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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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征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县(市)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区发改委立项、区财政出资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洛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文物、公安、工商、信访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的决定(一)需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应提供市发改委或市政府授权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洛政〔2019〕1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征收对象及标准(一)住宅、商业、公共建筑及政府投资项目,城市配套费全额征收,所需资金列入投资预算。
(二)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住房改造、工矿棚户区住房改造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旧城改造办公室、大企业住房改造办公室正式批复确定,并留复印件备查。
市城乡规划局核对原件无误后按批复面积减半征缴(即:60元/平方米)。
对超批复面积部分及商业用房,城市配套费全额征收。
(三)工业厂房项目(不含办公楼、宿舍楼、食堂等服务设施)按规划建筑面积只征收40元/平方米市政配套部分(不含热力及燃气)。
企业制造工艺等如需使用热力或燃气,燃气按使用设备日用气量500元/立方米建设至规划红线;蒸汽和高温热水按小时最大用量计算,蒸汽按35万元/吨征收,供热单位建设至城市供热规划主管网;高温热水按3.5万元/吨征收,供热单位建设至城市供热规划主管网。
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项目的具体用气、用热量由供气、供热企业核定后,由市城乡规划局代征。
(四)驻洛部队军事设施、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用房、养老院等社会公益性设施免收城市配套费,如配建有家属楼及商业用房,家属楼及商业用房部分全额征收。
(五)实际建筑面积应以房产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为准,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超建部分必须补缴城市配套费。
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建筑面积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定后,并形成意见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退还。
(六)已享受优惠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须补交已优惠的费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5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政设施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管养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部门(含产权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大修城市道路时,其他市政设施应当与其配套,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施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使用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维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养护与维修第七条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转入正常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八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市政设施临时占(利)用和挖掘审批制度,加强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设施完好,维护城市道路景观。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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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市本级政府投资范围本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以下经济和社会领域:(一)农业、林业、水利、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三)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四)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国家和省投资明确要求市本级配套的建设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民主决策和审批制,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要在审批环节引入专家评议制度。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项规划明确提出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须履行审批程序。
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较为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城市道路、市政设施改造、绿化等)可编制报批建设方案。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5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5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洛政通〔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5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洛政通〔2017〕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批复(豫政土〔2017〕192号)同意我市征收洛龙区李村镇南寨村等7个镇(街道)、2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14.5636公顷(耕地108.1670公顷、林地0.5072公顷、园地0.3881公顷、其它农用地5.5013公顷)、建设用地28.4998公顷、未利用地0.7792公顷。
以上共计143.8426公顷,作为我市实施2015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征收李村镇西柿园社区、南寨社区集体耕地2.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8公顷、建设用地0.0401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西柿园社区、南寨社区耕地,南至南寨社区耕地,西至西柿园社区、南寨社区耕地,北至西柿园社区耕地。
拟作为道路用地。
征收李村镇提庄社区、南寨社区,诸葛镇西棘针社区、东棘针社区、谭翟社区集体耕地7.0694公顷、其他农用地0.8039公顷、建设用地3.8570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提庄社区耕地,南至提庄社区、南寨社区、东棘针社区、西棘针社区耕地,西至西棘针社区建设用地,北至提庄社区、南寨社区、东棘针社区、西棘针社区耕地。
拟作为道路用地。
征收诸葛镇道湛社区、东棘针社区、西棘针社区、方楼社区、梁村社区集体耕地5.2386公顷、其他农用地0.1137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西棘针社区、梁村社区水浇地,南至梁村社区水浇地,西至方楼社区、梁村社区水浇地,北至东棘针社区水浇地。
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模板】

XX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洛政办〔2017〕95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路灯、环卫、园林、消防、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城市配套费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凡在县城(含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项目不使用热力、燃气、自来水等设施为由减免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机关,由县城乡规划部门代征。
第五条征收(代征)机关负责华阳产业集聚区范围之外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华阳产业集聚区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征收70元。
第七条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规—1—定减免。
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照《XX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办理。
第八条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到XX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乡规划局城市配套费代征服务窗口办理城市配套费的相关缴纳手续。
第九条城市配套费征收(代征)机关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征收(代征)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供气、供热、供水等企业凭缴纳城市配套费票据办理入网手续。
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财政、发改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洛价经[200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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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洛价经[2003]10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所),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我市现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经过五年来的实施,对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合法利益及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市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行的收费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用。
为保证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进一步健康有序的发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合理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专业物业管理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对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各县(市)、吉利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选聘或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房屋建筑及其共用设备、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公共秩序、绿化、卫生清洁、道路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服务、维修、养护、整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内容如下:(一)清洁卫生管理。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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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规程。
二、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一)编制征收计划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城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编制年度征收计划。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需要,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将建设范围房屋征收列入计划并申报立项。
征收计划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
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法定程序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提请房屋征收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在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应向有该项目管辖权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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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路灯、环卫、园林、消防、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机关,经市政府批准委托规划部门代征。
第五条征收(代征)机关负责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洛龙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门旅游园区、伊滨区辖区范围内
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吉利区和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七条属国家、省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免的,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配套费代征服务窗口办理城市配套费的相关缴纳手续。
第九条城市配套费征收(代征)机关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征收(代征)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征收(代征)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
第十一条供气、供热、供水等企业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
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财政、发改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征收(代征)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暖气(热力)初装费、燃气初装费停止征收。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133号)同时废止。