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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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防工程造价控制

浅谈人防工程造价控制

浅谈人防工程造价控制人防工程造价控制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项目发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人防工程投资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之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市每年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约2亿。

如何用一笔投资办两件事,做到既有利于人民防空长期准备,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又有利于经济建设,为国家多做贡献。

我们认为在各个建设阶段做好人防工程的造价控制是关键措施之一。

在此浅述几点体会,与同行共同探讨。

一、造价控制环节前移人防工程的造价控制应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决策阶段各项技术经济的确定,对该项目的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建设标准的确定、建设地点的选择、工艺的评选、设备的选用等,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

反之,造价高低、投资多少也影响项目决策。

可见决策阶段投资估算对建设项目的决策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为力求工程投资的准确估算,既不高估冒算,也不故意压价,在决策阶段应着重做好两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项目决策深度,充分考虑造价影响因素。

前几年决策一个人防工程是否需要建设时,决策阶段做的工作很粗。

项目建议书常常就一两张纸,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就那么几页,没有达到项目决策的深度,影响了项目投资额的准确估算,结果往往造成项目投资失控。

为此,市人防办下发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审批试行办法》、《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审批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规范了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明确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深度。

文件要求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必须全面考虑,即做到“五个合理”:一、是合理确定项目规模。

每个建设项目都存在着一个合理规模的选择问题,规模过小、过大,都使得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需综合市场因素、技术因素、环境因素后确定一个合理的规模;二、是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水平应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地区特点、工程规模、等级、功能合理确定;三、是合理选择建设地点。

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2013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上述工程配套的设施。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泰安市城市市区、泰山景区、泰安高新区和泰山区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泰安高新区内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消防、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规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1.01•【文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已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消防局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赣人防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8〕30号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人防工程计价行为,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实际,编制了《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并已审定通过,现予颁发,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

原《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05版)同时停止执行。

本规则与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2013)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及《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2-2015)配套使用。

凡抗力等级在6B级以上(含6B级)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和人防加固改造工程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口部伪装(附属)建筑,均按本规则执行。

2019年1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或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其计价办法仍按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曹广亮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推动人防工程建设,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空和平时使用效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条市人防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防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公安、财政、物价、市政、环保、土地、房产、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建设第六条人防工程的建设规划,由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人防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单建式或者复建式新建、扩建、改建人防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人防部门批准,列入人防工程建设计划。

第八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不低于其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的资质管理和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人防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的资质和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监督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具备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指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咨询人实行资质管理,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个人实行资格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资质和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资质和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分甲级、乙级和暂定乙级。

第九条甲级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标准如下:(一)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二)已取得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满2年;(三)有5人以上的造价师通过人防工程造价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高级)资格证书”;(四)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人员,均应通过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的继续教育且考核合格;(五)近2年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80万元或累计承担过10个以上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任务;(六)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2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人防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应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必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

未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的人防工程不得组织财务核销。

第二章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第六条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2、组织编制、修订全国人防工程统一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3、总结交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经验、培训人防工程造价管理人员;4、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机构和个人实行资质(格)认证、管理;5、对人防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发布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6、完成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编制本地区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费用定额)、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和测定各项调整系数;2、根据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当地造价管理政策,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细则并实施监督管理;3、对人防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收集并定期发布本地区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4、对由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审核的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实施监督管理,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工程结算进行复审;5、对人防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内容和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的经济条款内容进行审核;6、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内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监督管理;7、完成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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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编制和确定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价、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结算价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人防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应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对使用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

第二章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具体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
2、组织编制、修订全国人防工程统一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3、总结交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经验、培训人防工程造价管理人员;
4、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机构和个人实行资质(格)认证、管理;
5、对人防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发布人防工程专用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
6、完成国家人防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各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编制本地区人防工程费用定额、补充定额和测定各项调整系数;
2、根据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当地造价管理政策,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细则并实施监督管理;
3、对人防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收集本地区人防工程专用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
4、对使用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投资估算、概算、合同价、结算价等进行审核;
5、完成省级人防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保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人防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与管理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和费用定额等。

统一计价依据包括:人防工程估算指标、人防工程概算指标、人防工程概算定额、人防工程预算定额、人防工程工期定额等。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结合人防工程实际组织编制,经审查后,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实施。

第十二条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类统一计价依据的测定、编制、修订和解释工作,对定额缺项而又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负责编制补充定额。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造价管理人员负责调查、核实本地区人防工程专用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和结算价格,报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
统一发布。

对人防工程计价中使用的人工单价、一般工程材料、半成品和通用设备价,可分别采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定期发布的人工单价、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和结算价格。

各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人防工程造价数据库,为人防工程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鼓励在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采用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开发、销售的人防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报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第四章人防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应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和编制办法编制。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等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以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进行编制,对使用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必须按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应根据编制期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基价表等和有关规定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动态因素进行编制,对使用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必须按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控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施工图,以及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底价,应根据编制期的人防工程统一计价依据、费用定额、施工图以及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等进行编制。

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价,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或参照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等,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二十一条应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还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
项目的发包(包括邀请招标和议标),应遵守以下规定:
1、对参加评议的承包商,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2、参加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承包商不少于3家;
3、作为评标依据的标底价或工程预算价,应报省级人防造价管理机构审核;
4、应由人防工程经济专家、技术专家、建设单位代表、上级人防主管部门代表和省级人防造价管理机构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小组,择优选择承包商;
5、可邀请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财政、监察、纪检、公证等有关部门共同对发包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应以中标价或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价为基础,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项内容。

使用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合同价应报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价应体现管理科学、技术可靠、质量保证、计价合理。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结算价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施工图、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编制完成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应委托具有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造价审计。

第二十七条使用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实行审核制度。

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经造价审计的工程结算文件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审核结论,大、中型人防工程结算的审核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未按本规定报送审核的工程结算,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五章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实行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证书和人防工程造价编审人员资格证书制度。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机构,应在取得人防工程造价咨询
资质后,方可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三十条具有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可根据委托承担下列业务:编制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招标标底价和进行人防工程造价审计等。

第三十一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承接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以同一结论为多方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两个或以上造价咨询机构联合承接业务时,应由一个咨询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对委托方负责,联合方应签订联营合同。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文件有异议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收到意见书后的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书后的十五日内向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审定。

第三十三条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对所承接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校对、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接受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的同时,应当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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