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雷区.doc
虚假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加剧。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严肃性。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虚假离婚案为例,分析虚假诉讼的特点、成因及危害,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2019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乙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在诉讼过程中,甲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双方的通话录音、短信记录等,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乙对甲提出的离婚请求表示同意,但认为共同财产应按照法定比例分割。
在庭审过程中,乙提交了甲与第三者通奸的证据,试图证明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要求法院多分割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甲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之处,如通话录音、短信记录等。
经调查核实,甲与乙并未离婚,双方仍在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遂对甲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并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
(二)案件特点1. 诉讼目的虚假:甲提起离婚诉讼,并非真正希望离婚,而是为了达到分割共同财产的目的。
2. 证据虚假:甲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之处,如通话录音、短信记录等,试图误导法院。
3. 诉讼手段虚假:甲在诉讼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企图误导法院。
4. 社会危害性大: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还可能引发其他相关纠纷,如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等。
三、虚假诉讼成因分析1. 社会诚信缺失:在当前社会环境下,部分人道德观念淡薄,诚信意识不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不惜采取虚假诉讼手段。
2.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对虚假诉讼的危害认识不清,误以为虚假诉讼是一种有效的维权手段。
3. 司法监督不到位: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虚假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论假离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其中假离婚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离婚行为,其法律后果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分析其在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领域的具体表现,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引言假离婚,又称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通过协议方式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后仍维持婚姻关系的行为。
近年来,假离婚现象在我国各地均有发生,其背后原因复杂,包括逃避债务、购房政策限制、获取子女抚养权等。
然而,假离婚作为一种违法离婚行为,其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二、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 婚姻法领域(1)离婚登记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对于假离婚行为,由于离婚登记并非真实意愿,因此其离婚登记无效。
(2)婚姻关系存续:假离婚行为虽然已经完成离婚登记,但由于并非真实意愿,因此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期间所承担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
2. 继承法领域(1)继承权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假离婚行为导致夫妻关系解除,离婚后的配偶不再享有继承权。
(2)财产分割问题:假离婚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复杂。
离婚后,若夫妻双方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合同法领域(1)合同效力问题:假离婚行为可能涉及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问题。
在合同法领域,假离婚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解除问题:假离婚行为可能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
在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假离婚行为的法律后果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假离婚行为的认识,减少假离婚现象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假离婚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假离婚的法律后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3. 强化司法监督:加强对假离婚行为的司法监督,依法查处假离婚案件,维护婚姻家庭合法权益。
假离婚案例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假离婚现象逐渐增多。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离婚登记。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假离婚案例中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假离婚的定义及成因1. 定义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离婚登记。
在假离婚过程中,双方并未实际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2. 成因(1)逃避债务:一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方式,将财产分割后各自承担债务。
(2)规避政策:部分人为了规避购房、购车等政策限制,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达到目的。
(3)争取子女抚养权:在争夺子女抚养权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采取假离婚的方式,以期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取得有利地位。
(4)试探婚姻:有些夫妻在婚姻出现危机时,通过假离婚来试探对方的忠诚度。
二、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 婚姻关系存续尽管夫妻双方进行了假离婚登记,但婚姻关系并未解除。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自登记之日起,婚姻关系终止。
”因此,假离婚登记不影响婚姻关系的存续。
2. 财产分割在假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然而,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发现财产分割不公,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3. 子女抚养权在假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对子女抚养权进行了约定。
然而,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女方抚养,男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如果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不公,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4. 离婚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离婚赔偿。
”在假离婚过程中,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5. 诚信损害假离婚行为可能导致夫妻双方的诚信损害。
一方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真实情况,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另一方面,假离婚行为可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子女、债权人等。
假离婚案例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和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增加,假离婚现象逐渐增多。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并未解除婚姻关系,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某些限制或实现某种利益。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的假离婚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剖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知识普及。
二、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甲的公司因涉及一笔较大的债务,需要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筹集资金。
然而,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甲的个人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规避这一风险,甲与乙商议,决定办理假离婚手续,将股权转让给乙,待债务问题解决后再复婚。
三、案例分析1. 假离婚的法律性质假离婚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但具有特殊性。
从法律角度分析,假离婚分为两种情况:(1)真离婚后复婚: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因各种原因重新登记结婚,恢复了婚姻关系。
(2)假离婚后不复婚: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未复婚,且双方或一方不再有复婚的意愿。
在本案例中,甲、乙属于第一种情况,即真离婚后复婚。
2. 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具体情况:(1)真离婚后复婚:离婚手续具有法律效力,但婚姻关系恢复,不影响双方的合法权益。
(2)假离婚后不复婚:离婚手续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解除,双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甲、乙办理了假离婚手续,但双方在债务问题解决后复婚,因此离婚手续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得以恢复。
3.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假离婚虽然可以规避某些法律风险,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1)财产分割风险:假离婚后,双方财产分割可能会出现争议,甚至引发诉讼。
(2)子女抚养权风险:假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可能会成为争议焦点。
(3)法律追责风险:若假离婚的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在本案例中,甲、乙因规避债务承担风险而办理假离婚,若债务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可能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争议。
假离婚_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假离婚现象逐渐增多。
本文旨在探讨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协议的效力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一、引言假离婚,又称“假结婚”,是指夫妻双方在未真正离婚的情况下,以离婚为名,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
在我国,假离婚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二、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 财产分割假离婚后,夫妻双方可能面临财产分割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财产分割的原则在假离婚的情况下,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公平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收入水平等因素,实现公平分割。
②照顾子女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需要。
③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2)财产分割的效力在假离婚后,若双方未真正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法律上不具备约束力。
一旦双方真正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将失去效力,财产分割将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2. 子女抚养假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也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纠纷,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1)子女抚养的原则在假离婚的情况下,子女抚养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需要。
②尊重子女意愿原则:在子女已满十周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抚养权问题时,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
(2)子女抚养的效力在假离婚后,若双方未真正离婚,子女抚养协议在法律上不具备约束力。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分析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分析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有些夫妻选择通过假离婚来维持特定的利益。
假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虽然表面上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实际上仍然继续生活在一起。
然而,假离婚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对假离婚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1. 法律风险一:法律效力问题对于以假离婚方式继续生活在一起的夫妻双方来说,他们可能认为自己已经有效地解除了婚姻关系,从而可以享受单身生活带来的各种权益。
然而,在法律上,如果发现夫妻双方并未真正生活分居、分割财产等,法院可能认为他们只是虚构了一个离婚事实,从而无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这将导致所谓的离婚并未产生法律效力,夫妻双方仍然具有夫妻关系,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2. 法律风险二:家庭财产分割问题在假离婚中,夫妻双方可能会通过将一些财产转移到某一方名下或变相隐匿财产等方式来规避家庭财产分割。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最终离婚时无法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给一方造成不公平的经济损失。
同时,在发现了假离婚行为后,法院还可能追溯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的真实意图,并作出相应判决,追回甚至重新划分财产。
这将给偏爱于假离婚方式的夫妻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
3. 法律风险三:子女抚养权问题在假离婚中,夫妻双方可能会通过虚构事实或安排特定安排来规避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然而,在最终离婚时,法院可能会调查夫妻双方对子女的实际抚养情况,并作出判决以保护子女权益。
如果发现夫妻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抚养责任,法院可能会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子女权益,并追溯补缴相应抚养费用。
因此,在假离婚中忽视子女抚养问题将会给夫妻双方带来无法预料的法律风险。
4. 法律风险四:信用记录问题假离婚是一种欺骗行为,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被视作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如果夫妻双方被揭穿了这种伪装,并被判定为恶意欺诈或虚假诈骗等犯罪行为,他们将面临信用记录受损、社会声誉扫地甚至刑事责任等严重后果。
同时,他们还将失去在金融机构、房屋租赁等领域正常交易和合作的机会,给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困扰。
假离婚案例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假离婚现象在我国日益增多。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转移财产等,而暂时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然而,假离婚并非真实离婚,它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假离婚案例中的法律后果。
二、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财产分割在假离婚中,夫妻双方可能会转移财产、规避债务。
一旦假离婚被认定为真实离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会对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行为进行纠正,追回转移的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
2.子女抚养权在假离婚期间,夫妻双方可能会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
一旦假离婚被认定为真实离婚,法院在审理抚养权问题时,会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双方经济条件等因素,依法判决抚养权归属。
3.离婚损害赔偿假离婚过程中,一方可能对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
一旦假离婚被认定为真实离婚,受损害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法律后果的追溯假离婚被认定为真实离婚后,法院可以对假离婚期间的行为进行追溯,对涉及财产转移、债务规避等行为进行处理。
5.法律责任在假离婚过程中,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可能导致离婚无效。
此时,被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并追究欺诈、胁迫方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结婚多年,因某甲欠下巨额债务,为逃避债务,两人办理了假离婚手续。
离婚后,某甲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其亲友名下。
不久,某乙发现真相,将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恢复婚姻关系,并要求某甲返还转移的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甲与某乙的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离婚无效。
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恢复婚姻关系,并要求某甲返还转移的财产。
四、总结假离婚虽然可以暂时规避某些法律风险,但存在着诸多法律后果。
在办理假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法律风险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假离婚现象的监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假离婚逃避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离婚率逐年上升。
离婚已经成为人们解决婚姻问题的常见方式。
然而,在离婚的过程中,一些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采取了假离婚的手段。
本文将通过一个假离婚逃避法律责任的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2010年,张某与李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张某与李某决定暂时分居,但并未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张某在与朋友王某交往过程中,发现王某有大量的资产。
为了逃避自己的债务,张某与王某商议,以假离婚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假离婚的定义及特点假离婚,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并未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假离婚具有以下特点:(1)形式上的离婚: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
(2)实质上的婚姻关系:离婚后,当事人仍然保持婚姻关系,共同生活。
(3)逃避法律责任:当事人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法律责任。
2. 案例中假离婚的原因(1)逃避债务: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累累。
为了逃避债务,张某与王某商议假离婚。
(2)转移财产:张某在与王某交往过程中,发现王某有大量的资产。
为了转移财产,张某与王某商议假离婚。
3. 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离婚证的法律效力:虽然张某与李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双方并未解除婚姻关系。
因此,离婚证对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2)逃避债务的法律责任:张某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因此,张某逃避债务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张某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因此,张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假离婚作为一种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不仅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产生严重影响,还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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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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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雷区
近日,一篇名为《现实版“我不是潘金莲”,北大博士后骗离婚》的帖子在网上火了起来。
发帖人称丈夫以给孩子上北京户口为由提出“假离婚”,等孩子落户成功后,前夫却拒绝复婚,女子被“净身出户”,而前夫却另有新欢,且新欢已有身孕。
现实生活中,“假离婚”的现象已不罕见,但“假离婚”背后映射出来的法律问题发人深省,本文将以三个典型案例予以阐释。
案例一:夫妻为二孩上户口协议“假离婚”事后丈夫索要大儿子抚养权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罗女士结婚后,于2001年12月生育一子张甲。
2009年1月,为了给即将出生的第二个孩子张乙(2009年2月出生)上户口,张先生与妻子罗女士协议“假离婚”。
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甲、张乙归罗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0元;罗女士名下房产一套,由张先生负担房贷月供一万余元。
现如今,大儿子张甲在寄宿制学校读书、小儿子张乙跟随罗女士生活,但是,罗女士拒绝张先生和孩子的爷爷奶奶探望两个孩子,导致彼此产生矛盾。
张先生认为,罗女士现虽租住在140余平方米的房屋内,但由于收养了三个一岁多的孩子,雇佣了三名保姆照看连同张乙在内的四名孩子,保姆费及四个孩子的平时花销不低,加上罗女士信仰佛教,张先生觉着这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故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儿子张甲由张先生抚养,罗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该案中,张先生与罗女士虽已协议离婚,但作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子的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张先生与罗女士曾约定两子均由罗女士抚养,但就抚养权变更、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多次对簿公堂,此种冲突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罗女士在租住的房子中带着三个保姆抚养四个刚满一周岁多的孩子,加上经营公司等日常繁忙,导致对大儿子张甲的关心和照顾缺失,致使张甲学习成绩下滑,影响了张甲身心的健康成长,法院由此确定大儿子张甲由张先生抚养。
案例二:为买房避税施计“假离婚”丈夫悔诉离婚协议无效
原告刘先生诉称,他与被告张女士在婚前共同购买了北京市某套房屋,并签署《婚前购房协议书》。
两人约定:该房屋为双方共有;如双方分手,房产仍归刘先生所有,但其应将张女士已承担的全部费用还给张女士;该房屋发生增值的部分,刘先生应按照张女士实际投入的资金比例向张女士支付增值收益。
2013年8月,刘先生与张女士在北京某处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202X年2月,刘先生与张女士商议以刘先生个人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另一处房屋,两人打算通过“假离婚”方式避税,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
202X年3月,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了《假离婚协议书》,随后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
《假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假离婚”是为了规避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
后该房屋因卖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就重签婚前购置房屋的归属协议发生冲突,张女士遂将刘先生及其父母、孩子轰出现居住房屋。
刘先生多次尝试复婚,均被张女士拒绝。
刘先生认为,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系为了以离婚再复婚的方式规避国家针对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内容无效。
故张先生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刘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前与他人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二套住房,后双方签署《假离婚协议书》,在《假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双方离婚是为了规避二套房税费,同日双方又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登记备案离婚,离婚后双方多次协商复婚事宜。
上述事实可以说明,刘先生与张女士以购买二套房避税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双方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实际分割。
刘先生对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非其意思自治的表现,由此产生的效果亦非其真实意愿,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有明确认知、且就此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
《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妻子因患病与丈夫协商“假离婚” 男方再婚后被诉“净身出户”
原告李女士和被告李先生是大学同班同学,大二开始自由恋爱,毕业后李女士在沈阳工作,李先生在北京工作。
二人于1991年12月登记结婚,并于婚后1996年2月生一子李甲。
2005年,李女士因患躁狂抑郁症先后两次住院治疗。
出院后,李女士与丈夫协商决定“假离婚”,并于2006年2月签订《假离婚协议书》,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双方约定,现有住房归男方所有;为更好的照顾孩子,女方有权居住到购买住房时;住房以外的家庭财产(包括存款、保险等)折合人民币共计2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
两人还约定,其中一方首先与第三者结婚或同居,则有此行为的一方须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另一方获得全部家庭财产。
2010年,李先生再婚,李女士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先生“净身出户”。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及是否适当。
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女士与李先生经协商于2006年签订了《假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此,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
此外,李女士与李先生于2006年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书》内容明显有悖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不能认定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应认定无效,且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已经履行完毕,李女士坚持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亦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