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七章 行政合同【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与当事人【圣才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与当事人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和意义(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亦即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①受案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的活动受司法监督的界限和程度。
②受案范围标志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获得司法救济的范围。
③受案范围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分工和权限。
因此,恰当地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和遵循行政诉讼的基本要求。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符合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应兼顾可能性和现实性。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世界各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判例为主的模式;另一种是以制定法为主的模式。
①以判例为主的模式,某一行政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主要不是由立法统一规定,而是由法院通过判例逐步确定和发展的。
采用此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英国、法国。
②以制定法为主的模式,由制定法具体规定何类行政争议由法院来解决,这类模式为多数国家所采纳。
运用制定法规定受案范围的模式也并不表现为一元性,而呈现出多样化。
比较相关国家的立法方式,采用制定法规定受案范围模式国家基本有三种方式:列举式、概括式和混合式。
③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涉及受案范围的规定有三条,即第2、12、13条。
其中,第2条为概括式规定,列在总则之中;第l2和13条是对受案范围的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规定,对于这样一个规定方式,学者基本认为属概括式规定和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混合式。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7.1 复习笔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2.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体现在:①相对人是否明确、固定。
明确是指相对人可以被个别化为具体的组织或个人;固定是指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的范围已经封闭,不可能扩大或缩小。
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不能被个别化、固定化的,即为抽象行政行为。
②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只针对特定事的特定人一次适用,产生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某类事的某类人产生效力,具有反复适用的特点。
③表现形式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以决定等方式作出。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①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概念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活动中对行政组织内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各种行政行为,其行为的对象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内部行政行为的类别a.上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与下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间的工作关系。
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间的人事管理关系。
(3)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①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为、颁发许可证行为等。
②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的行为,如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等。
(4)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①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与裁判【圣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与裁判一、行政诉讼程序1.起诉与受理(1)起诉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主张,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条件。
①起诉的一般条件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起诉的时间条件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类:a.一般期限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b.特别期限是指为《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
《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最长保护期限及特殊情况下的起诉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a.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c.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第一,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60日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在紧急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一、行政违法1.行政违法概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项条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1)行政主体及其职权合法;(2)行政依据合法且充分;(3)行政依据可分为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4)行为内容明确且合法;(5)行政程序合法且正当。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的违反即构成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亦可分为以下四类,即主体违法、依据违法、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
其中主体违法包括主体构成违法、主体职权违法(又分为行政超越职权、行政滥用职权和行政不作为违法)和主体主观违法三种;依据违法包括事实根据违法和法律根据违法。
2.行政超越职权行政超越职权,通常被简称为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越权可分为行政权限逾越即逾越行政管辖权和行政权能逾越两大类。
(1)行政权限逾越,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事务、地域和层级的一方面或几方面逾越该主体职权的情形。
(2)行政权能逾越,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超出了其法定权力主体限度的情形。
3.行政滥用职权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裁量行为。
(1)行政滥用职权的特点①滥用职权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②滥用职权只发生在裁量权限范围内。
③滥用职权是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裁量行为。
④滥用职权是发生在裁量权限范围内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行为的总概念。
(2)判断行政滥用职权的方法①主观判断法,标准是裁量行为的动机目的是否符合法定的动机、目的。
②过程判断法,标准是裁量行为是否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或者没有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
③结果判断法,标准是裁量行为结果是否显失公正。
④比较判断法,标准是裁量行为是否违反平等对待、惯例、比例等。
4.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
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1)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有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为前提。
(2)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能够履行但没有履行(包括不正确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九章 行政执法【圣才出品】

第九章 行政执法一、行政执法概述1.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2)行政执法的特征①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活动,只有行政主体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承担行政执法的法律后果。
②行政执法的内容是直接影响或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③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
包括特定的人和事。
2.行政执法的地位与作用(1)行政执法的地位①行政执法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核心和关键。
②行政执法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要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必须重视行政法学的研究。
(2)行政执法的作用①有利于实现行政法治和依法治国。
促进执法形式的变革和行政执法体制的完善可以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实现。
②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完善行政执法体系,消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弊端,必然会极大地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我国的廉政建设。
④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行政执法直接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由“应然”变为“实然”,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从而间接地促进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实现。
3.行政执法的分类(1)羁束行政执法行为和裁量行政执法行为①羁束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能根据行政法规范的严格规定实施而不能灵活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②裁量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执法行为。
包括决定裁量和选择裁量。
(2)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和应申请行政执法行为①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须行政相对人申请就主动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②应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采取的行政执法行为。
(3)作为行政执法行为与不作为行政执法行为①作为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执法主体在程序上积极有所为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了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确意思表示或者实施了一定的动作行为,即可认定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形成。
自考《行政法学》第十七章串讲笔记

自考《行政法学》第十七章串讲笔记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节起诉与受理一、起诉1、起诉的一般条件:(1)原告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按照原告可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撤销;2)请求变动;3)请求确认违法;4)请求履。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成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2、起诉的时间条件:当事人直接起诉的,3个月;经复议起诉的,15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司法解释:(1)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最长庇护期为2年。
(2)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最长庇护期:动产20年,其他5年。
(3)因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4)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紧急情况除外。
不作为,从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没有制作文书且送达的,相关人有证据证明行政行为作出即可,此时还难以估计时效,将行政机关处于不利地位。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规定了履行期限: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二)未规定履行期限: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
(三)紧急情况: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庇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不受上述限制,可以立即起诉。
3、起诉的程序条件:(1)必经型:诉讼前必需经过行政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2)选择型:可以复议再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
国税复议注意垂直领导选择是原则,必经是例外。
如治安办理处罚条例,税收征管法,规定必需先经过复议。
某市交通办理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
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认为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文件要求复议审查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CD二、受理法院应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八章 行政主体的其他行为【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 行政主体的其他行为一、行政计划与规划1.行政计划和规划的概念、特点与性质(1)行政计划、规划的概念①关于行政计划的概念a.行政计划,在静态上是指为处理行政事务、实施行政事业或制定行政政策而由行政机关确定的行政指导性目标;b.在动态上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和制定出规划蓝图以具体明确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出为实现行政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过程。
②关于行政规划的概念国在立法和行政立法上使用“计划”和“规划”是混乱的,并无一定之规,本文将行政规划列入、行政计划中统一进行讨论。
(2)行政计划的重要特点①它是用于实现一定政策的手段和工具;②它是实现行政目标的一个过程;③在时间上,它具有动态展开的要素;④行政计划的内容具有非完结性和留有一定的余地;⑤一般来说,单纯的综合性计划或指导性计划,并不一定要有具体的法律根据,但当行政计划的决定将产生各种权利限制的效果时,则必须要有行政作用法上的具体法律根据。
行政计划类似于行政立法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适用,关系到一般公共秩序;但一些拘束性行政计划产生的权利限制效果却又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指向非常明确具体。
因而可以说,凡是具有直接限制国民权益的效果之拘束性行政计划,应视为一种权力行政方式;凡是不直接影响国民权益的非拘束性行政计划,则属于一种非权力行政方式。
2.行政计划的运用背景与现实意义(1)行政计划的运用背景在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讲求自由竞争,但是国家也不能够采取放任的态度,必须以国家整体的立场规划出一个经济政策,且必须具有前瞻性,并且拟定执行与完成的年限。
这是调和了市场经济制度的自由动力优点与计划经济的整体性与积极性特色。
(2)行政计划的现实意义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在调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计划仍然作为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②行政计划的必要性还表现在它对行政机关自身的行为也具有指引作用,有助于整体推进各种行政活动,有利于完整和协调地实现行政目标。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一般适用于广泛的行政法律秩序领域,而不是仅局限于特别领域的原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1)一般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应该适用于所有行政权作用之领域,而不仅仅是某个领域。
(2)伦理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蕴含着十分浓厚的伦理色彩,具有十分明确的价值判断性质。
(3)抽象性。
原则涵盖面广,具有很强的抽象性。
(4)情势变更的特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统领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其中的法律价值和基本理念。
(2)补充法律、法规、规章之欠缺,或改善适用实在法时所产生的僵化不合理状况。
二、依法行政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公共利益,要求一切国家作用应具合法性,应当服从法。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1)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2)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4)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5)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一、行政裁决概述1.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界限(1)行政裁决的概念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断的行为,是行政主体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出发,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的特征①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予裁决权的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②行政裁决的范围限于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这里的与行政管理有关,指引发纠纷的法律事实(主要指行为)与行政管理有关,其他民事纠纷因与行政管理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不属于行政裁决的范围。
③行政裁决适用的程序属于行政程序。
④行政裁决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在是否裁决和怎样裁决的问题上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不受纠纷当事人意志的左右。
(3)相关概念的区分①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a.主体不同。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裁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b.行使的权力在性质上有差别。
行政裁决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司法裁判行使的是司法权力。
c.适用范围有别。
行政裁决的范围仅限于那些与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司法裁判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民事纠纷。
d.适用程序不同。
行政裁决适用行政程序;司法裁判适用司法程序。
e.效力不同。
行政裁决通常不是最终裁决;司法裁判(经过两审,或者一审判决超过了上诉期限)是最终的裁判,无论当事人是否接受,都发生法律效力。
②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a.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所裁断的纠纷的性质不同。
行政裁决所裁断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行政复议所裁断的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纠纷。
b.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裁决适用的程序是分散的;行政复议适用的程序是统一的,集中规定在《行政复议法》当中。
③行政裁决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依法裁断纠纷的行为,是行政主体与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的三方关系;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权力,管理具体事务或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四章 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第四章 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理一、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1.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的界定行政机关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的,承担行政事务并能独立进行管理的基本组织体。
(2)对行政机关概念的分析①行政机关是两人以上的组织体,不是指某一职位。
②行政机关是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
③行政机关是担当一定行政事务、享有一定行政权限的组织。
担当行政事务、享有行政权限是行政机关的本质特性。
④行政机关是能独立进行管理的组织。
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代表国家或地方独立进行管理。
⑤行政机关管理行为的结果归于国家。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行为的后果应当归属于它所代表的国家。
(3)我国行政机关的范围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下属的能够独立管理的部门。
2.行政机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组织,从静态看,行政组织是担当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的综合体。
从动态上看,行政组织就是对公共行政的组织。
行政机关和行政组织的区别:①行政机关是一个静态的组织形态;行政组织则包含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
②行政组织是行政机关的组合体,是一个由行政机关组成的系统;行政机关是行政组织中最小的基础单位,不能再分解。
③行政组织担当的行政事务具有整体性,享有的行政权也是全方位的;行政机关担当的行政事务具有部分性,享有的行政权通常仅为某一方面。
(2)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通常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区别表现在:行政机关是能独立对外管理的基础单位;行政机构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部分,只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而存在,只能代表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外管理,不能独立行使职权。
(3)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公务员是行政机关内部承担公务的除公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由公务员组成,是公务员的集合体,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机关。
在法律上,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所在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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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行政合同
一、概述
1.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
对于概念的理解注意以下几点:
(1)不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可以缔结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之间、行政机关和其所属下级机构或者公务员之间亦可能存在行政合同关系。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非行政主体间也可能缔结行政合同,这时对合同性质的衡量标准是采取实质标准而非形式标准。
(2)行政合同是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
2.几组概念的辨析
(1)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相同点在于,它们都是以合意来产生法律上效果的行为。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在于:
①两种合同的根本差别在于标的内容,也就是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
②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对合同构筑的理论基础、法律调整方式以及救济的不同,或者说不完全相同。
(2)行政合同与具体行政行为
①缔结行政合同的行为不是公权力之措施,因为它不像具体行政行为那样是建立在单方权威和服从的关系上,而是建立在双方关系之上。
②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可以将单方意志施加到相对人身上,并产生权威性的拘束力,必要时可以以强制手段来实现行政行为所欲达到的目标。
而行政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产
就是法律效力发生的基础是不一样的。
(3)行政合同与社会服务承诺
社会服务承诺制主要在三类由政府垄断的公共服务行业中适用:①管制性服务行业,如户籍管理、公共安全、执照核发等;②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行业,如环卫、城市公交、公共文化设施等;③“天然”垄断性或半垄断性服务行业,如铁路、邮政、水电部门。
在政府行政中,有的政府向社会承诺在一定的执政期间内要完成若干公众关心的社会公共福利、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项目。
不属于而且也不宜认定为行政合同范畴。
在法律规定的政府部门的职能基础上,通过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对管理任务、办公程序、办事期限以及应达到的标准等的具体化,甚至还规定了不能兑现承诺的责任问题。
这类承诺仍然不是行政合同。
3.行政合同的分类
(1)对等契约与不对等契约行政合同
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分为“对等契约”和“不对等契约”。
①“对等契约”是由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在行政合同中属于“对等契约”的主要是由不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
②“不对等契约”是处于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与其所属部门或人员或者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
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状况决定了在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以及行政程序的规范与控制等制度的构筑上均应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2)混合契约、纯粹契约与假契约
根据合意变量因素和权力变量因素的含量的不同,可以把行政合同分为混合契约、纯
①“混合契约”很接近民事合同,从目前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来看,也基本上是按照民法和合同法来处理。
②纯粹契约是在行政管理上使用的、具有完全法律意义的行政合同。
③“假契约”是具有协议形式,但又不是完全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目前行政诉讼上很少受理。
4.行政合同的功能
(1)扩大行政参与、实现行政民主化。
(2)弥补立法不足、替代立法规制。
(3)搞活国有企业、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4)弥补公共服务竞争不足、带动内部制度建设、强化行政组织运行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服务从满足人们对良好的公共秩序和管理的需求看,行政管理也是一种社会服务。
(5)使纠纷处理和法律救济简单化、明确化。
二、行政契约与依法行政
1.契约规制实践给依法行政理念带来挑战
依法行政理念确立之初,政府的角色为“守夜人”,其任务仅限于对内维护秩序、对外抵御侵略,而对社会经济生活则采放任主义。
随着市场失灵,要求政府积极干预市场运作,实现社会和经济平等,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颖之国家目的观的出现,政府的职能扩大,所管理的行政领域也随之扩大,为达成行政目的,就存在着使用多种多样行政手段的倾向,行政合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广泛运用起来的。
这种灵活性和机动性却与形式意义上的依法行政理念所确立的行政平等实施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相冲突,造成了依法行政理念确立的束缚行政权随意性的框架的松动和空洞化。
2.行政合同与依法行政的互动适应
行政合同与依法行政关系的再认识以及互动适应过程:
(1)对依法行政理论重新进行解释,以创造容纳行政合同上述机动性的可能性。
(2)加强对行政合同行为规范与程序规范的立法,尽量将行政合同的实践纳入依法行政理念的支配与控制之下,同时通过将行政合同纠纷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以保证行政合同符合法治主义的要求。
三、行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1.概述
考虑行政合同中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模式时应将基点确定为:既能有效地促成行政合同所预期的特定行政目的的实现,同时又以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必需原则为限度,禁止在权利义务上的不合理联结。
为促成行政机关所预期的行政目标的完成,就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合同中适度的主导性权利,同时积极发挥相对一方对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监督作用。
2.行政机关适度的主导性权利
(1)必要性
行政合同所预期的行政目的为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并由其所拟订,赋予其主导性权利,能够使行政机关导引行政合同的缔结与履行向着其所期望的方向发展。
(2)具体权利
①对合同履行的指导与监督权。
②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一方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③作为制裁手段的直接解除合同权。
④对严重违约构成违法的相对一方处以行政制裁措施的权力允许行政机关对违约相对人采取行政上的制裁措施。
⑤在情势变迁情况下单方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权利。
⑥对行政合同的解释权。
3.相对一方在行政合同中的权利
从权利义务配置上,也应考虑发挥相对一方对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履行合同义务的督促作用。
反映到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就是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时,允许相对一方享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四、行政合同的签订方式和程序
1.行政合同的签订方式
行政合同的签订方式主要有:
(1)招标。
是通过竞标方法,按照一定的标准与政策选择行政合同的相对一方。
(2)协议。
通过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等问题进行协商,最终达成的一种协议。
2.行政合同的签订程序
(1)协商。
协商的实质就是自由合意,是保证行政合同这种行政法上的行为方式从本质上符合合同根本属性的重要制度与措施
(2)听证。
针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的直接强制执行权、作为制裁手段的单方直接解除合同权、在情势变迁情况下的单方变更权等主导性权利,构建听证制度来控制这种权利的行使,加强理性选择。
(3)书面要式主义。
采取书面缔结方式,能够用来作为防止与解决纠纷的良好的程序设置。
(4)公开、回避、平等竞争原则。
(5)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存在多名符合资格的竞争者中间进行利益的分配时,对最终决定所作的依据解释,或者作为听证的替代方式对主导性权利行使的理由进行书面的阐述。
(6)参与保留。
在缔结行政合同时必须征得其他行政机关的核准、同意或会同办理的程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政恣意,增加决定的正确性。
这在行政法理论上称为“参与保留”。
(7)审计、监察等归责机制。
五、对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1.司法外救济途径
我国在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中也比较强调通过协商、仲裁与行政机关内部裁决等方式解决争议:
(1)协商或者由政府出面调处。
(2)仲裁。
目前为解决特定行政合同纠纷,行政机关在行政体系内部专门设立了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