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避险硐室设计建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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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避难硐室的设计及配置要求

矿井避难硐室的设计及配置要求

矿井避难硐室的设计及配置要求一、设计要求1、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前后20m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

2、避难硐室的形状宜采用半圆拱形,内部顶板和墙壁的颜色为浅色,以减轻受困人员的心理压力。

3、避难硐室应设置与外界相通的单向排气管,室内一侧的管口靠近避难硐室底板。

4、避难硐室顶板应安装防水设施,不得有滴水现象。

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m,硐室内应设置单向排水管。

5、避难硐室内应设计承重挂钩,以方便设备安装。

6、避难硐室外20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品。

7、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m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m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 2.0m,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2.0m,每人应有不低于1.0m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

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m,每人应有不低于0.9m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隔离门墙体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m,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

8、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在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埋设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确保在灾变发生时不被破坏。

矿井永久性避难硐室管理规定

矿井永久性避难硐室管理规定

大黄山豫新公司大黄山煤矿井下永久性避难硐室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精神,按《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规定。

特制定井下永久性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管理规定:一、建设基本要求1、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2、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96h以上。

3、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

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

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示,以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硐室。

4、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5、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本矿井避灾路线的情况,本避难硐室布置在733副井码头门东50m处,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为75 人,能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富裕系数不低于5%。

二、设计施工要求1、避难硐室净高不低于2m,长度、深度根据同时避难最多人数以及避难硐室内配置的各种装备来确定,每人应有不低于0.5m2的面积。

2、避难硐室的形状采用半圆拱形,内部顶板和墙壁的颜色为浅色,以减轻受困人员的心理压力。

3、避难硐室设置与外界相通的单向排气管,室内一侧的管口靠近避难硐室底板。

4、避难硐室顶板应安装防水设施,不得有滴水现象。

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m,硐室内应设置单向排水管;避难硐室内应设计承重挂钩,以方便设备安装。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讲义9.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 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 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 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 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 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 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 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 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 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 密闭门的安装要求
•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 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 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 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 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 讲义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 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 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 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 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 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 气含量应在讲义8.5%~23.0%之间二氧化 碳浓度不大于讲义.0%甲烷浓度不大于讲 义.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 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 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讲义00帕的正 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 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 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
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
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 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 每人应有不低于讲义.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 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讲 义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讲义.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 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讲义0人不 多于40人
• 22.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 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 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 应采取保护措施避难硐室内宜加配 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煤矿井下临时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井下临时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根据其服务范围及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Y,临时避难硐室的标记为DML。

临时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三种结构形式:(1)“一”字型:硐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2)“凹”字型:硐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 ;(3)“口”字型:硐室仅一个安全出口,在巷道旁边构筑。

临时避难硐室一般采用第(3)种结构形式,也可采用上述三种形式之一;永久避难硐室不得采用第(3)种形式的结构。

图3-3-1 “—”型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出口逃生巷道防护密闭门进口图3-3-2 “凹”型避难硐室生存室密闭门过度室防护密闭门逃生巷道图3-3-3 “口”型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应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硐室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1、功能要求避难硐室必需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2、位置选择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3、安全出口结构避难硐室安全出口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 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矿井永久性避难硐室管理规定

矿井永久性避难硐室管理规定

大黄山豫新公司大黄山煤矿井下永久性避难硐室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精神,按《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规定。

特制定井下永久性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管理规定:一、建设基本要求1、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2、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96h以上。

3、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

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

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示,以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硐室。

4、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5、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本矿井避灾路线的情况,本避难硐室布置在733副井码头门东50m处,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为75 人,能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富裕系数不低于5%。

二、设计施工要求1、避难硐室净高不低于2m,长度、深度根据同时避难最多人数以及避难硐室内配置的各种装备来确定,每人应有不低于0.5m2的面积。

2、避难硐室的形状采用半圆拱形,内部顶板和墙壁的颜色为浅色,以减轻受困人员的心理压力。

3、避难硐室设置与外界相通的单向排气管,室内一侧的管口靠近避难硐室底板。

4、避难硐室顶板应安装防水设施,不得有滴水现象。

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m,硐室内应设置单向排水管;避难硐室内应设计承重挂钩,以方便设备安装。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_国家煤矿安监局

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_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执行好《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1.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永久避难硐室设计,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2.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结,确保在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安全避险。

3.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矿井基本情况分析、矿井安全风险分析、紧急避险设施设计、自救器配置、避灾路线优化与应急预案完善、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设备选型与投资概算等。

具体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方案优选和充分的论证。

二、关于避难硐室建设1.永久避难硐室的建设。

除应当符合《暂行规定》第11及17~22条目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

有条件的矿井应当将安全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条不同巷道中。

如果布置在同一条巷道中,2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当不小于20米。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避难硐室应当按照永久避难硐室的标准建设。

3.临时避难硐室的建设。

采(盘)区布置永久避难硐室的,该采(盘)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102条的要求,且硐室隔离门应当满足气密性要求,门墙设单向排气管,硐室内应当存放足量食品、急救用品及防护时间不小于45分钟的隔离式自救器,安设压风自救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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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避险硐室设计建设暂行规定(初稿)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避难硐室设计、建设、验收和维护、管理。

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应坚持先撤离、后避险的基本理念,在紧急避险设施选择上优先选择避难硐室。

4.避难硐室设计建设应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简单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以满足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险要求为基本目的。

二、基本类型5. 避难硐室指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

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饮用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6. 按服务年限,避难硐室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

永久避难硐室设置在矿井大巷或采(盘)区避险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险路线上,主要服务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7. 按主要供氧方式,避难硐室包括地面钻孔供氧硐室、井下钻孔供氧硐室、管路供氧硐室、自备氧硐室等。

地面钻孔供氧硐室指布置有直通地表的大直径钻孔的避难硐室。

通过该钻孔,可提供空(氧)气、食品、饮用水、建立通讯联络,冲淡有害气体,创造生存环境。

井下钻孔供氧硐室指布置井下大直径钻孔的避难硐室。

在井下安全地点建立供风施救,通过该钻孔为避难硐室创造生存条件。

管路供氧硐室指配备有专用供风管路,并对该管路实施可靠保护、能在突发紧急情况下可靠使用的避难硐室。

自备氧硐室指储存有足够氧气的避难硐室。

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主要依靠自备氧气供氧。

三基本结构和功能8. 避难硐室应该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

门墙设单项排水管(阀)和不少于2道单项排气管(阀),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至少有1道单项排气管(阀)满足压风喷淋装置使用时大流量排风需求。

过渡室内的净面积,永久避难硐室应不小于3.0米²,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²,内部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压缩空气幕应覆盖整个防护密闭门,并且超出门框宽度每边不少于1/4,出气速度应不低于10米/秒,可由矿井压风管路或备用空气瓶供风。

压风喷淋装置流量不少于1米³/秒,出口压力不少于0.3兆帕,运行时间不少于5分钟/组。

生存室宽度不得少于2.0米;净高,永久避难硐室不低于2.0米,临时避难硐室不低于1.85米;有效使用面积,永久避难硐室不低于1.0米²/人的,临时避难硐室不低于0.9米²/人的,内部应设置不少于两趟单侧排气管(阀),排水管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9. 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气密、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控制、环境监(检)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避难硐室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体感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空气压力始终高于外部环境空气压力100帕以上。

10.避难硐室的结构与色调应考虑人员比现时的心理安全,内部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应为浅色,以减轻避险人员的心理压力。

11. 避难硐室应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12. 避难硐室应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

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

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

数量不低于额定容量(人数)的1.2倍。

13. 避难硐室外应有明显的标志和外部指示灯。

指示灯应为本质安全型,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宜采用高穿透性灯源。

14. 避难硐室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供电等系统有效联接。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避难硐室内外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实行实时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避难硐室的情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避难硐室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避难硐室。

避难硐室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电话,宜设无线电话、应急广播和应急通讯,并应有正常通讯中断时的联络方式。

矿井供电系统应确保避难硐室内电气设备可靠用电,并满足后备电源的充电需求。

四、设计15. 避难硐室设计,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地质条件、安全条件、采掘布局、巷道特征、人员分布等因素,在系统分析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地点、类型、危害程度及紧急避险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进行。

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性能指标、类型、位置、结构尺寸、支护、装潢、功能实现实施、设备选型等。

16. 避难硐室应有明确的技术性能与指标,至少应包括:额定容量、额定防护时间、气密性、防护密闭门(墙)强度、应对的主要灾害类型、使用的避灾外部环境条件,使用年限等。

避难硐室额定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的紧急避险需求,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不宜多于100人。

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宜多于40人。

避难硐室独立工作条件下的额定防护时间,应根据服务区域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及应急救援所需的时间等确定,最低不得低于96小时,并且永久避难硐室有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不低于1.1的备用系数。

避难硐室气密性,应有具体、可考核的指标。

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墙)的强度应根据主要应对的灾害类型进行设计,可包括对应水灾事故类型的抗水压力,抗瓦斯煤尘爆炸的抗爆炸冲击压力等指标。

抗爆炸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

避难硐室使用年限,应满足所服务区域生产期间应急避险的需要。

17. 确定避难硐室类型,应综合考虑矿井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深度等因素,永久避难硐室优先选用地面钻孔供氧硐室。

采用地面钻孔供氧硐室时,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线,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

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氧气量应不低于避难硐室额定工况下10小时的用氧量。

采用井下钻孔供氧硐室时,专用钻孔应直径达生产水平之上的至少2个水平,具体位置应经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在突发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使用。

钻孔直径应不小于180毫米;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上出口设备防爆空气压缩机,并有保证在突发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使用的措施。

采用管路供氧硐室时,应在充分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管路的保护方式及范围。

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减压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还应配备自备氧,氧气量应不低于避难硐室额定工况下24小时的用氧量。

采用与矿井压风系统对立的管路供养系统时,应有保证该系统能够随时可靠启动的措施。

采用自备氧硐室时,优先采用压缩氧供氧方式。

采用化学氧等供氧方式时,应经充分的风险评估,满足相关规定和要求。

18. 避难硐室位置的设计,应根据矿井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整体方案,综合考虑服务区域的特点,岩(煤)层物理力学性能等因素。

避难硐室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区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到采动损害。

19. 避难硐室结构尺寸与支护设计,应严格执行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415-2007《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GB50416-2007《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等的规定。

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墙周围应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浇筑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

避难硐室应采取锚喷、砌碹等支护方式,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易为浅色。

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应避免过渡装潢带来新的危险有害因素。

20. 避难硐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控制、环境监(检)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实现措施的设计,应依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在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根据具体条件进行有针对性的计算和必要的实验验证基础上进行。

依靠大直径钻孔、可靠保护的供风管路、管线等,可以有效解决有害气体去除、温湿度调节、食品与饮用水供给。

通讯联络、动力保障的问题时,可不配或减配实现相关功能的设施、物品,应经综合分析和实验验证后确定。

21. 氧气供给保障系统的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有可靠的氧气供应量控制手段,确保按需、安全供氧。

供氧设施布局保证生存室内所有区域人员的氧气需求。

采用压缩氧供氧时,氧气浓度不低于99.8%,并满足于GB8982的规定;供氧管路应采取将氧气瓶压力减至0.3兆帕以下后低压汇流方式,供氧管路内的流量不应超过30米/秒;应按规定对供氧管路和阀件进行脱脂处理。

应用化学氧作为辅助供氧方式时,应能保障有效氧气释放速度,温度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保证存储及使用时安全可靠。

应存储一定的空气,满足气幕、压风喷淋和可能的补氮需要,空气量应经试验和计算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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