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模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注重专业素质和能力的评价。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各级资质均分为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两个专业。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合法的注册资本和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职人员,其中包括至少一名高级职称人员。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建立并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自查和评估。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报送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信息。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重新评审并取得新的资质证书。
第二章资质评审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评审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评审工作分为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评审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定代表人申请书;(二)公司章程和法人证书;(三)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职称证书;(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绩和项目案例;(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
第十二条技术评审主要包括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素质、从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等的评估。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评审结果应当公示,并向申请单位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就评审结果提出复议,复议期限为三十日。
复议期限届满后,评审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资质证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是指在城市和农村发展过程中,通过科学的方法和规划编制,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提升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保证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规定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相关单位,依据一定的资质要求和管理程序,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能够胜任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业市场秩序,提高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施效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涉及到资质申报、审核认定、监督检查和评价奖惩等环节。
首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履行资质申报程序,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和认定。
资质等级一般分为几个等级,比如甲级、乙级、丙级等,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能力水平进行评定。
其次,资质认定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抽查、询问、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主要是为了确保单位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行性。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主管部门会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复查。
此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还包括对其工作成果的评价和奖惩。
主管部门会定期组织专家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质量、效果和创新性等方面。
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鼓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单位,可以采取警告、暂停资质、撤销资质等措施进行惩戒。
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中,也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在一些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条件和能力可能相对较弱,此时可以采取一些特别措施,加强对这些单位的引导和培训,提高其规划编制的水平和质量。
此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还需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确保其工作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及时、合理、高质量地编制城乡规划,引领城市发展,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是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和市级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组织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综合性规划项目和专项规划项目,以及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
(详见附件)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列入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划,编制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编制计划申请,并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编制的具体范围和期限;(二)规划编制的目的和依据;(三)上一层次规划和有关文件对规划编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四)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五)规划编制成果形式及要求;(六)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方式;(七)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八)规划编制经费预算与来源;(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研究的具体范围和目的;(二)有关文件对规划研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三)规划研究的主要内容;(四)规划研究成果形式及要求;(五)规划研究工作进度安排;(六)规划研究经费预算与来源;(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编制计划立项的城乡规划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专门组织专家论证,全面、综合平衡,形成审查意见。
第七条对于申请编制计划立项的城乡规划项目,重点审查内容包括:(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规划编制内容是否全面,深度是否满足城乡建设需要;(三)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上位规划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四)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安排是否合理。
对于申请编制计划立项的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重点审查规划研究的必要性、研究内容的前瞻性和指导作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管理规定:
1. 依法注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依法在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 专业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有一定数量和合格的专业人员,包括规划师、土木工程师、建筑师等相关专业人员。
这些专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学历和资格,经过相应的考试或评审合格,并获得专业资格证书。
3. 经验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经验条件,包括具备一定数量的已完成的城乡规划项目,并且质量达到一定标准。
4. 资金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确保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需求。
5. 设备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规划编制和测绘设备,能够满足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
6. 规范运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遵守规划编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以上就是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的管理细则和要求可以根据具体的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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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文本资料

第三章编制计划与经费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市区规划编制计划。市区所有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项目均应纳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根据社会经济、城市发展和上级要求,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部门、本区域下一年度拟开展的规划编制项目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下一年度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编制组织和技术准备
第十八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规划编制,拟定规划项目任务书,依法开展规划编制的服务采购或招标,确定规划的编制设计单位,签订城乡规划编制合同。
第十九条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根据规划编制合同、项目任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编制进程一般分为现状调研、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三个阶段,较小的规划项目可分为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二)中心城区的整体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区辖区内单独编制的整体城市设计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
(三)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单一地块的城市设计可由业主组织编制。各区政府(管委会)也可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
第十三条镇村规划的组织编制,按下列分工进行:
第二章编制分工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编制,协调各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平衡。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和规模,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各类园区、风景区的分区规划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依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平衡。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精简版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空间的优化布局和有机整合,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科学合理,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保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据科学的城市规划原则和技术方法,综合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土地利用、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利用等因素。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编制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六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方案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法违规实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规划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制度,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
第十三条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违法规划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福建省既有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的部分内容,具体内容请以法律文件为准。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一、概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发展,提高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水平和质量保障能力,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评定、备案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二、资质评定1.资格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城乡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资质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土地利用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等。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还应具备相应的规划编制经验,并有相应的项目示范。
2.评定程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评定分为初次评定和定期评定两个阶段。
初次评定是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首次申请资质评定的过程,定期评定是指每个一定周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重新申请资质评定的过程。
(1)初次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首次进行资质评定时,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申请书、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介绍、业绩展示、质量控制措施等。
审核机构应对材料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审,以确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评定要求。
(2)定期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向审核机构申请定期评定。
定期评定要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供最近一段时间内的工作业绩,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相关资料。
审核机构应根据评定标准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进行重新评定。
三、备案管理1.备案程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在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编制成果的备案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编制报告、规划设计图纸、公示材料等。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材料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并及时作出备案决定。
2.备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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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城乡规划局作为我市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实施部门,为规范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开放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市城乡规划编制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项目委托
第二条规划编制项目的委托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和直接委托两种方式。
市规划局下达的由市财政经费安排的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或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包括列入年度编制计划和年底考核任务或规划编制经费在50万以上的编制项目设计均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
第三条招标分为方案征集和单位征集两种类型。
(一)方案征集的项目:新城、重点区域的概念性规划,重点地段、节点、城市综合体的城市设计与修建性详细规划,重大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重点区域与地段的景观设计方案等项目。
方案招标由投标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深度及成果内容要求递交含规划方案说明、图集的投标文件,中标单位获得奖励金,并有
优先进行规划深化工作资格,未中标单位可获招标文件规定的补偿金。
方案招标采用暗标形式,投标书中不体现设计单位名称。
(二)单位征集的项目:对一些规划前期研究、总规类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项目。
单位征集即项目招标,投标单位根据规划基本要求,递交含规划原则、技术路线、规划思路、规划内容、深度、单位规划资质及背景介绍、技术力量组织、工作计划、设计费用报价等内容的投标书,中标单位获得规划项目编制资格,未中标单位无补偿金。
第四条对下列情况可直接进行定向委托:
(一)市委、市政府专项布臵的紧急重大项目;
(二)设计经费少于50万;
(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需要的;
(四)在专业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
第五条规划招投标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方式。
凡邀请招标的,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的,应在相关媒体与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经审核符合招标要求的报名单位,予以进入招投标程序。
招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应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基本要求、投标人资质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是否有补偿金及补偿金、奖励金数额等事项,方案招标的还应列明中标奖励金数额。
第六条招标项目评选工作由规划编研处负责。
单位征集项目评标委员会由市规划局(招标人)局领导、市财政局代表、市审计局代表及特邀专家组成;方案征集项目评标委员会应由专家领衔,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专家原则应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七条单位招标的,原则上必须根据评选组的书面评选报告(见附件1),与第一名投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在商务谈判中有重大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与第二名投标单位进入商务谈判,并综合两次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市规划局也可直接委托评选组确定中标单位。
方案招标的,应根据评选组的书面评选报告和推荐的前两名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中标单位给予奖励金,对未中标单位给予补偿金。
方案招标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确定最终深化单位(中标单位)。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规划编制合同分为对外和对内两种,分别以不同形
式管理。
对外合同主要是指市规划局与外部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原则上采用规划局制定的标准合同(见附件2),如果设计单位有特殊要求可以酌情考虑。
对内合同主要是指市规划局与市规划设计院签订的合同和下达的设计任务委托单(见附件3),原则上设计费超过50万的项目应签订合同,不超过50万的项目可以在委托单下达后再签订合同。
第九条为便于规划编制项目管理,梳理相类似编制内容,规划编研处负责汇总市规划局对外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至少备存两份。
涉及各业务处室对市规划院下达设计任务的,需先填报委托联系单(见附件4),经主管局长签字后,由规划编研处统一编号转发设计任务委托单。
没有合同或设计任务委托单的项目不能列入市规划局的规划编制经费拨付计划。
第四章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根据规划编制项目特点,委托处室负责编制设计任务书及提供现状地形图,确定主要工作内容及进度要求。
(二)初步方案阶段:规划编制单位在组织编制单位协助下,向有关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专业单位进行走访座谈、收集资料、
咨询意见等现状调查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提交初步方案应至少提交两个以上方案,并提出拟推荐方案的意见。
(三)中期方案阶段: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审查,并提交中期规划方案成果,组织编制单位对方案应提出审查意见,同时征询有关单位意见。
(四)专家评审阶段: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市规划局和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后,由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规划编制单位应按专家评审会提出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方案。
(五)市规委会审议阶段:专家评审通过后,进行公示程序,同时按规定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六)规划成果批复阶段: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规划编制项目由组织编制部门履行批复手续。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具有法律效力,若需调整,应按《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规划编制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编研处根据全年任务在每年年初列出年度城乡规划编制经费资金估算计划(主要是针对年底考核任务),根据市规划局资金情况和规划设计项目进度要求不定期列出拨付规划编制费用审批单(见附件5),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拨付。
第十二条市规划局对市规划院的资金结算程序:每季度由规划编研处对委托市规划院的设计任务进行详细梳理,对已提交
设计成果的项目列出资金拨付计划,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列入拨付规划编制费用审批单,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拨付。
第十三条各业务处室因工作需要安排规划院文印室进行规划编制项目中图纸打印、规划文本、说明及与市规委会资料相关的图纸和文字材料打印的,需填写图文打印单(见附件6),由规划编研处汇总报局财务主管领导审定后拨付。
第六章成果存档管理
第十四条规划成果提交要求:
(一)规划成果(基础资料汇编、文本、说明书、图册)本册6~8套,光盘3套。
其中文本和说明书word2003的doc文件格式,图册中总图CAD格式,其它图纸jpg格式,讲解汇报稿ppt格式,多媒体演示稿AVI格式。
(二)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合同。
(三)专家评审意见(电子版及专家签字纸质原件)。
(四)社会公示情况(相关文字说明及图〈照〉片资料)。
(五)市规委会会议纪要。
(六)省政府批复或市政府批复及其它有效报批文件。
规划编研处负责我局中心城市范围内规划成果管理,城镇(乡)处负责我市所辖县(市)规划成果管理,接收成果时需填写资料接收登记单(见附件7)。
除保存相关纸质规划成果外,电子成果应录入规管系统以便查找和使用。
按照市城乡规划成果资料信息入库基本要求(见附件8),信息中心存电子版的CAD总图和相关效果图,对各类规划CAD图纸进行整合。
局档案室存档本册1套。
第十五条规划成果借阅管理要求:
(一)局内借阅:局内部各处室与分局间借阅本册及电子版资料需填写资料借阅登记单(见附件9),由双方经手人和处长签字同意方可借阅,并尽快归还。
对电子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可复制给局以外第三方。
(二)局外借阅:外单位来我局借阅本册资料,需携带该单位对我局公函,填写规划局对外提供资料登记表(见附件10),并由相关处室主管局长、处长签字后方可借阅。
提供电子资料则除上述程序外,还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提供,并保证不将资料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复制给第三方。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同时《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废除。
第十七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由规划编研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