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
业绩预告披露时间规定

业绩预告披露时间规定
业绩预告是指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和中期报告前,根据其经营情况的发展趋势,预测并披露其预计的业绩情况。
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披露时间的晚于或早于定期报告的发布时间以及预告披露的时间顺序。
首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应该晚于定期报告的发布时间。
具体而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和时间节点,先发布年度或中期报告,再在报告中对业绩进行具体说明,以保证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准确的了解。
这样安排的好处是确保了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避免了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之间出现较大的误差。
其次,业绩预告的披露还需要遵循一定的时间顺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预测披露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在对业绩进行预测和披露时,应当优先披露增长业绩预告,然后再披露下降业绩预告。
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及时公开上市公司的积极业绩预测,以避免公众被误导或者发生不必要的投资风险。
总结起来,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规定主要包括晚于定期报告的发布时间以及按照增长业绩优先的原则进行披露。
这样的规定在保证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的同时,也更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a股业绩披露时间规则

a股业绩披露时间规则(原创实用版)目录1.A 股业绩披露时间规则概述2.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3.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4.季度报告5.临时报告6.披露时间的规定和要求7.披露违规的处理正文A 股业绩披露时间规则概述A 股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业绩情况。
业绩披露包括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在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进行初步测算后,向市场和投资者提供的有关业绩的信息。
业绩预告通常在年度结束后的 1 个月内进行。
业绩快报则是在业绩预告的基础上,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详细披露的报告。
业绩快报通常在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进行。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过去一年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披露的报告,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内容。
年度报告通常在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进行。
半年度报告则是对公司上半年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和披露的报告,通常在半年结束后的 2 个月内进行。
季度报告季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过去一个季度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和披露的报告,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内容。
季度报告通常在季度结束后的 1 个月内进行。
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是指在定期报告之外,因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向市场和投资者提供的有关信息的报告。
临时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披露时间的规定和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披露。
同时,披露的内容需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披露违规的处理对于违反披露规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同时,上市公司可能会面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投资者诉讼等问题。
总结来说,A 股业绩披露时间规则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
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

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是上市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对公司经营业绩进行通报和公开披露的重要手段。
它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可以帮助他们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从而作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本文将从业绩预告和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意义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首先,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和每个为期三个月的累计期间结束后,通过公告或自愿性披露的方式,对公司未来业绩进行预测或提示的行为。
它对投资者来说是一种重要的信息披露方式,可以让投资者提前了解和预测公司的业绩,并根据这些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业绩预告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如预计业绩会好于、与或低于市场预期,或者提供实际的财务数据等。
对于投资者来说,关键是要根据业绩预告的内容进行独立思考和判断,避免盲目跟风投资。
定期报告披露是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证券法》和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进行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披露。
它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三个层次。
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内部控制、股东权益等。
定期报告披露的目的是提供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全面了解和评估,帮助投资者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业绩预告和定期报告披露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首先,它能够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趋势,从而更好地掌握投资机会。
其次,它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增加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再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业绩预告和定期报告披露也是一种对公司经营状况的自我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问题,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业绩预告和定期报告披露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虚假宣传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他们可能通过夸大公司业绩来吸引投资者,从而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其次,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和不完整的问题。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9年1月修订)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5年4月20日制定 2016年12月30日第一次修订 2018年2月13日第二次修订 2019年1月16日第三次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将该三项规则统称为“定期报告准则”)、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盈利预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定期报告(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统称“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注:本备忘录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二、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最迟不得晚于:(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二)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三)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四)第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三、上市公司如预计其定期报告业绩出现本节所述“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应披露业绩预警情形,但属于下列较小比较基数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一)上一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5元;(二)上一年度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4元;(三)上一年度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3元;(四)上一年度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2元。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披露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将该三项规则统称为定期报告准则)、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1)净利润为负;(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2.上市公司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3.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的,应当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二)业绩预告方式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披露业绩的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如“一定幅度”“较大幅度”“较高”等词语来代替。
1.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 的绝对值应不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
a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a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原创版】
目录
1.业绩预告披露的定义和目的
2.业绩预告披露的时间规定
3.业绩预告披露的内容要求
4.业绩预告披露的法律责任
5.业绩预告披露的意义
正文
一、业绩预告披露的定义和目的
业绩预告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前向市场和投资者公开其经营业绩情况的行为。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帮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以便做出投资决策。
二、业绩预告披露的时间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1 个月内,预告其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预告其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预告其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业绩预告披露的内容要求
业绩预告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预告期间、预告结果、预告数据与上年同期的对比情况、预告数据的计算方法、相关说明等。
其中,预告结果应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总资产、净资产等重要财务指标的预计数值。
四、业绩预告披露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在进行业绩预告披露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预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
五、业绩预告披露的意义
业绩预告披露对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业绩预告披露有助于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增强公司的公信力,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
a股业绩披露时间规则

a股业绩披露时间规则A股市场中,上市公司定期向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披露财务业绩是一项重要的责任。
为了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了A股业绩披露的时间规则。
本文将介绍A股的业绩披露时间规则,以及对公司、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
一、业绩披露时间1. 季度报告A股上市公司每个季度都需披露季度报告。
根据证监会规定,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如下:(1)第一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一季报”,需在报告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即4月30日前)公布。
(2)中期报告:需在报告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即8月31日前)公布。
(3)第三季度报告:需在报告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即10月31日前)公布。
这些报告包括公司当季度的财务业绩、运营状况、发展趋势和前景等内容。
2. 年度报告为了提供更全面和详细的信息,每家上市公司都需在每年年底披露年度报告。
根据证监会规定,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如下:(1)年度报告:需在报告期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即4月底前)公布。
(2)年度报告业绩预告:需在月报、季报披露前,并在报告期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即5月底前)公布。
年度报告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绩变动、回报率、股本变动等内容。
二、披露时间的影响1.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业绩披露时间规则使上市公司需按时准确地披露财务业绩,增加了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适时的业绩披露有助于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投资者信任感,进一步稳定股价。
实施这些规则对于规范公司运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 对投资者的影响业绩披露时间的规则使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
投资者可以据此了解公司的盈利情况、负债状况和现金流等重要指标,全面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
此外,严格的披露时间要求也提高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保护权,为其提供了更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
3. 对市场的影响规范的业绩披露时间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市场预期。
在统一的披露时间安排下,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可以按时获取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将上述规则中后三项规则统称为定期报告准则)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及其修正(一)业绩预告披露标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1. 净利润为负值;2. 实现扭亏为盈;3.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4.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5. 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业绩预告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1. 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2.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3. 半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4. 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的,应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三)业绩预告豁免披露上市公司预计其经营业绩出现上述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所述“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情形的,应披露业绩预告,但属于下列比较基数较小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1.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2. 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3.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4. 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2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5年1月9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第一章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盈利预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1季度报告、3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但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最迟不得晚于:(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二)1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三)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四)3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三、上市公司如出现本备忘录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应披露业绩预警但属于下列较小比较基数情形且变动幅度不超过100%的,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一)上一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5元;(二)上一年度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4元;(三)上一年度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3元;(四)上一年度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2元。
四、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公告后,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与此前预计的业绩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如出现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一)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的变动方向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1、原先预计亏损、最新预计盈利;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最新预计继续亏损;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超出原先预计范围,变动幅度达到±50%以上的(如原预告业绩为大幅上升50%-100%,最新预计业绩将可能为大幅上升100%-150%或150%—200%等);(三)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盈亏金额与原先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最新预计盈亏金额比此前预告盈亏金额同向变动达到50%以上;(四)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五、存在需要对已发布业绩预告进行修正情形的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一般不应晚于:(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二)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三)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四)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六、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并参见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进行披露:(一)公告文稿;(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经营业绩的预计,以及预计的依据、方法等情况说明;(三)针对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应当披露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及董事会的致歉说明;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四)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五)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
八、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是否将出现业绩预警情形进行估计时,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作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九、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
拟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其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十、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参见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进行披露:(一)公告文稿;(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三)公司董事会对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内部责任人认定情况(如适用);(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市公司在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十二、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三)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四)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三、上市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预计的本期业绩;(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三)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十四、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的披露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十五、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业绩预告、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十六、本所或上市公司认为有必要对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或快报、盈利预测修正公告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章定期报告披露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一)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不应当晚于次年的4月30日,半年度报告的披露不应当晚于当年的8月31日,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不应当晚于当年的10月31日。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不应当晚于当年的4月30日且不能早于其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二)上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约定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日期,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二、定期报告披露前注意事项(一)内幕知情人管理1、在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按照本所备忘录的要求,在向本所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报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度报告内容,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
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报告期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在对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3、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
4、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二)利润分配及股本转增方案1、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并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相关方案应当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
2、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上市公司拟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3、上市公司计划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在向本所报送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关于转增预案决议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关于本次转增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期末资本公积金及其余额、资本公积金明细会计科目(如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金)及其余额,公司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所属明细会计科目及金额以及该次转增是否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如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出具专门意见。
4、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指每10股送转6股以上)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应当按照本所相关备忘录的要求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