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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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公司法是指为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和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公司的类型、组织形式、设立手续、股权结构、经营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

下面将对公司法的基本制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公司的类型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自愿组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就公司财产进行追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不得超过50人。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五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股份可以自由转移的法人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就公司财产进行追偿。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没有限制。

二、组织形式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单一经营结构和双重经营结构。

单一经营结构:指公司设有董事会或经理层,由其领导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双重经营结构:指公司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而监事会则负责对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三、设立手续在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下,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公司。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手续是相似的。

1. 名称审批:公司成立前,需向当地管理机关递交公司名称预审申请,待名称通过审批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工商登记手续。

2. 股东出资:股东需按规定的比例出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出资款项应按比例缴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所有股东共同缴纳的总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3.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需明确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手续、运营管理、财务管理、股东权利等方面的规定,从而为公司的各项运营活动提供指导。

4. 工商登记:公司成立后,按照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递交、开立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手续。

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

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

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一、公司法公司法是指对公司组织和运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公司法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法的目的是保护股东权益,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1. 公司的设立根据公司法,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公司名称的合法性、合适的注册资本、合适的公司类型等。

此外,公司的设立还需要进行工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

2. 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督的机构。

公司法对这些机构的职权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公司资产分配、公司决策等权利,并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权、表决权等。

4.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的权力关系和决策机制。

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董事会的职权与责任、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高管人员的职责等。

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治理应当公正、透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5. 财务会计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财务会计。

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地披露财务信息,保证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企业法企业法是指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企业法主要涉及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者权益、劳动关系、经营者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法的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1. 企业经营范围企业法规定了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范围。

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出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2. 企业经营方式企业法规定了企业的经营方式,包括个人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活动。

《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首先,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

公司法指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

其中,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方针;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管理活动;股东大会则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行使股东权益。

其次,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

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了细致规定,包括经营目标、经营范围、经营合规等方面。

公司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运营,履行内外部的经营义务。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报告制度、利润分配制度等,要求公司根据法定程序编制财务报告,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治理结构与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法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章程、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同时,公司法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要求、内幕信息的保护和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等方面。

最后,公司法还对公司的股权转让和股东保护进行了规定。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益保护制度,包括股东之间的平等互利原则、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受益权等。

同时,公司法还对股权的转让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转让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并规定了公司、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涵盖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和股东保护等方面。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帮助公司规范运营、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新公司法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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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组织结构

上市公司组织结构

上市公司组‎织结构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机‎构是代表公‎司活动,行使公司相‎应职权的权‎利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性机关‎和执行机关‎所组成的公‎司机关,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法‎规定的,具有强制性‎,也是公司得‎以设立的必‎要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一般‎由下列机构‎组成:【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与临‎时大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当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新公司法 vie结构

新公司法 vie结构

新公司法 vie结构
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结构和运营方式,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组织形式:根据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的资金出资设立,公司的资本由股东认缴出资形成。

公司可以由一个人独资设立,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 股权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以股份形式存在,股东按照其认缴的股份比例享有公司的收益权和决策权。

3.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运营规则由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结构等重要事项。

4. 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董事会成员可以由股东或其他人员担任,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执行董事。

5. 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6. 公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需进行财务核算和报告,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和准确。

7. 公司治理:新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内部的透明度和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长期发展。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透明度,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公司运营管理条例()

公司运营管理条例()

公司运营管理条例()公司运营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司的运营管理,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以及对公司运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外部合作伙伴。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司运营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分为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各层职责明确,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公司发展。

第五条决策层职责决策层负责公司战略规划、重大决策、资源配置等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方向正确、目标明确。

第六条管理层职责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组织实施决策层的决策,确保公司各项业务顺利进行。

第七条执行层职责执行层负责具体业务的执行,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八条招聘与选拔公司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确保人才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培训与发展公司应提供员工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员工综合素质,促进个人与公司的共同成长。

第十条绩效管理公司应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体系,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客观评价,激励员工积极进取。

第十一条薪酬福利公司应建立合理的薪酬福利体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财务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公司财务状况健康。

第十三条预算管理公司应实施预算管理,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公司运营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成本控制公司应加强成本控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十五条财务报告公司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按时提交给相关利益相关方。

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十六条业务规划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制定业务规划,确保公司业务持续增长。

第十七条客户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管理体系,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客户忠诚度。

公司法学习总结

公司法学习总结

公司法学习总结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制度和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公司法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公司的成立、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知识。

下面是我对公司法学习的总结,主要包括公司的定义与成立、公司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

首先,公司的定义与成立是公司法学习的重点之一。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经依法注册、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按照实缴出资额组成法人资本,取得法人地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与股东除享受利润以外的盈余或者资产减少承担风险责任。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它与其他非法人组织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司的成立需要经过设立阶段、注册阶段和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三个阶段的程序。

其次,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公司法学习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公司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决策的核心,由所有股东组成,行使公司的最高权力。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护股东的权益。

公司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人员,以便更好地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再次,股东权益是公司法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

股东权益主要包括投票权、分红权和资产份额。

投票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它直接影响公司的决策和治理。

分红权是指股东享受公司盈利的权利,它是投资者参与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之一。

资产份额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所有资产承担责任的比例,它直接决定了股东在公司中的财产地位。

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任何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最后,公司治理是公司法学习的核心内容。

公司治理是指通过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和机制,实现公司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机制和内外部监督机制的协调配合,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一种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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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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