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结合 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关于“民参军”企业保密工作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军民融合发展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加以推进,明确要求“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
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军工领域的大门正式向民营企业打开。
在这一战略决策推动下,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进入到军工领域,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维修活动。
军工领域有其特殊性,涉及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因此保密工作是“民参军”企业必须重视和做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关键词:民参军;保密工作;分析思考1做好“民参军”企业保密工作的重要意义武器装备研制涉及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
武器装备研制领域大门向民营企业打开的同时,面临的失泄密风险及隐患也随之增大。
为应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实行“准入制”,制定并实施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等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管理要求。
因此,做好保密管理工作,取得保密资格证是“民参军”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研制领域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取得保密资格,才能承担相应密级的武器装备研制任务。
另一方面,军工领域因其核心及战略地位,历来是境外敌对势力实施窃密及渗透的重点。
“民参军”企业如忽视保密工作,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发生失泄密事件,不仅会使企业被吊销保密资格证,丢失进入武器装备研制领域的“准入证”,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对企业发展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更是会导致武器装备的涉密信息泄露,直接威胁到部队战斗力和国防安全。
因此,做好“民参军”企业保密管理工作极为重要,必须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抓紧抓实。
2“民参军”企业保密工作存在的59研究与探讨DISCOVERY格做好保密有关工作。
另一方面,要强化项目甲方的监管责任。
“民参军”企业如忽视保密工作,存在问题隐患致使发生失泄密案件,首先是对合作项目造成影响,直接对项目甲方利益造成危害。
项目甲方应提高思想及责任认识,加强对“民参军”合作企业的监管,在项目签订时明确保密责任及管理要求,并定期组织对“民参军”合作履行保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对保密管理落实不力,问题隐患突出多次督促仍未整改的应暂停合作项目执行甚至取消其配套单位资格。
军民融合式发展十项措施

大力推进“军民融合”的十项措施2013-12-29 23:29:37 丁锋韩璞魏兰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坚持勤俭建军,走出一条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以及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重要论述,指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军民融合工作。
军民融合领域军内外专家就如何大力推进“军民融合”问题进行研讨时指出,从“寓军于民”到“军民融合”是一次思想认识和理论研究上的重大飞跃。
“军民融合”函盖了“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全部内容,而且它具有更丰富的内涵,不仅是从军民两用的技术和产品层面上来理解军与民之间的互通、互动和相互转移,更加是从改革军工科研生产和装备采购管理体制、机制以及如何合理利用全社会共有资源等全方位、深层次上来认识和理解。
针对当前开展“军转民”、“民技军用”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专家们提出加快推进“军民融合”的十大措施。
专家们就如何大力推进“军民融合”问题进行研讨。
专家们深刻领会胡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和强军的统一,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的精神实质。
一致认为,这里讲的“二个坚持”、“一个加强”,不仅指明了新时期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方向,而且是事关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和国防现化化建设的重大方针,是国家战略和国防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家们指出,从“寓军于民”到“军民融合”是一次思想认识和理论研究上的重大飞跃。
“军民融合”函盖了“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全部内容,而且它具有更丰富的内涵,不仅是从军民两用的技术和产品层面上来理解军与民之间的互通、互动和相互转移,而是从改革军工科研生产和装备采购管理体制、机制以及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如何合理利用全社会共有资源等全方位、深层次上来认识和理解。
关于鼓励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实施意见为鼓励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推进我市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和《总装备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装计〔2014〕第80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为指导,在强军战略和供给侧改革的推动下,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研制、生产和配套,支持民用产品和军用产品不断提高兼容性,加快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工业建设的步伐,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企业主体,政府引导。
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成立军民融合促进中心,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民参军”工作。
(二)财政引导,资本运作。
在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下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子基金,采取政府跟投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研制、生产和配套。
(三)整合资源,共享信息。
整合各方资源,搭建军民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指导民营企业加强与军方和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信息沟通,定期组织企业参与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国家军工需求目录指南”的对接。
(四)突出特色,创新供给。
结合长沙产业特色,每年发布“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明确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鼓励企业承接军工系统、分系统产品。
三、主要措施(一)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生产、维修及配套领域。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人才引进或技术引进等方式,将国际先进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本地转化,对于已落地转化并获得军品采购业务的项目,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根据年实现采购合同额给予一定的补助。
鼓励优势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或自身申报获得军品维修资质,对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根据年维修业务量给予一定的补助。
【工信办法】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工信办法】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7号),加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军民结合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应当贯彻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工作。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
第四条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后,才能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各单位负责所承担任务保密工作的具体落实,自觉接受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五条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主要包括:(一)武器装备发展战略、规划、计划;(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统计数据;(三)武器装备的技术指标与性能、目标特性;(四)武器装备对外合作和军工贸易敏感事项;(五)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术、工艺、科技成果、技术手段;(六)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经费预算、决算;(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性方案和措施;(八)不宜公开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信息;(九)军工企业和军工科研院所改革的方案和措施;(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卫保密防范方案;(十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运输计划、方案;(十二)其他有关秘密事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24•【文号】国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10.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2010年10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是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性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军民结合取得了显著进展,军工行业完成了由比较单一的军品结构向军民品复合结构的战略性转变,军民结合产业快速发展,民用工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建设的范围不断扩大,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但还存在军工相对封闭、军民结合产业支撑不足、资源共享程度不高、机制运行不畅、政策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不适应新时期武器装备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战略部署,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基本要求,确立发展目标(一)基本要求。
适应武器装备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提高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着力精干军工主体、扩大协作配套范围,着力完善以自主创新为主导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着力建立科学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着力培育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着力健全有机协调、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推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发展目标。
建立起分工协作、有机衔接、运转高效的军民结合部际协调机制,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工业的互通、互动、互补;基本实现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财政投入、税收政策、市场准入、军工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公平化,军品市场退出制度健全完善,军民资源开放共享;培育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军工科研院所改革取得积极进展;装备竞争性采购、集中采购、一体化采购工作稳步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快速发展,武器装备发展的产业基础明显增强。
论军民融合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构建

论军民融合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构建作者:刘明吴晓宇蒋明伟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19期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
在充分论证“构建军民融合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必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民融合的路径,为“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军民融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9-0125-02随着当代科技革命、产业革命和新军事变革的发展,国防经济和民用经济、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的结合面越来越广、融合度越来越深。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
而中国长期封闭、垄断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如何构建军民融合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军民融合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的必要性1.武器装备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随着新军事变革的不断深入,世界各国在军队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上也越来越重视使用“综合集成”的方法,强调“横向技术一体化”,重视信息技术的联通性和融合性,将分布在陆、海、空、天的各种侦察探测系统、指挥控制系统、打击武器系统与作战力量、保障力量无缝隙地连接成一个有机整体。
在这种发展背景下,武器装备性能日趋复杂化,制造链条延长,涉及环节增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成为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
推进武器装备领域的军民融合是降低武器装备系统复杂性的有效办法,也是实现“大规模定制”的最好方法。
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中推进军民融合,可以迅速调动全社会范围内的生产要素和资源,充分发挥各模块供应商和系统集成商的核心能力,实现武器装备的并行研制,缩短研制时间,有效满足军事需求。
2.武器装备的多样化要求越来越强军事任务的多样性决定了武器装备需求的多样性,进而形成了多样化的武器装备体系。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际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认证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
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第六条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承包单位分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应当从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第七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发展部组织开展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的牵头审批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为共同审批部门。
第二章工作机构职责第八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组成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拟定的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二)监督指导全国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一级保密资格的意见;(四)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五)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二)监督指导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四)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五)办理国际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美军民融合保密管理的对比分析及其启示

中美军民融合保密管理的对比分析及其启示作者:姜莉来源:《中国军转民》 2018年第10期在美国,对于军民融合最多的说法是军民一体化,并明确指出军民一体化就是要把国防科技工业基础同更大的民用科技工业基础结合起来,构建一个统一的国家科技工业基础的过程。
正是这样一种整体的社会大环境,决定了美国在军民一体化战略实施的过程中,一定不会刻意强调保密的问题。
因为美国政府非常清楚,过度的保护不仅会增加保密管理成本,还会严重制约科技的推广与使用,百害无一利。
美国建立了完备高效的保密管理体系,在政策法规、框架体制、组织运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比较成熟,对完善我国军民融合保密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军民融合保密管理与我国的差异(一)保密管理的理念和指导思想不同美国对秘密事项采取的是保核心、保重点、保要害的原则,坚决反对过度定密、过度保护,主张保密本身就是要保那些可以保的秘密。
对于核心、重点、关系到其切身利益的关键性事项,美国政府及相关企业都会不惜一切代价,通过各种人防、技防手段,精心保护,以确保这些秘密事项万无一失。
但对于那些是否涉密还存在争议,以及保密成本高于公开信息后可能带来损失的事项,美国主张的是就低不就高,能不定密则不定密的原则。
对于那些国家根本没有能力对其扩散进行控制的事项,美国的做法是干脆不管。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已经40 年了,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防科技工业,因受传统政治理念及国内外安全形势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说,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竞争机制。
表现在保密管理方面,就是要充分发挥组织的优势,不惜一切代价地保守国家秘密安全。
再加之我国的保密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于是便出现了过度保护的问题。
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我们一些掌握了先进科技的单位和人员,有时是为了图方便、省事,有时是怕出问题、想省心,就把原本可能并不涉密的事项定为涉密事项了,人为地造成了定密扩大的问题。
(二)保密管理的主体和手段不同美国虽然也赋予了一些政府机构对武器装备科研和生产活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能,但这些机构的职能大多集中在顶层设计、政策制定、监督检查、提前预警、协同合作等领域,在实际操作层面,则大多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充分发挥甲方的作用,开展保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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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2011年7月18日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
工信部联军民[2011]338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加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军民结合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应当贯彻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工作。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
第四条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后,才能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各单位负责所承担任务保密工作的具体落实,自觉接受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五条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武器装备发展战略、规划、计划;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统计数据;
(三)武器装备的技术指标与性能、目标特性;
(四)武器装备对外合作和军工贸易敏感事项;
(五)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术、工艺、科技成果、技术手段;
(六)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经费预算、决算;
(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性方案和措施;
(八)不宜公开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信息;
(九)军工企业和军工科研院所改革的方案和措施;
(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卫保密防范方案;
(十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运输计划、方案;
(十二)其他有关秘密事项。
第六条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部门或行业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相应的定密权限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承担军队下达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按任务下达时军队确定的密级执行。
各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中涉及的秘密事项,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国家秘密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对在保密期限内困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八条国防专利、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科学技术等相关领域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变更和解除,按照《国防专利条例》、《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
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各单位在编制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保密要求,落实保密责任,制定保密工作方案并认真执行。
第十一条军工和民用科研机构、设施相互开放时,如涉及国家秘密,各单位应当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明确秘密范围、密级,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备、仪器尤其是进口设备、仪器的技术安全检查规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设备、仪器,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技术安全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军工企业和军工科研院所改革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参照原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改[2007]136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承包单位分包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分包单位应当是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目录》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明确项目密级,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承包单位对分包全过程中的保密管理负责。
第十四条开展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相关信息发布、论著发表、宣传报道,应当经过保密审查,按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组织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相关的大型会议、展览、项目对接、成果推介等重大活动,应当由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制定重大活动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部门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把握不准的,或者未设立保密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由相应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组织开展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工作中的对外交流、合作等外事活动,应当制定保密方案,明确保密事项,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执行保密提醒制度。
需向外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或物品,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先审后用”原则,对本单位涉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涉密人员一经确定,由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相应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保密教育培训。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规范执行涉密人员上岗审查、登记备案、出国(境)审批、重大事项报告、保密承诺书签订、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等工作环节,并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规范涉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环节,实现涉密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积极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周边环境安全保密防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失泄密应急处理机制。
如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
第四章监督与煲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对各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对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当地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属于保密资格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贲令整改或撤销保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方面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