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2〕123号《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隐患。
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判定标准所指电力设备设施范围为330千伏及以上电网设备设施,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和水力发电机组、单套容量200兆瓦及以上的燃气发电机组、核电常规岛及核电厂配套输变电设施、容量300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场和光伏发电站;所指施工作业工程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特殊情形在具体条款中另行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一)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以及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参数、策略、定值计算和设定不正确;直流控保、直流配套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未按双重化配置。
(二)特高压架空线路杆塔基础出现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或显著上拔,塔身出现严重弯曲形变,导地线出现严重损伤、断股和腐蚀。
(三)特高压变压器(换流变)乙烘、总煌等特征气体明显增高,内部存在严重局部放电,绝缘电阻和介损试验数据严重超标。
(四)燃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仓料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五)电力监控系统横向边界未部署专用隔离装置,或者调度数据网纵向边界未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生产控制大区非法外联。
(六)《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坝特别重大、重大工程隐患;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全国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全国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06.06•【文号】国能综字[2013]162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电力及电力工业,水利水电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全国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国能综字〔2013〕162号)各派出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各电力企业: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原国家电监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做好2013年电力防汛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3〕72号)的要求,现将电力行业372座注册和备案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健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健全大坝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风险分析和应急管理,建立与当地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的应急联动和协调机制,确保大坝运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责任,与水电站大坝所在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加强辖区内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
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要加强对运行水电站大坝的技术监督服务和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不断提升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3年6月6日附件:说明:注册等级是指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的规定,根据水电站大坝安全状况和管理水平确定的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转商备案是指已蓄水运行的水电站大坝虽因未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而未评定注册等级,但已按规定办理注册备案。
电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统计报送制度(4篇)

电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统计报送制度电站是我国能源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电站的安全生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统计报送制度是电站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别是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隐患排查治理的步骤与方法、统计报送制度的必要性、统计报送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电站是一种高危行业,如果不及时发现和排查隐患,很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而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生命安全。
电站是高度危险的场所,各种设备和设施的运行故障可能导致火灾、爆炸、漏电等事故,严重威胁人员的生命安全。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可以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电站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2.防止事故扩大化。
事故一旦发生,如果没有及时控制和处置,很容易扩大化形成更大的灾难。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可以及早发现并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3.提高电站的生产效率。
安全生产是电站正常运行的基础,只有保证安全生产,才能提高生产效率,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性。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可以减少因安全事故而导致的停工停产的时间,提高电站的生产效率。
4.维护公众利益。
电站是为公众提供电力服务的,而隐患排查治理是对公众利益的保障。
通过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可以避免发生重大事故,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
电站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流程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有序化。
2.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电站应组织专门的排查工作小组,负责定期对电站内各项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并记录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
3.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
电站应加强对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大家都能正确应对各种安全风险。
电站安全隐患排查方案(3篇)

第1篇一、前言电站作为我国能源生产的重要基地,其安全运行对于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电站事故的发生,确保电站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二、排查目标1. 全面排查电站安全隐患,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 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
3. 提高电站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三、排查范围1. 电站生产区域:包括发电机组、辅助设备、电气设备、消防设施等。
2. 电站生活区域:包括宿舍、食堂、办公楼等。
3. 电站周边环境:包括围栏、道路、绿化带等。
四、排查内容1. 设备设施:检查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运行正常,是否存在老化、损坏、腐蚀等问题。
2. 电气设备:检查电气线路、设备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短路、漏电、过载等问题。
3. 消防设施:检查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4. 安全防护设施: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如安全带、防护网、防护栏等。
5. 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6. 员工安全意识:检查员工是否具备安全意识,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排查方法1. 日常巡查:由电站安全管理人员对电站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2. 定期检查:根据电站设备设施特点,制定定期检查计划,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3. 不定期抽查:对电站各区域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深入。
4. 专项检查:针对电站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检查,如电气设备、消防设施等。
5. 员工自查: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六、排查步骤1. 制定排查计划:明确排查范围、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2. 组织实施:按照排查计划,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3. 记录问题: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问题部位、原因、危害程度等。
4. 分析原因: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
5. 制定整改措施: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水利工程(水电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方案[全套资料汇编完整版]
![水利工程(水电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方案[全套资料汇编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8dca83a8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f5.png)
水利工程(水电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方案[全套资料汇编完整版]水利工程(水电站)是一种涉及大规模水利设施和重要能源产业的工程项目。
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水电站)的安全运行,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方案。
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1.风险评估和分级:对水利工程(水电站)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将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进行量化分析,并根据其可能对工程造成的影响和严重程度,将风险进行分级。
常用的风险分级标准有高、中、低三级。
2.风险管控措施: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对高风险的问题,应采取更加严格和有效的措施,确保其不会发生;对中风险和低风险的问题,也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管控。
3.风险监控和预警: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对水利工程(水电站)进行实时的风险监测和预警。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风险溯源和追责: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隐患进行溯源和追责。
通过调查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找出问题的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1.隐患排查:对水利工程(水电站)进行定期的隐患排查,包括设备设施的状态、工作人员的操作规范、环境的安全性等方面。
通过现场检查和设备设施的定期检修,及时发现隐患问题。
2.隐患治理: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进行及时的整改和处理。
确保隐患问题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3.隐患督查和验收:对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督查和验收。
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符合要求。
4.隐患信息共享和警示:建立隐患信息共享和警示机制,将排查出的隐患信息及时通报给相关人员和单位,以提醒其注意类似隐患的存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以上就是水利工程(水电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方案的基本内容。
通过建立这套双体系方案,可以全面地管理和控制水利工程(水电站)的安全风险,保障其安全运行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公司排查安全隐患(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量逐年攀升,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水平,预防事故发生,电力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一、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性1. 提高电力系统安全水平安全隐患排查是预防电力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通过排查,可以及时发现设备缺陷、管理漏洞等问题,从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水平。
2.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电力事故往往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通过安全隐患排查,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 促进电力企业健康发展安全隐患排查有助于电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电力企业健康发展。
二、电力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部署1. 加强组织领导电力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确保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2. 制定排查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明确排查范围、内容、方法、时间节点等,确保排查工作有序进行。
3. 强化宣传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安全隐患排查的宣传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
4. 开展全面排查(1)设备设施排查:对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设施等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关注设备老化、损坏、漏油、过载等问题。
(2)安全管理排查: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健全、执行到位。
(3)现场作业排查:对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关注高空作业、带电作业、动火作业等高风险作业。
(4)人员培训排查:对员工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5. 整改落实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整改责任到人、整改措施到位、整改时限明确”的原则,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
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有依有据

2教育培训等规定,制定本企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未明确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专责人。
2023.001.01.026
企业未按要求每年对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票签发人进行安全规程、运行和检修规程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经厂﹙公司﹚领导批准,予以公布。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4.2.3条;《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监安全〔2011〕23号)第5.5.3条。
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编号
隐患分类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一类
二类
2023.001.01.001
基础资料类
资质证照类
未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七、十二、十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十三、十七条。
2023.001.01.008
记录档案类
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2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02号修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3部分:燃气和水力发电企业》(DB11/T1322.63-2019)附录B第1.5.8条。
电站安全隐患排查标准(3篇)

第1篇一、前言电站作为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稳定运行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电站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旨在提高电站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电站安全稳定运行。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电站,包括火力发电站、水力发电站、核电站、风电站、太阳能电站等。
三、电站安全隐患排查内容1. 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1)电气设备:包括变压器、发电机、电缆、配电柜、控制设备等,重点检查设备绝缘、接地、过载保护、防雷接地等是否符合规定。
(2)机械设备:包括水泵、风机、压缩机、阀门等,重点检查设备磨损、泄漏、腐蚀、变形等情况。
(3)自动化设备:包括保护装置、监控装置、控制系统等,重点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报警功能、通信接口等。
2. 人员安全隐患排查(1)人员资质:检查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持证上岗。
(2)安全意识:检查作业人员是否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培训: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接受过安全培训,是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1)现场环境:检查现场是否整洁,是否存在积水、油污、杂物等。
(2)消防设施: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是否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防雷接地:检查防雷接地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定期检测。
4. 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1)安全责任制:检查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责任是否明确。
(2)安全规章制度: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应急预案:检查应急预案是否完善,是否定期演练。
四、电站安全隐患排查方法1. 检查法:通过目视、触摸、听声、测量等方式对设备设施、人员、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检查。
2. 监测法:利用仪器设备对设备设施、环境等方面进行监测,如绝缘电阻测试、温度监测、湿度监测等。
3. 询问法:通过与相关人员交流,了解电站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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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四川省甘孜州关州水电站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水电站和各类规模小、分布散、地处偏远、基础薄弱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小散远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2年1月27日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2022年1月12日,四川省甘孜州关州水电站在机组检修过程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事故损失巨大、教训惨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加强水电站和各类规模小、分布散、地处偏远、基础薄弱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小散远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巩固提升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加强和改进水电站和其他小散远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实现监管全覆盖,确保“四个安全”理念落实到基层,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工作原则(一)强化协同配合。
各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严格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三个必须”的要求,联合开展督导核查,共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
(二)突出工作重点。
坚持底线思维,以工作基础差、安全意识弱的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为重点对象,以检修安全管理为重点领域,对企业存在的安全意识不牢固、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全面、隐患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开展全面整治。
(三)坚持全面覆盖。
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摸排发电企业情况,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对水电站安全生产实现监督管理全面覆盖,加强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不留盲区死角。
三、重点排查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学习贯彻情况;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文件贯彻执行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落实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履职尽责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和运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和运转情况;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事故事件教训吸取和追责问责情况。
(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季会周报”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运行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情况;风险预控措施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于涉及周围非生产区的风险隐患与地方相关单位协调联动情况;风险隐患台账建立管理情况。
(三)检修运维安全管理和技术监督情况作业方案制定、评估、论证、审查和实施等环节的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情况,特别是留足安全裕度情况;作业现场监护规程制度执行情况;“两票三制”执行情况;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尤其是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封闭空间等危险作业以及三人以上同时作业时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外包队伍安全管理情况;外包项目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体系统一管理情况;外包作业队伍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情况;“三违”行为和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查处情况;水工金属结构等设备(含临时设备)采购质量控制、日常维护等情况;技术监督体系运行情况,技术监督力量配备情况,技术监督标准执行情况;水电站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四)大坝安全管理情况大坝安全注册备案申请及时性情况;大坝安全注册、定检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监测数据分析及报送情况;坝高100米以上的大坝、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的大坝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大坝工程缺陷隐患治理情况;大坝安全检查规程编制及日常巡视检查、特殊情况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年度详查情况。
(五)防汛管理情况防汛管理制度编制发布情况;防汛组织机构及人员、装备物资、抢险队伍等保障情况;防汛相关预案编制情况,包括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报批情况;洪水预报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情况;防汛重点部位、设备检查情况,特别是闸门及启闭机性能、泄洪及放空建筑物安全状况、应急电源可靠性、重大关键设备防误操作措施落实等的检查情况;防范水淹厂房安全检查开展情况及问题闭环整改情况;水电站淹没范围综合分析情况;往年汛前、汛中、汛后安全检查开展情况及其发现问题的闭环整改情况,以及防汛总结开展情况、防汛值班情况、汛情信息报送及获取情况。
(六)应急能力建设情况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完善情况,特别是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应急演练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应急资源调查开展情况;车辆、材料、工具、通讯设施等应急物资及装备配备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定期检测和维护情况;应急抢险队伍建设情况;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统计报告制度建设情况;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情况;重要时段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情况。
四、工作安排专项行动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6月,具体如下。
(一)摸底阶段(方案印发之日—2月底)1.摸清家底。
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要将专项行动方案传达至市、县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各电力企业,组织市、县级电力管理部门系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情况,摸清家底,实施清单化管理,2月28日前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情况,与派出机构共享信息。
2.明确重点。
派出机构要制定工作计划,加强与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根据电力管理部门摸底情况,系统梳理辖区内小散远发电企业,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小、监管困难、安全工作要求传达落实不畅通、企业安全工作基础薄弱等因素,建立小散远发电企业清单,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并与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共享信息。
(二)水电站自查督查阶段(方案印发之日—3月底)1.水电企业自查。
各水电企业要立即动员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步骤,系统排查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计划,及时制定落实整治措施,于2月28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所在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
2.水电站现场督查。
3月,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要组织市、县级电力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开展全覆盖现场监督检查,于3月31日前汇总督查情况和问题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派出机构要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水电站开展现场抽查,其中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水电站总数量的20%。
各派出机构于3月31日前将抽查情况和问题汇总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视情况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督导检查。
大坝中心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三)小散远发电企业自查督查阶段(方案印发之日—5月底)1.小散远发电企业自查。
按照派出机构确定的小散远发电企业清单,小散远发电企业开展自查,并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所在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
2.小散远发电企业督导检查。
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要组织市、县级电力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散远发电企业开展全覆盖现场监督检查,于5月31日前汇总督查情况和问题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派出机构要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小散远发电企业开展现场抽查,其中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小散远发电企业总数量的20%。
各派出机构于5月31日前将抽查情况和问题汇总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视情况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督导检查。
(四)督导总结(3月—6月)各电力企业要对此次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针对问题清单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逐一整改落实。
国家能源局会同派出机构和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和现场督查、抽查结果,分析梳理发现的问题,督促闭环整改。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落实自查和整改要求,对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细化检查内容和方式,开展监督管理,派出机构要按照“四不两直”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抽查和监管执法。
(二)巩固行动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各电力企业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消除堵塞盲区漏洞,完善规程制度、拧紧责任链条,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打通信息共享堵点,动态更新辖区企业名录,及时掌握家底,充分发挥地方安委会等平台机制作用,推进实现平台机制省市县全覆盖,以机制保证全方位监管。
(三)落实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针对工作基础差、安全意识弱的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重点施策,监督管理与服务并举,切实增强责任落实的穿透力。
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非现场手段实现风险隐患有效监控,大力推进先进技术装备应用,以技术进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