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导则
检查井底板——精选推荐

检查井施工技术导则城市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检查井周围路面沉降、裂缝和破损是城市道路建设中的一项质量通病,其不仅影响路面的整体性、美观性,更影响路面行车舒适及交通行驶安全,从而极大地影响城市环境质量。
为了有效避免检查井周边路面病害,更好保证道路的使用品质,特制定检查井施工技术导则。
1.技术依据1.1《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1.2《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1.3关于发布《合肥市市政道路施工技术指南(部分)》的通知(合重建管[2006]35号)1.4关于统一我市雨污水检查井盖座采购标准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235号)2.技术要求2.1 施工排水2.1.1在检查井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不间断排水,严禁带水操作。
2.1.2沟槽开挖采用明沟排水施工时,应在开挖的沟槽范围以外布置排水井,排水井规格:φ600×H(H-有效深度>40cm),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如沟槽基坑无地下水或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基坑时,同时能避开雨天施工,可以不设置排水井。
2.1.3检查井施工时,应在检查井基础10cm以外布置排水井。
2.2 基础施工2.2.1检查井地基应符合以下规定:①采用天然地基时,地基不得受扰动。
②井底地基土质必须满足设计要求,遇有松软地基、流砂等特殊地质变化时,应与设计等单位商定处理措施。
2.2.2检查井的砼基础强度和厚度应符合以下规定:井基础的砼强度和厚度等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砼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素砼井基础的最小厚度不得小于15cm。
2.2.3基础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①无跌水的检查井:井基础应与管道基础同时浇筑。
②有跌水的检查井:应先施工井基础,然后砌井壁达管道基础底标高,再浇筑管道基础。
③应按施工规范进行砼浇筑。
浇筑完成后,应对砼进行足够时间的养护。
只有当砼基础强度达1.2MPa时,方能进行下道工序——安装管道或砌井壁的施工。
④严禁先施工管道、再施工检查井或先砌井壁后浇筑砼底板的错误作业法。
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改)-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改)正文:---------------------------------------------------------------------------------------------------------------------------------------------------- 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6月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窨井设施完好,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巢湖市窨井设施的设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窨井设施,是指电力、通讯、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检查井、阀门井及其井框、井盖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各区、巢湖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窨井设施的监督管理。
各区、巢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窨井处置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和督促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和管理维护责任单位落实管理维护责任,承担窨井设施的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其工作经费由财政拨付。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窨井设施管理工作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协调、督促和考核各区、巢湖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应急处置职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履行物业服务区域内窨井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窨井设施的规划设计指导工作;窨井设施宜定位在绿化带、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确需定位在机动车道的,应当定位在车辆不易碾压的位置。
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盗窃、破坏窨井设施以及违法收购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窨井设施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窨井设施行为。
GB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编 制 说 明《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安徽分院负责编制完成。
,并征求了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等单位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讨论修改,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属于合肥市地方标准。
制定本《导则》是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通过总结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经验,在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力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确保质量。
本《导则》制定中,编制组调查研究了我市排水设施的长期运转、管理经验,总结了国内的设计成果,参考并借鉴了国内有关标准和资料。
本《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排水泵站、立体交叉道路排水、自建排水设施、电气与监控、附则等。
《导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安徽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院、合肥市市政设计院、深圳市政院等有关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本《导则》在《导则》试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设计科技处联系,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41)第二章 排水管渠 (5)第三章 排水泵站 (63)第四章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74)第五章 自建排水设施 (75)第六章 电气与监控 (86)第七章 附则 (109)第一章 总 则1.0.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 本《导则》中所采用的术语和符号定义执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及《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规定。
1.0.3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内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订)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订)讨论稿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四年九月目次编制说明 (3)1总则 (4)2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 (5)2.1一般规定 (5)2.2雨水计算 (5)2.3管道及检查井 (6)2.4雨水口 (8)2.5截流井 (8)2.6出水口 (9)2.7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9)3 排水泵站 (10)3.1 一般规定 (10)3.2 电气与监控 (12)4 污水处理厂 (12)5自建排水设施 (16)6地下空间开发 (17)7附则 (18)编制说明本次《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编(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由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征求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等单位的意见,经讨论修改后形成本《导则》。
本《导则》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等规范、标准的补充、细化和提高。
导则编制组成员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的成果和经验,借鉴了国内的最新规范标准,在修订中对排水体制、雨水调蓄和水量计算、排水管渠、污水处理厂等相关内容作了补充和修订,体现了提高污染治理效率、促进雨水综合利用、保障城市排水安全的要求,以期为满足合肥市排水系统不断增长的发展需要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自建排水设施、地下空间开发、附则等。
1 总则1.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等法规、规范的施行,对《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二〇一〇年九月试行)进行修编。
1.2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市域其他城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试行)

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试行)目录第1章总则 (1)1.1 一般规定 (1)1.2 市政管线探测精度 (3)1.3 市政管线探测的工作内容及基本程序 (3)第2章市政管线探测前期工作 (4)2.1 已有市政管线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4)2.2 探查前的技术准备工作 (5)第3章地形图 (6)第4章市政管线探查 (7)4.1 一般规定 (7)4.2 实地调查 (9)4.3 仪器探测 (11)第5章市政管线测量 (14)5.1 一般规定 (14)5.2 控制测量 (14)5.3 已有市政管线测量 (16)5.4 市政管线竣工测量 (16)第6章管线数据库 (17)6.1 建立管线数据库 (17)6.2 管线数据库数据结构 (19)第7章市政管线图的编绘 (27)7.1 一般规定 (27)7.2 综合市政管线图的编绘 (28)7.3 专业市政管线图的编绘 (29)第8章工程监理 (30)8.1 一般规定 (30)8.2 探测工程的监理工作 (30)第9章探测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32)9.1 一般规定 (32)9.2 检查 (32)9.3 探测质量评定 (33)9.4 验收 (35)9.5 成果提交 (36)9.6 非开挖技术铺设管线成果的提交 (36)第10章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 (38)10.1 一般规定 (32)10.2 系统总体结构与数据标准 (32)10.3 系统的基本功能 (32)10.4 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40)第11章附则 (42)第12章附录 (42)附录A 市政管线的分类 (43)附录B 市政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 (44)附录C 管线点符号图例与代码 (45)附录D 管线探测及明显管线点调查表 (47)附录E 市政管线探查/开挖/明显点监理检查表 (48)附录F 市政管线权属单位代码表 (48)附录G 市政管线探测单位代码表 (49)附录H 合肥城市道路名称代码表 (50)附录I 合肥市城市市政管线探测综合图扯旗注记内容 (51)附录J 点线编码表 (52)第1章总则1.1 一般规定1.1.1城市市政管线探测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市政管线安全运行的保证。
2014最新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

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订)讨论稿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四年九月目次编制说明 (3)1 总则 (4)2 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 (5)2.1一般规定 (5)2.2雨水计算 (5)2.3管道及检查井 (6)2.4雨水口 (8)2.5截流井 (8)2.6出水口 (9)2.7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9)3 排水泵站 (10)3.1 一般规定 (10)3.2 电气与监控 (12)4 污水处理厂 (12)5 自建排水设施 (16)6 地下空间开发 (17)7 附则 (18)编制说明本次《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修编(以下简称《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由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征求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等单位的意见,经讨论修改后形成本《导则》。
本《导则》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等规范、标准的补充、细化和提高。
导则编制组成员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的成果和经验,借鉴了国内的最新规范标准,在修订中对排水体制、雨水调蓄和水量计算、排水管渠、污水处理厂等相关内容作了补充和修订,体现了提高污染治理效率、促进雨水综合利用、保障城市排水安全的要求,以期为满足合肥市排水系统不断增长的发展需要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自建排水设施、地下空间开发、附则等。
1 总则1.1 为使我市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更加符合合肥市实际,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4版)等法规、规范的施行,对《合肥市排水设计导则》(二〇一〇年九月试行)进行修编。
1.2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市域其他城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检查井盖技术导则

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检查井盖设施完好,指导检查井盖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市政道路、广场等设施上各类检查井盖;《导则》所称检查井是指在电力、通讯、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与监控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连接、检查、维护管线和安装设备的竖向构筑物。
检查井盖是指检查井口可开启的封闭物,由井盖和井座组成。
第三条在城镇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过程中,《导则》未明确的技术要求、材料要求、构造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执行国标《检查井盖》(GB/T23858-2009)及省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第二章承载等级及使用场所第四条检查井盖按其承载能力不同分为B200、D400两个等级(见表1)。
表1第五条检查井盖的使用场所,应符合表2的规定:第三章材质要求第六条检查井盖材质应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便于开启、美观轻便、坚固耐用。
第七条推广使用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复合材料等非金属类新型材质的检查井盖,禁止使用灰铸铁和现场自制的混凝土检查井盖。
第四章结构尺寸、外观及标识格式第八条井座净开孔应满足相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圆形井座净开孔尺寸应为700mm或900mm,尺寸偏差±10mm。
井座支承面宽度应不小于30mm。
井盖的嵌入深度B200应不小于40mm,D400应不小于50mm。
井盖与井座间的总间隙应不大于5mm。
第九条井盖表面应有凸起的防滑花纹,凸起高度为3mm~8 mm。
防滑花纹设置应有利于排水,减少井盖表面积水。
第十条井盖表面色泽宜与所在道路统一和谐,并应保持一定的色牢度。
城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盖治理提升工作实施方案手册

城市市政道路检查井盖治理提升工作实施方案手册本手册的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检查井盖病害的判定标准。
在城市道路的日常维护中,检查井盖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确保市民的安全,必须对检查井盖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本章详细介绍了检查井盖的各种病害类型及其判定标准。
只有准确判定了病害的类型和程度,才能采取适当的处置方式,确保检查井盖的安全运营。
第二章检查井盖病害的处置方式本手册的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检查井盖病害的处置方式。
在实际工作中,针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病害,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
本章详细介绍了各种病害的处置方式及其操作步骤。
只有采取正确的处置方式,才能有效地解决检查井盖的问题,确保其安全运营。
第三章井盖治理提升的施工质量控制本手册的第三章主要介绍了井盖治理提升的施工质量控制。
在治理提升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治理效果。
本章详细介绍了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点和施工后的验收标准。
只有做好施工质量控制,才能确保治理效果,提高检查井盖的使用寿命。
第四章井盖安装的质量验收本手册的第四章主要介绍了井盖安装的质量验收。
在井盖安装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确保安装质量达到标准。
本章详细介绍了井盖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安装过程中的验收要点和安装后的验收标准。
只有通过严格的质量验收,才能确保井盖的安装质量,提高其使用寿命。
第五章安全文明施工本手册的第五章主要介绍了安全文明施工。
在治理提升和安装过程中,需要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本章详细介绍了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只有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才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六章检查井盖施工指导图本手册的第六章主要介绍了检查井盖施工指导图。
在治理提升和安装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应的施工指导图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标准。
本章详细介绍了各种施工指导图及其使用方法。
只有遵循施工指导图进行操作,才能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标准,提高检查井盖的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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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委关于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
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08】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拟定的《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导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试行)
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检查井盖座设施完好,指导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
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
(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市政设施上各类检查井盖座;《导则》所
称检查井是指在电力(供电、路灯、灯饰、交通信号)、电信(电
话、广播、有线电视)、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雨水、污水、
雨污合流)、工业、共同管沟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管线连
接、检查、维护和安装设备的构筑物。
检查井盖座由井盖及其
支座组成。
第三条在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过程中,《导则》未明确的技术要求、材料要求、构
造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承载等级及设置场合
第四条检查井盖座按照承载等级分为重型和轻型,承载能力、试验荷
载和允许残留变形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检查井盖座承载等级
注:表中D是指支座孔口的最大内切圆直径。
第五条各类管杆线及检查井宜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范围内,非特殊情况,不得在机车道上设置管杆线及检查井。
电
话、广播、有线电视等弱电管线应同沟同井设置。
第六条检查井盖座的设置场合,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三章材质要求
第七条检查井盖座材质应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便于开启、美观轻便、坚固耐用。
第八条推广使用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等非金属类新型材质的检查井盖,禁止使用灰铸铁和现场自制的混凝土检查井盖座。
第四章规格尺寸、外观及标识格式
第九条井盖与支座装配结构尺寸应符合GB/T 6414-1999的要求。
其公差等级应不低于GB/T 6414-1999中CT10的规定。
第十条检查井盖与支座应保证互换性。
除供电方形检查井盖规格为
1200mm*1200mm外,其余检查井盖座应采用圆形,井座净开
孔为700mm(球墨铸铁井盖规格尺寸统一为760mm,高强度
钢纤维混凝土井盖规格尺寸统一为800m m)。
第十一条井盖表面应有凸起的防滑花纹,凸起高度应不小于3mm。
第十二条井盖表面色泽宜与所在道路统一和谐,并应保持一定的色牢度。
第十三条每套检查井盖座的井盖上必须具有清晰、易辨识且永久性的下列
标识,标识图案应符合附图1的格式:
——检查井类型标识,在井盖中心位置,用中文或专门符号表
示检查井类型,如:“雨”表示雨水检查井;“污”表示污水检查
井;“水”表示供水检查井;“热”表示供热检查井;等等。
——合肥市标识,在井盖上方,由中文“合肥”及广玉兰花图
案组成。
——井盖等级标识,在井盖上方,用大写字母表示检查井盖座
的承载等级,“Z”表示重型;“Q”表示轻型。
——产权单位名称,在井盖下方,用中文表示产权单位名称。
第十四条每套检查井盖座的井盖背面必须具有清晰、易辨识且永久性的下列标识:
——生产厂商的名称,用中文标明。
——产品批号。
第五章防盗及消音减震装置
第十五条检查井盖座应根据需要,安装相应的锁定装置,同时应保证专
业检查人员检修时,检查井盖开启方便、灵活。
第十六条井盖与支座的接触面应保证接触平稳,车辆经过时,不应有弹跳现象。
井盖与支座之间宜设置橡胶垫片或采用其他减震消音
措施,减小井盖震动,消除噪音。
第六章安装施工
第十七条轻型检查井盖座下应设置混凝土圈梁,圈梁高度应不小于200mm , 圈梁的混凝土等级应不低于C40。
第十八条重型检查井盖座设置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参照附图2施工,检查井盖的支座高度应不小于130mm,支座底边宽度不小于
100mm。
设置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参照附图3施工,检查井盖
的支座高度应不小于100mm。
第十九条砖砌井筒应用M10的水泥砂浆砌筑MU10砖,井壁的抹面、勾缝、坐浆、抹三角灰均用1:2防水砂浆,坐浆应饱满。
第二十条井室内外墙应用1:2防水水泥砂浆抹面至井顶部,厚度为20mm。
第二十一条井周自管顶以上500mm起至路床应采用石灰土分层回填,每层厚度不大于200mm,回填宽度不小于500mm,井周回填
与土路床回填相接处应做台阶或放坡处理。
检查井的井周压实
度应满足设计要求,重型检查井的井周压实度应不低于95%,
石灰土回填不能满足施工技术要求时,宜采用C15砼浇注。
第二十二条检查井盖设置在路面时,井盖应与路面高程齐平,允许偏差为±5mm;设置在绿化带等非通行场地时,井盖与路面高程的
允许偏差为±20mm。
方形检查井盖安装时应与道路纵横缝方向
保持一致。
采用销轴联接的检查井盖座,安装时销轴宜与道路
侧石垂直,并设置在来车方向。
第二十三条检查井盖座安装施工时,应在井筒内壁、井盖座下的混凝土圈梁处设置铝制标牌,标牌尺寸及格式应符合附图4的规定。
标牌上应注明检查井类型、检查井编号、产权单位名称及联系
电话、井盖材质及等级、服务热线等内容。
第七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检查井盖座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产品质量标准。
检查井盖座安装前,应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抽样和试验方法,
进行抽检。
目测检查井盖与支座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破
损、裂纹、凸凹不平等影响井盖使用性能的缺陷。
承载能力应
符合《导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检查井盖座的安装施工必须符合《导则》的规定以及国家及地方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
工程验收前应抽样检验检查井
盖座的产品质量及安装施工质量。
检查井盖座应和管线同步进
行竣工测量,测量要求符合《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
有关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导则》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导则》试行期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1:井盖外观及标识
附图2:沥青混凝土路面重型检查井盖座加固图
附图3:水泥混凝土路面重型检查井盖座加固图
附图4:检查井标牌
说明:
1、单位: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