪“明知”的证明要求,即犯罪主观方面只要求行为人知道他或者他的行为对象的某种形式的非法活动的收益即可。

(四)洗钱罪的主体洗钱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同时,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亦可成为洗钱罪的主体。

事实上,在认定洗钱罪的主体时,有一种情况比较普遍,即该罪的主体是共同犯罪主体。

再细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自然人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第二种情况是,一般自然人和金融机构共同成为犯罪主体。

上述两种情况是与洗钱需要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协助才能完成这一状况相适应的,从前面所列举的洗钱行为的表现也可以发现之。

正是这使得洗钱具有了更大的危害性,其表现之一就是,有些“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为洗钱而贿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从而使洗钱得以顺利进行,破坏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某些身为金融机构领导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的作风,这些工作人员的腐败蜕化,使得洗钱犯罪的“障碍”大为减少,阻却洗钱失去了坚固的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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