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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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2016年1月6日

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

1 总则

1.1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包括上下攀援等空中移动过程。

1.2 高处作业分为四个等级:I级(2米≤h w≤5米)、Ⅱ级(5米30米)。经过危害分析,由于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导致风险度增加时,高处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

1.3 Ⅱ级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进行正常岗位作业时、以及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4 除脚手架搭设的高处作业外,必须有完成作业任务的平台或其它保证安全的作业条件。

1.5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要求,专门或经常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6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7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8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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