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表(职业卫生) - 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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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检查评分表

煤矿安全检查评分表

2023年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行业特色赛项)煤矿瓦斯检查(煤矿安全)高职组光学瓦检器故障判断报告表选手赛位号:仪器组别:比赛用时:
裁判签名:日期:
2023年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行业特色赛项)
煤矿瓦斯检查(煤矿安全)高职组光学瓦斯检定器选定及故障判断评分标准表选手赛位号:仪器组别:比赛用时:
裁判签名:
裁判长签名:
日期:
煤矿瓦斯检查(煤矿安全)高职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实测报告表选手赛位号:气样组别:比赛用时:
裁判签名:
裁判长签名:
日期:
煤矿瓦斯检查(煤矿安全)高职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测定评分标准表选手赛位号:气样组别:比赛用时:
煤矿瓦斯检查(煤矿安全)高职组测定瓦斯前准备工作评分标准表选手赛位号:比赛用时:
裁判签字:裁判长签字:。

煤矿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煤矿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煤矿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1. 人员配备1.1 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2 是否有安全培训合格并且持证上岗的员工?1.3 是否有专职的煤炭生产技术人员?1.4 是否有必要的急救设备并且员工已经接受过培训?2. 生产现场2.1 煤炭采掘作业2.1.1 采掘作业瓦斯检测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1.2 煤炭自爆防治措施是否到位?2.1.3 井下照明是否充足?2.1.4 煤炭保护柱是否满足使用要求?2.2 运输作业2.2.1 运输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2.2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是否持有合法的驾照?2.2.3 运输车辆的超载、超速情况是否得到控制?2.3 管理作业2.3.1 工作面煤炭采掘开采剩余的煤炭是否得到妥善处理?2.3.2 是否开展安全监测,以及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和处理?2.3.3 是否有详细的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2.3.4 是否开展了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3. 现场环境3.1 通风系统3.1.1 通风系统是否满足安全要求?3.1.2 通风系统的使用是否得到合理的控制?3.1.3 是否存在通风不畅的地方?3.2 消防系统3.2.1 消防系统是否齐备?3.2.2 消防设施是否合格?3.2.3 消防人员是否得到有效的培训?3.2.4 是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3.3 氧气监测3.3.1 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气体?3.3.2 是否存在氧气不足或过量的情况?3.3.3 是否开展了氧气监测?3.4 现场清洁3.4.1 是否有垃圾、废弃物堆放?3.4.2 环境是否清洁整洁?3.4.3 是否存在危险品泄漏?4. 督导检查情况4.1 检查时间4.2 督导检查人员4.3 检查结果4.4 督导检查意见4.5 督导检查整改情况煤矿安全生产的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是煤矿生产部门为保证煤炭生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的督导检查制度。

在生产现场的实际检查中,必须严格按照督导检查表的规定逐项进行检查和核对,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隐患需要及时整改。

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表(隐患排查)

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表(隐患排查)
备注
纠正 纠正
总局令第1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 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 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一条 纠正
6
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项、第四项
7 8
纠正 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 条第三项
9
纠正(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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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 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 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 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 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 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 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 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 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 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表9-1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

表9-1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

表 9-1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工程名称:得分 :项目 项目基 本 要求内容一 机构 设置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管理者代表、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 、 设置 表构成的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15前制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例、规章的要求,拟订相应的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分期完美 )管人员理 装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装备标准分值 2 21评定等级:检查时间:评分方法 得分查文件。

未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不得分;不切合要求的,扣 1 分查文件、资料。

未成立相应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的,不得分;缺 1 项制度扣 1 分查文件。

未装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不得分经费查账目。

未依据规定提取足够的职业病防治经费的,依据规定提取足够的职业病防治经费,做到专款专用2 不得分;未做到专款专用的,扣 1 分;提取经费不可以满保证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的,扣1 分工作一 规划、 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行方案 、 计划 前 档案期成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成立管理 职业1 查文件、资料。

不切合要求不得分1查资料。

不切合要求不得分(病危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2查申报档案资料。

未申报或许未照实申报的, 不得分;15 害申 分 报 )职业依据规定对煤矿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管理者代表、管理人员及上岗卫生前、在岗时期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劳动一 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 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来果、( 、合同职业病防备举措等,不该隐瞒或许欺诈15 前管理分期工伤)管保险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含劳务差遣工 )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理缴纳建设 项目职业二 卫生 切合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项规定, 职业病防备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 “ 三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现 同场 时管” 理 ( 职业 38 病危分 害因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要素浓度( 强度)切合 GBZ2.1— 2007 、) 素浓度(强GBZ2.2— 2007 、 AQ4202— 2008、 AQ4203— 2008 等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度)达 标二日 常 配置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建立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要素平时监测 、监测工作现 分 场 ) 管按期 依据规定拜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理检测 要素检测评论,并落实整顿举措。

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表(职业卫生) - 评价表

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表(职业卫生) - 评价表

制度 规程 计划 方案 以及 档案 资料
一制 二档
制度 规程 计划 方案 以及: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 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 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 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 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 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基本 条件
应有 注意 义务
警示 公告 告知
27
28 健康 29 监护 30 31 32 33
防护 用品
防护 设施
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 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 欺骗。 劳动者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 作业。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 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 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具体参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场检查表[1]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场检查表[1]

被检查单位:年月日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及要求检查方法检查结果(用数据和文字描述检查结果)1 机构和制度煤矿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并配足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服务。

查看文件和委托书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制度: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②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③职业危害告知制度;④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⑥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管理制度;⑦职业危害日常监(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⑧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制度;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⑩职业病鉴定诊断及治疗康复制度;⑾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等;⑿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⒀岗位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⒁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⒂矿井每年应编制综合防尘的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

查看制度及落实资料2 人员配备及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应当熟练掌握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能力,现场抽查、查看证件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和熟悉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具备个体防护能力,会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

现场抽查全员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查看培训资料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

应配备:测风员、测尘员、有害气体检查测人员,取样化验人员查看证件3 设备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测O2;CO;NO;NO2;氰化物;硫化氢(H2S);氨(NH3);二氧化硫(SO2)等或检支管查看装备及合格证测尘仪:粉尘采样计和个体呼吸性粉尘两种,没有直读式测尘仪必须有粉尘称重计声级计、温度计、干湿度计风表、气压计表附6—2序号监察项目监察内容及要求检查方法检查结果(用数据和文字描述检查结果)4 职业危害检测与告知职业危害主要检测因素:煤尘、岩尘、水泥尘、二氧化氮、碳氧化物、硫化氢、噪声、高温、放射性元素等和矿井工业用水水质。

查检测资料检测分析结果必须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查资料及现场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煤矿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3.锚杆巷道: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设顶板离层仪,并用记录牌板显示。
4.各巷道所有电缆、水管、液管等吊挂整齐,避灾路线指示牌、各种警示、指示牌板等字迹清楚,吊挂齐全。
5.掘进机司机、装岩机、耙岩机、钻车侧卸、水泵、空压机、绞车等司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6.工作面里外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符合要求。
查看现场
2.绞车房应装设应急照明装置。
3.司机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上岗。
4.绞车周围要设有防护栏。
查看现场
5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变电硐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和栅栏门并上锁。
3.硐室必须配足不少于0.2m³的沙子(沙箱)防火锹和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至少四个)。
4.硐室内的电器设备摆放齐全,距硐室墙、电器设备之间不小于500mm,电缆吊挂整齐、不拖地。
3.水泵、水管、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查看现场
8
回采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
2.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3.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管路完好,不漏液。普采压力≥18MPa,综采压力≥30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5%,现场有检验仪器。
查看现场
6
火药库
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3.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煤矿职业病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最新)

工会监督与维权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查记录。工会组织未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的,不得分,开展监督活动没有记录的扣1分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1
查记录。未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不得分。
结果告知
按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1
询问。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靠知劳动者的,不得分
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劳动者离开时应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签章
4
现场检查。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前述内容,不得分,公布不全的,缺1项扣1分,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不得分,内容不全的,缺1项扣1分
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
2
查预案和演练音像资料。未指定预案的,不得分;未定期进行预案演练的,不得分
应急救援设施
工作规划
计划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度计 Nhomakorabea和实施方案,并有执行落实情况
3
对照规划、计划和方案,现场查证执行落实情况。未制定或执行的不得分
档案建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及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定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2
查资料。未建立档案不得分;未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的,扣1分
职业病危害申报
依法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个体防护
按照AQ1051-2008为劳动者配备和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做好登记记录,并指导和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

最新--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执法检查表-精选版

16
第三十一条煤矿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一、净化水幕
25
第四十四条井工煤矿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分别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26
第四十七条井工煤矿打锚杆眼应当实施湿式钻孔,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喷射机、喷浆点应当配备捕尘、除尘装置,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向100m内,应当设置2道以上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检查主要内容序号对应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相关条款存在问题检查意见检查人员一领导机构和管理机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附件1: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执法检查表
煤矿名称:检查时间:
检查主要内容
序号
对应《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相关条款
说明:检查意见:填写“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
第二十四条煤矿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病危害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定期检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表(职业健康)


第26条第(四)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如实 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7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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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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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 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 儿有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 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 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 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 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 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 症状的。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 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 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 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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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 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 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 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 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 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 危害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 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 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 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 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 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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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培训 专门 培训 特种 培训
三评 二检 一监
两分 开一 隔离
17 18 19 20
生产 布局
职业 危害 申报 21
22
23
24 警示 公告 告知 25
总局令47号第12条。 GBZ1-2010第5.2.1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条 总局令47号第13条。《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如实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 防治规定》第26条 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 度申报工作。 害防治规定》第31条 煤矿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 内进行申报;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 害防治规定》第32条 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 行申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 总局令47号第15条 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 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 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 总局令47号第23条 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项目表(职业卫生.评价表)

1



评价 备注
省略 第2款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煤 总局令47号第8条第一款 炭开采和洗选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类别) 机构 大于1000人,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大于2人;300-1000人,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人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2 人员 员大于等于2人;小于300人,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准(GBZ1-2010)》 设置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 煤矿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 害防治规定(试行)》 第12条 建立健全12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3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总局令47号第11条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总局令47号第29条
总局令47号第30条 总局令47号第33条
总局令47号第16条 现场 查看
总局令47号第17条 总局令47号第12条

一制 二档 总局令47号第34条
总局令49号第19条
总局令47号第11条 总局令47号第9条 一般 培训 专门 培训 特种 培训
教育 培训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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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和操作规程。 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 总局令47号第10条 培训 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 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 职业危害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害防治规定(试行)》 第12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 总局令51号第10条 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 总局令51号第26条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评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 检测 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总局令47号第20条 监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 总局令47号第18条 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总局令47号第19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即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负责的工作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害防治规定(试行)》 第12条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总局令47号第12条。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GBZ1-2010第5.2.1条。 生产 高毒作业场所与一般作业场所隔离。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 布局 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 条
基本 条件
应有 注意 义务
警示 公告 告知
27
28 健康 29 监护 30 31 32 33
防护 用品
防护 设施
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 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 欺骗。 劳动者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 作业。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 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 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具体参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制度 规程 计划 方案 以及 档案 资料
一制 二档
制度 规程 计划 方案 以及 档案 4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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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11项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 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 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 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 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 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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