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改)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背景债券是企业或政府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借款凭证。
债券持有人是购买这种借款凭证的投资者。
在债券发行期间,债券持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例如收取借款利息。
但是,债券在未到期之前很可能被转手,而且债券持有人可能分散在全球各地。
因此,为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并提高他们的议案投票效力,债券持有人会议应运而生。
定义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债券发行人(企业或政府)召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者进行投票的会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常在债券出现风险或发行人出现问题时召开。
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召开来就一些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例如是否允许债券发行人进行商业重组或发行新的债券。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规则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规则。
召集方式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是债券发行人或指定的召集人。
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发行时会在债券契约中规定会议召集方式。
会议召集人需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将会议通知和议案发送给所有债券持有人。
会议通知需说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投票方式,以及提供与会的相关信息。
往往通知中也会指定债券持有人代理投票的具体方式。
投票方式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投票方式可能有以下几种。
•出席投票:会议持续时间内,债券持有人亲自前往会议地点投票。
•附议式无记名投票:投票表决采用表决卡,债券持有人能够在卡上打钩、勾选或签名。
出示卡的债券持有人不需透露其姓名。
•投寄式有记名投票:债券持有人将签有姓名和持债情况的投票表决寄往专门的机构进行计票。
此方法需要提前通知和相应的投票表决。
议案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涉及的议案可能包括以下几种。
•债券违约的决定。
•关于债券发行人重组的意见。
•关于发行新的债券的决定。
议案的通过通常必须获得一定比例的票数,通常为债券持有人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
重组和重组文件的处理如果债券发行人准备进行重大变更,如私募或公开股票发行,债券持有人通常被要求同意变更。
如果债券持有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被征询或同意究竟改变,则被视为原样保留。
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法律合规部范本)

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法律合规部范本)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和管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规范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进行,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以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旨在规范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进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公司债券: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公司债券;2. 债券持有人:指在发行公司债券时购买了公司债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 持有人代理人:指受债券持有人委托出席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4. 主席:指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由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担任;5. 秘书:指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记录人,由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指定;6. 召集人: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或承销商;7. 委托召集人: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或承销商委托的召集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第三方机构;8. 公告:指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公告;9. 出席:指债券持有人本人或持有人代理人在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的行为;10. 表决:指债券持有人根据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进行表态的行为。
第三条范围适用本规则适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承销商、债券持有人以及持有人代理人。
第四条会议形式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分为现场会议和现场+网络投票电子化会议,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视情况确定。
第二章召集与公告第五条召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或承销商应在公司债券发行前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债券持有人发出会议召集通知,并指定会议的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
第六条公告1. 公告应在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前至少四个交易日进行,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主要报刊和指定的证券信息媒体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平台上同时公示;2. 公告应明确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如为现场+网络投票电子化会议,应说明媒介信息屏幕的摆放位置)、议程、参会须知等;3. 公告内容应清晰、准确、完整。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期债券本规则项下的公司债券为发行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的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投资者。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期债券,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第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1)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回售或赎回条款;(2)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变更或修改本规则做出决议;(3)对更换债权代理人或债权代理协议的补充和修订作出决议;(4)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权代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权代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5)发行人拟进行事关盈利前景和偿债能力的资产重组时,是否同意发行人提出的资产重组方案;(6)当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7)决定是否同意本期债券的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如设置有担保条款);(8)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9)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通常由
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之间达成的债券托管协议或者债券认购协议中约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则:
1. 通知:发行人应提前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和议程,通知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适当的书面方式
进行。
2. 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通常是通过出席人员或代理人的方式
进行。
债券持有人可以自行出席会议,或者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出席。
3. 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通常需要以表决方式进行。
每
个债券持有人通常拥有一个表决权,表决权的行使通常基于债券持有
人的债券金额。
4. 会议主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通常由会议主席主持,会议主席
可以是发行人的代表、独立第三方或者债券托管人。
5. 提案和辩论: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并进行辩论。
辩论通常基于相关议案的内容和目的。
6. 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通常需要通过表决的方式进行。
决议结果需要达到一定的通过门槛,通常是根据债券金额或债券持有
人的数量来确定。
7. 记录: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记录通常会被制作并保存,包括会
议的决议和辩论的内容。
这些记录通常被认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具体规则可能会根据发行人、债券类型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在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前,债券持有人应该仔细
阅读相关协议和通知,并了解具体的规则和程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附录: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文件
1-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2募集说明书摘要
1-3发行公告(发审会后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2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4-3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
4-4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4-5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6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4-7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会议召集和组织第一条召集人: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条召集方式: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债券持有人,或通过债券交易所、公告媒体等渠道公告。
第三条通知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和方式;(二)会议议题和审议事项;(三)相关资料的获取途径和期限。
第四条资料提供: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会议组织者应及时提供与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会议主持: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会议组织者应指定专人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章参会条件和权益第六条参会人资格:持有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七条参会权益:债券持有人有权在会议上行使以下权益:(一)发言权:有权发表意见、提问或提议;(二)投票权:有权在会议上投票表决;(三)监督权:有权监督债券发行人的履约情况。
第八条代理参会:债券持有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但代理人不能代表多于3位债券持有人行使权益。
第三章会议程序和原则第九条会议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视为债券持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债券发行人应依法履行。
第十条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一般应经过投票表决,会议组织者应制定具体的投票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少数制约原则: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应遵循少数制约多数原则。
第四章会议记录和公告第十二条会议记录: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记录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决议情况,并由主持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公告要求: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方式应明确指定。
第十四条公告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决议的主要内容;(二)公告时间和渠道。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如债券发行人违反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有权依法追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因债券持有人会议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了保障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交流与合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条会议目的本次会议旨在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提供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促进信息的共享与互动,共同讨论公司发展战略、关键决策以及债券转换事宜,以确保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会议召开1. 会议由公司召集,应提前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说明会议的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相关事项。
2. 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采用快递、挂号信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投递,确保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能够及时收到通知。
第三条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由公司制定,并在会议开始前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提供。
议程内容应涵盖公司的重大事项、财务状况、关键决策等与债券持有人权益相关的议题。
2.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提前向公司提交议题,公司应在合理范围内考虑并将其列入议程。
第四条会议组织1. 会议由公司主持,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的组织和管理。
2. 会议应有主席,主席由公司指定或通过选举产生。
3. 会议应有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结果。
第五条会议程序1. 会议应按照议程依次进行,主席应引导会议进程,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2. 会议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提问、发表意见和建议,公司应认真听取并回应。
3. 会议决议应采取表决方式进行,一票否决制或多数通过制均可。
第六条会议纪要1. 会议纪要应由记录员起草,并经过主席审核后进行公示。
2.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参会人员、意见交流、决议结果等信息。
3. 会议纪要应及时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公示,并提供索取的渠道。
第七条会议记录保密1. 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密,不得随意泄露会议内容。
2.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对会议记录进行保管,确保不被未授权人员获取。
第八条会议结果的执行1. 会议决议应及时执行,并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公示。
[财经类试卷]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4及答案与解析
![[财经类试卷]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4及答案与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9d0be9e9d5bbfd0a795673f2.png)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4及答案与解析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
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 下列关于承销团承销证券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承销团承销适用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情形(B)承销团承销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必须超过人民币1亿元(C)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D)承销团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2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证交所可以暂停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是( )。
(A)公司因经济纠纷被起诉(B)公司前一年发生亏损(C)公司未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D)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发生重大变化3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记载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是( )。
(A)发行人(B)保荐人(C)承销(D)实际控制4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 )决定。
(A)国务院(B)证监会(C)银监会(D)商务部5 下列选项中,不能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是( )。
(A)甲公司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B)乙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为1200万元(C)丙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为18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D)丁公司发行后股本总额为3400万元6 甲公司拟发行新股,自愿设定限售期的配售情况如下:6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是2000万份,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是3000万份,18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是4000万份,甲公司的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 )万份。
(A)3000(B)5000(C)7000(D)90007 某上市公司拟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该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为2亿元人民币,3年前该公司曾发行5年期债券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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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规范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债券各期相关债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项下的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了《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并受之约束。
本规则中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的利益;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所有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的、按照其所持有的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额通过投票等方式行使表决权的、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决策机构。
第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条凡通过认购、受让、接受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并接受本规则,并受之约束。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以每一张未偿还债券为一票表决权,但发行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发行人股东、本次债券保证人或者发行人、上述发行人股东、本次债券保证人的关联企业持有的未偿还债券无表决权。
第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第六条本规则中提及的“每期债券”指由发行人一次性发行方式下所发行的本次债券或分期发行方式下所发行本次债券的各期债券。
提及的“每期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各期债券:(1)已兑付本息的债券;(2)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
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每期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和(3)不具备有效请求权的债券。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债券持有人在持有本次债券期间,享有如下权利:1、享有到期按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兑付债券本金和/或利息的权利;2、对影响本次债券偿付本息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的情形享有知情权,但是无权干涉或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3、有权按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对债券进行转让、质押和继承;4、有权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5、有权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6、债券持有人可单独行使权利,也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7、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债券持有人在持有本次债券期间,应履行如下义务:1、遵守《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本规则项下的相关约定;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债券数额足额缴纳认购/购买资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债券的本金及利息;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第九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1、就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做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降低本次债券利率、延长本次债券期限、取消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回售条款和上调利率条款;2、在发行人不能或预计不能按期偿还本次债券本金和/或利息时,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提出的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决定是否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3、在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方案,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作出决议;4、就变更、解聘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作出决议;5、应发行人提议或在本次债券的担保资产或保证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偿债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人追加、替换担保资产或保证人或改变担保方式(若有),以及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6、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所述之重大事项,对债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实质影响时,或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时,决定是否需变更本规则条款,以及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7、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8、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9、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次债券挂牌转让的交易场所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形第十条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拟变更本规则;3、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本金和/或利息;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6、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7、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的情况;8、增信机构(若有)、增信措施(若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追加、替换担保资产或变更担保人或者改变担保方式(若有);9、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10、发行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1、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2、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3、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其他事项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规则等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该期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五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通知第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1、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规定如下:(1)当出现本规则第十条第1~10及第13项所列之情形时,发行人应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知悉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或收到发行人的书面通知之日(以时间在先者为准)起十个交易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2)当出现本规则第十条第11项所列之情形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决定提议召开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3)当出现本规则第十条第12项之情形时,发行人应在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出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知悉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或收到发行人的书面通知之日(以时间在先者为准)起十个交易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4)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
同意召集会议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于书面回复日起十五个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
(5)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作出书面回复或作出书面回复同意召集持有人会议但未在书面回复日起五个交易日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可在五个交易日内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6)当出现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约定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该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若为单独或合计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召集的,在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或取消该次会议前,其持有该期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并应当在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该期债券。
2、会议召集人应依法、及时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2)发行人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发行人为召集人;(3)单独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
合计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本次债券张数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则共同发出会议通知的债券持有人推举的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
第十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1、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十个交易日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向各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但经持有每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该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可以不受上述十个交易日期限的约束。
2、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1)债券发行情况;(2)召集人名称及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3)会议的时间、地点;(4)会议召开形式;(5)会议拟审议议案;(6)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7)债权登记日:应当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的第5个交易日;(8)债券持有人提交参会资格确认资料的截止时点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