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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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2009]5号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

冀政办[2009]5号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0项)1、取消的收费项目(3项)建设部门(3项)(1)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2)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3)城市旧区改建费2、停收的收费项目(6项)建设部门(1项)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1项)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水利部门(4项)(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2)水土流失防治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3、收费由省下放市、县(市)收取的项目(1项)人防部门(1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二、经营性收费项目(共18项)1、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建设部门(1项)房屋权属档案查询利用费2、停收的收费项目(4项)环保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发展改革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气象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防雷技术服务费地震部门(1项)房地产开发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3、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3项)建设部门(2项)(1)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2)住房交易手续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消防部门(1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4、收费标准由省下放市、县(市)政府管理的项目(1项)建设部门(1项)城市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5、放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9项)环保部门(1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属于环境检测专业服务收费)建设部门(7项)(1)工程勘察设计费(2)建设工程监理费(3)城市规划设计费即规划技术服务费(其中放线、验线收费取消);(4)建筑工程材料验收费(5)房地产中介服务费(6)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7)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国土资源部门(1项)土地价格评估费三、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项)停收的基金项目(1项)国土资源部门(1项)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四、资本金、保证金、教育设施配套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共8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发改价格〔2017〕79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作了明确部署。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措施,在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收费名目较多、乱收费等问题依然突出,亟需通过清理规范,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芜湖市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芜湖市发改委

芜湖市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经营性-芜湖市发改委
2、对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安置房、廉租房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3〕28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50%;
3、除上述以外,其它继续按照皖价服〔2013〕28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30%。
3、除上述以外,其它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3〕93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40%。
1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
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28号,市政府芜政办〔2008〕73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105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
1、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和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3〕28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80%;
4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地震局发改价格〔2010〕2320号,省物价局、地震局皖价服〔2012〕210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105号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机构
在省物价局、地震局皖价服〔2012〕210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5
防雷技术
服务收费
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109号文件,市政府芜政办〔2008〕9号,省物价局皖价服〔2013〕105号
施工图审查单位
1、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和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2〕201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80%;
2、对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安置房、廉租房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服〔2012〕201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50%;
3、除上述以外,其它项目按照皖价服〔2012〕201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的机构
1、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和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继续按照皖价房〔2005〕293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80%;
2、除上述以外,其它项目按照皖价房〔2005〕293号文件规定标准降低6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煤炭运销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煤炭部门: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工本费煤炭运销管理费主管部门集中乡镇煤矿维简费财政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司法部门:律师资格考试收费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建设部门:构件质量监督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工商部门:工商法规培训费广告管理费教育部门:大中专(研究生)毕业生出省培养费出版部门:内部资料审核登记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烟草部门: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制作工本费安全部门:出国人员外保安全教育资料费贸易部门: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北环铁路桥车辆通行费科技部门:技术合同仲裁费粮食部门:居民粮证工本费公安部门:证件遗失声明费特货通行证工本费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手册工本费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林业部门: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工本费安全生产部门: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费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法制办:行政执法证工本费轻工行业办: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管理费农机事故处理费电力部门:供配电贴费民政部门:城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收养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广电部门:有线电视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附件2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教育部门: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将外国人收费标准从每人次100元降低到每人次50元。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鄂价费〔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2016〕99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决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降低下列7个部门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1、补办户口簿,工本费减半收取。

2、汽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反光号牌工本费由现行的每副100元、50元、40元、70元降为50元、35元、35元、25元。

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由现行的每张5元降为2元。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临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10元和10元降为2元、2元、4元和2元。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降为7.5元、5元。

4、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降为零。

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6、武汉市犬类限养区域内单位饲养护卫犬管理服务费由每只首次交纳8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400元,降为每只首次交纳4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200元。

(二)民政部门1、婚姻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台办、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156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研究,省物价局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4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放开1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取消的收费项目,相关收费单位不得继续收取,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对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明确;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上述规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监管,研究制定相关的价格行为规范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相关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要及时调整更新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和解读,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放开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526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放开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526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放开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放开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526号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定价,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按照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7〕128号)精神,决定取消、放开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放开8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2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相关收费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后,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收费放开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人与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和收费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强制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指定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湘价服〔2013〕131号)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环境优化年”的工作部署,我局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正在进行全面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发文设立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缔;国家明令取消或不能收取的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国家、省已取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前置服务收费取消。

2、不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且具有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收费(暂不含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待机构改革后再定)实行市场化,由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3、有合法依据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随着服务规模扩大、服务成本降低,相应降低其收费标准。

4、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再向服务对象收费。

5、对政府部门定点消费或购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规范。

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组织招投标的部门应将投标价格报同级价格部门确认是否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牟取暴利、恶性竞争等隐患;未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其价费应报价格部门按照低于市场同类价费水平的原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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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件
200元/件
(2)
证明房屋租赁
200元/件
100元/件
3
证明收养关系
(1)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300元/件
100元/件
(2)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600元/件
300元/件
(3)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800元/件
400元/件
4
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受益额2%
200-500元/件

司法鉴定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资产评估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豫价房字〔1992〕222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6‰
5‰
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5‰
2‰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8‰
0.6‰
广电
有线电视工料费(初装费)
270-300
元/户
240元/户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广电局豫价费字
号、436号,〔2002〕99号、251号等
摩托车按不超过成交额的1%
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原标准
现标准
原收费依据
备注
劳动保障
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15元/月
5元/月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原劳动厅豫价费字
〔1993〕67号
交通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费
100元/车次
80元/车次原省物价局、省交 Nhomakorabea厅豫价费字〔1998〕326号
国土资源
土地评估费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555号

住房以外房产转让手续费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
新建房
成交价0.5%
成交价0.3%
存量房
成交价0.8%
成交价0.5%

住房以外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
抵押额0.1%
抵押额0.08%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
含住房抵押(典当)手续费
60元.次.测点
50元.次.测点
5
易燃易爆场所、防静电装置
70元.次.测点
55元.次.测点

防雷装置施工技术检测收费
50元.次.测点
40元.次.测点
其他
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场地费)
成交额
不超过3%
成交额
不超过1.5%
原省计委豫计收费函〔2001〕82号、42号、43号、157号、296号、297号、312号、408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1
房地产书面咨询服务费
300-1000元/件
100-500元/件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2
房屋买卖代理费
成交价0.5-2.5%
成交价0.2-1%
3
代办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成交价0.1%
成交价0.05%
4
代理房地产拍卖、典当、抵押收费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宗地
宗地
原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1995〕012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4‰
3‰
101-200万元部分
3‰
2.5‰
201-1000万元部分
2‰
1.5‰
1001-2000万元部分
1.5‰
1‰
2001-5000万元部分
0.8‰
0.6‰
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工程设计费
6%
工程设计费
5%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司法

公证费
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
(一)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500000元以下部分
标的额0.3%
标的额0.25%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25%
标的额2%
500000l元至元部分
标的额0.2%
标的额1.5%
(一)
资产评估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10万元以下部分
2%
1.5%
10-100(含100)万元部分
1.5%
1%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
0.8%
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
0.5%
0.4%
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
0.2%
0.15%
(二)
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房地产评估收费(房产为主)
评估价
评估价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5‰
4‰
100万元以上至1001万元
2.5‰
2‰
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1.5‰
1‰
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0.8‰
0.6‰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
元至元部分
标的额0.15%
标的额1%
元至元部分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二)
证明法律行为
1
证明民事协议
(1)
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
150元/件
80元/件
(2)
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
200元/件
50元/件
2
证明经济合同
(1)
财产抵押公证登记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50(含50)万元以下部分
2%
1.5%
50-100(含100)万元部分
1.5%
1%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
0.8%
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
0.5%
0.4%
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
0.2%
0.15%
财政
〔1995〕120号
取消有线电视初装费,改为有线电视工料费,同时降低收费标准。
邮政
包裹、印刷品逾期保管费
原省计委、邮政局豫计收费〔2001〕1722号
1
三公斤以下(含三公斤)
1元/件日
0.5元/件日
2
三公斤以上
1.5元/件日
1元/件日
3
大宗(同一收件人5件及以上)
2元/件日
1元/件日
环保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原收费标准
降20%
原省计委、省环保局豫计收费〔2002〕454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气象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原省计委豫计收费函〔2002〕84号
1
一类防雷建筑物
70元.次.测点
55元.次.测点
2
二类防雷建筑物
60元.次.测点
50元.次.测点
3
三类防雷建筑物
50元.次.测点
40元.次.测点
4
铁塔、水塔、烟囱、独立避雷针、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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