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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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会计审计报告质证

民事诉讼会计审计报告质证

民事诉讼会计审计报告质证关于经济犯罪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我之前曾经写过一些文章讨论。

作为一个搞财务出身的人,我更注重从财务学角度来进行实体剖析。

严格来说,司法会计鉴定是一份不伦不类的证据,它甚至不能被称为严格意义上的司法鉴定。

在没有强制性证据排除规则前提下,纯法律技术层面的质证当然要不厌其烦的反复强调,但最终还是要落脚在如何动摇法官内心确信,让法官“不敢”无条件、无保留相信这份证据上。

要想达到这样的效果,唯有从财务学角度进行实体解剖。

近期经办的一些案件中,办案机关应对“司法会计鉴定”问题又拿出了新套路。

他们依旧是找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几个注册会计师来算账,但现在他们更多只要求出具所谓“审计报告”,甚至不再称呼这份证据为“鉴定意见”。

“审计报告”是一份证据属性不明的东西。

它应当是一份鉴定意见,但通过改名为审计报告,规避了证据规则对鉴定意见的诸多限制。

缺失正式委托手续,没有进行结果告知,变相剥夺申请重新鉴定权利,规避鉴定人出庭义务,相关事务所及会计师根本不具备鉴定资质等,乱象层出。

办案机关通过玩弄“文字游戏”,在享有“权利”一分不减的情况下,把应承担的“义务”全部转嫁。

是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

证据规则限制的缺失,也导致“审计报告”比“鉴定意见”更加漏洞百出。

我近期就见识了这样一份审计报告。

整个审计报告,只有会计师出具的结论,连这个结论是依据哪些检材作出的都没有进行说明。

报告极其精炼,掐头去尾也就一页纸。

我的工作习惯是,当反对控方的某个说法时,同时给出我对同一个问题的意见。

这样能够减轻法官的工作量,使反对更容易被采纳。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对数额的异议尤其需要提出同时提出正确的数额及算法,毕竟你不可能指望法官去扒着银行流水一行一行计算。

但面对这样一份审计报告,我也感到束手无策。

你想说明这份审计报告算的不对,至少你需要知道他是依据哪些基础数据计算的。

有了基础数据,才谈得上进行验算。

这份审计报告,是一个既无法“被证实”,也无法被“证伪”的怪胎。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正确有效的证据收集和质证,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着重探讨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包括证据收集的方法和标准、质证的程序及其重要性等方面。

一、证据收集的方法和标准1. 直接证据的收集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陈述、文件、视频等。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检察机关、警察、侦查人员等相关人员,应该通过搜索、搜集、调查等手段,获得案件的直接证据。

例如,根据目击证人的陈述、现场勘察的结果等,可收集到直接证据。

2. 间接证据的收集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需要通过推理、联想等方式得出相关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也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因为即使某些直接证据不足以完全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但通过多个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也可以形成对被告人有力的指控。

例如,通过手机通话记录、物证等间接证据的分析,可以推断出被告人的行为。

3. 证据收集的标准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标准,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常见的证据收集标准包括:- 合法性标准:证据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公正性标准:证据的获得和处理过程必须公正,不能有人为操纵或篡改;- 充分性标准:证据必须充分、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不能有疏漏或遗漏。

二、质证的程序及其重要性1. 质证的程序质证是指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并进行审核和审查的过程。

质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举证:原告在案件中首先提供证据,被告可以在举证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和反驳;- 交叉质证: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以进一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鉴定和证人证言:法庭可以安排相关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对当事人、证人的证言进行询问和质证;- 辩论:在质证的基础上,双方律师进行辩论,以发表观点和陈述意见。

2. 质证的重要性质证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真实性:质证程序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便于做出公正的判决;- 证据完整性:质证程序能够确保案件的相关证据得到充分呈现和考虑,避免因证据遗漏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当事人权益:质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陈述和辩护的机会,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法律程序公正性:质证作为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有助于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合法和正确执行。

刑事律师质证意见范文

刑事律师质证意见范文

刑事律师质证意见范文引言概述:刑事律师质证意见是刑事辩护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为被告辩护,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刑事律师质证意见的范文,包括质证对象、质证目的、质证过程、质证方法和质证效果。

正文内容:1. 质证对象1.1 证人证人是刑事质证中最常见的对象之一。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证人来揭露证人的不可靠性、不一致性,或者揭示证人的动机和可能的偏见。

1.2 证据证据是质证的另一个重要对象。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证据来疑点重重,揭露证据的不完整性、不准确性或可能的篡改。

1.3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律师也可以通过质证被告来揭示被告的无罪辩护理由、提供证明被告无罪的证据,或者质证被告的证词以改变法庭对被告的认定。

2. 质证目的2.1 揭露事实真相刑事律师质证的首要目的是揭露事实真相。

通过质证,律师可以让证人提供真实的证词,揭示证人的可能偏见和不可靠性,进而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判断。

2.2 辩护被告权益刑事律师质证的另一个目的是保护被告的权益。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无罪,或者揭示证人的不可靠性以削弱控方的指控。

2.3 打破控方的证据链质证还可以用来打破控方的证据链。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证人或证据,揭示证人的不一致性或证据的不准确性,从而削弱控方的证据链,使其失去说服力。

3. 质证过程3.1 准备工作在进行质证之前,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包括收集证据、分析案情、了解证人背景等。

3.2 询问质证过程中,律师需要通过提问来引导证人或被告提供相关证词。

律师需要掌握询问技巧,善于提问,确保能够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证词。

3.3 追问在质证过程中,律师可能需要进行追问,以进一步揭示证人的不可靠性或证据的不准确性。

追问需要律师具备良好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

4. 质证方法4.1 直接质证直接质证是律师直接提问证人或被告,引导其提供有利于被告的证词。

律师需要注意提问的方式和语气,以免引起法庭或陪审团的不满。

从刑事案例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质证技巧

从刑事案例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质证技巧

从刑事案例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质证技巧引言: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常常决定了案件的胜负。

然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往往成为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争论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具体的刑事案例,探讨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以及相关的质证技巧。

1.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1.1 证人的身份和资质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身份和资质对其证言的可信度有着重要影响。

例如,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证人可能更加了解法律程序和要求,其证言更具说服力。

1.2 证人的直接观察与间接复述证人直接观察到案件发生的事实,其证言的可信度较高;而对于间接复述的证言,其可信度可能较低。

这是因为第三方的复述可能存在信息失真或主观解读的偏差。

1.3 证人的记忆力和诚实度证人的记忆力和诚实度对其证言的可信度至关重要。

记录详细,一致和与其他证据相符的证词,往往更容易被法庭接受。

2. 质证技巧2.1 直接质证直接质证是指律师对自己的证人进行询问,以便清晰地呈现证人的证词。

律师需要准备好问题,高效地引导证人陈述事实,保持回答的简洁明了。

2.2 引导性质证引导性质证是律师对不友好或有关键性证词的对方证人进行询问。

律师需要采用策略性的提问方式,以引导证人回答有利于自己的问题,并削弱对方的证词可信度。

2.3 交叉质证交叉质证是律师对对方的证人进行质询,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审查证人的信誉和可信度。

律师需要针对证人的不一致或者与其他证据矛盾的问题进行深入追问。

2.4 视觉辅助材料律师可以使用视觉辅助材料,如照片,录像等来支持证人证言。

这些辅助材料可以增强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提供更直观和有力的证据支持。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具体的刑事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质证技巧。

案例一:杀人案证人证言:被告在案发现场持刀砍人可信度分析:该证人是案件目击者,直接观察到被告持刀砍人,因此其证言可信度较高。

案例二:财产诈骗案证人证言:被告在起诉人家中盗窃财物可信度分析:该证人通过起诉人提供的信息得知被告进入其家中并盗窃财物,其证言是间接复述,并且可能存在个人偏见,因此其可信度较低。

对于审计报告初稿的质证意见

对于审计报告初稿的质证意见

对于审计报告初稿的质证意见
我们收到了贵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并对其中的某些内容提出了质证意见。

首先,我们认为贵所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与我们公司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未进行全面的审计工作。

具体来说,贵所未能对我们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充分的测试和比较,也未能对我们公司的交易和其他业务活动进行详细的审计。

因此,我们认为贵所的审计报告初稿存在不充分的审计证据和缺乏审计深度的问题。

其次,我们发现贵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不当的做法。

例如,在我们公司的一项业务活动中,贵所未能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的检查和分析,导致贵所的审计结论存在偏差。

此外,贵所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这也可能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最后,我们认为贵所的审计报告初稿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准确的陈述。

例如,在一些关键指标的计算和分析中,贵所的数据存在误差和缺失,导致审计报告结论不够准确和可靠。

综上所述,我们希望贵所能够认真对待我们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并在后续的审计工作中充分考虑我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感谢贵所的工作和配合!
此致
礼敬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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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一、质证概述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

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

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涉案2000万,全案涉案6000万,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有罪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

这份《审计报告》得出的鉴证结论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的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的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的事实。

律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13个质证点

律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13个质证点

律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13个质证点一、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区别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存在诸多共性,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以审计取代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

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对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造成消极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进行区分,以便正确理解和使用司法会计鉴定查明事实、处理案件。

(一)活动属性不同审计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为确立受托经济责任关系而产生,是一项社会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审计活动只需要符合会计审计规范标准即可。

司法鉴定是基于诉讼而产生。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

因此,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除必须符合会计审计规范标准外,还必须符合诉讼法律规范标准要求。

(二)材料来源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检材必须由委托方提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自行调查获得材料或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

审计材料来源可以是委托方、被审计单位提供,也可以是审计人员自行调查取得。

(三)对材料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要求检材必须真实、完整、充分并且合法取得,否则不得受理。

审计只要求材料能最大限度满足审计需要。

(四)意见表达标准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必须是唯一的、排他的、确定的。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和1502号规定,审计报告可以根据审计范围受限程度不同,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其中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条件下作出,在诉讼中没有证明力。

(五)方法不尽相同审计人员拥有审计调查权,依据审计标准,审计可以采用存货监盘、函证、审阅抽样等方法。

司法会计鉴定主要采用比对鉴别法和平衡分析法,不得采用调查法(注:审计调查不得代替刑事侦查)、不得擅自对存货盘点(注:应当在至少二名侦查人员主持下)、不得函证(注:违反检材必须由委托方提供的规定),更不得采用审计抽样获取鉴定依据。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质证意见注意哪些问题?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质证意见注意哪些问题?

Life is like traveling by bus. We don't need to care where the car will stop. What we need to care about is the scenery we pass by and the mood when we look at these scener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质证意见注意哪些问题?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做质证意见的时候,要注意质证目的要明确,顺序清晰,运用综合质证。

针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从证据合法性、客观性等方面质证,比如阐述证据收集程序违规,证据缺乏真实性,尽量推翻检方的证据。

一、刑事案件辩护ls质证意见注意哪些问题?1、质证目的必须要明确质证,其总的目的,想必大家都知道,是为最终的辩护服务的,是为最终的辩护观点的发表做铺垫的。

但我今天所讲的质证目的,不是指这个大目的,而是指我们在对单份证据进行质证时的目的。

2、质证顺序必须要明确这里所指的质证顺序,不是指广义的质证顺序,而是指我们在质单份证据的时候、在质单份证据最基本的三性的时候,我们具体应该把证据的哪一性放在最前面质、把证据的哪一性放在最后面质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庭审质证,是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疑,从而确定证据能力、证据资格的有无、证明力的有无或证明力的大小、强弱,并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而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

一份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我觉得首先就是要解决它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其次才是解决它是否具有证明力。

3、综合质证绝对不能少辩护人有时在进行综合质证的时候,法官会打断你,他会认为你这个综合质证意见应该放到法庭辩论时再发表。

但是,我们一定要力争,只要法官不打断你,你就大胆的进行综合评价。

因为根据现实的庭审情况来看,只要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关于综合质证必要性的第一点:就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控方有时所出示的证据,其三性都没有问题,都是合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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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一、质证概述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

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

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涉案2000万,全案涉案6000万,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有罪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

这份《审计报告》得出的鉴证结论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的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的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的事实。

如果这份《审计报告》合法有效的话,显然对我的当事人非常不利。

为了扭转不利局面,笔者首先征询了北京和广州两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朋友,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希望他们能作为专家出庭辅助辩护人就《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质证,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朋友都因不愿得罪“同行”而放弃出庭。

无奈之下,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向这些注册会计师朋友进行咨询,经过他们的专业指点,笔者收获良多,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这方面的质证实务经验,笔者对此有了一定的把握。

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其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而且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比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辩护人应当在法庭上对控方的鉴定意见在以上方面进行质证。

四、质证意见笔者办理的这个案件里,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控方提供的某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审计报告》到底是书证?还是鉴定意见?以往笔者在办理同类案件质证时,当辩护人提出诸如此类的《审计报告》在刑事证据种类上属于鉴定意见,并准备对此鉴定意见进行详细质证时;有少数公诉人(二审是检察员)突然“摇身一变”,马上改口说这不是鉴定意见、这是书证,这时候就对律师的临场应变能力及专业水平产生极大的考验。

面对这种情形,笔者结合平时办案经验及本案情况一般会从以下方面进行详细质证:(一)要厘清《审计报告》是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书证还是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种刑事证据里面,《审计报告》到底是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书证还是鉴定意见?抑或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任何一种?如果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任何一种,那就不具备刑事证据资格(或称证据能力),在形式上就可以将其排除在质证的大门之外(有时候仅从形式上质证还不够,还得在内容上深入质证)。

笔者认为,要判断《审计报告》是否属于某一种证据,应当结合该种证据的定义、内容与特征从形式上和内容上进行判断,这样才不失全面而精准。

首先,《审计报告》在刑事证据种类上不属于书证。

根据刑事证据法理论,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或者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表面上看来,这份《审计报告》是表达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是“书证”;实质上却是办案部门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换言之,是鉴定人就专门问题所作的个人意见,在法庭上通常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情况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诉讼各方的发问和质疑,尽管是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但实质上仍属于言辞证据的范畴(因为言辞证据是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对案件客观事实的主观反映,是与人的身体状况、感知能力、知识水平等条件密切相关的,是案发后根据办案需要事后形成的;而书证是事前或事中就已形成的能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属于实物证据的范畴,是“哑巴证据”。

比如账本、收据、合同、机票、信件等),是属于言辞证据里的鉴定意见,在英美法国家被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其次,《审计报告》在刑事证据种类上应属于鉴定意见。

根据刑事证据法理论,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

这里的“专门性问题”是指:(1)属于案件证明对象范围内的事实;(2)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或者借助特定技术设备才能加以认识或说明的问题;(3)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可以直接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常识性问题或一般性法律问题;(4)该问题的正式说明和认定权限被赋予特定机构或者个人。

而本案《审计报告》是当地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侦查机关的“委托”就涉案几家公司的会计凭证及账本、仓库进销存等财务资料进行审计而作出的,这里就涉及到会计学与财务方面的专门性问题(特别注意的是,鉴定只是对有关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而不是对有关事实问题作出法律评价和定性)。

是需要相关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来进行判断,又是案件发生后受办案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产生的,完全符合鉴定意见的特征。

因此,此《审计报告》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属于刑事证据中的鉴定意见。

(二)依法从形式上和内容上对《审计报告》进行深入质证笔者厘清了《审计报告》是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而非书证之后,也就扫清了公诉人(或检察员)“精心”设置拦截辩护人的第一关(如果第一关过不了,对《审计报告》的质证就已经先输一筹)。

接下来的第二关更为重要,是双方实质性内容的“贴身肉搏”、在刀光剑影中惨烈角逐。

言归正传,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①作为鉴定主体的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没有侦查机关的委托授权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此,笔者发现《审计报告》相关材料里没有附有本案侦查机关与某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以下或称“鉴定机构”)签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只有侦查机关的《鉴定聘请书》,且《鉴定聘请书》里没有载明“......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风险、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这些授权内容;即便《审计报告》里记载了委托单位、委托日期、委托事项、送审材料等内容,因其记载不全,又缺乏侦查机关的盖章授权,也是不能替代司法鉴定委托书而“蒙混过关”的。

如果没有上述材料、没有记载上述内容,就不能证明鉴定机构的这次鉴定得到了侦查机关的委托授权,更无法证明鉴定机构的这次鉴定是否已超出司法鉴定委托书的授权范围。

虽然未附有司法鉴定委托书的鉴定意见在理论上是属于证据瑕疵,但在没有补正或无法补正之前,仍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②作为鉴定主体的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因此,笔者在查询当地司法厅颁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名字,此鉴定机构在《审计报告》相关材料里只附有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而缺乏《司法鉴定许可证》。

由此可见,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是不具备司法鉴定的上述资质和条件的,正如医院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已开业行医一样。

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

据此,这份《审计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审计报告》里的鉴定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同样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人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方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为此,笔者在查询当地司法厅颁布的鉴定人名册中没有查到《审计报告》里两位鉴定人员的名字,《审计报告》相关材料里也没有这两名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只有注册会计师证),由此可见,上述两名鉴定人员是不具备上述司法鉴定的资质和条件的,如同没有执业医生资格的人就给患者动大手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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