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养殖管理办法
畜牧业完善畜禽养殖管理整治方案

畜牧业完善畜禽养殖管理整治方案
为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维护畜牧业发展秩序,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与安全,我们制定了畜禽养殖管理整治方案:
I. 加强畜禽饲料管理
1. 加强饲料质量监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2. 推广科学饲养技术和营养配方,提高饲料利用率;
3. 开展饲料污染监测,防止饲料中毒。
II. 强化环境治理
1. 加强排污许可管理,严格控制废弃物和废水排放;
2. 推广清洁生产理念,减少污染源;
3. 发展循环利用模式,建立生态畜牧模式。
III. 建立动物健康监管制度
1. 加强疫病防控,确保畜禽健康;
2. 建立动物病害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防范疫情;
3. 进行动物疫苗接种,提高预防效果。
IV. 推动畜牧业规范化发展
1. 推进畜禽养殖场规范化建设;
2. 加强畜禽养殖各项管理制度建设;
3. 实施畜禽养殖档案系统建设。
以上是我们的畜禽养殖管理整治方案,我们会认真执行这些政策,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管理,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畜牧业从业者遵守相关规定与制度,共同打造安全、健康、绿色的畜牧业。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篇一: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畜禽养殖场防疫体系(一)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社区)法人是动物防疫的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密切关注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农场(社区)动物的强制免疫应由农场兽医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由动物防疫机构逐级供应。
严格遵守疫苗使用说明。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农场(社区)确定的免疫性疾病,应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患病动物应及时隔离处理,死亡动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性动物疫情,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逐级报告。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一)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疾病的;二、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三)动物疫病已经消灭,又发生的;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感染和疑似感染动物的数量、同一组的数量、免疫力、死亡人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诊断;流行病学和焦点追踪;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向社会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畜牧业养殖业的标准化管理

畜牧业养殖业的标准化管理标准化管理是现代畜牧业养殖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养殖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标准化管理在畜牧业养殖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规范养殖环境、优化养殖管理、提升养殖业效益三个方面,探讨畜牧业养殖业的标准化管理。
一、规范养殖环境规范养殖环境是实施标准化管理的基础。
首先,建立合理的养殖场规划,确定养殖区域和养殖舍的合理布局,确保每个圈舍的空间和通风条件充足。
其次,加强饲料储存与处理,建立规范的饲料储存室,保证饲料的质量和新鲜度,避免因饲料变质而导致疾病的发生。
另外,建立污水处理系统,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优化养殖管理优化养殖管理是提高畜牧业养殖效益的关键。
首先,科学合理地进行动物饲养管理,制定科学的喂养方案和饲养标准,确保动物获得充足的饲料和水源。
其次,加强疫病防控,建立健全的疫苗接种计划和防疫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动物的疾病,防止疾病的扩散。
同时,加强动物群体的管理,定期进行疫情监测和检测,确保养殖场全部动物的健康状态。
三、提升养殖业效益提升养殖业效益是实施标准化管理的终极目标。
首先,优化养殖品种选择,选择适应当地气候条件和市场需求的优质品种,提高养殖效益。
其次,加强养殖业的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监测养殖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等关键指标,及时调整管理策略,提高养殖效率。
另外,加强市场营销,与养殖业上下游企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确保养殖产品的销售渠道稳定畅通,提高养殖业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标准化管理在畜牧业养殖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规范养殖环境、优化养殖管理、提升养殖业效益等措施,养殖场可以提高生产效率,保证养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推动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畜牧业养殖业将会更加趋向标准化,使我国畜牧业朝着更加健康、高效、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分类管理)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农户(以下统称养殖场户)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界定的具体标准,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投资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区域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对畜禽养殖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第六条(禁止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域:(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和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人口集中区域;(三)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畜禽养殖基地之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取决于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合理利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支持发展少数民族特色养殖业。
为了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此来规范畜禽养殖行业的运作,并借此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工作,促进山东省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章程规定1.布与实施《办法》:《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完成。
2.禽养殖行业的基本要求:根据畜禽养殖行业特点,《办法》在确保畜禽养殖安全性与合法性的基础上,对畜禽养殖业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1)确保畜禽良种生产,加强乳用畜禽健康检疫与优质绿色产品的生产;(2)落实畜禽养殖管理技术,加强畜禽养殖有序化与统计管理;(3)支持畜禽养殖专业化与农户参与,加强畜牧养殖规模化与科学化;(4)加强动物疫源疫病防控,降低疫情传播与风险。
3. 《办法》实施的措施:《办法》切实落实了畜禽养殖行业基本要求,并出台了以下措施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1)落实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落实兽药管理制度,健全山东畜禽养殖监管机构;(2)积极推进畜禽养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新型畜牧业;(3)及时关注畜牧养殖行业有关的重要政策,切实保护畜牧养殖企业的合法权益;(4)推动农业和畜牧养殖科技创新,加快构建完善的养殖技术改良体系;(5)加强畜牧养殖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畜牧养殖行业生产现代化与数字化;(6)建立全省一体化的畜牧养殖管理与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兽医队伍建设,提高畜牧养殖行业管理水平。
三、《办法》的意义《办法》的出台为山东省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助于畜禽养殖行业的科学发展,提高畜牧养殖行业的经济质量和社会效益,提升畜牧养殖行业技术水平,降低畜牧养殖企业的生产成本。
此外,《办法》还有利于推动畜禽养殖业的创新发展,推广农户参与与专业化养殖,促进山东省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团党委*届*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我团强牧战略的实施,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实现以质强牧、以效强牧的奋斗目标。
根据团《生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团畜牧业生产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防疫统筹,统一品种改良,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草场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统一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第三条:团属基层单位的连长、厂长(经理)、社区主任是本单位畜牧业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规划本单位畜牧业发展。
畜牧业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与第一责任人的政绩和工资挂钩,其考核分占物质文明考核的3xxxx。
第四条:全民牧业棚圈设施等生产资料实行作价归户。
第五条: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强化全团动物防疫工作,实施防疫统筹制度。
1、依据《农九师动物防疫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一六五团动物疫病流行动态,确定动物防疫项目如下:牛:口蹄疫(xxxx/年)、布病、出败、气肿疽防疫。
羊:口蹄疫、布病、羊痘、三联四防苗、疥癣(药浴)(xxxx/年)、绦虫病防疫。
猪:口蹄疫(xxxx/年)、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防疫。
2、兽医站负责全团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并且负责社区的动物防疫和全团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3、连队的兽医技术人员,在团兽医站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及畜牧兽医业务工作。
由连队按单位业务人员管理。
4、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13、14、15号令精神,对出售活畜实行报检制。
检疫人员对出售的活畜实施产地检疫,并佩带动物免疫标识,出据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和出售无免疫标识的活畜,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xxxx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5、养殖户从团外购进的牲畜,必须到单位兽医技术人员处登录台帐,参加团实施的防疫统筹,并向兽医技术人员出示免、检疫证明。
若无证明的,必须报检;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xxxx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6、各类疫苗,药浴和驱虫药品必须由团兽医站统一采供,单位兽医从兽医站领取。
对无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私自购买者,一旦发现,全部没收、销毁,并严肃查处;造成疫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7、团对兽医站按在编人员核定工资,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8、实行畜禽防疫建档立卡制度,保证养殖户一户一卡,建卡率达到10xxxx,兽医站负责对《动物防疫卡》的发放、使用和规范工作;兽医防疫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疫卡的填写、登记工作,本着谁管辖、谁填写、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
9、防疫统筹费的收取标准为:牛xxxx/头,羊xxxx/只,猪xxxx/头。
10、各单位牲畜台帐、报表由单位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填报。
每月15日前及时准确向团畜牧科上报《畜禽异动情况统计表》。
第六条:加大品种改良力度,发挥一六五团品种资源优势,促进数量型畜牧业向质量效益型畜牧业转变。
1、育种站负责全团牲畜品种改良的技术指导、人工授精员的培训和优良种畜的供应工作;并按《种畜禽管理条例》加强种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种畜的档案和种畜饲养管理制度。
2、农牧连队负责规划和组织本单位的牲畜品种改良工作,选拔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职工参加人工授精技术培训;并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人工授精站(点)。
3、牛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5月中旬,羊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7月上旬。
各单位年初应做出规划,做好组织准备工作,及时与团育种站取得联系,以便育种站做好培训和指导计划,适时开展工作。
4、牛羊品种改良收费标准:牛品改费5xxxx/头;羊品改费xxxx/只。
5、品改费单位收取后,除支付育种站技术培训费和指导费外,单位留用。
6、团对育种站按管理人员、饲养人员和种畜数量核定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7、种畜的防疫由兽医站负责实施,并认真填写、登记《动物防疫卡》。
第七条:严格执行《草原法》,坚持对草原实行有偿使用和两权一制改革,实行长期固定租赁经营,并签订使用、建设、保护合同,核发草场使用证。
按照轮牧、轮休、封育、补播、灌溉、施肥的建设方针,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保护,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实现建、用、管、修与责、权、利的统一,将草原开发、建设、利用和保护有机结合起来。
1、草场承包坚持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团承包到连队(社区),连队租赁承包到户。
并由连队与草场承包户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和草场防火责任书,收缴草场承包费和防火押金。
草原站根据单位承报的草场承包费收缴情况,核发和审验《草场使用证》。
2、草场租赁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随《草场使用证》核发、审检年限变动。
无《草场使用证》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未审验的《草场使用证》,为无效《草场使用证》。
3、欠交草场承包费者,必须结清欠款,由所在单位出据票据证明后,方可申请《草场使用证》的审验;否则,单位有权将其所占用的草场收回,进行竞价租赁。
4、共同放牧草场逐步纳入两权一制改革,实行联户固定租赁经营。
5、草场承包费的征收标准为:放牧草场0.8元/亩,割草场xxxx/亩。
6、团鼓励养殖户进入南山夏牧场和巴依木札以东夏牧场放牧,并免去夏牧场的使用费。
7、宜林河滩草地的使用与承包,按植树造林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对草场新建的公共设施(如:围栏等),由草场所在区域的连队管理。
连队按谁使用、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进行租赁承包经营,使用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管护合同,凡损坏者由承包户自行维修,费用自理。
第九条: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畜牧业科技含量,促进传统的畜牧业向现代化转变。
1、各单位要抓好饲草粉碎加工工作,做到长草短喂,短草精喂。
各养殖户收贮的苜蓿、秸杆,必须全部粉碎,以防火灾发生,确保合理利用饲草。
单位草垛实施联保,如发生草垛失火,损失由全连养殖户共同承担。
2、农牧连队选择1-xxxx棚舍条件好、饲草料贮备充足、职工科技应用意识强的养羊户,参加全年舍饲试验和绵羊高频繁育、双羔素等技术应用。
为单位提高养殖科技含量作出示范,促进全团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鼓励职工个人引进大型现代化畜牧机械。
对购进成套大型牧业机械的职工,团将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解释权属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