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李珉诉朱晋华 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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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基本理论问题--鲁瑞庚诉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刘子平)

悬赏广告基本理论问题--鲁瑞庚诉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刘子平)

悬赏广告基本理论问题--鲁瑞庚诉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刘子平佛山中院民五庭上传时间:2004-6-9司法实践时常出现悬赏广告诉讼,但悬赏广告在我国立法上处于空白状态,亦没有相应司法解释,为显著的法律漏洞之一。

本文结合各国关于悬赏广告的立法、判例及学说,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悬赏报酬请求权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一、据以研究的案情及裁判[基本案情]1999年12月12日,辽宁省东港市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

为尽快破案,被告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12月13日通过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50万元;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三、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破案的,公安机关给予以重奖;四、凡是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免予刑事责任;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

同日,被害人家属将用于奖励线人的50万元交给了公安局。

原告鲁瑞庚看到电视播出悬赏通告后分别于12月19日、21日向在东港市公安局工作的亲属及前来了解情况的公安侦查人员提供了两名嫌疑人藏匿地点、时间,两人体貌特征及两人对话以及与他人接应等重要线索,并指认了公安机关要求其辩认的部分涉案人员照片。

公安机关根据鲁瑞庚提供的线索,排查了大量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调查取证,于12月25日得出结论,认定该线索与“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有关,并决定按照悬赏通告的第二条奖励鲁瑞庚10万元。

公安机关经过周密的侦察工作,于12月26日零时采取行动,抓获了宋杰、黄河等犯罪嫌疑人,特大枪杀案得以侦破。

案件破获后,鲁瑞庚认为,公安局未按照悬赏通告许诺给付其被害人家属奖励的50万元和履行保密义务,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安局给付悬赏奖金5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要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安局为破获“12.12”案发布的悬赏通告中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区别破案线索的不同情况,对提供线索给予不同数额报酬的声明,两者不能兼得。

悬赏广告法律规定

悬赏广告法律规定

悬赏⼴告法律规定悬赏⼴告法律规定内容包括:悬赏⼴告的法律性质、悬赏⼴告的法律效⼒、处理悬赏⼴告纠纷的法律标准。

将悬赏⼴告看做合同的法律⾏为,更符合民法制度的内涵和精神,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

⼀、引⾔悬赏⼴告⾃古有之,据《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字者,赐以千⾦"。

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其⽅法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播电视传播等;适⽤⾯⼴,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失⼈⼝、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击者等等。

实践情况如此复杂,但我国法律上恰恰没有对悬赏⼴告进⾏明⽂规定,学术界多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也甚感棘⼿,以⾄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

因此,对于悬赏⼴告的法律性质、概念、特征、效⼒、适⽤标准进⾏必要的研究和探讨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同时,也对于⼈民法院正确处理悬赏⼴告纠纷具有积极的重要的意义。

⼆、关于悬赏⼴告的法律性质对于悬赏⼴告的法律性质,我国的法律规范尚属空⽩,学者们也对此众说不⼀。

⽬前,⽐较通俗的学术讨论有三种观点:第⼀种观点是“契约说”。

该说通常认为悬赏⼴告的性质是契约,即合同性质。

悬赏⼴告是⼴告⼈以不特定的多数⼈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完成指定的⾏为即构成承诺,双⽅成⽴合同。

完成⼴告⾏为的⼈享有报酬请求权,⼴告策划⼈负有按照悬赏⼴告的约定⽀付报酬的义务。

以德国为代表的⼤陆法系国家均采⽤此说,事实在我国法律实务上,⼤多数⼈也采纳这样的主张。

第⼆种观点是“单⽅或单独⾏为说”。

该说认为悬赏⼴告的性质是单独⾏为或者叫做单⽅法律⾏为,⽽不是合同。

这种主张认为,悬赏⼴告设计是⼀种单⽅法律⾏为,⼴告⼈对完成⼀定⾏为的⼈单⽅⾯负有⽀付报酬的义务,⽽不需要完成⾏为的⼈作出有效的承诺。

其理由是:⾸先,采⽤单⽅法律⾏为说,只要⼴告⼈发出了悬赏⼴告,不需要他⼈作出同意即能发⽣法律效⼒,⼴告⼈应当受到⼴告的约束;如果⾏为⼈不知道⼴告⼈发出了悬赏⼴告⽽完成了⼴告中指定的⾏为,该⼈仍能取得对⼴告⼈的报酬请求权,⽽⼴告⼈不得以该⼈不知⼴告的内容为由⽽拒付报酬;同时⼴告⼈应受⼴告的约束,悬赏⼴告⼀经发出,不得随意撤回。

悬赏广告的法律问题探析

悬赏广告的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悬赏广告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广泛的应用。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种类甚多,尤其运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我国目前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有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

英美法系依契约说,大陆法系则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我国《新合同法》颁布后,人们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认识,逐渐统一为契约说。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①必须有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广告中必须指出要求相对人按照广告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

③广告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④广告中须有对完成其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主要表现为:①行为人的报酬请求。

②广告人的给付义务。

悬赏广告的撤销是指广告人使悬赏广告失效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允许广告人撤回其要约,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在行为人未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之前作出。

2、必须以与广告相同或近似的方式撤销。

3、必须是广告人未抛弃撤销权。

悬赏广告一经撤回,即失去效力,在此后纵有指定行为完成者,广告人就已无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应对善意相对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悬赏广告导致的诉讼,已经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对其具体立法要求已非常迫切,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有助于我国民主与法制日臻健全和完善。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的,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或一定待遇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自古以来在我国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如古代官府悬赏通缉的要犯,民间悬赏求医治病或寻找失踪的亲人等。

悬赏广告在我国作为法律概念使用,当溯及清政府1910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后又为南京国民党政府1931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所承继。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常见于电台、报刊、街头,诸如寻人启事、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某发明、有奖征集作品、广告词或产品标志等,种类甚多,不一而足。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论悬赏广告(一)

论悬赏广告(一)

论悬赏广告(一)【内容提要】悬赏广告现象在当代社会出现越来越多。

其法律性质如何,到底有无效力,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有争议,以至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

否定悬赏广告有效的学者,往往认为“契约说”不足,而对“单独行为说”又不加以承认。

笔者试从“契约说”的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加以探讨,肯定悬赏广告的有效性,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以期司法实践中的一致。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独行为说,意思表示,等价有偿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总第42期)发表了《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该案涉及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悬赏广告现象。

悬赏广告自古有之,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

其方法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内容广泛,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

实践情况如此复杂,法律上又没有规定,而民法上悬赏广告理论有颇多争端,致使实务界处理此类案件甚感棘手。

最近,新闻媒体又对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件进行炒作,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引起讨论。

借此,应当在理论上对悬赏广告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

二、有关悬赏广告的典型案例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的案情是,1996年9月21日晚,莱阳市伊达实业公司经理王云辉下班时不慎将自己的皮包遗失在某公司门口,内有手持电话机一部,现金7100元,还有信用卡、单据、身份证和240吨化工原料的原始化验单。

为了找回遗失物,王云辉打印了约20份寻物启事,张贴于街头和遗失地点周围的建筑物上,并在广播电台播出,均明确表示:"如有拾到包者,愿酬谢人民币1万元;有提供线索者,愿酬谢人民币3000元。

"董仁帅拾得该皮包,称其另有人拾得皮包,自己是提供线索者,要王云辉支付1.3万元。

王云辉只同意给1万元。

双方多次协商未成。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合同法》法律实训目录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吗?—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三、粮食购销案—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四、郭某诉村委会侵犯优先购买权案—论诚实信用原则五、当事人合意与法律、法规的较量—谈合法原则第二章合同订立法律实训一、合同的登记—略谈合同成立二、确认书的性质—论确认书和合同成立的关系三、刘某与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略谈交叉要约四、书面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浅析事实合同五、胜利河沙厂诉五通基建工程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六、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论悬赏广告七、王某等诉房地产公司提供巴士服务纠纷案—浅析商业广告的性质八、甲公司诉某仪表厂招标投标纠纷案—浅析招标投标九、渔业公司诉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浅析预约合同十、肖某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照胶卷赔偿纠纷案—论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十一、古榕诉华渝宾馆赔偿损失纠纷案—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十二、合同义务的扩张—论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合同效力法律实训一、商贸公司诉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论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二、耕牛案—浅析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三、西服案—论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四、信用社诉商场抵押合同纠纷案—论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五、摄影器材索赔案—论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效力六、大华商厦诉吉祥服装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案—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七、杨树清诉周某互易合同纠纷案—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八、符少荣诉廖志强索要欠款案—浅析赌债的效力九、王某诉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含义第四章合同履行法律实训一、李某诉食品公司承包合同案—论附随义务二、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论情势变更原则(制度)三、买卖柑橘合同纠纷案—谈履行内容的确定四、辣椒买卖合同纠纷案—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五、王某诉搬家公司损害赔偿案—浅析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责任六、贸易公司买卖钢材合同纠纷案—浅析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谈同时履行抗辩权八、喜雨有限公司诉东南经济开发公司违约索赔案—浅析后履行抗辩权九、承揽合同纠纷案—浅析不安抗辩权十、催款纠纷案—论代位权十一、分家析产,逃避债务案—关于撤销权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转让法律实训一、工商银行诉钟表公司、创业公司、德信公司贷款纠纷案—论合同的变更及其效力二、贸易公司诉商贸公司、服装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略谈债权转让及其效力三、欠款纠纷案—浅析债务承担的效力四、永安工商行催还欠款纠纷案—论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十四、钢铁厂诉煤矿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交付违约金案—论定金与违约金十五、体育报社诉广告公司出版合同纠纷案—论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十六、田某诉酒店损害赔偿案—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十七、严艳诉雪绒花美容店美容协议纠纷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八章合同解释法律实训一、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拍卖行拍卖纠纷案—试论合同解释(一)二、村民建造房屋纠纷案—试论合同解释(二)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案情简介】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

悬赏广告问题研究--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评释(张晓军)

悬赏广告问题研究--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评释(张晓军)

悬赏广告问题研究——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评释张晓军天津外国语学院法学系教授上传时间:2004-9-14目次一、引言二、本案事实及理由三、原审及终审裁判要旨四、本案在理论及实践上的意义五、悬赏广告的含义及性质六、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七、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八、悬赏广告的撤回九、优等悬赏广告十、结语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2期(总第42期)发布了《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该案涉及到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悬赏广告现象。

悬赏广告方法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内容广泛,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

实践情况如此复杂,法律上又没有规定,而民法上悬赏广告理论又颇多争议,致使实务界处理此类案件甚感棘手。

笔者不揣冒昧,借评释本案,对悬赏广告问题加以探讨。

二、本案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晋华与李绍华是朋友关系。

李绍华委托朱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1993年3月30日,朱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李绍华工作单位)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

被在后几排看电影的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珉发现并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原审第三人王家平(原系李珉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它交给了王家平保管。

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晋华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

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上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当晚,李珉得知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

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

由于在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

设计,这件事情很重要李玮珉访谈录

设计,这件事情很重要李玮珉访谈录

设计,这件事情很重要李玮珉访谈录
Alice
【期刊名称】《《室内设计与装修》》
【年(卷),期】2009(000)007
【摘要】他是一个将工作与生活完美地融合在一起的人,在这两者之间回旋流转,如同探戈一样节奏分明,优美绝伦。

在李玮珉的设计生涯中,10年在美国学习和工作,超过10年在台湾执业,如今进入中国内地也有10余年的时间,这样的经历在中国的建筑师中实属少见。

作为较早一批进入中国内地的台湾设计师,李玮珉切身体会了很多因为误解而带来的差异性,在两种同根而生的文化背景下,他用设计搭起了一座桥梁,全心投入和良好互动的背后,是他由衷的快乐和期许。

他总说:设计,这件事情很重要。

【总页数】2页(P99-100)
【作者】Alice
【作者单位】(Missing)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妇科检查,这件事情很重要 [J],
2.一位“传统”设计师所坚持的诚恳设计——访李玮珉建筑师事务所+上海越界(LWMA)李玮珉 [J], 金彦淇;
3.李玮珉:城市吵闹我们尽力而为 [J], 莫然;SEVEN;
4.设计,这件事情很重要——李玮珉访谈录 [J], Alice(文字整理)
5.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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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
主要观点参考:葛云松’s(附件1、2)
案件总结可参考附件3,附件3体例清晰
第六部分所涉知识体系同样参考附件3
于老师:传统伦理道德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二次整理】关于本案的分析思路
1、论述悬赏广告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的合同之债【悬赏广告的效力问题(应然与实然)】
2、论述合同成立的要件已具备(主要针对:有要约与承诺,不违背社会公德——依法)
3、原告履行了义务,被告应该履行其给付义务。

4、第三人(民警)的行为与职责无关
5、两被告之间的关系(两个独立的要约引发的问题)
一、案件进程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一审原告败诉,二审原告胜诉,最终以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告终。

二、所涉法理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
1、涉及到悬赏广告效力问题→悬赏广告性质的诸种学说(单独行为说or契约说)
2、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单独行为),仅依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它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定行为的完成是此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

3、两种学说的区别:如果完成指定行为的人没有与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行为人在完成行为时不知有广告之存在,若依契约说,相对人没有进行有效的承诺,合同自然无法成立,广告人不发生给付报酬的义务;若依单独行为说,则进行指定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相对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也无须知道广告的存在,只要完成指定行为就可以使悬赏广告的内容发生效力。

(实际上持契约说的学者也常常认为,在这些情况下契约仍然成立,只不过成立方式比一般契约特殊一些而已。

这种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在实际效果上几乎没有区别。

)
4、根据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原则,债权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即使就具体的种类法律未设规定,合同亦为有效。

单独行为(单方法律行为),由于依单方的行为就可以影响到与他人的法律关系,所以通说认为,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否则不能成立单独行为。

5、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即有要约和承诺。

要约虽一般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但若符合条件,虽向不特定人发出,也可成为要约。

6、行为人如果知道广告存在并依其指定完成指定行为,行为本身就是对于要约的承诺,属于理论上所说的意思实现。

在我国可以认为悬赏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

抽象地来看,单独行为说优于契约说。

将来立法时,应采单独行为说为好。

7、一审法院未考察此问题,而是关注是否真实意思表示问题;二审中,法院认为悬赏广告行为是要约,原告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的承诺(契约说)8、葛云松:但是,对于本案,法院不应当采用单独行为说(从公平原则出发?——广告人的目的已经达到,却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衡之于理,显然不公平)(二)悬赏合同的内容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无因管理的拾得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1、失主与拾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悬赏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同时存在于当事人之间。

双方都可以选择其一来主张。

如果原告以无因管理为理由要求被告给付报酬,被告有充足的理由抗辩,可拒绝给付报酬。

但现在原告是以悬赏合同为理由提出给付报酬的要求,那么虽然根据物上请求权的关系或无因管理之债,失主没有给付报酬之义务,但这不是有效的抗辩理由。

被告的抗辩必须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必须说明悬赏合同本身
的效力没有发生。

一审判决以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为理由,认为原告应当无偿返还,这是不正确的。

2、悬赏广告的内容与社会公德
①悬赏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yes)
②一般悬赏广告的内容并不违反社会公德。

但在本案中还需要在另外一个方面考虑社会公德问题:原告在拾包13天后才与失主联系。

③当事人之间在悬赏合同成立前的其他法律关系,会通过一定的方法影响悬赏合同的效力。

但这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即通过关于社会公德的规定。

④如果拾得人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就构成无因管理,但仅须对因其故意造成的失主的损失负责。

所以,即使拾得人因为过失迟延通知失主、返还标的物,只要不是出于故意,连一般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也不构成,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时悬赏合同的内容当然不存在违反社会公德的问题。

3、对悬赏寻物的一般社会观念进行分析。

遗失物品,是失主不谨慎所致,通常认为将面临灭失或被拾得人隐匿的极大风险,对于失而复得的期望通常不是很高。

在获得返还时支出的报酬不能算作失主的一种不幸的损失,而是看作要获得遗失物的返还所必须的正常支出。

但如果因为此种故意的迟延致使失主受到其他损害,这些损害应当认为是由于拾得人的不履行无因管理之债的行为造成的,应当赔偿失主的损失。

4、所以,被告的主张要成立,首先要对于真意保留进行举证。

意思表示的形成,可以分成三个阶段,首先是因为有某种需要而产生的内心需求,即形成进行某种行为的动机;第二,因为有此种动机,使当事人形成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使相应法律后果发生的内心意愿,称为效果意思;第三,将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使他人可以了解,即表示行为。

被告的主张最多只能说明其动机,而没有证明其效果意思的欠缺。

本案二审法院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意思表示不真实缺乏足够的证据。

显然,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原告对于其真意保留有明知。

虽然依常识可以认为原告对于被告的“无奈"明知或应知,但这至多属于对于被告的动机的明知或应知,而非对真意保留的明知。

(三)是否乘人之危
1、本案一审法院即以此项规定为依据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原告的行为乘人之危。

2、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70条对《民法通则》中“乘人之危"进行了解释。

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
3、本案中原告希望获得的悬赏报酬并非不正当利益;被告支出悬赏报酬属于正常支出,以15,000元的悬赏寻找价值80余万元的物品,悬赏数额并不过高,不存在损害其正当利益的问题。

(四)民警王家平的问题
1、本案中,王家平并非遗失物的拾得人。

2、拾得,指对遗失物的发现、占有两要素的结合行为。

如果李珉意图非法隐匿此物并为王家平所明知,则可以认为属治安案件,王家平知而不纠违反了公安人员的职责。

但本案事实并未显示此点。

王家平为李珉保管此包,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合同,不是违反职责,反倒是如果王家平擅自交还,将构成对李珉的违约。

(五)悬赏合同的债务人是谁
1、两个悬赏合同问题:应认为如无特别的授权代理,这是两个独立的广告,即两个独立的要约。

2、李珉将包还给李绍华后,朱晋华在广告中指定的行为(还包行为)实际已不可能再有人完成,因而广告变成了内容不可能的要约,要约当然失效。

3、因重大过失造成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的损失,受托人朱晋华应当赔偿。

李绍华发布悬赏广告属于正常的寻物方法,因此而支出的报酬应属为寻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是因朱晋华的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失,朱晋华应当予以赔偿。

所以李绍华对李珉支出的报酬可以要求朱晋华赔偿。

4、李珉与朱晋华并不存在悬赏合同关系。

二审法院笼统地认为二被告都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是不恰当的。

三、两审法院裁判理由评析(另外补充)
1、二审法院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是对于广告的承诺,这是正确的。

要约与承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二者具备,就应成立合同。

但令人
疑惑的是,二审法院的理由中竟通篇没有出现“合同"一词
2、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发布悬赏广告后翻悔,拒绝给付酬金,有违《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

这一说法的问题与前文类似。

悬赏合同生效,被告依合同有给付酬金的义务。

现被告拒绝给付,属于违约行为。

四、本案小结
1、朱晋华和李绍华为寻找遗失物而发布的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李珉拾得被告的遗失物后,在得知李绍华的悬赏广告的情况下,与李绍华联系并将其返还给李绍华,在法律上是对李绍华发出的要约进行的承诺,并且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没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瑕疵,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所以二人之间发生悬赏合同关系。

2、依合同李绍华对李珉负有在广告中所表示的给付15,000元报酬的义务。

虽然李珉返还拾得物稍有迟延,但不影响其获得报酬的权利。

如果因为李珉的拖延返还造成被告的损失,李珉应当赔偿。

李绍华遭受的损失和因为寻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支出的悬赏报酬,朱晋华应当赔偿。

五、本案意义
1、确立了悬赏广告可以作为债发生的根据之一。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这一规定应认为是对拾得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拾得人只是在失主向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负有归还义务。

法律没有将“主动与失主联系”的义务作为法律上的义务强加给拾得人。

2、对悬赏广告含义进行了界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概括,尽管恰当性尚有探讨之处。

3、法律无详细规定的情形下,以总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依据判案。

4、悬赏广告的性质,进行了有益探索。

六、所涉知识体系
悬赏广告的含义及性质
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的撤回
优等悬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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