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_所有权性质与企业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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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制对并购方案

政府管制对并购方案

政府管制对并购方案概述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股份或资产来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下,并购活动是推动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并购活动往往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特别是在政府管制方面。

本文将探讨政府管制对并购方案的影响,包括政策法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是政府实施管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影响并购方案的重要因素。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法规有所不同,对并购活动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一些国家和地区鼓励自由市场经济,对并购活动持开放态度,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而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则更加保护本土产业,对外来并购持审慎态度,加强管制措施。

在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政府需要考虑并购对市场竞争、就业、税收等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政府希望通过并购来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增加税收收入。

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公平和公正。

因此,在制定政策法规时,政府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制定合理的规定和限制。

反垄断审查反垄断审查是政府对并购方案进行管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垄断是市场竞争的敌人,能够削弱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因此,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反垄断审查成为并购活动的必要程序。

政府通过审查并购方案,评估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利益。

反垄断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市场竞争的评估和反垄断规定的执行。

市场竞争的评估主要通过对市场结构和市场份额等进行分析,评估并购带来的市场集中程度和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如果并购方案被认为会引起垄断或损害市场竞争,政府可以要求相关企业采取一些措施,如出售资产、做出承诺等来减弱垄断效应。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反垄断规定对反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以维护市场公平和公正。

国家安全审查国家安全审查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并购方案进行管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并购涉及的企业及其资产可能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特别是关键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军工等领域。

政府干预对企业经营行为影响的研究述评

政府干预对企业经营行为影响的研究述评

政府干预对企业经营行为影响的研究述评摘要:作为对外部市场竞争和企业内部资源能力理论的有益补充,战略的制度基础观成为研究新兴经济体中企业战略行为的关键理论基础。

从战略制度观的视角,以政府干预为切入点,以文献述评的方式对近年来国内外关于政府干预对企业经营行为影响的研究成果从三方面进行了回顾和总结:首先梳理了政府干预相关理论,包括政府干预的内涵、政府干预的类型、政府干预的度量、政府干预与企业性质的关系、政府干预的动因以及政府干预的影响因素;其次,总结了政府干预对企业经营行为影响的相关研究,包括政府干预对企业技术创新方式、R&D 行为、投资行为、多元化经营及并购行为的影响;最后,回顾了政府干预与企业绩效的关系方面的相关研究。

以期对解决战略理论的本土化问题、解释制度与企业的相互作用关系、探讨制度对企业战略和行为的影响机制等方面的研究提供依据和参考。

关键词:制度基础观;政府干预;企业经营;战略制度观。

一、引言。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企业的原有制度已经被打破,新的市场经济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在这种制度条件的影响下,不同的企业会选取不同的企业成长战略[1]。

政府的同一政策会给不同行业的企业甚至是同一行业内的企业带来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程度的差别为企业建立超越对手的竞争优势提供了机会[2]。

因此企业需要从战略上重视政府行为所带来的间接的、无意识的影响的。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企业虽然从经济层面上获得的自由度不断提高,然而,由于地方政府对资本、土地等重要资源还拥有着相当程度的控制权,企业的战略选择和实施仍然会受到地方政府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管理者面临来自政治和市场的双重压力[3]。

在现实环境中,影响企业选择和有效实施战略的因素有很多,内部因素主要涉及企业的资源和能力,而关于外因层面的研究则多集中于市场层面的分析,如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因素的影响,却往往回避了制度背景的影响。

然而,仅以企业的并购决策为例,为了降低社会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干预下的“拉郎配”式的并购并不少见。

中国企业并购中的政府作用分析

中国企业并购中的政府作用分析

中国企业并购中的政府作用分析近二十年来,中国企业的并购高潮一浪高过一浪,令人瞩目。

相应的,有关企业并购的理论研究也成为热点,也有些人对中国特殊转轨背景下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及功能进行了研究。

但是,对政府作用进行实证性的深入研究的几乎没有。

本文选定《中国企业并购中的政府作用分析》这一题目,是想探讨一下在中国的企业并购过程中,政府究竟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文章在对中国的有关企业并购与政府干预的文献中所提及的政府作用进行总结归纳之后,通过实证分析发现这些被引为中国政府介入企业并购理由的作用并未发挥出来,然后又进一步在借鉴了政府管制俘虏理论的基础上,采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对其必然性进行了理论解释,既然上述理由并不成立,政府就应该减少对企业并购的干预。

论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

着重做了概念界定、问题的引出以及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的介绍工作。

第二部分评述了中外有关企业并购与政府干预的理论。

指出西方政府干预理论应用于正处于特殊转轨时期的中国的局限性,以及中国现有的相关研究文献诸多的缺陷和不足。

第三部分对有关企业并购与政府干预的文献中所提及的政府作用进行了实证检验。

统计资料和分析表明,这些被引为我国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理由的政府作用诸如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保护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优化产业结构、跨地区部门间的协调和中介替代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

第四部分对中国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功能作用的作了理论解释。

主要是针对上一部分的实证结果,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从微观层面上分别对政府未能实现五大作用进行了解释,并进一步论证了政府介入企业并购所带来的宏观层面上的低效率,从而对以往文献中提倡中国政府介入企业并购的假定前提和逻辑推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评判。

第五部分则对在我国目前国有产权占主导的现实下,如何发挥政府在并购中的作用做了探讨,认为政府应该减少干预,着重进行市场体系的建立与维护。

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干预行为比较研究

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干预行为比较研究
( 2) 协调各方利益, 维护社会公平。现代企 业理论把企业理解为 不同个人 和群体 间一组复 杂的 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交汇所构成的法律实体 ( Jens en& M eck ling, 1976) [ 9] 。交汇的契约包括: 股东、 员工、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 也涉及社区、政 府等。随着并购活动的开展, 企业原有的利益格局 将发生变化, 利益协调不好, 不仅影响并购的成功 与否, 而且还会损害受损主体的积极性, 阻碍生产 力的发展。因此, 政府为了保护并购相关方利益、 维持社会公平, 必须凭借其经济管理职能, 扮演协 调、仲裁角色, 协调各方利益, 推进并购顺利进行。
第一 次并 购浪潮
第二 次并 购浪潮
第三 次并 购浪潮
国有企 业 大 面 积 亏 损、 社 会 1984- 1987年 保障体系严重不健全
党的十 三 大 确 定小 型 国 企 产 权可有 偿 转 让; 政 府 出 台 了 1988- 1992年 一些鼓 励 企 业 并购 的 政 策 法 规
1992- 2001年
了 100多年, 但期间企业的并购数量相对高或低的 时期不是随机分布的, 呈现波浪形特点 ( G o lbe & W h ite, 1993) [ 3] , 我国企业并购历程虽然较短, 约 为 26年左右, 但也呈现出浪潮式发展态势、具有 一定周期性 ( 唐绍祥, 2006) [ 4]。本文将大量聚集 发生的并购活动描述为并购浪潮, 借鉴前人的研 究成果, 将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企业的并购历史 及政府干预行为特点总结如下, 见表 1和表 2。
即使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 并购也不单纯是 企业自身的行为, 市场失灵的存在使政府干预成 为必然, 企业并购史就是一部政府干预经济的演 变史。政府通过利用其基本资源 权力, 调节经 济 、维护市场公 平竞争、平衡 并购参与方 利益以及 约束垄断, 以引导企业合理并购。西方发达国家的 政 府 主要 通 过制 定 政策 法 规等 间 接手 段 来干 预 企 业的并购决策和行为, 中国政府常常以国有资产 代理人的身份直接干预企业并购: 一方面它通过 资产划拨等方式, 强力推进企业并购, 增强企业竞 争力、减少亏损企业数目; 另一方面, 利用社会管

政府干预_产权性质与审计治理效应

政府干预_产权性质与审计治理效应

财贸研究 2011.4政府干预、产权性质与审计治理效应刘成立(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山东青岛266520)摘 要: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外部审计是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治理职能的发挥受多种因素的制约。

运用Logistic回归方法,以2005—2007年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政府干预、产权性质与审计治理效应的关系。

研究发现:从总体上看,政府干预并没有对审计治理效应的发挥产生明显的影响;相对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得到非标意见的概率更低。

关键词:审计治理;政府干预;产权性质中图分类号:F23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60(2011)04-0119-09一、引言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是我国上市公司的一大特色,在股权高度集中的公司里,主要的代理问题并不在管理者和股东之间,而是在大股东与小股东及债权人之间,大小股东间的冲突成为降低公司价值的不可忽视的因素(La Porta,et al,1999)。

为了防止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传统的治理机制有内部的董事会安排制度(如设立独立董事,经理与董事的分职等)以及外部的经理人市场和控制权市场机制。

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市场环境,这些机制还未发展成熟,没有真正起到很好的治理作用(韩东京,2008)。

外部审计通过鉴证可以降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构成公司治理机制的一部分,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各方的代理冲突(Jensen,et al,1976)。

在美国证券市场上,独立审计之所以能够发挥上市公司治理功能,主要是因为:(1)市场竞争和声誉机制以及监管和法律诉讼机制使得审计师的审计质量能够得到合理保证;(2)审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会提高公司及其内部人的融资条件、更多的监管关注和投资者诉讼以及公司价值损失等方面的成本,而公司聘任高质量审计师则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提升公司价值、减轻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责任(W atts,et al,1983)。

【理论经济】我国企业并购与政府的职能定位

【理论经济】我国企业并购与政府的职能定位
表6—11市场化并购、政府干预型并购3年中的BHAR
(1,36)
0.13
(0.12)(:器3.7l…3.54…
¨+表示1%的显著性水平。
图6--3并购的长期超额报酬
表卜11和图6—3均表明,市场化并购的长期超额收益为正,而政府干预型并购的长期超额收益为负,两者的差异在并购后30个月达到最大(均值相差0.23,中位数相差O.19),至并购后36个月,两者均值仍相差O.20,中位数相差0.18,且都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测试。
(年)
市场化并购型并购
T值
Z值
.0.1042…
.0.0711’‘.1
.O.98
.0.54
(.0.0031)
(.0.0008).O.0493…
.0.0300
.O.65.0.42
(0.0025)
(.0.0008)
.0.0281…
.0.0418’
1
O.521.23
(0.0040)
(.0.0077)
.0.0282…
2.陈信元.张田余资产重组的市场反应--1997年沪市资产重组实证分析[期刊论文]-经济研究 1999(9)
3.范龙振.张子刚深圳股票市场的弱有效性[期刊论文]-管理工程学报 1998(1)
4.冯根福.吴林江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期刊论文]-经济研究 2001(1)
5.高鸿桢关于上海股市效率性的探 1996(04)
注:()内数值是CAR的中位数:【】内数值是中位数检验的z值:·表示10%的显著性水平:”表示5%的显著性水平;“·表示l%的显著性水平。
表6—13和图6—5的结果与用ROE进行检验的结果类似,不过该结果更支
持上文的结论,从均值看,市场化并购在并购后的每一年CROE均值都有所提

政府干预、政治关联与地方国有企业并购

政府干预、政治关联与地方国有企业并购

政府干预、政治关联与地方国有企业并购*潘红波夏新平余明桂内容提要:本文以2001—2005年间发生的地方国有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的事件为样本,研究地方政府干预、政治关联对地方国有企业并购绩效的影响。

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干预对盈利样本公司的并购绩效有负面影响,而对亏损样本公司的并购绩效有正面影响。

这说明,出于自身的政策性负担或政治晋升目标,地方政府会掠夺或支持当地国有上市公司,这为政府“掠夺之手理论”和“支持之手理论”提供了实证支持。

我们还发现,盈利样本公司的并购绩效与政治关联正相关,这表明,政治关联可以作为法律保护的替代机制来保护企业产权免受政府掠夺。

关键词:政府干预掠夺之手支持之手政治关联地方国有企业并购一、引言随着世界并购浪潮的持续进行,并购动机和绩效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西方成熟市场,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时收购公司的绩效,学者们还没有达成一致的研究结论(如Fuller等,2002),而对于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时收购公司的绩效,学者们的研究则一致发现,收购公司会获得显著的正的超额收益率(如Fuller等,2002;Moeller等,2004;Masulis等,2007)。

Fuller 等(2002)将这种正的超额收益主要解释为“流动性效应”,即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以后,目标公司的流动性迅速增加,导致收购公司能够获得这种流动性的价值。

针对我国市场,国内学者的研究表明,总体而言,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并不能给收购公司带来显著的正的绩效(如陈信元和张田余,1999;李善民和李珩,2003)。

这些文献没有区分目标公司是否是上市公司,而这种区分对于并购动机和并购绩效有重要的影响。

①本文以227个盈利的地方国有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的事件为样本,检验并购宣告时收购公司的市场反应,结果发现,并购宣告时,收购公司的超额收益率为负。

这个检验结果与西方学者的理论预期和经验证据恰好相反,即我国盈利的地方国有上市公司存在“并购绩效悖论”。

政府干预、政治关联与地方国有企业并购

政府干预、政治关联与地方国有企业并购

政府干预、政治关联与地方国有企业并购政府干预、政治关联与地方国有企业并购一直以来,地方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比重逐渐减少,但在某些行业中,国有企业占据着主导地位。

与此同时,政府在国有企业并购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政府的干预和政治关联影响了地方国有企业的并购。

本文将从政府干预、政治关联以及地方国有企业并购三个方面分析影响地方国有企业并购的因素。

一、政府干预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对于国有企业的并购始终保持高度关注。

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国有企业的并购,为国有企业的并购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此外,政府还通过政策引导、红利政策等手段,推动国有企业积极开展并购活动,提高国有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政府干预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批流程的长短国有企业并购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而政府批准的流程速度会直接影响着并购的顺利进行。

政府审批流程繁琐、时间较长,则对于国有企业的并购产生了不利影响。

2.政策引导政府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并购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引导,这对于国有企业的并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政策引导不仅能够为国有企业并购提供资金支持,还能够缓解一些并购带来的风险。

3.政策变动政府的政策变动也会影响地方国有企业的并购。

如果政府私有化的政策得到了实施,国有企业的并购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政治关联政治关联是指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

政治关联取决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多重利益关系,它对于地方国有企业的并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政治关联的优势政治关联可以为国有企业的并购提供有力的支持。

地方政府通过对自己所管辖的企业进行调查,确定这些企业是不是值得进行并购,以及如何进行并购,从而使并购活动得到更好的规划和实施。

政治关联可以为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使并购更加顺利进行。

2.政治关联的劣势政治关联可能导致国有企业的并购流程更加复杂,并使得企业面临着更多的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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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考察了在存在地方政府干预的背景下不同所有权性质与企业并购决策的关系,研究发现,地方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更易实施本地并购、更多的实施无关的多元化并购,而中央政府控制的企业则可以突破地方政府设置的障碍,实现跨地区并购。

本文研究表明,地方政府干预的确对企业的并购决策产生了影响,也一定程度支持了我国存在市场的地区分割的结论。

关键词:政府干预所有权并购一、引言并购所具有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改善企业公司治理、提高企业价值的功能,使得它一经产生就成为世界各国经济领域的浪潮(张新,2003;李善民、曾昭灶、王彩萍、朱滔、陈玉罡,2004),在中国也日益得到监管层的支持和鼓励。

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开始考察不同并购类型的绩效(李善民、周小春,2007),研究发现按照行业的相关性的相关并购和无关多元化并购对企业绩效具有截然不同的影响(李善民、周小春,2007),前者包括相关行业的横向并购和相关行业上下游的纵向并购,有助于主并企业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从而使得绩效得以改善,而多元化并购或者无助于企业绩效的改善,或者损害了企业绩效(李善民、周小春,2007;陈信元、黄俊,2007)。

问题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公司选择多元化并购,而不是相关并购?这可能是更为重要的问题(李善民、周小春,2007),他们研究发现公司的经营业绩、规模等特征是影响多元化并购和相关并购的重要因素。

不过他们没有研究制度环境对并购决策的影响,而更有解释力的研究应当考虑制度环境的影响(Andrade,Mitchell &Stafford,2001;李增泉、余谦、王晓坤,2005)。

具体到正处于制度转型的中国,地方政府干预这个制度因素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夏立军、方轶强,2005;方军雄,2007)。

因此,考察地方政府干预对企业并购决策的影响自然成为研究的方向。

此外,现有研究并没有区分企业主动发起的市场化并购和政府干预下的“拉郎配”并购。

后者,更多地体现地方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以及个人私利(陈信元、黄俊,2007),无论是基于“掏空”动机还是“支持”动机,政府干预下的“拉郎配”式的企业并购都无助于公司绩效的持久改善(李增泉、余谦、王晓坤,2005),无助于竞争优势的获得(宋献中、周昌仕,2007)。

实证研究中很难区分企业主动发起的市场化并购和政府干预下的“拉郎配”并购,考虑到我国经济中普遍存在地方政府对企业行为的干预以及地方官员基于GDP 的业绩考核和晋升制度,本地并购更多地体现为政府干预下的“拉郎配”并购,而异地并购更多地体现为企业主动发起的市场化并购。

因此,我们可以将本地并购视为政府干预下“拉郎配”并购,而异地并购视为市场化并购。

鉴于此,本文主要研究地方政府干预对企业多元化并购和相关并购决策的影响,以及对跨地区异地并购的影响。

这不仅有助于理解制度环境对并购决策的影响,而且为我国是否存在市场的地区分割提供证据。

地方保护主义所导致的地区之间市场分割引起了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忧虑(Wong ,1992;Young ,2000;严冀、陆铭,2003)。

地方保护主义所衍生的地区之间市场分割损害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观点已经成为共识(陆铭、陈钊、严冀,2004),但由于政府干预、所有权性质与企业并购*□方军雄*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602024)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632002)的阶段性成果,当然文责自负。

政府干预、所有权性质与企业并购工商管理理论论坛118--《管理世界》(月刊)2008年第9期所采取的研究方法,我国是否存在市场分割以及市场分割的程度如何依然没有定论(严冀、陆铭,2003;白重恩、杜颖娟、陶志刚、仝月婷,2004)。

跨地区异地并购意味着被并企业控制权的流失,自然其将直接受到地方保护的影响。

因此,我们研究异地并购以及市场化进程与异地并购的关系有助于理解我国地方保护主义所衍生的地区之间市场分割的现状。

论文安排如下,第二部分首先对地方政府干预与企业并购之间的关系进行细致的理论分析,从而得到一个待检验的假设;第三部分详细描述了研究模型、实证研究关键变量的选择,以及数据来源和描述性统计结果;第四部分是对假设的检验以及结果的分析,最后是简单的结论。

二、所有权性质、地方政府干预与企业并购: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伴随着并购行为的盛行,与此相关的研究也大量展开,现有文献大致沿着并购动因和并购绩效两条主线进行。

总结起来,并购通过管理协同效应、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陈信元、张田余,1999;张宗新、季雷,2003)提高企业绩效、进而改善资源配置的效率。

但是,并购意味着被并购企业控制权的转移(赵勇、朱武祥,2000),会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经营和人事政策,进而对被并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就业产生重大影响。

获得控制权之后,主并公司可以根据集团整体的战略对被并公司的战略和经营进行调整,如果是本地并购,这种调整仅仅是“左边口袋到右边口袋的游戏”,而且容易受到当地政府的干预,不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产生重大影响。

但是异地并购则不同,获得控制权的异地主并公司,由于其脱离了当地政府的干预,其着眼于集团利润最大化的战略调整,例如转移/转换优势产业、裁减人员的决策,可能损害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进而损害当地政府的利益。

同时,法律不完善下普遍的控制权的滥用,即控股股东“掏空”下属公司的行为,则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府对异地并购所可能导致的恶果的担忧(李增泉、余谦、王晓坤,2005;刘少波,2007)。

此外,我国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以改革开放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其中的财政分权以及相应的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和晋升机制,极大赋予了地方政府发展本地区经济和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的动力(Li& Zhou,2005;周黎安,2004),在相对绩效评估的政绩考核和晋升机制下(王永钦、张晏、章元、陈钊、陆铭,2007),受官员任期等影响,地方政府倾向于“肥水不流外人田”,将本地资源集聚到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同时,地方政府直接拥有的控制权也使得当地国有企业更便利于接受其做出的并购安排。

伴随着财政自主权、经济管理权下放的同时,地方政府也承担了诸如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性事务责任,为此,地方政府有动力对本辖区企业并购行为进行干预,以最低限度降低社会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潘红波、夏新平、余明桂,2008)。

具体的,在援助之手方面,地方政府官员更愿意鼓励本地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并购本地的优质企业,而不愿坐看外地上市公司分享本地的优质企业以增强其经济表现;在掠夺之手方面,地方政府官员则有能力驱使本地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并购本地“劣质资产”,而难以强制外地上市公司就范。

这样,地方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将更容易进行本地并购,组建为大型的企业集团。

此外,政治上的考虑———降低地方失业率、帮助本地企业“脱贫解困”等等,也促使地方政府倾向于主导其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更多进行兼并、收购(陈信元、黄俊,2007)。

而且,通过做大其直接控制企业的规模,也便利于地方政府官员个人私利的实现。

统计表明,虽然我国异地收购逐年增加,但是相比本地收购,异地收购数量依然微乎其微,1998~2001年发生的416起上市公司并购仅有46起为异地并购,比重为11.06%(李增泉、余谦、王晓坤,2005)。

但是地方政府对企业并购干预的动机和能力并不是固定的,它会随着所面临的谈判对手的变化而出现差异。

中央政府控制的企业(“央企”),其中央政府背景所赋予的权威不仅有助于其突破地方政府的干预,而且其对地方政府经济和政治影响力的提升所具有的潜在作用使得其可能获得地方政府的青睐,从而能够便利地实现跨地区的异地并购。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十五”规划明确指出,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铝工业的竞争优势,山西晋南地区和河南豫北地区的铝土矿资源应当向中国铝业公司集聚,进行整体建设和开发。

实际运作中,中国铝业公司也得到了当地119--政府的大力支持(陈信元、黄俊,2006)。

事实上,对地方官员的调查表明,诸如中国神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1088)这些中央企业在陕西榆林、鄂尔多斯等地区并购煤矿企业的行为,地方政府没有丝毫说话的权利①。

面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压力,面对国资委“不进行业前三”就要被淘汰的巨大压力,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环境,中央国有企业通过并购就成为其做强做大的不二法宝,而投身中央国有企业———“大树底下好乘凉”,以及国有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天然的“血缘关系”使得整合的成本大大降低,地方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自然大力支持中央国有企业并购本地国有企业央企,“卖给央企”成了地方政府的最佳选择,中央国有企业并购整合地方国有企业日益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趋势,大量的地方国有企业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归并于中央国有企业之下。

通过并购地方国有企业,短短几年中央国有企业———中钢集团就构建了矿业、炭素、耐火材料、铁合金、冶金装备制造五大支柱产业,完成了从传统贸易公司向实业化公司的转化,而中国铝业也通过并购地方国有矿业企业实现了规模的快速扩张②。

潘红波、夏新平、余明桂(2008)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干预没有对中央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并购绩效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得到如下待检验的假设。

假设1.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越可能进行本地并购,中央政府控制的企业越可能进行异地并购。

按照行业的相关性,企业并购可以划分为相关并购和无关多元化并购(李善民、周小春,2007),前者包括相关行业的横向并购和相关行业上下游的纵向并购,这有助于主并企业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多元化并购通常是政府干预下的结果(陈信元、黄俊,2007),无助于企业绩效的改善。

国内外实证研究基本发现,相关并购改善了企业的经营绩效,而多元化并购或者无助于企业绩效的改善,或者损害了企业绩效(李善民、周小春,2007;陈信元、黄俊,2007)。

由于国有产权的不可转让,企业经营者缺乏提升公司价值的激励,相反做大本地企业规模对于地方政府官员来说可能更有吸引力(陈信元、黄俊,2007),而多元化并购是扩大企业规模最便捷的方式。

具体的,做大本地企业规模有助于本地GDP的增长,从而使其在基于GDP为主的政绩考核和晋升锦标赛中胜出;促使其并购本地困难企业,有助于降低地方失业率、帮助本地企业“脱贫解困”;此外,做大其直接控制企业的规模,也便利于地方政府官员个人私利的实现。

因此,地方政府控制企业实施的自然可能更多的是无关多元化并购。

与此相反,面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压力,面对国资委“不进行业前三”就要被淘汰的巨大压力,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环境,中央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采取的并购更可能是相关并购,以做强做大企业,成为行业的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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