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特点
第八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 梁武帝改律共承用235年,是两晋、南北朝 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 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晋律》的设置更为进步。一是严格 区别律令界限;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 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所 谓“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 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 足,……名例齐其制”。
魏律对汉律所做的调整: 《汉律》不仅繁芜,而且杂乱,篇目之 间互相重复或抵触的律文甚多。魏律集类 为篇,对汉律内容作了更合理的调整。
一是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 一律。如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 诸亡律;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以 上合为魏的毁亡律。
二是将一律中包含数种罪例的重分为 别律。如贼律中的欺谩、诈伪、逾封、矫 制和囚律中的诈伪生死皆与原律名相抵, 故分出立为诈伪律。 三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 作为正典,所谓“律以正罪名”。
(4)《北魏律》 北魏律共有二十篇(今可考者仅十五 篇),一改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 “临时决遣”的状况。因参与修律的崔浩、 高允、游雅等人均是当时汉族中著名律学 家,加之北魏历代君臣都重视法律,使 《北魏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开北系诸律之先 河。
2.东魏法律 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 和三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 由中书监高澄监修,封述、温子昇、崔暹、 封隆等人撰成文十五篇,颁于天下,又称 麟趾新制。这就是著名的《麟趾格》。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 (267)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 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 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 具法律效力,故又称“张杜律”。这一形 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 的先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特点这一时期的法律,与历代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为目的,保证统治者特权,镇压被压迫阶层的反抗,维护皇帝的最高统治。
皇帝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法自君主出,又自君主废。
皇帝可以任意刑罚和赦免一切人。
虽然,这一时期较进步的法律思想家曾提出限制皇权对立法和司法的干预,但这只是理论的空谈,而且这种企图也是十分局限的。
除了这些共同点之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与其他时期相比,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法典的儒家化与礼治主义的确立战国时期的《法经》和秦律,出于李悝、商秧之手,师宗法家之说。
萧何修汉律,摭采秦律,大体上也本于法治精神,法典属于法家的系统。
汉武帝提倡“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垄断了各个领域,也开始了对法律的渗透,表现为郑玄、马融等大儒为法律章句。
汉律通过名儒用儒家经义进行解释,面目渐非。
然而,儒家正式地有系统地编纂法律,则始于曹魏。
魏律的编修者陈群、刘邵等皆为当时名儒。
其学术思想属于儒家系统。
刘邵曾受命集五经,以类相从,正始中,执经讲学。
对礼乐经典有精湛研究,著《乐论》十四篇,其政治思想是制礼作乐以移风易俗。
阵群出于颍川世家,自幼受儒家学说的教育,精通经典(从奏疏辄引《诗》经、《礼》经可看出),政治思想是主张崇德布化。
魏律在这些名儒的编纂下,内容上吸收了不少儒家学说。
如恢复复仇的法定地位。
《礼记·曲礼》有关复仇之义,认为父仇不共戴天,为父祖复仇被视为孝义之举。
至西汉逐步禁止①。
虽然事实上存在复仇,但法律上是禁止的。
魏初也禁复仇,但太和修律时又恢复了复仇为法定行为,魏律规定:“贼计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
”不同的是附加了限制,“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
又秦汉有异子之科,为商鞅变法所定,旨在分化宗法纽带,促进经济发展。
但与《礼记》中:“子无异财”的经义相悖,魏律正式规定“除异子之科,使父予无异财”。
再如《周礼·秋官》有八辟丽邦法,给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官僚以法律特权,有罪先请,议而从轻,这种法制原则,至战国时代受商鞅、韩非等法家的猛烈抨击,他们提出“刑无等级”,“法不阿贵”,要求实行一刑制。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六章

核心内容速记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 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 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4)“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 新途径。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概况
两晋的立法早在司马昭辅政时就已开始,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令》四十篇,是暂时性 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晋故事》三十卷,是律令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式作为法律形式在晋代已 经出现,如“户调之式”。与令、故事、式相比,《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 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封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 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及杂律。
《北齐律》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北齐律》合 《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立了死、 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海洋与环境学院海洋学系叶子闻22320092201083摘要: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处于重要的过渡阶段。
这一时期立法活动频繁,律学发达,法典编撰水平和立法技术均有很大提高。
就法律内容而言,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法合流”为主要特点,确定了一系列反映儒家伦理精神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而基本完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中华法系在隋唐时期的发展与最终成熟奠定了基础。
正文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
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时等形式的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的武器。
(2)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比较精确地解释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
(3)儒家的礼仪制度进一步与律溶合;“准五服以入律”、“重罪十条”、“八议”、“官当”等。
案例:陈矫赦孝子案(4)律学发展到新的高度,退出了汉代注释章句形式,进入法理解释阶段;(5)北朝少数民族的法律与汉魏律相溶合,沿袭了汉魏律的体例与精神;(6)法典体例增强了科学性。
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其在整个法典中起“纲领”的作用。
(7)对刑罚制度不断改革,基本上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
(8)官僚贵族特权法律化。
二、立法特点三国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三国初期,沿用汉制,承袭汉律阶段。
三国初期,社会形势不稳定,各国不具备制定新法的条件。
又都各自正汉室的正统地位,曹“挟天子以令诸侯”,刘,汉室宗亲,刘皇叔。
故沿用汉制,承袭汉律。
第二阶段,制定新法阶段。
魏明帝曹叡即位后,三国势均力敌,曹魏内部统治相对稳定,经济文化事业有所发展,制定新的法律的任务提到了日程。
进行了刑制改革。
由陈群、刘邵等人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等总计一百八十余篇。
分别作为刑事、民事、军事、行政等各方面律令法规。
《资治通鉴》:“州郡令,用之刺史、太守;尚书官令,用之于国;军中令,用之于军。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走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方面的,如纳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色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
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方面。
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立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律制定频繁。
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首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入律非常重要,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规定;其次,从立法和立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
在学习方法上重在对比。
【本章知识要点】: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改变?5.《晋律》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8.《北齐律》9.这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10.八议11.官当入律12.准五服制罪13.重罪十条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九品中正制16.清议禁锢17.三省制度的发展18.登闻鼓19.死刑复奏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
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什么是“纳礼入律”?“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
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述论

2023-11-08•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概述•魏晋南北朝审判制度•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中的民众参与•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中的案例分析目•总结与展望录01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概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战争频繁,各国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重视加强司法镇压。
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儒家思想仍是主流,强调礼法并举,以礼治国,强调法律的教化作用。
法律思想背景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的背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机关体系更加完善,有了尚书省、廷尉、御史台等机构,并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机构。
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的特点司法机关体系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有了《魏律》、《晋律》、《北魏律》等法律文献。
法律制度审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有了“五听”、“三宥”等审判原则和方法。
审判制度承前启后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上承汉代,下启隋唐,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律思想发展这一时期儒家思想仍是主流,强调礼法并举,以礼治国,强调法律的教化作用,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魏晋南北朝司法制度的历史地位02魏晋南北朝审判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审判案件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法官需根据法律条文进行裁决,不得擅断。
依律判决注重证据重视口供审判时注重证据,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有罪。
口供是审判的重要依据,但同时也重视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
03审判原则0201当事人或其家属可以向官府起诉,要求受理案件。
起诉官府需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调查官府对案件进行审理,听取双方意见,作出裁决。
审理裁决后,官府负责执行判决。
执行审判程序审判官员与职责负责审理辖区内的案件,监督下属官员的审判活动。
县令长郡守御史台官员廷尉负责审理辖区内的重大案件,监督下属官员的审判活动。
负责监督百官的司法行为,审理重大案件。
负责审理全国的重大案件,对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进行审理。
03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刑罚种类与适用包括斩首、赐死等,适用于严重犯罪,如谋反、大逆、杀人等。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二、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内容和影响
始于北齐,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 十种重罪的总称。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三、服制定罪与留养制度
1、准五服以治罪 始于《晋律》
概念:亲属间的犯罪,据“五服”所规定的亲等 来定罪量刑。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 卑犯尊处罚愈重。 “五服”: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所规定的五 种丧服的服制。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 大功、小功、缌麻。亲者服重,疏者服轻。
学习重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的进一步结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国时期形势图
魏 蜀 吴 三 国 形 势 图
西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 发展变化
魏晋律学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国 蜀国 吴国 东晋
西晋 十六国 南北朝
三国
南朝——宋齐梁陈 东魏 北朝 北魏 西魏
北齐 北周 隋朝
魏晋时期法制建设的时代特征
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除西晋 《泰始律》曾一度成为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典外,其他 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局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 范围。 随着秦汉统一国家的解体,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相对 削弱,各种法律思想比较活跃,律学的发展取得巨大成 就,立法技术与律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日趋成熟,刑罚制 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 汉末魏晋以来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 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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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特点
海洋与环境学院
高炜 22320092201006首先从总体上来讲,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上承秦汉,下棋
隋唐,处于重要的过渡阶段。
这一时期立法活动频繁,律学发达,法典编撰水
平和立法技术均有很大提高。
就法律内容而言,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法合流”为主要特点,确定了一
系列反映儒家伦理精神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而基本完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
化的进程,为中华法系在隋唐时期的发展与最终成熟奠定了基础。
下面由具体事例引入上面的证明:
一、刑事方面
1 、“ 八议 ” 、 “ 官当 ” 入律与 “ 准五服以制罪 ”
(1) “ 八议 ” 入律
魏制《新律》时,以《周礼》中的 “ 八辟 ” 为依据,规定了 “ 八议 ”制度, “ 八议 ” 首次入律。
自此,历朝历代相沿不改, “ 八议 ” 成
为封建法典的最基本内容之一。
所谓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即 “ 议亲 ” 、 “ 议故 ” 、 “ 议贤 ” 、
“ 议能 ” 、 “ 议功 ” 、 “ 议贵 ” 、 “ 议勤 ” 、 “ 议宾 ” 。
这八类人指:皇帝宗室亲戚(亲),皇帝故旧(故),德行卓著者(贤),才能过
人者(能),有大功勋者(功),高级官员贵族(贵),勤政突出者(勤),前朝皇室及其后裔(宾)。
“ 八议 ” 入律不仅维护了封建等级制,而且使礼律进一步
融洽。
(2) “ 官当 ” 入律
“ 官当 ” 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又称 “ 以官当徒 ” ,源于《晋律》中的 “ 杂抵罪 ” 。
官当制确立于南陈,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 “ 准五服以制罪 ”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 “ 服制 ” 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
刑的原则。
“ 五服 ” ,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
五等,故称 “ 五服 ” 。
“ 准五服以制罪 ” 的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 准五服以制罪 ” 使法律成为
“ 峻礼教之防 ” 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2、设立 “ 重罪十条 ”
北齐修律时,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
礼教的言行归纳为十条,称为 “ 重罪十条 ” ,这十条是: “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 犯此十种罪者,即使原应享有 “ 八议 ” 特权,其
罪仍不赎不赦。
“ 重罪十条 ” 的设立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皇权,而且
进一步将礼与法律结合起来。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中规定的 “ 十恶 ”
即源于此。
3、刑罚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由奴隶制的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刑
逐渐过渡。
这一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1)族诛的废除与缘坐范围
的缩小; (2)肉刑日趋减少,北齐最终废除宫刑; (3)酷刑日益减少; (4)流
刑被定为减死之刑。
二、其他方面
维护士族统治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治法律的中心任务,上述刑法方面
已有突出反映。
其他方面也大致如此。
1、在官吏选任上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
为了扭转东汉中期以来世家大族愈益把持选官大权、操纵朝政的局面,曹
丕于汉献帝延康元年(公元220年)采纳陈群建议,实行 “ 九品官人法 ” ,也叫 “ 九品中正制 ” 。
中央派大中正、小中正官到州、郡主持选官事宜,评选所在地区出生的士人、官吏,按其 “ 簿伐 ” (家庭出身)、 “ 状 ”
(德才、政绩)及 “ 品 ” (人品) ,写出 “ 行状 ” (评语),定其等第。
所谓九品,即将人评为三等九级: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然后逐级上报,由小中正呈大中正,呈司徒,呈尚书省,
经层层申报、核实,最后由吏部任命。
品第高低是授官的依据。
每三年 “ 清定 ” 一次,按其操行、政绩决定升降其品第。
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之权由地方豪强收归中央,结合门第、德才和社会舆论多方面考察,选才标准较前严密。
将人品分为九品,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创新,对考核人才,劝导风俗,鼓励奋发向上有积极作用。
但九品中正制在执行中流弊甚大。
一是中正权重,初时对其褒贬对象还负有连带法律责任,其后遂陷于自流,以致往往主观任意,用以谋私。
再则规定州中正必须由二品以上高官担任,而这一时期这种高官只能出于豪门,九品中正制无异成为士族政治的工具。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
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
为官者一旦触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封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意在维护士族的特殊社会地位,巩固封建等级制度。
4、关于土地立法
①曹魏屯田制
东汉末,为解决军粮及财政问题,曹操于建安元年采枣祗、韩浩建议,在许昌组织屯田。
屯田区一般在肥沃或重要处所设置。
屯田客一般不负担其他徭役,生活有一定保障,讲究精耕细作,有利于提高农业产量。
屯田法的施行使曹魏经济实力大增,得以统一北方。
②西晋占田制
屯田制废除后,为保证国家掌握适量的土地、劳力和赋税收入,晋武帝颁行占田令。
占田令规定,官员按品级高低限额占田及佃客。
占用法其实在于限田,实施后对农民垦荒占田,发展农业生产有一定积极意义。
但朝廷不能阻止土地兼并,也无法严格控制农民,占田法注定不可能长期实行。
③北魏均田制
北魏在建国后,总结魏晋以来土地立法经验,结合鲜卑拓跋氏族的原有习俗,于太和九年颁行均田令。
此后相继的东、西魏及北齐、北周,均治北魏之制而略有调整。
北魏的均田制为隋唐均田制提供了蓝本。
5、行政机构的演变和特点
①中枢机构的演变
三省制度的逐渐形成,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枢机构的重要演变,为隋唐所本。
曹魏时起,尚书台已作为中央行政机构,南梁改称尚书省,置尚书令为长。
北朝尚书称省始于北齐。
南北朝的尚书省长官是事实上的宰相。
中书省设于曹丕称帝时,以中书监、令为长官,因其为皇帝内臣,参与机要,也起宰相作用。
此后中书省职权益重。
门下省长官为侍中,秦已置侍中,因侍奉皇帝而
得名,职虽卑微而得见重。
汉魏侍中均参与机要,西晋独立发展为门下省,作为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南北朝益见亲信,也起宰相作用。
三省制在皇权与相权较量中形成,政府机构随之亦不断调整、完善。
②地方行政机构的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机构有如下特点:
其一,由郡、县二级制向州、郡、县三级制转变;
其二,州郡数量较汉时增多而建置划小;
其三,由于战乱频繁,州郡长官大多由武官兼任。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
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仍为廷尉。
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曹魏时,根据卫觊的建议,在中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
地方上,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合一。
2、诉讼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的诉讼制度亦基本沿用汉制,其中较为引人注意的,是
这一时期建立了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
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
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
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3、审判制度
为了加强皇帝的司法权,皇帝频繁直接参与司法审判。
最高审判权牢牢掌
握于皇帝手中。
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 死刑复奏制 ” 。
即死刑须经皇帝批准,才能付诸执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严酷野蛮。
对一些囚犯采取严刑逼供的方法进
行审讯,反映出此时封建司法的黑暗。
四、总述
综上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为:(1)封建法律形式
日趋完备;(2)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3)刑罚制度日趋规范;
(4)法律概念日趋准确;(5)礼律日趋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