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上海2016

公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质安〔2016〕256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1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2 —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3 —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年12月31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_13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902号2011-01-28批准 2011-12-01实施目录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构配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钢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扣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脚手板........................................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 可调托撑......................................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 悬挑脚手架用型钢..............................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荷载.........................................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荷载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荷载标准值....................................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荷载效应组合..................................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一、规范修订的背景《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编写工作于1986年开始,经历了调研、统计、实验研究、结构分析、总结和讨论后,于1993年定稿上报,2001年修改后批准实施。
规范使用期内国家的建设规模、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和脚手架使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规范内容应适应变化。
和本规范配套的相关规范在内容作了修订,使本规范在内容上应作出修改,和相关规范协调。
施工现场高大支架和模板工程数量增多,事故频发。
在技术上亟待给予指导和规范。
2005年开始对《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规范的修订工作。
二、本次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订了钢管规格。
取消φ51×3.0钢管;为符合《焊接钢管尺寸及单位长度重量》(GB/T 21835-2008)的规定,将原标准中φ48×3.5的脚手架用钢管改为φ48.3×3.6。
2、对钢管壁厚的下差更严格。
将原规定壁厚下差限值为0.5mm改为0.36mm。
当所用钢管的壁厚不符合规范规定时,可以按钢管的实际尺寸进行设计计算。
3、双管立杆脚手架的经济性不好,在施工现场已经很少使用,本次修订中予以取消。
4、脚手架柔性连墙件的做法粗糙,可靠性差,不符合安全要求,本次修订中予以取消。
5、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内容统一。
将作用于脚手架上的水平风荷载标准值的计算公式形式由:w k=0.7μz·μs·w0(w0取n=50)修改为: w k=μz·μs·w0(w0取n=10)。
6、将荷载效应组合表中的可变荷载组合系数由0.85提高为0.9。
7、将连墙件约束脚手架平面外变形所产生的轴向力由单排架取3kN改为2kN,双排架取5kN改为3kN 。
表4.3.1 荷载效应组合计算工程荷载效应组合纵向、横向水平杆强度与变形永久荷载+施工荷载脚手架立杆地基承载力1永久荷载+施工荷载型钢悬挑梁的强度、稳定与变形2永久荷载+0.9(施工荷载+风荷载)1永久荷载+可变荷载(不含风荷载)立杆稳定2永久荷载+0.9(可不荷载+风荷载)单排架,风荷载+2.0 kN连墙件强度与稳定双排架,风荷载+3.0kN8、根据施工现场脚手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的安全管理规定,此次修订内容中弱化了开敞式脚手架,对常用脚手架的允许搭设高度做了调整。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合同模板)甲方:**单位或个人乙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地点: **省**市**地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是指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搭设的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体系。
第三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搭设、拆卸、检查、验收和管理等应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外,尚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突出工程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内容应包括:地基处理及排水、模板和支撑体系的设计计算、材料规格、钢管连接方式、架体四周与建筑物的可靠连接、水平与纵向剪刀撑等构造设置、混凝土浇筑方案等,施工方案中应绘制支撑体系搭设详图,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第六条支撑体系应按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的要求,采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设计计算应包括立杆地基承载力、立杆稳定性计算等内容,荷载取值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同时要考虑混凝土浇筑顺序、泵送混凝土等不利影响因素。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中,钢管扣件是一种常用的连接材料,用于固定和支撑梁柱之间的结构,承受侧紧要的气力和荷载。
因此,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建筑结构的稳定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材料选用1.1 钢管扣件质量:在施工中,必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高质量钢管扣件,保证其质量达标,具备硬度和强度等必要的物理性能。
1.2 钢管直径:所使用的钢管直径必需符合计算和设计要求,不得随便更改直径和规格,避开造成结构失稳。
二、安全使用2.1 安全防护:在施工中,必需为高处作业人员供给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安全带、安全网等,避开发生坠落事故。
2.2 填充土方工作:在进行填充土方工作时,必需使用充足的钢管扣件并保证各个钢管间距合理,避开因挤压变形导致事故。
2.3 连接紧固:在安装钢管扣件时,必需保证全部零部件的角度、方向、位置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精准,适时紧固,避开因脱落等安全事故。
2.4 挂设重物:在使用钢管扣件作为吊装支撑和临时支撑时,必需严格依照相关的荷载要求进行安装,避开超限挂重物。
三、检查和维护和修理3.1 检查要求:在使用钢管扣件之前,必需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零部件没有缺陷、损坏、变形和裂纹等,碰到发觉问题必需适时更换。
3.2 维护和修理保养:在使用过程中,钢管扣件需要常常进行清洗、保养和涂漆等,避开因腐蚀和锈蚀等导致的结构失稳。
3.3 保存要求:在施工完毕后,必需将钢管扣件清洗、归总并分类储存,避开受阳光、雨水、火源等外界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四、施工人员要求4.1 认真学习:在进行钢管扣件操作和维护时,工人必需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学习,谙习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把握必要的安全技能、学问和方法。
4.2 确认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必需时刻关注安全问题,坚决不放过任何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坚守以人为本的宗旨,确保全部人的安全。
4.3 合理组织:在进行钢管扣件作业时,必需严格依照施工计划和设计要求进行有序、合理、安全的施工,防止因施工不当而引起的安全事故。
2024年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管理要求

2024年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管理要求
1. 设计和施工:确保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符合国家和地方建筑施工法规的要求,并由资质合格的工程师设计。
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搭建和拆除。
2. 材料和构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管和扣件,确保材料质量合格。
检查每个扣件和钢管是否有损坏或变形,严禁使用损坏的构件。
3. 搭建和拆除:搭建和拆除脚手架时,要按照规范操作,保证脚手架的稳定性。
使用合适的梯子或台阶上下脚手架,严禁从框架外爬上爬下。
4. 负荷:脚手架的负荷不得超过其设计和制造要求。
将重物放置在脚手架上时,应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固定和平衡,以防止倾覆和坍塌。
5. 检查和维护:定期检查脚手架的架设状况和构件的完好性。
如发现有损坏或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6. 培训与监督:所有使用和搭建脚手架的工人都应进行安全培训,了解正确的操作和安全注意事项。
项目管理人员应负责监督和管理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性的建议,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标准来制定。
建议你咨询相关的行业协会或当地的建筑管理部门,以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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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三、严格材料进场验收。施工单位应按进场批次对钢管、 扣 件 及 其 五 金 配 件 质 量 进 行 抽 检 ,对 于 严 重 锈 蚀 、变 形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出 现 裂 纹 等 不 符 合 原 则 旳 钢 管 ,以 及 重 量 局 限 性 或 外 观 变 形 、出 现 裂 缝 、螺 栓 出 现 滑 丝 等 不 符 合 原 则 旳 扣 件 ,应 责 令 退 场 ;不 合 格数 量 超 过 国 家 检 查 批 次 件 原 则 旳 , 应 责令整个批次退场。
钢管、扣件产品合格证、带编号旳质保书内容、上一年度 检查汇报以及扣件生产许可证告与否真实有效
实体验收
验收成果 □是 □否 □是 □否
存在问题
检查 产品
扣件
钢管 (¢ 48.3)
验收内容
检查原则
实抽数 合格数
量
量
外观
直角扣件 对接扣件 旋转扣件
表面清洁,且无其他异物附着,扣件各部 位无明显变形和裂纹,螺栓没有出现滑 丝;应适时进行防锈处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 钢管扣件 旳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详细 负责平常监督工作。
上 海 市 建 筑 五 金 门 窗 行 业 协 会 负 责 行 业 自 律 、配 合 监 管 部 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1. 前言钢管扣件是建筑施工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连接材料,也是施工安全中容易出现事故的一种装置。
因此,建立起合理的钢管扣件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旨在阐述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2. 一般规定1.钢管扣件的采购、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和施工设计要求。
在采购钢管扣件时要购买有厂家生产和检测报告的钢管扣件产品。
2.对于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必须进行检查和验收。
检查钢管扣件的外观和质量,并进行抽检。
如果发现问题,应当检查整个批次的产品。
3.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应当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无腐蚀性气体、不接触有害物质的库房或仓库中。
4.钢管扣件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不得使用有损伤、变形等缺陷的钢管扣件。
5.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应当分类摆放。
同一产品系列的钢管扣件应当放在一起,严禁混用不同产品系列的钢管扣件。
3. 安全技术措施1.钢管扣件的加工和安装必须按照施工图纸、标准和要求进行,要注意钢管扣件的型号、规格、特性以及受力状况和连接方式,要遵循钢管扣件的使用标准。
2.钢管扣件的安装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包括扣件内径,母扣和子扣磨损程度、扣件端面焊接牢固性和管子垂直度等安全问题。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施工负责人进行更换。
3.在钢管扣件的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防滑措施,防止因为扣件不固定而导致施工人员的不安全事故。
4.钢管扣件在组装过程中,应该坚持一个节点一个节点的组装流程,不允许省略节点。
如发现某个节点装配不当要停工及时更换钢管扣件。
4. 管理要求1.施工现场建立钢管扣件使用登记簿,应当记录钢管扣件的型号、数量、使用时间等信息,出库和入库记录应该及时登记。
2.对于钢管扣件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立即上报,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检测资料。
3.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开展钢管扣件的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降低使用风险。
4.对于施工现场中提供的钢管扣件,应当保持其清洁、无腐蚀、结构完好、适用型式、外观美观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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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出租、使用、检验和监督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
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管局应当支持指导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钢管扣件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进行安全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章产品管理
第五条进入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拥有合法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正规生产;
(二)该产品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有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产品上应当刻印生产厂家和注册商标;
(四)产品出厂时应当经检验检测,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
(五)经销单位应当与钢管扣件产品购置单位签
订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六条脚手架钢管应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外径为48.3mm,壁厚为3.6 mm,其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
第七条扣件应当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规定,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第八条可调托撑螺杆外径不得小于36mm,直径与螺距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梯型螺纹》(GB/T 5796.2、GB/T 5796.3)规定,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 kN;可调托撑的螺杆与支托板应焊接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螺杆与螺母旋合长度不得少于5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支托板长×宽不应小于100×100mm。
第三章购置租赁管理
第九条钢管扣件的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钢管扣件的使用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十条产权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产品规模,产品种类齐全,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技术和维修人员,并具有固定的钢管扣件存放场地。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产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钢管扣件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可以加入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对产权单位实行安全资信等级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对产权单位的注册资本、产品数量、场地规模、管理与技术人员配备及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安全资信等级评定,经评审合格后颁发《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
级证书》。
第十四条产权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购置前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并与生产厂家签订质量安全协议。
第十五条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对购买的钢管、扣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检查人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经产权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产权单位应当在钢管扣件表面采取印记产权单位名称或标贴企业防伪标志等措施,便于辨别钢管扣件的归属。
第十七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
(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
(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其他资料。
钢管扣件产权单位变更时,应当将技术管理档案一并移交。
第十八条钢管扣件租赁前,产权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和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
产权单位应当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对钢管扣件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前,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等应当对产权单位的《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和租赁合同等进行核查,并在施工现场留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会同劳务分包、产权单位等,在监理
单位的现场见证下,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单并封存样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
复验合格后,本批次钢管扣件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
第二十二条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其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扣件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可调托撑现场抽检数量为千分之三,其检查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当按规定对钢管扣件进行联合检
查,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按照不同产权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分类堆放,安排专人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力矩板手、游标卡尺和电子秤等常用检测工具。
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等应当按照规定对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章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产权单位对施工现场返还的产品应当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标明检查日期和产品使用次数,合格产品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产品及时做报废处理。
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经产权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钢管扣件进行维修保养,包括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
破损零部件等。
第三十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报废淘汰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
(一)钢管表面有裂缝、孔洞、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的;
(二)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的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三)钢管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18mm的;
(四)扣件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
(五)可调托撑支托板厚小于5mm,变形大于1mm 的;
(六)可调托撑支托板、螺母有裂缝的;
(七)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八)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钢管扣件的使用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施各项审核、检查和验收程序。
规章制度样本| RULES REGULATIONS
第三十二条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应当引导钢管扣件行业规范,开展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评定,促进钢管扣件租赁业的合法有序发展。
第三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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