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办发[2008]1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8.04.21【实施日期】2008.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桂办发〔2008〕14号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各级机关绩效,建立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政务环境、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乡镇以上(含乡镇)各级机关。
第三条机关绩效考评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准确地反映机关工作实绩,力求实效。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标准规范,群众认可,结果透明。
(三)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考评指标科学,重点突出,简便易行。
第四条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一)自治区成立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专职副书记、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和有关领导同志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
(二)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下一级机关以及本级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
(三)各级直属机关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隶属机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
第五条各级机关要有计划地推进绩效考评工作,通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探索完善,全面推行。
第六条各级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机关绩效考评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和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厅、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和监察厅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桂财办〔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34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为加强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5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7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评价组织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项目资金、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市县财政支出管理、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制度和财政政策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以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
第三条评价组织机构是指绩效评价主体,具体包括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等。
第四条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价对象基本概况、绩效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被评价对象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综合评价结论及得分等。
综合评价结论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90-100分为优秀等级;80-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等级;60-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等级;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等级。
第五条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评价组织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部门履职能力、财政部门财政管理水平和政策有效性等具体行为活动。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桂财办[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桂财办[2011]53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 ] 1 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我区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桂财库[2011 ] 4 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订统一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要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各级财政部门的所有财政专户在2011 年底前要全部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统一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财政专户管理的岗位设置及人员职责分工要符合内部控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财政专户纳入“金财工程”大平台系统管理,资金拨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
财预[2011]285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2011]285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b30002a0b4c2e3f57276349.png)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4月2日,财预〔2011〕285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广西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研究
财政 资金项 目的效果性评估 、 财政资金项 目的效率性评估 、 财政 资 金项 目的公平性评估 、财政资金项 目的可持续性评估 以及相关风 险评估等方 Nhomakorabea 的内容。
( ) 估 结果 缺 乏 应 用性 四 评 目前 广 西 财 政 资 金 绩 效 评 估 T作
制度不健全 , 没有具有指导性的规范依据 , 且评估结果不能全面 向 政府监督部门和媒体公布 ,无法起到引导社会公众 了解并监督财
目前广东省财政资金绩效评估 已经常态化 、规范化 ,可以全过程
( 前 、 中 、 后 ) 效 管 理 , 试 全 方 位 ( 目支 出 、 门支 出 、 事 事 事 绩 尝 项 部
综合支 ) 绩效管理 。 () 1具有 专门法律制度保 障和评 估主体 、 评估 对象确定 。 广东 省 已经 出台的综合性制度包 括《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 支出管理意
财务与管理 I i n eA dMa a e n n c n n g me t Fa
广 西财 政资金绩效评估研究
广 西资产评估研 究 中心 李保婵 广 西财经 学院 唐振 达
近年来 ,广 西壮族 自治区财政部 门已经认识到财政资金绩效 评估 的重要性 , 陆续 对扶贫 资金 、 科技专 项资金 、 教科文事业 专项 资金 、强农 惠农 资金专项 资金等关系到 民生且财政投入资金量大 的试点项 目进行绩效评估 , 通过这几 项财政 资金绩效评估 , 摸清了 重于财政资金 支出的绩效评估 ,所使用 的指标体系也主要是专项
、
广 西 财 政 资 金 绩效 评估 存 在 的 问题
政资金绩效的作用 , 只是作为相关预算部 门的档案保存 , 或作为其
他部 门在编制新的预算项 目的参考 ,对于在财政 资金绩效评估 中 所发现的预算部 门在管理 中存在问题及 相关 当事人的责任 ,不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8〕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拨付本行政区域以及本级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规范完善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各级驻外机构管理使用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目标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救灾捐赠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也可指定账户,专项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明确专项资金审批额度、报批程序和公示办法。
第七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实行项目滚动管理;提出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预算年度终了后,将专项资金按预算科目编入部门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方法(桂财预〔2021〕124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方法】、【广西预算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一〕科学标准原那么。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那么。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那么。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那么。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方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开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方案;〔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标准;〔六〕预算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调整预算的批复文件;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地方申请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工程年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广西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研究
广西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研究广西财政厅刘家凯胡德期周晓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只重收入、忽视支出效率是财政分配领域的一个普遍问题。
随着广西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建立,强化财政支出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已成为财政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而建立健全科学的财政支出效率评价体系,对财政支出效率实施评价和控制,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是提高财政支出效率的有效方式。
一、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内涵(一)关于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内涵。
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先进的、科学的财政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全过程进行相关分析,将考评结果融入预算编制,使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经济、高效的原则进行,以提高政府管理效率、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水平。
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主要由四个环节构成。
1绩效预算。
绩效预算是以结果作为预算资源分配的依据,把绩效目标、绩效计划、资源投入、结果测评贯穿于年度预算中的一种预算方法。
绩效预算的内容包括了从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到评估的整个过程,涉及政府运作、公务人员的观念转变、法制氛围等各个层面。
与传统预算相比,绩效预算将预算建立在衡量绩效的基础上,强调以结果为导向,按照政府部门履行职能的业绩情况来编制预算和安排资金。
绩效预算把绩效信息融入预算决策、预算执行、预算监督过程之中,更加重视对预算支出效益的考察,因而比传统预算更为科学、更为先进。
2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依据一定的原则,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并通过绩效评价找出财政支出决策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方向。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核心因素包括:(1)评价指标体系,即反映财政支出绩效总体现象的特定概念和具体数值,是衡量、监测和评价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揭示财政支出存在问题的重要量化手段;设置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实用可行的评价指标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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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桂财预〔2011〕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广西预算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预算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调整预算的批复文件;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地方申请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项目年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对基本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评价期,实施年度评价。
项目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以项目建设期为评价期,实施全程评价。
项目规划期间,应进行必要的绩效预评估;项目建设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预算年度或建设中期为评价期,实施年度评价和阶段性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中央和自治区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资金投入和使用管理情况,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与处置、项目收益管理等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水平及产品与服务的质量;项目效益(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十二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
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等;(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四)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六)其他。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
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
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
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
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
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
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绩效评价标准应对照具体评价指标来确定。
在评价对象和具体评价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一)计划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
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判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定量分析具体反映财政支出效益的大小,定性分析反映财政支出与产出的因果关系以及同其他因素的相关性。
在定性分析基础上,对有关内容制定量化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做出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全面评价。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工作是政府管理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绩效评价工作机构。
绩效评价工作机构组织绩效评价不得向被评价部门(单位)收取评价费用,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对所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确认评价结论;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
包括配合完成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商财政部门确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完成本部门绩效评价;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被评价预算单位(即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规定及要求上报绩效目标;负责制定本单位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向主管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准备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备查;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原则上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或评价机构进行;所聘专家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权威性,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应遵循回避、保密原则,客观、公正地发表评价意见和建议,并对评价意见负责。
普通项目可以由本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进行。
第二十九条根据绩效评价方式的不同,绩效评价组织方式包括:预算单位(或部门)自评、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绩效评价对象确定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评价组织机构(简称评价部门)应向被考评对象的部门(单位)(简称被评价部门)发出通知。
通知应载明绩效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
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选择或组建绩效评价实施机构。
评价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以及其它情况,决定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方式,或成立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如评价工作组、专家组)开展绩效评价;或按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开展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