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法院海事事故调查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
海商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沿海某海域发生了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双方为A公司和B公司,其中A公司拥有并运营一艘货轮,B公司则拥有一艘油轮。
两船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A公司货轮严重损坏,B公司油轮部分货物泄漏,造成周边海域环境污染。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事故经过:当天,A公司货轮和B公司油轮均满载货物,在预定航线航行。
由于B公司油轮在航行过程中未及时调整航向,导致两船发生碰撞。
碰撞后,A公司货轮严重受损,B公司油轮部分货物泄漏,造成周边海域环境污染。
2. 事故原因:经调查,B公司油轮在航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进行航行值班;(2)未及时调整航向,导致与A公司货轮发生碰撞。
3. 损失情况:A公司货轮损失约人民币500万元,B公司油轮损失约人民币300万元,周边海域环境污染损失约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关系分析1. 侵权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船舶、货物损失以及人身伤亡的,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油轮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碰撞事故发生,故B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船舶、货物损失以及人身伤亡的,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油轮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碰撞事故发生,故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环境污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油轮部分货物泄漏,造成周边海域环境污染,故B公司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油轮在航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碰撞事故发生,故B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B公司油轮部分货物泄漏,造成周边海域环境污染,故B公司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2016 0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6〕4号【发布日期】2016-02-24【生效日期】201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11.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14.船舶工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15.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件;16.船舶工程场地租用合同纠纷案件;17.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航线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8.与特定船舶营运相关的物料、燃油、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1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0.船舶引航合同纠纷案件;2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22.船舶租用合同(含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2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25.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7.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8.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集装箱租用合同纠纷案件;29.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理货合同纠纷案件;30.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拖航合同纠纷案件;31.轮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2.港口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案件;33.港口货物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4.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35.海运集装箱仓储、堆存、保管合同纠纷案件;36.海运集装箱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7.海运集装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8.港口或者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9.港口或者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40.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41.以通海可航水域运输船舶及其营运收入、货物及其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赔合同纠纷案件;42.以船舶工程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3.以港口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4.以海洋渔业、海洋开发利用、海洋工程建设等活动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5.以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6.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47.港航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48.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49.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0.为担保海上运输、船舶买卖、船舶工程、港口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51.与上述第11项至第50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5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6.12.22•【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前言浙江是海洋大省,海上航运业和渔业发达,东海又是沿海南北航线和多条国际航线必经之路,进出船舶众多,航行与作业船舶密度日益增加。
船舶之间的碰撞,船舶与码头等设施或障碍物之间的触碰,在海损事故中占较大比例,对船舶、货物、人命安全有着直接影响,是典型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也是海事法院的主要收案类型之一。
本期海事审判白皮书通过回顾我院近五年审结的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针对事故和纠纷原因提出建议,从而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助推“平安浙江”建设作出积极努力。
一、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的基本情况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院共受理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56件,约占同期总收案数的1%,收案标的合计7.84亿元,约占同期收案标的总额的2.18%。
结案138件,约占同期总结案数的0.91%,结案标的总额3.08亿元,同期结案率为88.46%,平均审理天数为134.8天。
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收案类型以船舶碰撞为主,易引发系列纠纷近五年来,我院海事海商案件总收案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但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收案数基本持平,2011年至2015年,受理案件数分别为32、27、28、33和36件,办结案件数分别为14、29、29、27和39件。
受理案件类型上,船舶碰撞案件数量较多,达116件,是船舶触碰案件的2.9倍(见图1)。
数据表明,船舶航行期间发生两船碰撞、船舶与码头防波堤、栈桥等设施出现触碰的风险仍然较大,安全管理不容忽视。
船舶碰撞、触碰事故一旦发生,往往造成船舶沉没、人员伤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审判程序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审判程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审判程序审判程序第一节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第八十二条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
第八十三条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船舶检验、估价应当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承担。
非经国家授权或者未取得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所作的检验或者估价结论,海事法院不予采纳。
第八十七条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节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算。
第八十九条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分摊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海事法院决定是否采纳。
第九十条当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损事故提起的共同海损诉讼程序的影响,就非共同海损损失向责任人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海损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损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损的诉讼,以及对共同海损分摊向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九十二条海事法院审理共同海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节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第九十三条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民事起诉状(船舶碰撞).docx

民事起诉状(船舶碰撞).docx范本1:民事起诉状(船舶碰撞).docx原告:被告:原告XXX,女,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号,系自然人;被告XXX,男,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号,系自然人。
一、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船舶碰撞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其他与本案相关的伤害赔偿和费用。
二、案件基本情况1、原告与被告是船舶碰撞事故的当事人。
2、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XX年XX月XX日,地点在XX省XX市XX县XX镇XX河段。
3、船舶碰撞事故造成原告的船只受损,导致直接经济损失。
4、原告与被告就此事发生过交涉,但未能达成协议。
三、事实和理由1、事实a) XX年XX月XX日,原告驾驶船只在XX河段航行途中,被被告所驾驶的船只追尾从而引起碰撞事故。
b) 原告的船只在事故中受损,产生直接经济损失。
2、理由a) 被告驾驶的船只在航行途中追尾原告的船只,造成为了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
b) 被告在驾驶船只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且未能合理应对紧急情况。
c)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证据目录1、事故现场照片一份。
2、船只受损照片一份。
3、事故目击证人证言一份。
五、诉讼请求和理由1、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船舶碰撞事故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2、被告在船舶碰撞事故中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六、法律适合和附则1、本案适合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本案涉及附件:详见证据目录中的文件。
3、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a)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法。
b)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民事关系中因侵害他人权益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七、代理人声明范本2:民事起诉状(船舶碰撞).docx原告:XXX被告:XXX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承担责任,赔偿原告因船舶碰撞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调研报告:XX沿海海商事纠纷化解情况及司法应对调研

XX沿海海商事纠纷化解情况及司法应对调研一、XX沿海海商事纠纷及化解情况在海上或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超过20总吨且非军事、政府公务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海事纠纷为海商事纠纷。
海商事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也可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和解或经第三方调解解决。
经调研发现,XX沿海地区海商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一)地方法院承担了大量海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XX省沿海地区所涉的海事纠纷由上海海事法院所属的连云港、洋口港两个派出法庭管辖。
据统计,从20 XX年-20XX年,两个派出法庭收案数量总体平稳,呈小幅波动增长态势(见图表一)。
图表一、20XX-20XX年度XX沿海海事案件审理状况及发展趋势图调研发现,XX地方法院也承担了相当数量的海商事案件审理工作,但存在明显差异(见图表二)。
因XX沿海三市样本量庞大,笔者选取连云港市的赣榆区、连云区法院调研,该两家法院辖区海岸线长,渔业、航运、物流等行业发达,符合考察样本要求。
2008年后两家法院民商事案件持续稳定增长,其中海商事纠纷达到774件(20XX年),占两院民商案件的4.8%(见图表三)。
20XX年度,赣榆区法院海头法庭受理含有海商事因素209件,占受案该庭总数的16.5%。
(二)涉渔业海商事纠纷多,主要通过诉讼外机制化解。
XX渔业发达,海上渔场密布,渔船数量众多,纠纷较多。
以连云港为例,全市20XX年登记在册渔船62 20艘,其中海洋捕捞船2591艘,绝大部分超过20总吨。
涉及渔船的权属确认、买卖、劳务用工、人员伤亡、合伙、经营欠款、等海商事纠纷频发。
渔业纠纷主要靠当事人和解、当地渔业协会调解等诉讼外机制化解,由海事法院审理的案件较少。
(三)涉及通海水域尤其是淮河流域海商事案件数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将通海可航水域案件列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淮河流域贯通四省,淮河下游水分三路流经XX,但航运潜力尚待挖掘。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5.1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制定该规定的背景及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7号《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于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
船舶碰撞事故在海上交通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往往会造成人身、货物和船舶的巨大损失。
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海事案件,涉及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问题。
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第八章是专门针对船舶碰撞的规定,共计六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碰撞责任划分和损坏赔偿原则等问题作出了实体性规定。
2000年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共六条则对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如举证期间、海事事故调查表等作出了专门规定。
但是,各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中,仍然遇到了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也为了保证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研起草了本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对《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一)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包括碰撞船舶之间的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与承运船舶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第三人与碰撞船舶之间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等。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油污案件船舶所有人用)(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舶所有人用)
( ) 法 初字第 号
__________(写明船舶所有人名称):
本院受理的__________(写明当事人与案由)一案,因__________(船舶所有人)为“__________”轮的船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__________(船舶所行人)作为本案的__________(写明参加诉讼后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
特此通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供各海事法院及上诉审法院在受理油污损害案件后,通知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时使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法院海事事故调查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
文书类型:海事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法院
海事事故调查表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用)
(封面)
原(被)告(签名或盖章)
填表人姓名职务
填表时间
填表须知
1、此表应在起诉或答辩时由发生海事事故的当事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按各船的实际情况及设备如实逐项填写,如有伪造将依法承担责任。
2、须用钢笔或毛笔并使用中国的语言和文字(如系外文填写,须译成中文),填写字迹要工整,意思表示要明确,凡涂改处须加盖印章或按指印。
3、当事人应根据所填写的内容,在开庭审理前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凡系外文版本的材料,应附中文译本。
附当事船舶应提供的书面的证据:
(1)当事船舶所有权的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
(2)当事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
(3)当事船舶的航行签证簿和营运许可证或类似的文件。
(4)当事船舶在航行中的航行日志、甲板、轮机、车钟、电台、雷达等原始记录簿或类似文件;
(5)当事船舶罗经差表和碰撞时所使用的原始海图及自动航向记录;
(6)当事船舶的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员的适任证书、船员人数、名单、地址及相应的职务证书
(7)发生海事水域的气象、水文情况证明材料;
(8)当事船舶的海事报告或海事声明;
(9)当事船舶的海损检验报告;
(10)当事船舶发生海事时在场证人的证言;
(11)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各船按实际情况的设备提供。
一、本调查表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制订的,由当事人填写并提供,供各海事法院在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使用。
二、此调查表在作为证据时,仅作为当事人的陈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