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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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得体会:关于社会信用立法的思考(最新)

(精)心得体会:关于社会信用立法的思考(最新)

(精)心得体会:关于社会信用立法的思考(最新)导言:信用立法风潮迭起2017年可谓信用立法元年。

湖北、上海、河北、浙江等地先后出台地方性法规,深圳等地通过政府规章,还有更多地方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立法。

关于信用的地方立法有如雨后春笋,国家层面的立法也正在推进过程之中。

我国的信用立法风潮,引发了国内外学者的普遍关注。

在立法推进过程中,质疑与责难相伴而行。

例如,有教授认为,社会信用立法条件不成熟,甚至根本不应当搞,这是在搞道德档案和黑户政策,属于典型的政府擅权。

另有学者担忧,社会信用立法将使行政机关在实施任何行政行为时都要查看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社会信用法将演变成第二行政法;而且,信用联动惩戒措施的推行,将使整个行政处罚体系分崩离析。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出于工作职责,笔者主持了政府规章《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深度参与了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制定,并且应邀向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管理的行政法规专家建议稿。

在此过程中,笔者深深地感到,社会信用立法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意义重大。

无论在国家还是在地方的立法框架中,社会信用立法均属于创制性立法,发挥着填补空白、拓展领域的重要作用。

当然,举凡重要事体,无不步履唯艰。

社会信用立法游走于公私两域,具有相当高的技术难度。

立法权限、法理正当、技术理性、民众关切等诸种因素,无不应细为考量,学界的种种质疑与责难,正是完善立法的极大助力。

作为立法亲历者,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信用立法的法理基础与法技术规范,特别是关于遏制公权与保护私益的核心内容,真诚地与学界及业界沟通,互学互鉴,在最大范围内达成共识,为法律的颁布实施创造有利的学理支撑与制度环境。

一、社会信用立法的背景文化向来是制度发轫的土壤与根基。

在我国,信用文化可谓源远流长。

无论是庙堂之高,还是江湖之远,诚信之道,无远弗届。

《论语·颜渊》直言:“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冀建法[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13〕14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要求,我厅衔接接收国家下放行政审批1项,衔接取消评比、达标、表彰1项,衔接取消行政许可1项,衔接取消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上述衔接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逐项落实工作责任。

省厅取消“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颁发”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考核”,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城市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房地产开发项目停收)”,且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或协会继续实施,也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变相实施。

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省厅经研究确定了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数量、审批时限等事项,审批时限由法定的45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办理指南。

省厅将对衔接项目在河北建设网、审批大厅的电子显示屏、公开栏进行公开。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也要将相关衔接事项在本部门网站、政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公开栏进行公开。

二、加强后续监管。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中国科协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现将《中国科协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认真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自查自纠,做好本单位、本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

请于2009年3月1日前,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科协的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

有关材料包括: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相关文件依据以及清理规范工作自查自纠报告。

联系方式: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路3号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100863联系人:岳文彬梁华联系电话:************(FAX)电子邮箱:******************.cn附件:1.中国科协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2.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二○○九年二月二日附件1中国科协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厅字[2008]2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中国科协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清理规范工作目标、要求按照“三服务一加强”的工作定位,坚持“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实现中国科协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符合规定、做法规范,合理设置、树立品牌,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不断提高质量和水平,逐步建立完整、规范、科学的中国科协表彰奖励体系。

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清单目录图文

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清单目录图文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本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三个特点。

一是“含金”量高。

其中,涉及投资、企业经营45项,占78%;金融类12项,占21%。

二是取消事项多。

直接取消的事项达42项,占72%。

对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取消为主,彻底改革。

三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比重大。

共有25项,占43%。

这些事项的取消和下放,有利于降低企业投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

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涉及证券、保险、土地估价、公路水运、金融理财等多个专业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涉及民航、粮食、农业等领域。

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国务院行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

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归并项目目录(76项)

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归并项目目录(76项)

19
20
21
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 工作者
省教育厅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河南省煤炭系统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30
河南省公安机关中原卫士杯竞赛 河南省公安系统优秀集体、优秀 人民警察 省公安厅
—2—
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归并项目目录(76项)
序号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74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系统信息工作、信息工 作联系点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
75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系统财务工作先进个人
76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系统综合业绩考核
—5—
归并后项目名称 河南省公安系统优秀集体、优秀 人民警察
主办单位 省公安厅
河南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 工作者
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 工作者
省财政厅
—3—
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归并项目目录(76项)
序号
48
项目名称
河南省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先进单位 河南省财政基层培训(乡镇干部和财政支 农)工作先进单位 河南省财政综合工作先进单位 河南省国土系统平安建设和信访稳定工作先 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河南省国土系统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和单 项获奖单位 河南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 人 河南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 人 河南省商贸流通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 人 河南省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河南省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 进个人 河南省商务工作优秀单位和先进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宁交办发〔2017〕177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交办发〔2017〕177号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措施和要求。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府法〔2017〕16号)要求,请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在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7年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交办发〔2017〕149号)要求的基础上,切实做好交通运输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标准组织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要对照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立足于改革发展客观需要,准确把握制度需求,对本机关、本单位实施的政府规章、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的、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二、认真开展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要求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中办发电〔2017〕13号要求,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要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取消和归并项目的通知(2014年)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省直各单位申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备案,决定保留100项、取消55项、归并76项(详见附表)。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据批准的项目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现有保留项目加强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办〔2013〕1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2〕76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选表彰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一般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要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100项)2. 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取消项目目录(55项)3.河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归并项目目录(76项)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附件1附件2附件3。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项目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项目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项目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9.14•【字号】黑教人[2013]212号•【施行日期】201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项目情况的通报(黑教人〔2013〕212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按照中央和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统一部署,省教育厅本着边查找问题、边专项治理、边完善制度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对群众关注度比较高、基层反映意见比较突出的厅机关各处室(包括挂靠直属单位)主办、协办或承办的各类检查评估评审、评比表彰奖励等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规范。

同时,将清理规范初审结果向各市(行署)教育局、有关高校征求了意见。

现将清理规范后的《省教育厅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取消(整合)项目》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省教育厅纳入此次规范清理的各类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项目共计86项。

经审议,初步确定保留37项:其中,检查评估评审项目20项,评比表彰奖励项目17项;决定取消(或整合)49项:其中,检查评估评审项目25项,评比表彰奖励项目24项。

二、对省教育厅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保留项目,机关各处室(包括挂靠直属单位),可履行审定程序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凡已列入省教育厅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取消的项目,以及国家没有明确要求开展的项目,机关各处室(包括挂靠直属单位)一律不得再以该项目名义或变相名义进行检查评估评审或评比表彰奖励。

省教育厅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清理规范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项目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三、要进一步规范开展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项目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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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
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一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共计76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的要求,继续从严从紧加快清理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做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与政府职能无关、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一律不得进行;已取消的,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恢复;已转交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的,一律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和向企业或社会摊派费用。

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
国务院
2013年9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
(共计76项)
序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处理决定1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
2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培训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
3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卫星远程培训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
4全国教育技术装备与实验教学优秀论文评选活动教育部取消
5优秀教学案例评选教育部取消
6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特别贡献奖教育部取消
7全国电教系统表彰教育部取消
8全国教育门户网站评选教育部取消
9优秀研究生校园媒体评选教育部取消
10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考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
进工作者评选
教育部取消
11地理空间信息软件测评科技部取消12中国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企业评选活动国家民委取消13全国民族文化旅游新兴十大品牌推介活动国家民委取消14民族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国家民委取消
15全国民委系统调研报告成果评选国家民委取消
16全国民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

国家民委取消
17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品教材评选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取消
18梁思成建筑奖住房城乡建设部取消部门评选,转由中国建筑学会举办
19《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
实施情况中期评估
农业部取消
20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商务部取消
21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表彰
商务部取消
22全国商务系统普法总结表彰商务部取消23对免疫规划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24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
25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

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
26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市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27中国人口早期教育暨独生子女培养示范区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28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中国人民银行取消29中国人民银行节能减排“十二五”双先表彰中国人民银行取消30海关优秀科技项目评审海关总署取消31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评估税务总局取消32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达标税务总局取消33《中国税务年鉴》编辑发行先进单位和个人税务总局取消
34《中国税务稽查年鉴》、《中国税务稽查》编辑发行先
进单位和个人
税务总局取消
35全国工商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工商总局取消36表彰质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质检总局取消37“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质检总局取消38基层能力建设达标活动质检总局取消39表彰奖励发行放映国产影片考核成绩优秀单位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40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41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
4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奖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
43全国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示范单位及优秀个人评选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
44全国优秀电视文化栏目表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45全国体育系统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体育总局取消46全国体育政策法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体育总局取消47年度全民健身工作突出成绩奖体育总局取消48年度全民健身活动优秀组织奖和先进单位体育总局取消49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总局取消50全国乡镇体育健身示范工程体育总局取消51体育工作荣誉奖章体育总局取消52体育事业贡献奖体育总局取消53全国体育标识评比体育总局取消54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评估验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取消
55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六五”普法)
评选表彰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取消
56全国食品药品监管好新闻评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取消57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报送工作评比与表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取消58“六五”普法中期表彰国家林业局取消59“六五”普法表彰国家林业局取消60知识产权政务信息评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取消
61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先进地方子站和先进个
人评选
国家知识产权局取消
62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案件及有影响人物评选活

国家知识产权局取消
63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目的地国家旅游局取消64气象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中国气象局取消65全国气象部门文明台站标兵中国气象局取消66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评选表彰国家粮食局取消67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国家测绘地信局取消
68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全国优秀中医临
床人才研修项目表彰活动
国家中医药局取消
69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评估国家中医药局取消70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国家外汇局取消71外汇年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国家外汇局取消72诚信兴商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国家外汇局取消73南水北调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取消74南水北调基建统计表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取消75南水北调系统资金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取消76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中央编办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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