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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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钦州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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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ZHOU PLANNING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钦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第二节公共交通................................................................................................... 66 第三节客货运交通............................................................................................... 67 第四节步行及自行车交通................................................................................... 68 第五节停车场....................................................................................................... 69 第六节公共加油加气站....................................................................................... 74 第十三章市政工程设施 ................................................................................... 75 第一节给水工程................................................................................................... 75 第二节排水工程................................................................................................... 78 第三节电力工程................................................................................................... 83 第四节通信工程................................................................................................... 89 第五节燃气工程................................................................................................... 94 第六节热力工程................................................................................................... 97 第七节环卫工程................................................................................................... 98 第八节管线综合................................................................................................. 102 第十四章城市综合防灾与减灾 ...................................................................... 107 第一节城市消防................................................................................................. 108 第二节城市防潮、防洪、排涝......................................................................... 112 第三节城市抗震................................................................................................. 113 第四节城市人防................................................................................................. 116 第十五章附则 ............................................................................................... 118 附录.............................................................................................................. 119 一、名词解释..................................................................................................... 119 二、计算规则..................................................................................................... 125 三、用词说明..................................................................................................... 132 四、附图............................................................................................................. 132 五、编制依据..................................................................................................... 142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01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 则的未来发展
技术标准与准则的更新和完善
适应城市发展需求:根据广州市城市发 展的需要,对技术标准与准则进行及时 更新和完善,确保其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借鉴先进经验:积极借鉴国内外城市规划 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对广州市的技术 标准与准则进行改进和完善。
强化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城市规划管理 的参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完善技术标准与准则。
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应用,使城市规划信息管理更加规 范化和科学化,为城市规划决策提供了更加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城市规划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实施和应用,推动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数 字化和智能化,提高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城市规划的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城市环 境的改善等方面的情况。
城市规划管理的挑战与未来发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 包括城市规划管理的创新和改革等方面的情况。
01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科学性、 前瞻性、可操作性
用 • 未来发展:探讨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 • 结论:总结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的重要性和意义,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展望 技
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
• 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
• 引言:介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背景和意义 • 创新应用:介绍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如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方面的应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历史和现状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是指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所遵循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对于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建设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一致。

在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时,需要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其与国家政策相一致,不会出现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

其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应当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在实际操作中,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需要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能够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同时,这些标准和准则还需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的应用。

另外,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应当注重城市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在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时,需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性和协调性,避免片面性和局部性的规划管理。

此外,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应当注重创新和实践。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管理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因此在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时,需要注重创新,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需要注重监督和评估。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只是一个开始,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其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只有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和准则,才能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希望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能够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第一节技术标准一、《都市规划差不多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都市规划术语,建设部于1998年8月批准公布了举荐性国家标准《都市规划差不多术语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畴适用于都市规划的设计、治理、教学、科研及其他有关领域。

2、差不多内容正文共列出151条差不多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都市和都市化、都市规划概述、都市规划编制(又分十七项内容:进展战略、都市人口、都市用地、都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都市道路交通、都市给水工程、都市排水工程、都市电力工程、都市通信工程、都市供热工程、都市燃气工程、都市绿地系统、都市环境爱护、都市历史文化地区爱护、都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都市规划治理。

3、附录。

附有汉语拼音对比索引、附加讲明。

二、《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为统一全国都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都市规划,合理经济使用土地,保证都市正常进展,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畴设市都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都市用地统计工作。

2、都市用地分类都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要紧性质进行分类,采纳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专门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

在大类下,又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按照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不。

如Rll表示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等。

都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都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都市用地运算原则在运算都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都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12 交通设施12.1 道路12.1.1 道路包括⾼速公路、快速路、主⼲路、次⼲路和⽀路。

12.1.2 标准12.1.2.1 城市道路⽤地⾯积宜占城市建设⽤地⾯积的15%-25%。

计算道路⾯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以上的道路绿化⽤地不计⼊在内。

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道路⽹规划指标表12.1.2.2(2)珠海⼤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140⽶。

12.1.3 准则12.1.3.1 道路⽹的通⾏能⼒应与⽤地性质及⼟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

12.1.3.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交通需求外,还应满⾜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

12.1.3.3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位、⽂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

12.1.3.4 ⾼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穿越饮⽤⽔源⼀级保护区。

12.1.3.5 ⾼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

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通向快速路的路⼝应设置在辅道上;⾏⼈及⾮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隔离,并配套相应的隔离设施及⽴体横穿设施。

12.1.3.7 快速路、主⼲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及主、次⼲路应进⾏交通专项设计。

12.1.3.8 主、次⼲路上⾏⼈及⾮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12.1.3.9 道路交叉⼝的通⾏能⼒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的通⾏能⼒相匹配。

12.1.3.10 平⾯交叉⼝的渠化、信号灯以及⽴体交叉⼝的设置应结合道路⽹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

设置⽴体交叉⼝时,应对⽴交形式进⾏综合分析。

12.1.3.11 步⾏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地规划相结合,以⾏⼈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和地下的步⾏交通系统,为⾏⼈提供安全、畅通、⽅便及舒适的步⾏空间。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第一节一般规定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

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1格证:2.1.1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1.22.1.3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1.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2.1.5有关规定。

2.1.62.2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2.1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五章都市规划技术原则与规范新增《镇规划原则》、《都市绿地分类原则》。

《都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城乡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技术原则1、《都市规划基本术语原则》(GB/T50280—98)2、《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3、《镇规划原则》(GB50188—)规划旳建设用地原则应涉及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4、《防洪原则》(GB50201--94)根据防护对象旳不同需要,其防洪原则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2)下述防护对象旳防洪原则应按下列规定拟定:④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旳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原则规定旳防洪原则;⑤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有效期限较短及临时性旳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原则规定旳防洪原则。

5、《都市绿地分类原则》(CJJ/T85—)绿地分类应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都市绿地分为5大类、13中类、11小类。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绿地面积、绿地率技术规范1、《都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都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

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具体规划勘察阶段。

都市规划内旳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旳复杂限度分为I、II、III三类。

具体规划勘查阶段,近期建设区内旳拟建工程旳级别,应根据地基损坏导致工程破坏旳后果旳严重性分为:一级,很严重(重大工程,20层以上旳高层建筑等);二级,严重;三级,不严重。

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旳稳定性和工程建设合适性作出评价。

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不小于7度旳规划区,尚应鉴定场地和地基旳地震效应具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

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勘察前,必须获得都市规划部门下达旳勘察任务书及地形图等文献。

2、《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居住区、社区、组团三级,其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社区(3000 —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旳原则;居住区用地(R)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doc 60页)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doc 60页)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doc 60页)目次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7)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3)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8)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29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0)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2)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2)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34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35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0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6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7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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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第一节技术标准一、《都市规划差不多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都市规划术语,建设部于1998年8月批准公布了举荐性国家标准《都市规划差不多术语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畴适用于都市规划的设计、治理、教学、科研及其他有关领域。

2、差不多内容正文共列出151条差不多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都市和都市化、都市规划概述、都市规划编制(又分十七项内容:进展战略、都市人口、都市用地、都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都市道路交通、都市给水工程、都市排水工程、都市电力工程、都市通信工程、都市供热工程、都市燃气工程、都市绿地系统、都市环境爱护、都市历史文化地区爱护、都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都市规划治理。

3、附录。

附有汉语拼音对比索引、附加讲明。

二、《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为统一全国都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都市规划,合理经济使用土地,保证都市正常进展,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畴设市都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都市用地统计工作。

2、都市用地分类都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要紧性质进行分类,采纳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专门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

在大类下,又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按照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不。

如Rll表示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等。

都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都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都市用地运算原则在运算都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都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都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运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纳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纳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运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运算应采纳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编制和修订都市总体规划应同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上述三部分指标操纵要求。

都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

在运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运算范畴必须与用地运算范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都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按照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同时采纳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不提升和承诺调整用地幅度双因子的限制,关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都市,可按照实际情形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 50m2/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大类要紧用地,本标准还规定了其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不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纳I级用地标准的都市不得少于16.0m 2/人),工业用地10.0~25.0m2/人(其中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都市不宜大于30.0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m2/人,绿地≥9.0m2(其中公共绿地≥7.0m2/人,对采纳I级用地标准的都市不得小于5.0m2/人)。

(8)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编制和修订都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其占都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居住用地20%一32%、工业用地15%~25%(对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都市,其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一15%、绿地8%~15%(风景旅行都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都市比例可大于15%)。

三、《防洪标准》(GB 50201--94)建设部在1994年6月批准并公布了《防洪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畴适用于都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行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备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备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治理工作。

2、防洪标准的确定(1)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备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专门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纳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按照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纳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2)下述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下列规定确定:①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不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要紧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②关于阻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③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群、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④遭受洪灾或失事后缺失庞大,阻碍十分严峻的防护对象,可采纳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⑤遭受洪灾或失事后缺失及阻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采纳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3、都市防洪标准都市按照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大于等于150万人的专门重要的都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大于等于200年;在50万至150万人的重要都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100~200年;在20万至50万人的中等都市,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100年;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样城镇,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50年。

4、其他规定本标准对乡村、工矿企业、铁路、公路、航运、民用机场、管道工程、木材水运工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水库和水电站工程、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堤防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行设施的等级和防洪标准作了规定。

第二节技术规范一、《都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为在都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使用、确保质量,建设部公布《都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为行业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畴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都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2、一样规定①都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时期应与规划时期相适应。

分为总体规划勘察时期和详细规划勘察时期②都市规划内的各场地,应按照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分为I、Ⅱ、Ⅲ三类。

③详细规划勘查时期,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按照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的严峻性分为:一级,专门严峻(重大工程,2 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等);二级,严峻;三级,不严峻。

3、总体规划时期①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固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判,并为确定都市的性质、进展规模、都市各项用地的合理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编制各项专业总体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还应研究和推测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进展中,对地质环境阻碍的变化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咨询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治计策。

②关于地震区的都市,应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地震地质背景和地震差不多烈度,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规划区,尚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③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进展中,应调查研究并推测地质条件变化或然率活动引起的环境地质咨询题。

④总体规划勘察报告:应综合分析规划区内各场地工程地质(地势、岩土性质、地下水、动力地质作用及地质灾难等)的特性及与工程建设的相互关系,按场地特性、稳固性、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并紧密结合任务要求,进行土地利用操纵分析,编制都市总体规划勘察报告。

4、详细规划时期详细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固性作出工程地质评判,为确定规划区内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总平面布置,以及拟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建议及其他技术经济论证依据。

5、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前的有关规定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都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及地势图等文件。

6、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包括勘察报告正文和工程地质图系两部分,应永久存档或输入地质数据库。

二、《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为确保居民差不多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升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3年7月颁布《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于2002年3月11日公布对本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并于2 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有些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适用范畴适用于都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规划设计差不多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其操纵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其规划布局形式可按照不同情形,采纳多种组合形式。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差不多原则:①应符合都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的要求;②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③应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治理要求,制造安全、卫生、方便、舒服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④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3、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其中居住区用地(R)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

本规范还规定了规定了不同等级居住区的用地结构操纵指标和不同规模都市、不同等级居住区、不同层数居住建筑的人均居住用地操纵指标。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4、住宅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要求等。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针对我国I一Ⅶ类建筑气候区,分为大都市及中小都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标准规定,对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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