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保监发[200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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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保监发[2006]34号)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执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加强我省保险营销员管理,维护我省保险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只能委托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证书》由保险营销员本人保管,保险公司不得扣留。
现由各保险公司保管的《资格证书》,需在7月1日前发放至保险营销员本人。
对《资格证书》发放到保险营销员本人手中可能造成的管理难度,各保险公司要认真研究,妥善予以解决。
二、对7月1日后新增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营销员,各保险公司需先向省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然后才能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委托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以前发放的《展业证》,也需向省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但暂不更换,待《展业证》到期时再做处理。
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保险公司不得向其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三、各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已和其他保险公司签署委托协议且协议尚未解除的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不得与其签署新的委托协议。
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申请营销服务部设立消防安全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申请营销服务部设立消防安全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湘保监办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申请营销服务部设立消防安全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保监办发〔2007〕56号)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机关各处室:为规范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与审查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防范化解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消防安全实质审查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落实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申请消防安全措施与责任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应当有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申请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应当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在选择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时,应当将消防设施验收合格纳入营业场所的重要考察标准,并获取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无论申请营销服务部设立还是变更营业场所,原则上都应当提交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设立乡镇营销服务部,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的,应当书面说明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及责任落实情况,并申明对所设机构的消防安全承担责任。
二、将消防设施验收合格纳入营销服务部设立的实质审查工作在受理阶段,保监局办公室对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不将申请人是否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作为受理的必要条件;审查阶段,保监局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实质审查范围,将消防设施验收合格作为审查营业场所符合要求的标准之一;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有效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的,应当要求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提交书面申明材料,提交防范应急预案,促进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与责任,预防火灾等事故发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湘保监发[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46号)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国寿养老湖南省中心,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各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在湘法人机构或省级分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有效防范兼业代理保险业务风险,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2009年全国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入一是严格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在核准时,改变以往书面材料审查的单一模式,对监管政策限制性单位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可由法制处和中介处开展联合验收,从严控制。
对银行、邮政等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核准前公示。
二是严控被注销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重新申报。
对许可证过期被注销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如需继续代理保险业务,需由中介处在湖南保监局外网进行为期7天的核准前公示或进行现场检查,由拟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机构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出具公示意见,长沙地区由省保险行业协会提出意见。
公示无意见或检查合格后方可按新设立流程办理。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和省级金融机构的管控责任。
银行、保险、邮政等金融机构申请、变更、延续、补发、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由在湘一级分支机构统一报湖南保监局核准;其他单位申请、变更、延续、补发、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统一报湖南保监局核准,其人员培训、单证管理、业务开展等接受代为申报的保险公司指导和监督。
保险公司和省级金融机构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控不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具虚假申明的,我局将限制其一定期限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申报资格,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整治市场乱象,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化对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监管。
《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以及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保持监管高压态势,重点针对公司销售合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在日常监管中采取多种调查取证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加快调查程序,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从严从速进行处罚。
《通知》明确要求对于公司销售管理存在的10种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进行处罚,并对省级分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的监管措施。
人身保险公司一年内因上述情形有2家以上省级分公司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总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的监管措施。
《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建立与薪酬和职级挂钩的内部问责制度,进一步强化总公司责任,对因制度规定缺失、监督执行不到位、合规管控不力等原因导致销售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追究总公司相关部门和高管人员责任。
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对省级分公司相关高管人员以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湘保监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湘保监发〔2012〕16号)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为加快我省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程,更好地发挥协会自律和服务职能,促进湖南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
各协会要召开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会议,组织集中学习,领会《意见》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各市州协会要及时将《意见》转发至会员单位。
二要对照要求,修改章程。
各协会要按照《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对本协会章程进行修改。
章程修改草案,应事先书面征求我局意见。
三要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各协会要根据《意见》关于规范协会内部管理的规定,做好内部管理制度的废、改、立,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按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2009年,我局出台了《湖南保险行业协会标准化建设指引》,对规范全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设,促进湖南保险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行业及社会对协会的期望与要求也日益提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协会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协会辅助监管、自律和服务职能。
为加快我省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湖南保险行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客户回访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客户回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湘保监发[2011]5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客户回访工作的通知(湘保监发〔2011〕50号)各人身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客户回访工作,防范及化解销售误导风险,提升保险业服务质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等监管法规政策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客户回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客户信息真实性审查1、各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客户投保信息审查,确保客户投保信息全面、完整、真实,促进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篡改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从源头上控制不回访和虚假回访。
2、各公司在电话回访前可通过询问客户生日、核对身份证号码等方式核实投保人真实身份,核对不成功的应记为回访不成功件,待获取客户真实联系方式后重新回访。
3、各公司应将代理人佣金与保单品质挂钩,对提供虚假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影响客户回访的代理单位、营销员及员工等采取扣除手续费、佣金或工资绩效等处罚措施,提升保单品质;可通过加大保费继续率指标考核力度,促进回访工作。
二、完善电话回访话术1、各公司制定完善电话回访话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不得变询问为简单告知:(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2)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3)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4)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5)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6)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7)采用期缴方式的,确认投保人是否了解缴费期间和缴费频率;(8)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确认投保人是否了解投资收益不确定性及费用扣除等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明确辖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明确辖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湘保监中介[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明确辖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保监中介〔2014〕18号)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3号)要求,完善我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防范化解风险,现将辖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一)报考学历及证书等级。
报考人员应根据报名时具备的最高学历确定报考资格证书等级。
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报考全国通用资格证书(简称A证);高中及同等学历人员报考湖南辖区内使用的资格证书(简称B证)。
全日制大学(专)院校在校学生可凭在校学籍证明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学籍证明报考A证。
考取B证后取得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可申请换领A证,但须本人持学历证书原件及学信网证明到资格证书管理单位办理。
(二)身份、学历查验要求。
保险机构统一组织报考的,报考人员的身份及学历信息查验工作由该保险机构指派专门内勤人员负责。
个人报名的,报考人员的身份及学历信息查验工作由资格考试承办单位指派专人负责。
查验机构应认真审核考生的身份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照片、学历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
1991年以后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应当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学信网学历验证证明;高中学历和1991年以前取得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应当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查验机构应当从取得证书时间、报考人员年龄、证书及照片新旧程度等方面认真查验。
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误导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误导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湘保监发[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误导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保监发〔2011〕65号)各人身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含筹)、各商业银行在湘一级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长沙银行、湖南邮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切实防范化解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进一步加强销售误导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省级分公司集中管控(一)强化销售资格管理。
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将代理机构和销售人员合法有效资格设置为办理工号、系统出单、结算佣金手续费的前置条件。
采取系统校验、人工核对等措施加强资格信息真实性核查,严肃处理虚挂资格证信息等手段获取工号开展业务的行为,防止委托未持证机构和人员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对经查实存在严重误导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任何保险机构不得录用。
(二)强化合规教育管理。
实行销售人员合规教育省级集中管理,培训方案和培训课件由省级分公司制定,全省统一执行;培训内容必须涵盖保险监管法规政策、职业道德、销售行为规范;培训档案应全面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参训学员、授课讲师、授课时间等情况,培训方案、签到表、培训材料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三)强化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省级分公司要明确责任部门,对产品宣传资料、产品培训课件、产品说明会课件、销售话术等信息披露材料进行合规审查和集中备案管理,并对其合规性承担责任。
各级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销售人员只能使用省级分公司统一下发的信息披露材料,不得擅自设计、制作或者从其他任何渠道获取信息披露材料。
省级分公司要定期督查,严肃查处擅自更改、制作信息披露材料的违规行为。
二、落实销售过程管控措施(一)规范展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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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
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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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关于保险营销员管理方面的信访投诉有所增加,我局依法对委托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保险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查处。
为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保监发〔2010〕8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省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持证上岗。
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全面清理全省保险营销员队伍,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人员发放工号,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资格证》人员发放佣金。
二、硬化管理措施。
各公司要全面改造升级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将持有《资格证》作为信息系统生成营销员工号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控制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落实《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关于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规定,岗前培训不少于80小时,后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三、规范管理行为。
各公司要统一规范营销员招募政策、标准和流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基层机构在营销员招募过程中的误导和恶意挖角行为,禁止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保险营销人员转正或入司的条件。
严
格约束和规范向营销员收取押金、费用等行为,应在与保险营销人员签订合同中清楚说明它们的性质、用途、退还条件与程序,并经保险营销人员签字确认。
要严格禁止基层保险营销团队主管任意罚款、挪用及克扣营销人员佣金等侵害营销人员权益的行为,严格禁止扣留保险营销人员资格证、身份证等行为。
四、加强诚信建设。
各公司要狠抓保险营销员队伍诚信教育,加强展业行为监控,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防止出现销售误导、侵占挪用保费等损害行业形象、危及社会稳定的违法违规案件。
要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做好保险营销人员执业信息的登记、维护等工作,建立健全本公司营销人员资质和诚信信息查询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本公司保险营销人员的监督。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协调服务职能,完善“黑名单”制度。
五、开展清理整改。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对照自身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清理委托无资格人员销售保险产品并向无资格人员发放佣金以及通过向离职营销人员、虚构营销人员发放佣金方式套取资金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自查及整改报告,同时将公司的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向我局备案。
未实行营销制的公司,应向我局提交书面说明。
我局将视各公司清理整改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对不认真开展自查、回避或隐匿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追究省分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李炎
电话:*************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