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史
第八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 梁武帝改律共承用235年,是两晋、南北朝 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 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晋律》的设置更为进步。一是严格 区别律令界限;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 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所 谓“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 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 足,……名例齐其制”。
魏律对汉律所做的调整: 《汉律》不仅繁芜,而且杂乱,篇目之 间互相重复或抵触的律文甚多。魏律集类 为篇,对汉律内容作了更合理的调整。
一是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 一律。如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 诸亡律;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以 上合为魏的毁亡律。
二是将一律中包含数种罪例的重分为 别律。如贼律中的欺谩、诈伪、逾封、矫 制和囚律中的诈伪生死皆与原律名相抵, 故分出立为诈伪律。 三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 作为正典,所谓“律以正罪名”。
(4)《北魏律》 北魏律共有二十篇(今可考者仅十五 篇),一改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 “临时决遣”的状况。因参与修律的崔浩、 高允、游雅等人均是当时汉族中著名律学 家,加之北魏历代君臣都重视法律,使 《北魏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开北系诸律之先 河。
2.东魏法律 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 和三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 由中书监高澄监修,封述、温子昇、崔暹、 封隆等人撰成文十五篇,颁于天下,又称 麟趾新制。这就是著名的《麟趾格》。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 (267)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 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 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 具法律效力,故又称“张杜律”。这一形 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 的先河。
7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司法制度
四、直诉制度 登闻鼓:朝堂之外所设之鼓,以让吏民直接向皇 帝伸冤 晋武帝司马炎始设“登闻鼓”。 后魏太武帝时,于京城宫门外“阙左悬登闻鼓, 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
司法制度
五、死刑复奏制度
秦汉:郡守有权判处死刑(贵族犯罪和重大案件除外) 曹魏:魏明帝(236年):“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
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
--南北朝时期确立后沿用至明清 --皇权加强 --“慎刑”
法制发展的特点:
1.魏晋律学的发展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2.《北齐律》奠定了传统法典的体例 3.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4.五刑体系与死刑复奏等制度的形成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与发展。 2. 试论“八议”入律。 3.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儒家化”过程 在立法与司法中的具体反映。
--贤良方正科 --童子科 --明经科 --明法科
选举博学通经、明达政务者 选拔12-17岁之间的博学通经者 选举通晓经学之人 选举明习法律之人
行政制度
一、察举制 利弊: --贯彻儒家礼教 --尚贤任能,促进私学的复兴 --主观性强,标准不统一 --官宦结党营私
行政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孝文帝延兴四年(474年):“自非大逆干犯者, 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三)酷刑日益减少 晋律死刑三等:枭首、腰斩、弃市 北齐律死刑四等:绞、斩、枭首、轘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四)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魏“赦死从流”,将流刑定为死刑因赦减等的 法定刑 北周进一步完善,流刑分五等: 流藩服:四千五百里之外 流镇服:四千里 流荒服:三千五百里 流要服:三千里 流卫服:二千五百里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二)、 西晋时期的《泰始律》
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颁布《晋律》,又称《泰始 律》。晋律共20篇,对汉魏时期的法典作了进一步修改, 精简了法律条文,形成了620条的新式法典。其篇名是: 刑名、法例、盗、贼、诈伪、请赇、告劾、捕、系讯、断 狱、杂、户、兴、毁亡、卫宫、水火、厩牧、关市、违制、 诸侯。《泰始律》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增加了《法例》 篇;其二,精简了律令章句;其三,新增加了交通肇事、 水火损败等方面的条款;其四,“准五服以制罪”写入法 典,成为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④、北朝初步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北魏采用死、 流、徒、鞭、杖五刑;北齐改徒刑为“刑罪”, 北周从轻到重排列,即杖、鞭、徒、流、死。
三、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1、八议入律
曹魏制定新律时,将《周礼》的“八辟丽邦法” 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国家法典。这一制度规定, 贵族官员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 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犯 “十恶者,不用此律”。这八种人物是:亲、故、 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是儒家“礼 有等差”原则的集中体现,是西汉开始的法律儒 家化的深入发展。程树德根据《唐六典》的记述, 认为八议制度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 北周及隋皆载于律,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
魏律佚文
1、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 2、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
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 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 之限。
北齐律
北齐历时十年制定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 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北齐 律共有12篇,949条,其篇名为:名例、禁 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 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 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隋唐 以后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影响,程树德认为: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 律为最。”
《法制史》综合练习题(4)

“八议”:[6 分] 参考答案: 《魏律》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史称“八议”入律。所谓“八 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
须奏请皇帝裁决。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 议贵、议勤、议宾。至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主要内容。
7.
“重罪十条”:[6 分] 参考答案: 北齐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了“重 罪十条”,并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 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这十种重罪分别是:反逆、 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二)、简答题。
《法制史》综合练习题(4)
试卷总分:100 出卷时间:2011-06-10 22:54 答题时间:90 分钟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一)、名词解释。
1.
曹魏“新律”:[6 分] 参考答案: 又称《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主要法典。魏明帝即位后,鉴 于汉末律令繁杂,刑罚苛重,于是下诏改定形制,作新律 18 篇, 史称《曹魏律》。
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 度的确立。“八议”制度规定 8 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 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 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 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 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 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 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 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 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 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曹魏《新律》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西晋的《晋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北魏律》和《北齐律》 法律形式的发展 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八议”入律 “官当”制度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刑罚制度的发展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诉讼制度的发展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重点难点归纳】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突出、内容详备、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封建法典有以下几部:(1)曹魏《新律》魏明帝即位后,制《新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
这次修律对秦汉以来相沿的旧律进行了重大改革: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②首次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③在内容上,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等九篇,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并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定了刑罚制度。
(2)西晋的《晋律》魏文帝时期制定《晋律》,前后经过三年,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于次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在汉魏律的基础上,形式和内容均有新的重大发展:①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走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方面的,如纳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色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
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方面。
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立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律制定频繁。
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首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入律非常重要,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规定;其次,从立法和立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
在学习方法上重在对比。
【本章知识要点】: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改变?5.《晋律》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8.《北齐律》9.这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10.八议11.官当入律12.准五服制罪13.重罪十条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九品中正制16.清议禁锢17.三省制度的发展18.登闻鼓19.死刑复奏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
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什么是“纳礼入律”?“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六章

核心内容速记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 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 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4)“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 新途径。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概况
两晋的立法早在司马昭辅政时就已开始,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令》四十篇,是暂时性 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晋故事》三十卷,是律令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式作为法律形式在晋代已 经出现,如“户调之式”。与令、故事、式相比,《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 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封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 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及杂律。
《北齐律》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北齐律》合 《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立了死、 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走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方面的,如纳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色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
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方面。
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立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律制定频繁。
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首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入律非常重要,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规定;其次,从立法和立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
在学习方法上重在对比。
【本章知识要点】: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改变?5.《晋律》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8.《北齐律》9.这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10.八议11.官当入律12.准五服制罪13.重罪十条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九品中正制16.清议禁锢17.三省制度的发展18.登闻鼓19.死刑复奏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
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什么是“纳礼入律”?“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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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思想:沿汉
立法制度:法律形式:律、令、格、式(科、比、故事)
法律文献:蜀科、《新律》(魏,增至十八篇,具律改刑名至律首,八议入
律,改革刑罚)、《泰始律》(晋)、北魏律、北齐律(最高)、麟
趾格(东魏)、大统式(西魏)
规定:“八议”入律(新律)、准五服以制罪、留养(存留养亲)、官当(南
陈)、重罪十条(北齐律)
刑事制度:罪名:空
三国两晋南北朝处罚:封建五型初步形成
所有权与经济:东汉土地兼并到曹魏《户调制》到西晋《户调之制》到
北魏均田制到北齐、北周租调法。
民间契约(文劵、契
税)、借贷关系
民事关系:
婚姻家庭与继承:实行早婚、依礼法而行、门第之限、身份财产继承
基本内容:中央行政:中央三省(尚书、门下、中书)
地方行政:沿东汉州郡县(晋王国)
行政制度:官吏选拔:九品中正制
官吏考核:空
官吏监察:空
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廷尉、大理(吴)、秋官大司寇(北周);北齐时改为大理寺
诉讼制度:登闻鼓(西晋)
审判制度:空
证据制度: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