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的调解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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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推荐五篇)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推荐五篇)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推荐五篇)第一篇: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则。

(二)调解组织建设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1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

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诉前经人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

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

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

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总是充满着矛盾和冲突。

这是因为人们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诸多领域,形成了纷繁复杂的各种社会关系。

但是由于人们在观念及利益方面的不一致,因此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使得各种纠纷产生。

所谓“纠纷”,是特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

纠纷是与秩序相对应的范畴,它不仅是个人之间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现象,纠纷的发生则意味着一定范围内均衡协调的秩序或状态被打破。

由此可见,矛盾与纠纷是人类与生俱来的社会现象,与人类的一切活动相生相伴。

社会的变革、利益的冲突、纠纷的产生及争端的解决贯穿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而追求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历来是执政者治国的目标之一,更是人们普遍向往的一种社会理想。

如何妥善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任何一个社会、一个国家都必须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

纠纷解决,就是指在纠纷发生以后,特定的纠纷主体依据一定的规则和手段,消除冲突、对损害进行救济、恢复秩序的活动。

纠纷解决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活动.协商谈判,也可以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的主持和协助下进行的裁决和调解;既可以通过民间的社会力量,也可以依靠国家的职权。

纠纷解决概念的外延,可以涵盖一切法律解决和非法律解决。

但是,从现代学术的分野来看,当代纠纷解决研究更关注非正式或非诉讼解纷方式及其对正式司法程序的协助和替代。

从这个意义上看,纠纷解决是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程序(ADR)同义。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纷繁不一、各具特色的纠纷解决手段。

社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丰富,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机构和程序共同构成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理论(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顾名思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摆脱单一的诉讼解决方式,使用多种多样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落实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进会会议精神,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加快法治XX建设,按照“源头治理、资源互补、依法化解”原则,在试点经验基础上,现就构建以法院为主导,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陪审员、特邀人民调解员、司法联络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共同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相关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总要求,进一步健全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完善司法工作与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推动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型工业城市核心区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党委领导原则。

深入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社会参与、司法推动、多元并举、法治保障”原则,依靠党委领导和各部门共同参与,全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优先原则。

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对未经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纠纷,当事人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要先依法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解决,以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分工协作、注重实效原则。

政法各部门及综治信访维稳各成员单位和辖区各街道社区(村居)要认真履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职责,分工协作,依法调处纠纷,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最大努力化解纠纷,息纷止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是依法调处、公平合理原则。

在开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原则,按照相关程序,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等进行调解,确保调解行为合法、规范、公正、合理。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协同化构想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协同化构想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协同化构想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协同化构想多元纠纷是指发生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级的纠纷,如商业纠纷、劳动纠纷、环境污染纠纷、资源分配纠纷、文化侵权纠纷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多元纠纷日益增多,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提出了一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协同化构想,以期为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高效运作提供有益思路。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1、制定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基础。

法律法规应该包括不同类型纠纷的解决方式、程序以及责任的明确规定。

例如,劳动法规的制定应该包括工资、工时、休假、保险、劳动标准等方面的规定,而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则应包括环境评估、监督、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2、建立诉讼制度建立诉讼制度是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手段之一。

诉讼制度包括起诉、立案、调解、审判、执行等环节。

应该建立严谨的立案制度,制定明确的证据规则和调解政策,保证审判公正、执行有效。

3、推广ADRADR即另类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

除了诉讼制度外,ADR也是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ADR的优点在于低成本、高效率、灵活性强,适用范围广泛。

在推广ADR的同时,也需要加强ADR机构的规范管理,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4、设立专门的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是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环节之一。

这些机构应该统筹协调、整合资源,为纠纷解决提供专业指导。

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市县两级广泛设立,它可以利用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提供调解机制,解决各方纠纷。

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协同化多元纠纷涉及的领域和层级较广,单一的解决机制难以有效应对社会纠纷的新情况。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协同化,即各机制之间互相衔接、互相促进,是提高整体解决能力的关键。

下面是具体的思路:1、政府与社会机构协同政府应该成立多元纠纷解决委员会,吸纳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其中。

例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企业家、专家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视角下法院民事审前调解模式的构建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视角下法院民事审前调解模式的构建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视角下法院民事审前调解模式的构建作者:陈洁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1期【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主体众多,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其中人民法院无疑成为司法解纷体系乃至整个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引领者。

司法理论和实践进程表明,调解依然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院民事审前调解作为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不可避免的在功能上存在有限性,调解相对于诉讼具有它的比较优势,尤其是在家事案件、商事纠纷、行业性、专业性纠纷中,应提倡调解前置,因为调解与诉讼的区别在该类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前者讲究的是共赢、包容、未来,后者往往饱含对抗、指责、向后。

但是我国“调审合一”的“调解型”审判方式存在弊端,容易造成调解功能与审判功能相混淆。

一、法院民事调解的现有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多样,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涌入法院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

单一的司法救济渠道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解纷多元化的需求,不同的矛盾需求需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进行综合调控,其中人民法院应发挥好在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让更多的纠纷通过非诉讼渠道解决。

(一)法院调解模式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套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司法ADR正在逐步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第一种是在立案庭设立速裁组,对争议不大的一审案件在立案后直接交速裁组进行审前调解,调解不成的仍由速裁组予以审判,笔者所在法院于2008年9月成立速裁庭,2013年6月撤销,当时成立速裁庭除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应对相关数据考核。

第二种在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调解的基础上,建立了立案庭负责审前调解协调管理,委托社会力量主持调解的审前调解模式。

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具体做法是建立立案庭负责调解协调管理,法院聘任调解员主持调解,各审判庭负责制作文书的调解模式,同时又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利用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建立审前调解组,赋予当事人灵活选择调解模式的权利。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为解决多元化纠纷而设立的一套制度和方法。

多元化纠纷一般指的是各种冲突和争议,包括民事纠纷、劳动纠纷、商业纠纷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纠纷的种类和复杂性不断增加,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为了更有效地解决纠纷,需要建立一种更灵活、更公正、更高效的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是提供各种可选择的途径,让纠纷双方能够选择适合他们的解决方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层次。

首先是协商。

协商是一种自愿的、非正式的谈判方式,纠纷双方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解决问题。

协商的优点是快捷、经济、灵活。

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可以随时调整和协商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各自的利益和需求。

协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当一方强势,或者双方之间关系紧张时,协商可能无法取得进展,需要进一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其次是调解。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向纠纷双方提供中立、公正、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双方达成和解的过程。

调解的优点是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减少对关系的伤害。

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帮助双方理清纠纷问题的核心和关键点,促进双方更好地沟通和理解。

调解的结果并无法强制执行,需要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

再次是仲裁。

仲裁是一种通过法院外的第三方机构来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的特点是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对双方均具有强制力。

仲裁的优点是独立、中立、效率高。

仲裁的结果也相对公正和可预期。

仲裁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费用较高、程序复杂等。

最后是诉讼。

诉讼是指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的方式。

诉讼的特点是有强制力和法律效力。

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时间长,成本高,但是诉讼的结果一旦确定就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强制执行力。

在一些严重的纠纷和无法调解的情况下,诉讼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和发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纠纷双方的需求,提供更有效、更公正、更高效的解决方式。

纠纷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

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

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传统的司法解决机制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需要构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传统的司法解决机制主要依赖法律程序,对于纠纷的解决效率较低,费用较高,尤其对于一些小额纠纷来说,可能会因为诉讼费用过高而不作为。

此外,司法解决机制也容易面临司法资源有限、审判周期较长等问题。

因此,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具有以下必要性:1.提高解决效率,缩短解决周期。

2.减少解决费用,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

3.增加解决选择,提高解决质量。

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应当根据不同的纠纷类型和特点,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调解与仲裁相结合、诉讼与调解、在线纠纷解决等多种形式,并在具体实施中做到以下几点:1.多种方式相互补充,让当事人能够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也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使之既能够发挥效果,又能合法规范其行为。

3.加强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质量监督,以确保其公正、公平的实施。

三、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机制在纠纷解决机构的构建中,调解与仲裁是两种常见的方式。

调解可通过调节当事人关系和满足当事人需要达成对双方都有意义的协议。

仲裁则可以通过专业人士对于纠纷事实和法律条款的认定来解决纠纷。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可以充分利用两种方式的优点,构建更加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方面,调解可以帮助当事人寻找更多达成协议的途径,提高解决效率。

另一方面,仲裁可以为纠纷的处理提供专业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

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也逐渐兴起。

在这种解决机制下,仲裁员和调解员都可以在网络上处理纠纷,背负着解决纠纷的责任,在线处理纠纷。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克服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减少了解决费用和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提高了解决效率。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兴起,将在民事纠纷解决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总之,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将成为未来的趋势,能够为解决纠纷提供更加合适的选择,从根本上提高了司法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是指在解决矛盾纠纷时,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调解的机制。

其目的是提供更加灵活、高效、公正的解决方案,以满足不同矛盾纠纷的特点和需求。

一、多元化调解机制的主要特点包括:
1.多元化参与主体:除了传统的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外,还引入了第三方中介组织、专业调解机构、社区组织等,增加了调解的参与主体,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2.多元化调解方式:除了传统的面对面调解外,还可以采用线上调解、电话调解、书面调解等方式,以适应不同矛盾纠纷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

3.多元化调解模式:除了传统的单一调解模式外,如法官调解、仲裁调解等,还可以采用专家调解、群众调解、协商调解等多种模式,以满足不同矛盾纠纷的需要。

4.多元化调解资源: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提供专业的调解人员、法律专家、心理咨询师等支持,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专业的调解服务。

二、多元化调解机制的优势包括:
1.灵活性和高效性:不同的矛盾纠纷可以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和模式,更加灵活和高效地解决问题,节约时间和成本。

2.公正性和中立性:通过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使得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更加放心和信任。

3.可持续性:多元化调解机制注重的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根本问题,通过调解达成协议,促进双方和解,减少二次矛盾的发生。

4.全面性和个性化:多元化调解机制可以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需求和利益,实现个性化的调解结果。

总而言之,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出现,为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更加多样化和灵活的选择,有助于提高社会和谐稳定水平,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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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诉 讼法 、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适用 民 事诉 讼 法 若 干 问题 的 意 最 关 见 》 专 章 规 定 了 调 解 , 内容 简 单 , 于 原 则 , 乏 法 官 和 当事 人 必 设 但 过 缺 须 遵 守 的 程 序 和 规 范 。 一 方 面 造 成 法 官 在 实施 过 程 中随 意 性 很 大 , 这 成 法 官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敢 大 胆 适用 。 同 时 , 调解 | 自愿 、 法 的 规 对 } 】 合 定也过于原则 , 判实践巾认识不一。 审 ( )调 审 合 一” 响 司 法公 正 二 “ 影 民 事 诉讼 法 对 调 解 的程 序 末 作 独立 、 门的规 定 , 行 的是 “ 市 专 实 调
源, 分析 比较 异 域相 关调解 制度 , 过改 革现行 的调 解制 度 , 筑 多元化 、 动的 纠纷解 决机 制 , 而促 进调 解制 度 的完善 。 通 构 互 进 关 键词 纠 纷解 决机 制 调解 制度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
诉 讼 制 度 , 足 我 国长 期 司 法 经 验 的 总 结 , 合我 国社 会 数 千 年 以 来 它 契 儒 家 “ 为 贵 ” 文 化 传 统 , 满 足 人们 纠 纷解 决 的需 要 , 对 构筑 和 和 的 既 又 谐 的 人 际 关 系 发 挥 重 要 作用 , 一度 被誉 为“ 方经 验 ” 为 国 外 学 者 所 东 , 称 赞 。 虽 高 院 院 长 王胜 俊 在 去年 6月 召开 的全 国高 级 法 院 院 长会 议 上 再 次 强 调 “ 讼 调 解 以 当 事人 合 法 自愿 处 分 自 己的 权 利 为 前 提, 诉 便 于 从 根 本 上化 解 矛盾 , 当大 力 支 持 和 推 广 。 别 是 在 一 些 民 间纠 纷 应 特
会 机制 会 提 供 许 多减 少 或 转 移 风 险 的 机 会 和 渠道 ( 如社 会 保 障 或 保 险 ) 由此提 供 多元 化 的 解 纷方 式 : 时 , 院和 法 官 的独 立 性 能得 到 并 同 法
为 是 “ 讼 ” 国 家 , 其 诉讼 和 解 率 达 9 % 以上 。 在 美 国 的 民 事 诉 好 的 但 0 讼中, 何时候, 任 即使 在 判 决 后 上 诉 阶 段 , 事人 都 可 以进 行 和 解 。 当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 过法 官主 持 和 解 会 议 进 行 和 解 , 和解 法 官和 审理 法 通 但 官 是 分 开 的 。 常达 成 的和 解 也 称 为 一 种 新 的 契 约 , 具 有 强 制执 行 通 不 力 。 美 国建 立 了健 全 的个 人 和 企 业 信 用 制 度 , 但 基本 上 不存 在 执 行 难
本 土资 源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0 90 .5 .2 1 0 .5 22 0 )5 1 30
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 悔, 而无需任何理 由。因此, 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 的调解协议对 当事
人 并无 任 何 约 束 力 。 对 调 解 制 度 的 发展 产 生 了不 利 影 响 , 害 了法 这 损 院 的权 威 和 遵 守 调 解 协 议 一 方 当 事人 的利 益 , 导致 了审 判 资 源 的 浪
不然 。西方不仅重视和解 , 且有程序上的保障。 以英美国家为例, 而
英 国的 诉讼 和 解 可 以发 生 在 审理 前 和 审 理 中 , 些 和解 等于 成 立 一 个 有 新 的和 解 合 同 , 事 人 不履 行 , 以根 据 和 解 合 同 重 新 起 诉 。 当 然 也 当 可 可 以把 和 解 条件 体 现 在 法 院的 裁 决 上 , 种 裁 决 具 有执 行 力 : 是 申 这 一
请 法 院 把 和 解 事项 记 载 在 裁 决 上 ; 是 申请 T ml 二 o i 定 。 美 国被 认 n裁

调 解 所面 临 的质 疑
正 视我 国法 院调 解 面 临 的社 会 条 件 和 现 实 。 在 一个 健全 的法 治 社 会 , 事人 的诚 信 程 度 和 责 任 能 力 也 必 然 相 应 较 高 , 当 一些 相 应 的社
费, 助长 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 、 负责任 的倾 向。 不
二 、 自 比较 法 的 借鉴 来
( ) 较 法 上 的诉 讼 和解 一 比
引发的传统民事案件 中, 当更加注重调解, 应 便于当事人在未来 的生 产、 生活中和 谐相 处。 ”

曾经 有人 认 为 西 方诉 讼 率 高 , 决 率 也 高 , 院 不 注 重 调解 , 实 判 法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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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 化 纠纷 解 决机 制 下 的调解 重 构
刘 亚 玲
摘 要 在 全社 会都 在积 极寻 求构 建和 谐社会 的浓郁 氛 围下 ,本文立 足 于 中国法院调 解制 度 的司 法 实践和 中国 的本 土资
充 分 保 证 , 有 较 高 的权 威 和 信 誉 。在 我 国 , 些 因 素基 本 上 都 不 具 具 这 备, 因此 , 调解 的运 作 就 存 在 诸 多 问 题 , 实 践 角 度看 , 要 包 括 以下 从 主 几个方面 :
( ) 一 法律及 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 , 审判 实践 中难以操 作
问题。大陆法系 的和解与英美法系有不同的特 点。德 国现行 民事诉 讼法典第 2 9条规定, 7 地方法院和州法院应在程序 中努力促成双方 当
事人 和解 , 解 虽 非 裁 决 , 具 有 强 制 执 行力 。 日本 新 民事 诉 讼 法 第 和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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