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周期检定管理规定

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周期检定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对检测的准确度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检定或自校,以保证检测设备的准确度和量值可溯源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计量器具和测试设备的检定与自校准。

三、职责

1.有关设备使用部门协助设备检定。

2.自校准人员执行设备自校,相关科室主任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自校

报。

四、操作程序

1.管理部编制计量器具目录。每年初制订本年度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检

定、自校计划,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发送给有关部门。计划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编号、生产厂、使用部门、检定或自校周期、最近检定或自校日期、检定机构、校准部门、设备保管人等。

2.设备检定、自校实施

①新购入的计量、检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检定或自校合格。检

定或自校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②根据设备检定、自校计划,质量管理部提前一个月通知有关设备使用

部门,做好检定、自校准备,以便能按期组织送检或自校。

③设备检定

a.凡是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均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根

据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标准情况,本中心使用的计量器具分别广州市质

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简称市计量所),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简称省计

量所),北京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国家计量院)、国家标准物质

研究中心等单位进行检定。

b.属于省、市计量所检定的设备,由管理部送检或列出清单报省、市计量

所,请该所派人来中心检定。检定工作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有关设备使

用部门协助。

c.属于国家计量院和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检定的设备,由质量管理部通知有关部门派人送北京检定。

3. 无法溯源的计量检测设备的比对

在无法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情况下,即计量检测设备既无法送检也不能自校时应通过参加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试验可应用参考标准和标准来提供测量结果满意的证据。具体操作按本中心程序文件HC-QP23《检测结果有效性控制程序》执行。

4. 检定证书、自校报告结果的确认与可疑测量的追溯

①计量检定证书应给出检定测量的不确定度,否则应向计量检定机构提出,

要求补充或作出解释。

②自校报告,如有可能也应给出校准不确定度。

③当设备检定或自校结果出现超差或判为不合格时,设备使用人应对以前

使用该设备所做的测量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对以前的测量结果造成了影响。如已造成影响,则应对结果进行追溯,予以纠正。

5. 检定证书和自校报告管理

检定证书和自校报告由管理部交设备保管人确认是否有误或是否需要对以前的测量结果进行追溯。当设备需要使用修正值或设备使用人需要经常使用检定证书或自校报告时,可将证书或自校报告复印留用,原件由质量管理部归档保存。

1.设备检定、自校状态的标志管理

针对检测设备的检定、自校状态,进行标志管理,用不同颜色的标志贴于设备的明显位置。合格证(绿色):适用于检定、自校合格的设备。准用证(黄色):适用于多功能或多量程的设备,其中用于检测工作的功能和量程合格,而其他功能或量程有不合格项目存在。

停用证(红色):适用于检定、自校不合格或者损坏待修、报废的设备。

五、支持性文件

六、质量记录

1.设备检定、自校计划

2.检定证书

3.自校准记录

4.自校准报告

5.检定、自校结果超差引起的可疑测量追溯记录

6.检测设备自校方法编制计划

7.检测设备自样方法审批表

8.检测设备自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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