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5.10•【文号】发改能源〔2019〕807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国家开发银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04.13•【文号】国能综新能〔2015〕177号•【施行日期】2015.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5〕177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国家地热能中心,国家海洋技术中心,风能协会,光伏专委会,有关研究机构:为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工作,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及国家能源局“十三五”能源规划工作方案,统筹考虑能源、电力规划及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专项规划,现就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是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优化能源结构、转变能源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十三五”时期指导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理顺可再生能源发展思路、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优化可再生能源产业布局、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打造中国能源升级版的战略部署,把做好可再生能源规划作为转变能源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任务,科学提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明确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重大利用措施以及体制机制创新方案,为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15%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20%的战略目标、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国能发规划〔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中核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华润集团、中煤集团、中广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024年12月底前函告我局(发展规划司)。
国家能源局2024年3月18日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十分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全局与局部、能源开发和节约利用等关系,着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深化能源改革创新,着力提高能源国际合作水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
基于新形势下电力监管的合规评价指标体系

一、前言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电试院”)成立于1991年1月,目前注册资金2.77亿元。
公司以“‘立足上海、面向华东;立足电网、面向客户’,追求平稳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宗旨,围绕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电网规划研究、电网及涉网电厂技术监督、电网系统调试、电力技术开发、电网科技信息服务、技术经济咨询、电力技术标准服务、电网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服务、新能源技术服务、电力计量管理及量值传递、入网设备质量检验等业务,是“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电试院建立了完整规范的研发管理体系和制度体系,通过GB/T 19001/24001/28001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三标体系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证,具有完备的经营管理、生产服务、研究开发和市场营销体系。
目前,公司拥有华东电网历史最悠久的全屏蔽高压试验大厅、继电保护实验室、理化实验室和电测热工校准实验室等,配置有各类先进的测试仪器设备,可承担电网及电厂各种高低压电气设备、自动化监控装置和新能源设备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监督、试验研究、技术咨询以及新技术推广等工作。
自2019年全面启动合规管理工作以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简称“国网公司”)经过两年实践,已初步建成贯穿企业各层级、覆盖各主要领域的合规管理体系。
2021年,国网公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合规管理要求,围绕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合规管理深化年”行动。
2022年,持续靶向发力,深入开展“合规管理强化年”行动。
作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电试院在贯彻落实各项合规管理制度时,发现部分基层管理人员对合规基本理论、价值导向、体系结构、方法工具理解深度有限,对“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监管要求”与“合规要求”等近似概念难以厘清,客观上不利于合规工作进一步提升效能。
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对“中央企业合规”的概念界定,“中央企业合规”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各项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2021年新能源政策大全(建议收藏)

2021年新能源政策⼤全(建议收藏)发展新能源,实现能源转型,降低化⽯能源消费,构建绿⾊低碳的能源体系,是降低⼆氧化碳排放,实现全球碳中和的重要举措之⼀。
产业发展,政策先⾏。
2021年利好新能源产业的政策⽂件频繁出台,为我国中长期新能源发展指明了⽅向。
我们梳理了国家出台的新能源产业核⼼政策。
从政策层⾯,给新能源产业的2021做个总结。
1《关于全⾯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2⽉2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即2021年中央⼀号⽂件发布。
其中提到,实施乡村清洁能源建设⼯程。
加⼤农村电⽹建设⼒度,全⾯巩固提升农村电⼒保障⽔平。
推进燃⽓下乡,⽀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罐站和微管⽹供⽓系统。
发展农村⽣物质能源。
2《关于推进电⼒源⽹荷储⼀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3⽉5⽇,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进电⼒源⽹荷储⼀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
主要通过完善市场化电价机制,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电源侧、电⽹侧、负荷侧和独⽴储能等主动作为、合理布局、优化运⾏,实现科学健康发展。
3《中华⼈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标纲要》2021年3⽉12⽇,《中华⼈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标纲要》发布。
《纲要》指出,加快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建设,提⾼电⼒系统互补互济和智能调节能⼒,加强源⽹荷储衔接,提升清洁能源消纳和存储能⼒,提升向边远地区输配电能⼒,推进煤电灵活性改造,加快抽⽔蓄能电站建设和新型储能技术规模化应⽤。
4《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案》2021年3⽉22⽇,国家发展改⾰委等多部门印发《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案》。
其中提出,推动车联⽹和充电桩(站)布局应⽤。
开展车联⽹电信业务商⽤试验,加快全国优势地区车联⽹先导区建设,探索车联⽹(智能⽹联汽车)产业发展和规模部署。
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

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实用版)目录1.2023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通知发布背景2.通知主要内容3.各省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合理安排4.西电东送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要求5.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责任权重的落实和监管6.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7.总结正文2023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的。
该通知对于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责任权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规模的安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按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来合理安排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规模。
这是为了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责任权重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
通知还要求严格落实西电东送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要求,2023 年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2022 年实际执行情况。
这是为了保证可再生能源电力在电力消费中的比例,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为了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责任权重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和监管,通知还提出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包括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并对未达到责任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约谈和问责。
此外,通知还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制度的要求。
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重要依据。
通知要求对绿证的核发、交易、消费等环节进行规范,扩大绿电消费,完善绿证应用,实现绿证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全覆盖。
总的来说,2023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责任权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规模的安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监管和绿证制度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四川省甘孜州关州水电站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水电站和各类规模小、分布散、地处偏远、基础薄弱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小散远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2年1月27日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2022年1月12日,四川省甘孜州关州水电站在机组检修过程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事故损失巨大、教训惨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加强水电站和各类规模小、分布散、地处偏远、基础薄弱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小散远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电站和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巩固提升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加强和改进水电站和其他小散远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实现监管全覆盖,确保“四个安全”理念落实到基层,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5.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促进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19日。
公众可登陆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公告”专栏查询《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
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请传真至************,或将电子邮件发送至*********************。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人及电话:周云************附件: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0年5月18日附件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高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是贯彻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企业认真落实《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清洁能源消纳状况显著改善。
但随着清洁能源规模不断扩大,消纳成果还不稳固,局部地区、局部时段消纳问题依然存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促进风电、光伏发电、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构建以消纳为核心的清洁能源发展机制(一)科学确定清洁能源利用率目标。
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高效经济运行为基础,综合考虑各地区资源禀赋、清洁能源开发成本、电力系统消纳条件和消纳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清洁能源利用率目标,稳步提升清洁能源电量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促进清洁能源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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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
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1.03.17
•【文号】国能综通监管〔2021〕28号
•【施行日期】2021.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
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综通监管〔202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能源企业:
为深入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根据我局《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1〕5号)安排,我们研究制定了《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要求如下:
一、切实加强工作统筹。
请各派出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监管内容和措施,扎实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加强与局机关沟通联系,及时报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反映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工作协同配合。
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相关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并协助组织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及时开展自查和现场监管,认真做好问题整改,客观分析清洁能源消纳实施成效和存在困难,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各单位要突出工作重点,针对清洁能源问题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事项开展监管,推动清洁能源消纳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确保清洁能源得到高效利用。
国家能源局将适时组织相关司、第三方机构专家赴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核查工作。
联系人:李东电话/传真:************/66023677
附件: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3月17日附件
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根据《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1〕5号)安排,决定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督促有关地区和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清洁能源政策,监督检查清洁能源消纳目标任务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督促电网企业优化清洁能源并网接入和调度运行,实现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规范清洁能源电力参与市场化交易,完善清洁能源消纳交易机制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及时发现清洁能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清洁能源消
纳,推动清洁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二)《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
三、监管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
四、监管内容
重点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消纳目标任务、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网接入、优化调度、跨省区交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等情况开展监管。
具体内容包括:(一)清洁能源消纳主要目标完成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包括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和弃电率情况,是否完成年度清洁能源
消纳目标,是否完成重点任务。
2021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洁能源消纳情况。
(二)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情况。
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开展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编制情况,电网企业组织实施工作开展情况,超额消纳量和绿色证书交易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辖区内承担消纳责任义务的市场主体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等。
(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
一是电网企业是否定期开展消纳能力研究论证,制定消纳方案;是否按规定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是否未及时建设接网工程;是否未及时按约定回购发电企业自建送出工程;是否按照规划和消纳能力合理安排项目并网时序。
二是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是否存在未办理手续提前并网,是否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及执行情况如何;发电企业是否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填报更新项目核准、开工、在建、并网、运行信息等。
(四)清洁能源优化调度情况。
包括电力调度机构是否落实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年度发电计划;电网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否进行有效的调度运行管理和检修计划管理,是否建立流域上下游信息共享和联合调度协调机制,是否存在因未开展流域水电联合优化调度导致弃水加剧情况;清洁能源项目是否按照规定有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和发电权交易等。
(五)清洁能源跨省区交易消纳情况。
包括省间清洁能源电力送电协议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电力交易机构是否组织清洁能源发电企业积极参与跨省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受端省份是否存在限制外受电量规模的情况;送受端是否存在干预可再生能源报价和交易等情况;跨省区交易输电费用、网损、交易费用等收取依据、实际收取情况。
(六)清洁能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情况。
包括电网企业是否有效执行电力辅助
服务市场运行相关规则;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是否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辅助服务费用结算是否及时、足额;是否存在市场成员严重违反相关规则,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造成影响等情况。
五、进度安排
(一)启动部署(3月至4月)。
国家能源局印发《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启动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
各派出机构按照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启动辖区内相关工作。
(二)自查整改(5月至6月)。
各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围绕重点监管内容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整改落实。
(三)现场监管(7月至8月)。
在自查基础上,各派出机构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监管,视情况开展非现场、非接触监管。
具备条件时,按照国家能源局《推广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现场监管。
现场监管要突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避免形式主义,防止增加基层负担。
对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四)形成监管报告(9月至10月)。
各派出机构要形成专项监管报告,于9月底报送国家能源局。
监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能源消纳基本情况,清洁能源消纳取得的成效,清洁能源消纳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发现问题已采取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清洁能源消纳的监管意见等。
国家能源局于10月底前汇总形成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报告,适时按程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