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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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法律合规部范本)

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法律合规部范本)

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法律合规部范本)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和管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规范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进行,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以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旨在规范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进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公司债券: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公司债券;2. 债券持有人:指在发行公司债券时购买了公司债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3. 持有人代理人:指受债券持有人委托出席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4. 主席:指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由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担任;5. 秘书:指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记录人,由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指定;6. 召集人: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或承销商;7. 委托召集人: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或承销商委托的召集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第三方机构;8. 公告:指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公告;9. 出席:指债券持有人本人或持有人代理人在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的行为;10. 表决:指债券持有人根据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进行表态的行为。

第三条范围适用本规则适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承销商、债券持有人以及持有人代理人。

第四条会议形式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分为现场会议和现场+网络投票电子化会议,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视情况确定。

第二章召集与公告第五条召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或承销商应在公司债券发行前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债券持有人发出会议召集通知,并指定会议的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

第六条公告1. 公告应在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前至少四个交易日进行,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主要报刊和指定的证券信息媒体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平台上同时公示;2. 公告应明确召集人或委托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如为现场+网络投票电子化会议,应说明媒介信息屏幕的摆放位置)、议程、参会须知等;3. 公告内容应清晰、准确、完整。

公司债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债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公司债券作为重要的融资工具,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运作,本文将对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1.定义与解释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为了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债券持有人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而召开的会议。

会议涉及的术语和概念,如债券持有人、债券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债券持有人权利与义务债券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2)享有公司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等约定支付的权益;(3)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相关权利。

债券持有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2)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持有债券,并承担相应的风险;(3)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3.会议的召集与召开(1)召集人: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受托管理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召集职责的,债券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

(2)召集程序: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应当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本规则的规定进行。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必要事项。

(3)召开方式: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现场、网络或电话等方式召开。

具体方式由召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4)出席人员: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会议通知的规定出席会议。

所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与表决。

(5)主持人: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召集人指定的主持人主持。

主持人负责组织会议的进行,并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议程:在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前,召集人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准备会议议程。

议程应包括各项议案的主要内容、审议方式和表决程序等。

(7)记录: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程、审议事项和表决结果等内容。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通常由
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之间达成的债券托管协议或者债券认购协议中约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则:
1. 通知:发行人应提前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和议程,通知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适当的书面方式
进行。

2. 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通常是通过出席人员或代理人的方式
进行。

债券持有人可以自行出席会议,或者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出席。

3. 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通常需要以表决方式进行。


个债券持有人通常拥有一个表决权,表决权的行使通常基于债券持有
人的债券金额。

4. 会议主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通常由会议主席主持,会议主席
可以是发行人的代表、独立第三方或者债券托管人。

5. 提案和辩论: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并进行辩论。

辩论通常基于相关议案的内容和目的。

6. 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通常需要通过表决的方式进行。

决议结果需要达到一定的通过门槛,通常是根据债券金额或债券持有
人的数量来确定。

7. 记录: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记录通常会被制作并保存,包括会
议的决议和辩论的内容。

这些记录通常被认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具体规则可能会根据发行人、债券类型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在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前,债券持有人应该仔细
阅读相关协议和通知,并了解具体的规则和程序。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一、会议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是为了让债券持有人了解和讨论公司债券转换相关事宜,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二、会议召开1. 召开方式:公司应提前通知所有债券持有人,并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公告会议召开事宜,确保所有债券持有人都能及时收到通知。

2. 会议地点:公司应根据债券持有人分布情况合理选择会议地点,以方便债券持有人出席。

3. 会议时间:公司应合理安排会议时间,确保债券持有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参加会议。

三、会议议程1. 公司应提前制定详细的会议议程,并将其发送给所有债券持有人。

2. 会议议程应包括以下内容:a. 公司债券转换的背景和原因;b. 债券转换的具体方案和条件;c. 债券持有人在转换过程中的权益保障措施;d. 债券转换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分配情况;e. 债券持有人提问和讨论的时间。

四、会议主持1.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主持,确保会议秩序和议程的顺利进行。

2. 会议主持人应向债券持有人介绍会议目的和议程,并确保债券持有人有充分的机会提问和讨论。

五、债券持有人发言1. 在会议期间,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公司提问、发表意见和建议。

公司应认真听取债券持有人的发言,并及时回应。

2. 债券持有人的发言应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发表攻击性言论或个人攻击。

六、会议记录1. 公司应安排专人记录会议的重要内容,包括债券持有人的发言、公司回应和决议等。

2. 会议记录应准确无误地反映会议的讨论和决策情况,并及时向债券持有人公布。

七、会议决议1. 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达成的决议应经过债券持有人的多数同意。

2. 公司应将会议决议书面通知所有债券持有人,并按照决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八、会议后续1. 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及时跟进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债券持有人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

2.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与债券持有人保持定期沟通,并及时回应债券持有人的关切和问题。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会议召集和组织第一条召集人: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条召集方式: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债券持有人,或通过债券交易所、公告媒体等渠道公告。

第三条通知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和方式;(二)会议议题和审议事项;(三)相关资料的获取途径和期限。

第四条资料提供: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会议组织者应及时提供与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会议主持: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会议组织者应指定专人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章参会条件和权益第六条参会人资格:持有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七条参会权益:债券持有人有权在会议上行使以下权益:(一)发言权:有权发表意见、提问或提议;(二)投票权:有权在会议上投票表决;(三)监督权:有权监督债券发行人的履约情况。

第八条代理参会:债券持有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但代理人不能代表多于3位债券持有人行使权益。

第三章会议程序和原则第九条会议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视为债券持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债券发行人应依法履行。

第十条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一般应经过投票表决,会议组织者应制定具体的投票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少数制约原则: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应遵循少数制约多数原则。

第四章会议记录和公告第十二条会议记录: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记录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决议情况,并由主持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公告要求: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方式应明确指定。

第十四条公告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决议的主要内容;(二)公告时间和渠道。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如债券发行人违反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有权依法追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因债券持有人会议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法律合规部范本)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法律合规部范本)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法律合规部范本)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公司债券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1.发行人:指发行公司债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债券持有人:指持有公司债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非公开发行:指面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的公司债券发行。

4.特定的合格投资者:指社会公众之外的具备专业知识和风险认知能力,并拥有相应财产、收入水平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召开会议第四条召开会议的程序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由发行人决定,并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注明。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通知债券持有人,通知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有效方式。

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2)会议的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以及联系方式;(3)会议参会条件和表决权的计算方式。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并注重信息公开、透明度和公平性原则。

第五条召集单位发行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单位。

第六条会议主持人1.发行人应当指定一名主持人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具备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2.主持人的任务是组织和控制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会议的秩序和效果,促进各方合作,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会议议程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审核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2.审议关键合同;3.审议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等重大变化;4.审议公司金融安排,包括资产交易、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5.审议公司的盈余分配;6.审议其他涉及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事项。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公司发行债券后,为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设立的一种机制。

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决议、表决等方面的具体规则,保障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公告:公司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

2. 通知:公司应向所有债券持有人发出通知,告知他们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信息。

3. 准备材料:公司应在会议前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会议议程、决议草案、投票表决书等。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是指在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需要通过表决来进行。

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或者以书面形式表决的方式参与表决。

2. 计票:公司应在会议结束后进行计票,统计出各项决议的表决结果。

3. 公告:公司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布会议决议的内容和结果。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权是指债券持有人在会议上行使的权利。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权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每个债券持有人在会议上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2. 一票一份原则:每个债券持有人拥有的表决权应当与其持有的债券数量相对应。

3. 多数原则: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应当遵循多数原则,即获得过半数以上债券持有人的同意才能通过。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效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和债券持有人都具有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 公正原则: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应当公正、合理、公平。

3. 保护原则: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应当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是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的重要机制,它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决议、表决等方面的具体规则,保障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银行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银行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银行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项下的银行企业债券为[债券全称](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第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就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一)拟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四)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本息;(五)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六)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七)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八)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第六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当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事项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自其知悉该等事项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但会议通知的发出日不得早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具体天数]日,并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具体天数]日。

第七条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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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本规则中使用的已在《2007年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中定义的词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第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1、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2、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3、当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4、对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5、当担保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6、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第六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当出现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自其知悉该等事项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通知的发出日不得早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20日,并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5日。

第七条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发行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八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的,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第九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2)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4) 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5)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第十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

于债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

第十一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北京市区内。

会议场所由发行人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发行人承担合理的场租费用,若有)。

第四章议案、委托及授权事项第十二条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

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三条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

发行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

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前第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债券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发行人应当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者除外)。

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及发行人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期未偿还债券的本金总额。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帐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投票代理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 代理人的姓名;(2) 是否具有表决权;(3) 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 投票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5)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五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第十八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

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同推举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及改变会议地点。

若经会议指令,主席应当决定修改及改变会议地点。

延期会议上不得对在原先正常召集的会议上未批准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六章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第二十三条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或其正式任命的代理人投票表决。

每一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一名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和一名发行人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点票。

第二十七条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1)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占发行人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比例;(2) 召开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3) 会议主席姓名、会议议程;(4)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5)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6) 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发行人代表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7) 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和记录员签名,并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保存。

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发行人及其他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三十三条除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发行人代表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四条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发行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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