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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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国家卫生计生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负责委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涉及相关司局职责的,相关司局要积极承担相应任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举办的面向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五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

第六条委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分为周期性项目和临时性项目。

周期性项目(详见附件1)为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保留的项目,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实行总数控制。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确有必要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申请方案报送人事司,由人事司会同有关司局初审,经分管委领导审核,报委党组审定后,以我委名义向国务院正式申报,经国务院转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各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应当按申请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随着社会发展,教育对提高全民教育水平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为激发广大学习
者的积极性,并加强对学习者深入浅出的认识与能力提升,湖南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推出了一个全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下面是它的实施细则。

一、时间安排
本次活动的时间分为评比期和表彰期两个阶段。

评比期从开始至2020年底,
表彰期从2021年2月份开始至3月底,具体日期按照地区活动安排细化。

二、评比标准
按照民主共治、诚信教育、勤奋学习,尊重劳动和发展创新等核心价值,结合
学习者学习成绩、特长文化素养、劳动活动能力、志愿服务能力、追求创新精神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以课堂表现、校级比赛、省级比赛、国家级竞赛成绩及获奖情况、课程特长、
体育技能、公益服务能力、文艺表现能力、学习与发展能力等作为评比标准。

三、表彰办法
全市级覆盖,以县级、市级活动方式做出结果表彰,给予荣誉证书、优秀学习
者称号、特别表彰奖、优秀学习者代表等。

四、经费安排
湖南省教育厅将视活动实施情况给予部分表彰者经济补助,给予优秀学习者精
神补助、参加学习交流活动的机会等特殊支持。

本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将有力激发全体师生的积极性,培养形成严格的学习训
练体系,让每一位学习者都有机会充分发展并受到表彰。

本次活动将助力湖南省教育建设再上新台阶,提高全民教育水平,为推动中国教育向世界推介做出新的贡献。

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厅字〔2022〕23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创建示范活动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的根本遵循,是深入改进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的具体举措,对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办法》是在总结多年创建示范活动经验教训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统一到《办法》的各项规定上来,坚持用《办法》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创建示范活动质量,切实让创建示范活动成为激发工作热情、营造干事氛围、提升工作成效的助推器。

二、严格落实创建示范活动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创建示范活动的定义和范围,严格落实创建示范活动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其中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名义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以省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湘民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5〕14号各市州民政局:现将《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5年3月17日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经湖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五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六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湘政办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抓落实”的明确要求,进一步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发展新质生产力,做好“十个统筹”,实施“八大行动”,持续为基层减负赋能,形成大抓落实浓厚氛围,推动全年重点任务更快更好落实,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予以资金奖励。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二、对实施产业培塑行动,加快建设“4×4”现代化产业体系、实施“重点产业倍增计划”、推进以“十大产业项目”为标志的产业投资、培育主导产业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予以资金奖励。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三、对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稳定工业经济增长、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稳定工业投资推进制造业重点项目建设等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资金、试点安排中予以奖励支持。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四、对推动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两业共融”,加快实施“智赋万企”行动等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资金、试点安排中予以奖励支持。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五、对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抓好粮食生产、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资金、项目安排中予以奖励支持。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规范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规范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规范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湘发改办[2011]1049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规范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办[2011]1049号)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规范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经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规范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规范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划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办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文件规定。

按照“合理计划、提前申报、严格审核、统一规范”的原则,统筹安排、从严控制。

经批准举办的,要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做到依据明确、确有必要、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确保实效。

二、严格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审批程序。

每年1月20日前,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填报本年度《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申报审批表》,委办公室会同监察室初审后分类汇总,按程序统一报批。

年初集中申报时无法预见,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指示确需新增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由主办处室、委属单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委办公室提交计划,再按程序报批。

委机关或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举办或承办的庆典活动,除国家法定节日的庆典活动由委党组审批外,其他一律由委党组审批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协办省直部门或市州举办的庆典活动,委党组审批后,由承办部门或市州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委机关或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举办或承办的面向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由委党组审批;举办或承办跨地区、跨系统、非业务性研讨会、论坛活动,由委党组审批后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28•【文号】国资厅发纪检[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厅发纪检[2007]20号)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精神,根据监察部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国纠办发〔2007〕1号),国资委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国资委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监察部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国纠办发〔2007〕1号),为确保2007年6月底前全面顺利完成国资委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工作的原则和总体目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全面清理、审核国资委机关及联系行业协会和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现撤销违规项目,合并减少可合并项目,积极发挥保留项目的作用,减轻基层、企业、群众负担的目标,促进国资委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和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国资监管方式,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08•【字号】湘政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查激励是指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工作。

第三条督查激励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督查工作的重要论述,遵循服务发展大局、科学规范评价、减轻基层负担、强化正向激励的原则,聚焦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落实,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级分类确定督查激励项目、评价体系和指标,公平公正公开组织评选,以通报表扬、资金项目支持、宣传推介等激励方式,激发各地守正创新狠抓落实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和组织省人民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具体工作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

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督查激励项目的组织实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做好督查激励措施在本地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督查激励对象包括: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湘江新区,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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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索引号:430S00/2011-00227 文号:湘办发[2011]19号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主题词:所属主题:公开责任部门:签署日期:登记日期:发文日期:2011-06-07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6月7日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合理设置、严控规模、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省委、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

省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公务员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州也应设立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已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申请第八条全省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主办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协调小组受理。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申报。

其中,省直以厅局级为单位申报;市州及以下单位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市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审核报市州党委、政府同意后统一上报。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可单独申请,但一般应在活动开展前30天申报。

第九条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应注明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和组织工作方案等);(二)举办活动的法律政策等理由依据;(三)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表;(四)财政拨款项目应有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年度预算安排或有效证明文件。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应提出申请。

第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在报送上级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应接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章审批第十一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按批准保留的项目总数控制,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二)项目名称应当规范明确,与活动的主题、内容和规模相适应,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及“湖南省”、“全省”等字样;(三)项目范围与本地区管辖范围或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四)项目周期设置科学,每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每届一般应间隔两年以上;(五)项目奖项设置科学合理,原则上不得设置子项目;(六)项目评选程序严格、合理;(七)项目规模适当,名额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区各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请示转省协调小组办公室;(二)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三)省协调小组一般在每年3月上旬集中审核提出拟批复意见,并在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等可不公示。

如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活动的,可单独审核;(四)省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属于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于3月底前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属于省级以下单位主办的,批复主办单位,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五)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实施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十六条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应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

主办单位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计划生育、审计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以省级机关名义开展的各类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含本级)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含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以市州级机关名义开展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执行。

对于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表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奖励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主办单位应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等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主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全部费用,严禁主办单位将活动委托给营利机构举办或承办,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通过网络、短信、出版物、新闻媒体等方式向参与投票的公众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财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

其他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第二十一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厉行节约、注重实效。

申请财政拨款或者财政补助的项目,严格实行“先预算、后支出”,主办单位应认真测算费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财政部门不安排表彰奖励经费,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准超标准超范围使用,严禁挪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省协调小组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一)对擅自开展或者超出批准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主办单位停办整改,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活动经费;(二)对在活动中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取费用,搞摊派拉赞助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主办单位一律全额退回所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三)对借活动之名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主办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收回滥发的钱物并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申请退出,并报省协调小组备案。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协调小组应研究提出撤销意见,按归口分别报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

已经撤销的项目,由省协调小组向社会公布,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者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和各市州,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跨年度举办的活动,也可在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组织的主要情况(是否按照经批准的组织工作方案进行)、受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册、经费决算情况、活动效果评价等。

第三十条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从严控制,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规定,并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

原则上不批准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内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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