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制度及其实践之评析
土地储备法律制度分析

土地储备法律制度分析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使用、占有及保护土地资源的特定区域或土地。
土地储备法律制度作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环节,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土地储备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其特点、意义以及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土地储备法律制度的特点1. 法律规范性强:土地储备法律制度是基于土地资源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通过立法程序对土地储备的范围、程序、条件、权限等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土地储备的开发利用起到了约束和规范作用。
2. 程序规范化:土地储备法律制度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程序进行规范化操作,包括土地储备的申请流程、审批条件、用地规划等程序环节。
这有利于保障土地储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减少了不正当竞争和强行占地的现象。
3. 权力分散化:土地储备法律制度规范了各级政府和土地使用主体的权力运行范围和权限,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分散和市场化,有利于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4. 注重公共利益:土地储备法律制度强调了土地资源的公共属性和社会效益,优先考虑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避免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损害环境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1.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储备法律制度规范了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流程和条件,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3. 促进城市化进程:土地储备法律制度推动了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促进城市化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提高城市发展水平。
4. 促进经济发展:土地储备法律制度有利于推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促进了就业。
1.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土地储备管理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对于土地储备规模、用途、程序等方面的要求不够明确,导致出现了一些土地储备滥用或浪费的现象。
建议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的完善,明确土地储备的规模、范围、用途和流程等方面的要求。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分析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分析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分析提要本文从我国实际出发,阐述了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实践操作的主体和形式,从而分析其采取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对土地储备制度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减少代理成本的观点出发,提出一些建议。
一、土地储备制度的概念土地储备是指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政府依据法律程序,对特定范围内的土地通过土地征用、置换、使用权收回以及土地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土地,并对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与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
一般而言是由城市政府委托专门机构,通过收购、置换等方式,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将土地集中起来,由政府或由政府委托的机构组织进行前期开发,再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年度计划,有计划地将土地投入市场。
二、土地储备制度的主要运行方式我国当前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基本上是通过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来完成和实现其目的的。
城市土地的收购、储备、出让是政府行为,但又不同于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
有资料表明,各国政府在实施土地收购和开发储备中所采用方式包括:设立专门的土地发展公司、授权企业化运作的土地开发机构,来代理政府行使城市土地储备的有关经营职能。
目前,我国城市土地储备运行主体的形式有以下几种:1、成立城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或土地发展委员会和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后者在前者的监督和指导下,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2、在城市土地主管部门下设立土地发展中心。
由土地发展中心、土地管理部门、财政等部门共同协调完成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出让和增值资金分配等工作。
3、成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城市土地主管部门下设立城市土地储备中心。
由城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储备计划,实施土地收回、储备、前期开发工作;而土地出让工作则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4、政府设立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城市土地主管部门下设立土地储备中心和地产交易中心。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下土地储备的实践与思考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下土地储备的实践与思考摘要: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通过垄断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的供应,提高土地宏观调控能力,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合理利用土地以及分配土地收益的重要工具,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土地储备;保障;宜居;发展引言土地储备制度历经20多年的实践,在保证“净地”供应、保障民生和重大项目用地需要、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及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储备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如:管理体制不畅、运行不规范、资金管理机制亟待规范等。
1土地储备制度的界定关于土地储备制度的界定,国内学者主要认为土地储备制度是由城市政府委托或授权的专门机构或组织通过收购、回收、优先购买、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在完成土地整治等前期开发工作后,再根据城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将其储备的城市土地重新投入市场的制度安排。
而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土地储备制度做了界定。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第2条规定,所谓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2当前土地储备面临的困难2.1土地储备机构管理体制机制亟待理顺在当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下,土地储备机构管理体制机制不畅等问题和矛盾逐渐凸显。
按照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制管理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隶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目前部分地区的土地储备机构仅在形式上隶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际上仍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致使储备土地资产游离于规范的管理体系之外。
2.2资金筹措较困难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运作中,几乎各地的土地储备机构都存在资金筹措困难的现象,早些年前银行贷款是土地储备机构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但背负巨大的还款压力使它们难以轻装上阵。
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政策对土地储备融资工作运行进行规范和约束,至2017年6月,通过土地储备贷款、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筹集储备资金的渠道已全部阻断。
土地储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土地储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市场变化日新月异,土地储备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使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改变,土地储备工作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土地储备工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它是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土地储备;问题;对策1现行土地储备运作模式概况近年来,政府土地储备的对象由过去的新增为主逐步转向盘活存量为主。
A 市主城区范围内的中原油田供应处中心库、龙丰热电等国有存量、低效利用土地,城市旧工业区厂房、仓储用地等利用率较低土地,在经过重新整合、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收储后,将土地进行归类整理并实施有偿出让,既实现了对土地市场的直接调控,又能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目前,A 市土地储备运作模式属于政府主导型,即行政指导和市场运行相结合的运作模式。
运作程序由新增建设用地批准征收或存量建设用地收回、收购,前期开发达到“净地”“熟地”条件,根据市场情况实施供应三个阶段组成。
该模式在政府主导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功能,把土地储备作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手段,规定市城区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均由政府收购、储备,并统一由政府向社会公开供应,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的有效结合,从而保证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控制,有利于城市土地市场的规范和城市化的有序发展。
与此同时,由于该模式带来的巨大收储量,也给土地储备机构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
2土地储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1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土地资源管理环节众多,涉及的人和部门、机构众多,使得土地资源管理十分烦琐和复杂,这导致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也呈现复杂性,是土地收购储备中协调性欠缺的直接原因。
在实际管理中,人员沟通不畅,部门协调不足,机构配合度低等等,再加上制度不完善,体系不健全,使得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面临较多的人为障碍。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对城市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土地储备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对储备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一级市场;宏观调控1.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衍生物。
1987年9月,深圳市政府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第一块土地使用权,开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先河,成为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一次革命性标志。
随着改革不断向市场化方向的深入推进,1996年,上海市成立中国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一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
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
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加强垄断城市土地供应的新的政策工具,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可以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有效控制土地供给,防止多头供地;有利于企业改制解困,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高效合理配置存量土地;土地收购后,进行开发和整理,使一些规划不合理,环境较差的土地得以再开发和再利用;出让后的土地升值,增加政府土地收益,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增值。
2.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1土地储备行为运作主体界定不清。
2.2从目前来看,全国各地一般都建立土地储备收购单位,作为土地储备的实施机构,隶属于土地管理部门,明确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储备中心的管理机构,形成了政府与土地储备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但在实际土地收购储备运行过程中,城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一个部门的工作既要代表政府制定收购储备计划并根据全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又要实际参与到收购地块的开发整理的运营过程中,经营土地,这样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很容易便产生了部分政府官员的“土地腐败”行为。
2.3近年来土地出让的趋势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土地出让作为这一行业的起始点正在起到关键性环节作用。
土地储备制度的几点问题与建议(精)

土地储备制度的几点问题与建议2007年11月19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委出台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目地。
而实际情况却是,由于土地储备中心操作的不合理,土地储备制度不仅没有起到平抑土地市场价格的作用,反而在房地产过热中扮演着“哄抬地价”、“囤积居奇”的种种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分析土地储备制度的目标和操作中暴露的问题上,探求优化土地储备制度的方法。
一、相关概念土地储备制度: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制度下,各地政府为了执行土地储备的政策而规划成立的机构,一般挂靠于相应的建设局、土地局或房产局。
性质为事业单位,部分为政府授权的独立的法人机构。
土地储备制度经济学原理:土地供应量由政府制定的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供应计划决定。
根据市场法则,土地供应大于土地需求,土地价格应该下降,不会引起房产价格上升;反之,土地供应小于土地需求,土地价格必然上升,进而引起房产价格上升。
①二、土地储备制度的目的(一)调节市场供求平衡,稳定地价根据经济学供求原理,土地市场的供求会对土地价格产生相应的影响,因此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在土地价格处于低位的时候,利用手中的资金购入土地并进行一级开发,等到市场供应紧张、价格高涨的时候,把手中的土地投入市场,平抑地价。
(二)维护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利用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城市土地的唯一调控者,有助于把城市的土地供应与规划管理统一起来,避免出现破坏规划、影响整体布局的盲目开发。
同时还能提高土地的一级开发效率,提高供应速度。
(三)筹集建设资金,补充地方财政①参见吕萍编著:《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从总的来说,土地储备中心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上它通过买进与卖出的差价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而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了这部分资金应该流入地方财政,作为地方建设的补充资金。
《呼和浩特市土地储备制度实施效果的评价研究》范文

《呼和浩特市土地储备制度实施效果的评价研究》篇一一、引言土地储备制度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呼和浩特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省会城市,其实施土地储备制度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质量和民生福祉。
本文旨在全面评价呼和浩特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效果,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探讨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措施。
二、土地储备制度背景与意义土地储备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城市土地管理手段,通过政府对土地的收购、储备和供应,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呼和浩特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制度也是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三、呼和浩特市土地储备制度实施现状(一)实施过程呼和浩特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过程包括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等环节。
政府通过征收、购买、置换等方式将土地纳入储备库,然后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进行土地供应。
在实施过程中,政府注重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政策支持与执行力度呼和浩特市政府在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执法力度,确保土地储备制度的严格执行。
这些措施为呼和浩特市土地储备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实施效果评价(一)经济效益评价呼和浩特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有效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通过土地出让等手段,为政府带来了可观的财政收入,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该制度还吸引了大量投资,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社会效益评价从社会效益角度看,呼和浩特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有效保障了民生福祉。
政府通过土地供应和住房保障等措施,改善了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同时,该制度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环境效益评价在环境效益方面,呼和浩特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城市绿化和生态保护。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论文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摘要: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关系国计民生,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一直起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土地的开发、征收、储备和交易一直受到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调控以及直接参与。
土地储备制度作为一种调控整个土地市场均衡的重要手段,在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进一步深化我国城市用地制度改革的一种客观要求。
由于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处在转型时期,各项配套改革措施还有待完善,所以我国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土地储备制度;制度;法律;规范f293.2一、土地储备制度的定义土地储备是一种简略的提法,它的完整概念应是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的全过程。
目前,学术界对土地储备制度的定义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以下面的定义为代表: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城市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回收、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的机制或行为。
另一类以下一个定义为代表: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指由城市政府委托的机构,通过征用、收购、置换、到期收回、土地整理等方式,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将土地集中起来,并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组织进行土地整治与开发,在完成了房屋拆迁、土地平整等一系列前期开发工作后,再根据城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有计划地将土地投入市场的制度安排。
从这两类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来看,其中存在一个较明显的差别,那就是在前一类定义中,包括有“运用市场机制”的字样,而后一类定义则没有这层意思。
这种差异必将在土地回收储备的手段、补偿方法、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等方面的理解上带来较大的差异。
就目前我国实施土地储备的情况来看,较为符合后一类定义。
二、当前土地储备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依据缺乏土地储备方面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是以城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发文,制定土地储备的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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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制度及其实践之评析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土地储备制度及其实践之评析2011-3-28 16:47| 发布者: 轩雪麟| 查看: 293| 评论: 0|原作者: 崔建远|来自: 新华网摘要: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洽商甚至签订合同之时,建设用地可能是尚未拆迁、补偿、安置的“生地”,甚至是尚未征收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洽商甚至签订合同之时,建设用地可能是尚未拆迁、补偿、安置的“生地”,甚至是尚未征收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能是已经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并达到“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熟地”。
属于“熟地”的,有些来自土地储备。
广州市、安徽省、重庆市、成都市、上海市和北京市等市,都实行了土地储备制度,使得相当数量的建设用地来自土地储备机构的供应,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便以“熟地”作为标的物。
鉴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土地储备制度的关联如此密切,而实际运作中也有诸多需要规范和完善之处,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1月19日出台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鉴于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土地储备制度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牵涉几方主体及其所承受的权利义务,也鉴于其中某些设计和规定尚有完善的余地,加上实务中仍有未尽符合规定的操作,有必要对其介绍、分析和评论。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2条第1款)。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2条第2款)。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3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第6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7条)。
关于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11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12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
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13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14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15条)。
关于开发商等用地者从储备的土地中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
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第17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第18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第19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第22条)。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特殊的利用储备土地的方式:“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第21条)。
二、分析与评论(一)关于土地储备制度的功能和定位关于土地储备制度的功能和定位,应从以下方面来认识:(1)它改变了我国土地征收和供应的结构,完善了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取得与供应的制度。
[1]土地储备制度使土地供应方式由“毛地出让”(生地出让)转向“净地出让”(熟地出让),从协议出让为主转向以招拍挂出让为主。
[2](2)土地储备制度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成本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收益分离核算,可以避免协议出让中房地产商与政府在征收拆迁成本、出让金与土地规划参数间不断地讨价还价的现象。
土地储备制度割断了用地者与被征地人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可以避免拆迁补偿费用与土地出让价格直接挂钩,有利于政府全面而有效地控制土地的利用、开发,更好地实施土地规划。
[3](3)土地储备制度不仅具备调控土地供给的作用,也具备调控土地需求的功能,增强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
(4)土地储备制度激活了存量土地的利用价值,对一些地段比较偏僻、开发条件不理想以及闲置的城市土地,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管理,有利于政府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通过前期开发和整理,作出统一计划和整体安排,加快企业存量土地盘活进度,解决部分企业改制的燃眉之急,实现土地的再开发和再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5)促进土地保值、增值,加强土地资产管理。
(6)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4](二)土地储备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功能土地储备机构并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类似于仓储者,它管理着已经储备的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依然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实际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22条已经明确了这一点。
(三)储备土地的取得方式储备土地的取得,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第11条以下)和实务中的操作,大概有土地征收、土地收回、土地购买和土地置换四种方式。
(四)《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21条后段的规定不符合现行法及其理论已经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前,仅仅以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形态存在,并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身影。
既然如此,《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21条后段规定储备土地设立抵押权,就不符合我国的现行法及其理论。
在我国现行法上,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能够抵押的是(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储备制度的背景下,只有(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既然所储备土地中不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欠缺作为独立之物的抵押物,谈何以储备土地设立抵押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土地储备制度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是“熟地”。
所谓“熟地”,是指已经完成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项工作,土地已经达到了“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即土地的一级开发完毕,“生地”变成了“熟地”。
(六)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1.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企业与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即《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意义上的土地储备机构。
虽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第18条),但往往并不亲自实施实际的“七通一平”等具体工作,而是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授权,来委托特定的企业承做土地的一级开发,或者说从事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
土地储备中心和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虽然有些市把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征收、拆迁的主体,也有学说表示支持,但由于土地征收为行政权力的运作,属于政府机关的职能,而土地储备中心并非行政机关,而是事业单位,所以,不应将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征收的主体。
不过,可以由政府机关授权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等土地一级开发的具体工作,此时,相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土地储备中心不是当事人,当事人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企业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同前述,在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层面上,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商家各为当事人一方,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义务是向该企业支付补偿款,享有的权利是适时收回建设用地。
3.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企业与实际用地者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企业与实际用地者之间的关系,有些人认为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尤其是有些市也确实要求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企业与实际用地者之间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补偿合同。
下文的案例分析即属此类。
但这是违反法律和法理的。
合乎法律及法理的意见应是,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企业与实际用地者之间本来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应当是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企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之间具有法律关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实际用地者之间发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
在该企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该企业之手收回建设用地,向其支付补偿款。
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实际用地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国土资源管理局向用地者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者支付出让金。
支付补偿款的合理流程应为:国土资源管理局向该企业支付补偿款,实际用地者向国土资源管理局支付地价款。
但实务的运作时常将上述流程做一定程度的变通,呈现给人们的流程是:国土资源管理局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先出让给实际用地者,同时获取地价款;实际用地者和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企业依政府部门的指示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补偿协议》,实际用地者将地价款的一部分付给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企业,实际上是代国土资源管理局支付给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企业补偿款;而后,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企业将建设用地退回国土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再将真正拥有的“另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出让给用地者。
本来,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企业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用地者将要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项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联系的,只是所处的地段(宗地)相同。
三、涉及土地储备的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2006年4月5日,W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从乙单位收回A号建设用地。
2009年10月7日,W市土地交易中心受W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委托挂牌出让A号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