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标准
2023年版二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023年版二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一、引言为了规范我国二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二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建设、评估和监督管理。
二、基本标准1. 医疗机构资质二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执业。
2. 医疗机构规模(1)住院部:不少于20张床位,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门诊部:不少于10张工作日门诊椅,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 专业人员配置(1)精神科医生:不少于2名,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1名。
(2)精神科护士:不少于3名,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1名。
(3)心理咨询师:不少于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4)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医疗机构业务需要配置。
4. 设施设备(1)基本医疗设备: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超声波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
(2)精神卫生专用设备:心理测查仪、睡眠监测仪、精神压力分析仪等。
(3)防护设施:患者防护用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等。
5. 医疗服务能力(1)开展常见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
(2)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服务。
(3)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6.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1)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2)实施患者安全管理,预防患者伤害事故。
(3)加强药品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三、持续改进与发展二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标准,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二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四、附则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2023年版二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为提高我国精神卫生服务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心理治疗规范(2013版)

心理治疗规范(2013年版)为加强医疗机构心理治疗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办法》《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一、心理治疗的定义心理治疗是一类应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由专业人员有计划地实施的治疗疾病的技术。
心理治疗人员通过与患者建立治疗关系与互动,积极影响患者,达到减轻痛苦、消除或减轻症状的目的,帮助患者健全人格、适应社会、促进康复。
心理治疗要遵循科学原则,不使用超自然理论。
二、心理治疗的人员资质以下两类在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学、心理学工作者可以成为心理治疗人员:(一)精神科(助理)执业医师并接受了规范化的心理治疗培训。
(二)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心理治疗专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心理治疗的对象和场所(一)心理治疗的服务对象是心理问题严重、需要系统性心理治疗的人员,以及符合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国际疾病分类(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的患者。
心理治疗的适应证包括以下种类:1.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及躯体形式障碍;2.心境(情感)障碍;3.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如进食障碍、睡眠障碍、性功能障碍等);4.通常起病于儿童与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5.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6.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7.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8.心理发育障碍,以及器质性精神障碍等。
在针对以上各类精神障碍的治疗中,心理治疗可以作为主要的治疗方法,也可以作为其它治疗技术的辅助手段。
心理治疗的禁忌证主要包括:1.精神病性障碍急性期患者,伴有兴奋、冲动及其它严重的意识障碍、认知损害和情绪紊乱等症状,不能配合心理治疗的情况。
2.伴有严重躯体疾病患者,无法配合心理治疗的情况。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
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
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
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pdf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二)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 0.88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60% ;(三) 至少有 4 名具 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1 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 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 1 名中医师;(四) 每床至少配备 0.3 名护士。
(二) 每床至少配有 0.35 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 ;(四)至少有 3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其中至少有 1 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 西医结合医师;(五)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 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六) 至少有 1 名主管药师和 1 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 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 剂科、检验科、 放射科、 病理科、 消毒供应室、 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 1.0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60% ;(三) 临床科室主任 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至少有 1 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 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 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 ;(五)临床营养师不 少于 1 人;。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 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医院基本标准--专科医院2

医院基本标准--专科医院2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精神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级精神病医院一、医院基本标准(一)床位: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20至69张。
(二)科室设置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精神科病房(男、女病区分设)、预防保健室;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1、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2、至少有3名精神科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3、至少有6名护士。
(四)房屋1、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2、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3、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4、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1、基本设备:供氧装置呼吸机洗胃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导尿包灌肠器显微镜火焰光度计 pH计血球计数仪离心机自动稀释器电冰箱干燥箱 X光机B超脑电图仪眼底镜五官检查器常用处置器械药用天平储存柜器械柜电休克治疗仪体疗设备电视机录音机紫外线灯蒸馏装置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2、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 1张床垫 1.2条被子 1.2条褥子 1.2条被套 2条床单 2条枕芯 2个枕套 4个面盆 1个痰盂或痰杯 1个病员服 2套3、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二、医疗保险支付模块开通二级精神病医院一、医院基本标准(一)床位: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7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内含急诊室、心理咨询室)、精神科男病区、精神科女病区、工娱疗室,预防保健室;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脑电图室,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
(三)人员1、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2、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3、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4、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5、平均每床至少有0.3名护士。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
Actually it is just in an idea when feel oneself can achieve and cannot achiev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导读: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1、门诊部基本标准。
2、西医诊所基本标准。
3、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4、中西医结合诊所。
5、口腔诊所。
具体分析内容看文章。
一、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一)门诊部基本标准:1、科室设置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为选设科室。
②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2、人员:①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医疗资格;②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③至少有5名执业护士,其中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④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房屋: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4、设备:应配备有基本设备及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6、注册资金到位。
(二)西医诊所基本标准: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人员:1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4、房屋: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5、设备:应配备有基本设备及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6、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制定防范医学|教育网整理、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7、注册资金到位。
(三)中医诊所基本标准: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2、人员:至少有1名中医执业医师、1名中药士以上职称人员;3、房屋:建筑面积不少40平方米;4、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要求》正文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在规模、科室、人员、用房和设备等方面设置的基本要求。
1.2 本标准不合用于各级综合医疗机构内设的精神科(室)设置管理。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
1.1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 institutions of psychology special hospital是指主要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1.2 精神科医师 psychiatrists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并通过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精神科专业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
3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分级3.1 根据医疗机构规模分为以下级别种类:——一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二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三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4 一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4.1 规模编制床位总数应 20 张至 69 张。
4.2 医疗业务用房4.2.1 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达 108m2/床。
4.2.2 每病床建造面积应不少于 58m2。
4.2.3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5m2。
4.2.4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面积平均每床应不少于 3m2。
4.2.5 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4.3 科室(部门)设置4.3.1 临床科室:应设有门诊与病房。
门诊应设有导医台、挂号室、候诊室、诊查室、收费处、换药室、门诊活动室;精神科门诊。
病房包括病室、监护室、急救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康复训练活动室、配膳室、保管室、医护办公室、值班室4.3.2 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消毒供应室。
4.3.3 不设置检验科、消毒供应室者,应与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签有书面协议,委托其承担该方面的业务工作。
4.3.4 管理科室(部门):应设有医疗、护理以及与医疗机构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相适应的其他业务与行政管理科室。
4.4 人员配置4.4.1 卫生技术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通过国家相应的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标题】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940902【实施日期】940902【文号】卫医发(1994)30号全文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基本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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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标准
本文档旨在定义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基本标准。
以下是一些必须满足的要求和指导:
1. 专业资质:
- 门诊应由具备心理学相关专业背景的医务人员组成,并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 心理治疗师应具备相关的心理学学术背景和专业培训经验,通过国家认可或专业协会认证。
- 心理治疗师应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活动。
2. 诊疗流程:
- 门诊应制定明确的诊疗流程,包括患者接待、初步评估、诊断治疗方案、随访等环节。
- 心理治疗师应在初步评估后,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定期进行复查和调整。
- 门诊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的隐私和数据安全。
3. 环境设施:
- 门诊应提供舒适、安全、私密的治疗环境,以便患者能够感受到安心和支持。
- 诊室应配备适当的设备和工具,以支持心理治疗师进行评估和治疗工作。
- 门诊应设有等候区域,以确保患者的隐私和尊重。
4. 个人素质:
- 心理治疗师应具备专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尊重患者的权益和隐私。
- 心理治疗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倾听能力,能够与患者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
- 心理治疗师应保持积极、专业的态度,并且定期进行个人心理健康维护和自我成长。
本文档所提供的是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基本标准,具体实施时还需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补充,并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心理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