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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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串讲讲义一、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5分钟)1、课程的设置及性质《公司法》是全国法律专业(本科)和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必修课.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
无论是商法还是公司法,都是我国发展中新设立的学科.2、课程特点《公》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考虑到自考生有关公司法律知识的完整性,本课程在内容安排上增加了破产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内容。
希望通过本课程的,我们了解和掌握公司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运用法律,指导国有实行公司制改造,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ﻫ(二)教材的选用《公司法》课程所选用教材是全国指定教材,该书由顾功耘教授主编,出版社出版(2008版).相比较之前的版本,根据2005年修订、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在内容上做了调整。
(三)章节体系本课程在章节体系安排上首先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按照从设立到终止的先后顺序讲述了公司发展的全过程。
分论则具体介绍了两种具体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公司集团。
具体而言,全书的章节安排是公司及公司法的概述公司设立公司资本股东、股权、公司高管人员公司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清算与破产两种具体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公司集团。
二、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公司法》2年历次考题的分值综合分布情况如下:章节200901 200910201001 总分值11公司破产27 718 5212有限责任公司12011 32(一)15股份有限公司9 13 7 29(一)7 2152406高管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18公司集团12 9 1 2203公司设立 2 13 2176 101616股份有限公司(二)05股东和股权 2 2 81210公司清算9 3 1208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4 8 1204公司资本10 1007公司债 6 2 2 103 5 21009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3 6 917外国公司分支机构1 5 613有限责任公司(二)01公司法概述3 1 414有限责任公司13 4(二)02公司法简史2 2(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2010年01月份真题题型分析(1)单选题(20题×1分=20分)(2)多选题(8题×2分=16分)(3)名词解释(5题×3分=15分)(4)简答题(4题×6分=24分)(5)论述题(1题×10分=10分)倾向于比较异同的题目,比如境外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的优缺点比较、公司成立与设立的区别等。
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讲义第一章公司法概述l 共四节:l 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l 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l 第三节、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l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l 本章重点讲授:公司的法律界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一、公司的概念1、“公司”词义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
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
l 日本称公司为“会社”。
2、公司的一般定义l 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l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
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l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l 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学理定义l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见赵旭东《公司法学》P2)l *参考概念: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见范健《商法》P90)对于“法人”概念的理解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特征l 1.营利性——l 2.社团性——l 3.法人性——第一、关于营利性------------------------社会责任一、概念广义: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经典《公司法》讲稿(ppt)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 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公司的特征: •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因为:①公司拥有独立的财 产;②公司拥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③公司独立承担财 产责任。 • 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 •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 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又称“揭穿公司面纱制 度”):
• 六、关联交易的限制: •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关联交易的限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 1、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出资人。 • 2、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 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二、出资: • 1、含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2、数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 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 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旧法规定注册资本须一次交清)。 • 3、种类: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三十。(旧法规定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20%) • 4、法律责任: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 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讲义

第七十二条 公 司成立后无正当 理由超过6 理由超过6个月未 开业的, 开业的,或者开 业后自行停业连 个月以上的, 续6个月以上的, 可以由公司登记 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
1.2公司的种类 1.2公司的种类
• (一)——以投资者的责 ——以投资者的责 任为标准
• • • • • •
大陆法系 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1.3 公司能力的种类
• 公司的权利能力 • 公司的行为能力 • 公司的责任能力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 • •
英美法系 合伙 有限合伙 封闭式公司 公众式公司
公司法讲义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
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出资比例不等额
2、股东人数相对稳定 3、股权转让的限制性
1)书面通知征求同意(30日) 2)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者,须购买) 4、设立程序的简便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并验资(按照章程规定) 3、设立登记 4、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股东会
二、董事会 三、经理的设立和职权 四、监事会或监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1、能力要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设立的条件
1.人的要件: A.人数
1.有限公司发起人1—50 人 2.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
B.资格
我国要求半数 发起人在中国 有住所)
1.发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 2.法人发起人业务范围大体一致性 3.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本国国籍和住所有一定比例要求。 2.资本要件(股金总额) 3.组织要件: A.公司名称(公司人格标记) B.公司类型(有限、无限、两合,股份有限 C.公司章程(公司宪法) D.组织机构 E.经营场所(行政和诉讼管辖) 4.行为要件(合法)
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价值:
1.使法人人格走向真正独立(法人财产独立和法人责任独立) 2.减少和转移投资风险(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股东追索债务,股东自由 转让股份) 3.刺激投资,快速积聚资本,促使经营规模扩大 4.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5.减少管理成本,减少交易费用(投资风险的分散化和可预见性) 6.是公司法律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石 例外适用(基于法律的认可而限制或排除股东有限责任适用的制度) 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侵权责任 情形: 1.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混同(违背分离原则) 2.维护特殊主体利益(公司雇员和公司侵权债权人)
2024版《公司法培训讲义》ppt课件

05
04
选择管理者权
通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股东义务履行
出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股东必须 一体遵行。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派生分立
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 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新设分立
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 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公司治理将更加透明和规范
未来公司治理将更加注重透明度和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
资本市场将更加成熟和多元化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公司将拥有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同 时资本市场监管将更加严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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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公司章程内容
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 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 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设 置及职权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章程制定程序
由发起人制定,经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报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
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
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和决策。
公司法讲义

权利。但是,基于公司固有的性质和某些法律上的原因,公司在享受某些 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 权、婚姻权等。 其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权利,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根据我国 公司法的现行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限制: 1、经营范围的限制 第11条 (1)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 过批准。如经营金融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香烟零售业务, 必须经过烟草专卖局批准。 (4)公司应当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否则,登记机关可以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注意:公司超范围经营所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限制项目的范围,则不应因其超出经营范围而确认为无效,除非 相对人恶意。
四、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同一个人的名字一样,具有主体识别的作用。所以,我国公 司法规定,公司名称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 1、公司名称的第一个意义是实现公司法人的人格特定化。要求: A、足以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即同一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同行业的 企业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因此,一般要求公司名称中冠以公司登 记地的地名。 B、公司名称还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第9条。 2、是公司商业信誉的维系和表彰。公司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五、公司住所 1、意义。公司住所的意义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空间上的确定性。 2、确定。第10条。“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六、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原则上,公司处于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地位,应当同等的享有民事
(二)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经理 1、董事会组成和职权。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45条,47条,46条。 2、董事会会议。48条,49条。 3、经理。经理是公司的必设机构,是董事会的助理机关。50条。 4、执行董事。51条。 (三)监事会(监事) 51条、53条、54条。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责任。注意:下列规定亦适 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57、58条。 2、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59、60、61、62、63条。
公司法讲解讲义-胡晓莱

公司法证券法财税法讲解讲义公司法第一章公司法总论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特征: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 37 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以下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第二节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和终止公司具有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公司的权利能力起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
2、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法上的限制:( 1 )转投资的限制。
主要内容包括:①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另外,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就投资规模而言,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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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社团性2、公司营利性案例:营利是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吗?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思考:如何理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指公司在营业过程中,除依法对股东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责任之外,基于公司的社会性而对公司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等利害关系人、所在社区、社会公众等相关方面权益的必要关注或尊重,对全社会的环境、人权等公益领域应担负的责任。
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概念指为阻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行为的发生和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仅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2)特征A、以承认公司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
B、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否认,而非对公司法人人格全面否认。
C、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即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清偿公司债务。
D、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3)来源: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Veil刺破公司面纱是在美国1809年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v.Deveaux一案中最先适用的。
成熟于美国1905年的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
在该案中,美国法官Sanborn指出:“就一般规则而言,除非出现了相反的理由、情况,否则公司应该被看做是一个法律实体而具有独立的人格;但是,当公司的法人特性被用来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者作为犯罪行为的抗辩工具时,那么,法律上将视公司为数个人之间的组合体。
”(4)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任何公司必须依照该国的公司法设立并登记。
因此,第一,只能设立该国公司法所准许的公司。
第二,有关公司的一切事项,均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公司依法登记后始为成立。
三、公司法(一)公司法的意义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
①公司法是组织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和成立、公司与成员的关系、公司成员间的关系、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公司组织的变更与消灭等。
这些是关于公司的组织法,属于团体法的范围,而与之规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法不同。
个人法的原则是尊重个人意思,重视个人利益;而组织法的原则是尊重团体意思,重视团体利益。
②公司法是营利活动的法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营利活动,但并不规定各种具体的商事行为(如买卖、租贷等),而规定进行营利行为的形式和手段,例如规定公司的财物、利益分配、公司债务等。
③公司法属于私法、属于商法公司是私人间基于私的利益而组织的营利组织,属于私法人、营利法人,所以规定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是私法、商法第二节公司的分类一、依照这种公司成员的责任形成,公司分为:①无限公司:是全部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除对公司负有一定的出资义务外,并且对公司债权人负担直接无限的责任,而且各股东相互间又是连带责任。
②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两种成员组成的公司。
无限责任股东与无限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相同。
有限责任股东时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度(即在此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负直接责任(此时当然是有限责任),而且相互间有连带负责。
③股份公司:是全部由股份股东组成的公司。
股份股东对于公司在其所认购股份价额的限度内负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责任。
过去旧的公司法述说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负间接有限责任。
此种说法不科学,不宜继续采用。
股份公司又名股份有限公司,即因一般常说股东负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指股东对公司也只负有限的出资义务(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
④有限公司(有责任公司)是由定额的股东组成,股东只对公司负一定的出资义务而对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责任的公司。
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责任与股份公司同。
有限公司有如下特点: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先分离,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书面为之(通信表决),董事会中不一定再选执行董事,监事会是任意设置的机关,股东的股权不得任意转让。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向受与股份公司股东同样的利益,有限公司的组织较股份公司为简易,是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公司形式。
二、持股公司、母公司、资公司持有另一公司的股份的公司为持股公司。
持有股份达到一定程度时(此种程度多由各国公司法规定),持股公司既可以支配(控制)另一公司,此时前者名为母公司,后者名为子公司。
三、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以公司的国籍二划分。
如何决定公司的国籍,现代多数国家以其成立之准据法为标准。
四、本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公司在内部组织系统上的不同,并非各具法人资格互相独立的两个公司。
本公司指领导管理整个公司事务的总机构,分公司为受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三节公司的设立与撤消一、公司的设立的方式公司为由一定成员以其自由意志组成的社团法人,所以必须有一定的成员以一定的手续进行组织是能成立。
这些成员为组成公司所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称为设立行为。
但公司并不能仅由设立行为即为成立,一个国法律,组织公司的成员完成设立行为后,依法办理登记,经主管机关发给执照(英美法成为“法人证书”)后,公司是为成立,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之时。
所以公司成立须经两个阶段。
先为设立,后为登记。
二、公司的设立的立法类型①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准许自由设立,不加限制。
从理论上说,这是在法人理论和法人制度都为完善时期。
把设立人为是个人间的合同行为(与合伙同),是用合同自由原则。
在历史上,指在中世纪末公司兴起的初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对无限公司等实行过这种办法,以后在没有国家实行过。
②特许主义:公司成立须经国家元首特许或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法律。
③许可主义:公司成立须经行政机关逐个批准。
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对股份组织的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采取这种办法。
④准则主义:法律(公司法)规定各种要件,设立公司只要符合所定要件,国家给予登记,赋予法人人格。
现代各国对一般公司大都实行准则主义。
⑤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对设立公司又逐渐严格。
一方面对某些种类的公司(如银行等)实行许可制。
一方面对一般公司规定许多比较严格的条件(例如资本最低额、股东资格等)。
有人称为严格的准则主义。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三、公司设立的后果(一)设立成功公司成立(二)设立瑕疵1、概念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不具备法定的条件、方式、程序、组织等的状态。
2、后果(1)有限责任公司不因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而无效。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即便公司违反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情节严重除外),只要获得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人格便得到维持。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设立中的公司地位思考:甲等5人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A,在公司筹备期间,甲经其他人同意,以“A公司筹备处代表甲”的名义,与乙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问: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当然归属于成立后的A公司?同一体说(通说)设立中的公司与设立后的公司为同一关系,属于同一体。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四、公司登记制度1、概念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公司,依照法定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2、公司登记的特征(1)导致公司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2)公司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3)登记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法性质的行为。
3、登记种类(1)设立登记/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4)分公司登记4、登记的效力(1)登记要件主义:公司非经登记,不得成立。
(2)登记对抗主义:在设立登记以外的其他登记,未经过变更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